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002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望城分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空气质量标准化街镇站建设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002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PM2.5颗粒物浓度监测仪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见采购需求 | 套 | 8 | ******* | 2 | PM10颗粒物浓度监测仪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详见采购需求 | 套 | 8 | ******* | 3 | 氮氧化物分析仪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详见采购需求 | 套 | 8 | ****** | 4 | 臭氧分析仪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详见采购需求 | 套 | 8 | ****** | 5 | 动态气体校准仪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详见采购需求 | 套 | 8 | ****** | 6 | 零气发生器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详见采购需求 | 套 | 8 | ****** | 7 | 气象五参数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详见采购需求 | 套 | 8 | ***** | 8 | 气体采样系统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详见采购需求 | 套 | 8 | ***** | 9 | 监测站房 | 其他构筑物工程施工 | 详见采购需求 | 平方米 | 8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佰玖拾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具体标的名称请参考附表1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3.1 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履行期限,即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完全履行本合同主要义务。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2024年度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2025年度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滨江支行(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3857 5832 685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所有产品质保期壹年,保修期从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之日起计算。 2在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周期内,成交供应商应能保证使用方更换到原厂正宗的零部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在使用过程若需要调换配件,在保修期内凡非使用者人为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人为造成或保修期外需维修的成交供应商可收取维修材料费。 3技术支持:保修期届满后,承诺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或修理,随时解答客户各类技术问题,向用户提供技术支援。 4成交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他有价值的服务的方案(如定期维修保养、保修期外的服务承诺、技术保障等)。 5提供7天×24小时服务电话,响应时间在2小时内,在72小时内解决故障;如不能及时排除故障,须提供备件(机),否则采购人将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应由中标人承担。如投标人非制造商,需提供投标主要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至少包含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以及售后服务队伍人员配备、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验收依据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和检定方法》(HJ 93-2013)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18-2011) 《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检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定方法》(HJ653-2021)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CO、O3)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定方法》(HJ654-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CO、O3)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 《长沙市空气质量标准化街镇站建设方案(送审稿)》 2总体要求仪器配置及性能须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通过生态环境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定,设备出厂时属环境空气连续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内产品。 3、验收内容技术验收内容包括验收基本情况、安装调试、试运行、仪器参数设置情况等。 3.1验收基本情况仪器设备数量、品牌型号、仪器编号、测量原理与合同及投标文件是否一致;项目实施进度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3.2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安装调试仪器安装完成并开机168小时后,进行调试检测。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安装调试报告应明确调试期间温度、大气压、流量、校准膜重现性、参比方法比对结果。 PM2.5和PM10颗粒物浓度监测仪须进行参比方法比对,并获得比对合格的报告,比对报告不合格的设备不予上机。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招标的第三方公司的手工比对结果为准。PM2.5设备参比方法比对结果需满足以下指标:斜率:1±0.1;截距:当k≥1时,-5μg/m3≤b≤(55-50×k)μg/m3;当k≤1时,(45-50×k)μg/m3≤b≤5μg/m3;相关系数:≥0.95。PM10设备参比方法比对结果需满足以下指标:斜率:1±0.1;截距:当k≥1时,-10μg/m3≤b≤(110-100×k)μg/m3;当k≤1时,(90-100×k)μg/m3≤b≤10μg/m3;相关系数:≥0.95。 3.3气态污染物自动监测仪器安装调试仪器安装完成并开机168小时后,进行调试检测。气态污染物自动监测仪器应明确零点噪声、最低检出限、量程噪声、示值误差、20%量程精密度、80%量程精密度、24h零点漂移、24h20%量程漂移、24h80%量程漂移结果。 3.4试运行仪器安装调试完成后,进入试运行,时间至少60天。试运行期间应参照规范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试运行结束后提供试运行日报表和月报表。试运行结束后,计算每台监测仪器的数据获取率,应大于等于90%。试运行报告应对试运行期间出现的数据缺失等情况进行说明。 3.5仪器参数设置情况验收时需提交监测仪器出厂时参数设置情况以及验收完成后参数设置情况。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主要技术参数包括采样流量、斜率、截距、灵敏度、浓度系数、采样管加热温度启动阈值、最低加热功率以及加热方式。气态污染物自动监测仪器主要技术参数包括采样流量、斜率、截距等。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3、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4.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6、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7、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后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4 结算方式 条款增加如下内容: 4.4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进度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并提供合法正式税务发票。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完整、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甲方有权迟延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5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户等基本信息真实合法,甲方不承担乙方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的付款迟延风险或其他风险。 5.1 验收程序 条款修改为如下内容: 5.1.1 交货当时进行外观、数量验收;交货后5日内进行质量验收。在验收期内,甲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异议后,需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方案,若乙方未及时与甲方协商解决方案,视为乙方接受甲方全部异议。因乙方原因出现的货物质量问题,乙方免费修理或者更换合格货物,所有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1.2 质量保证:验收期满并不保证货物并不存在质量问题,若在后续使用过程中,甲方发现因货物乙方原因存在质量问题,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5.1.1款协商解决。 7.违约责任 条款增加如下内容:7.4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为合格产品,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7.5 乙方应严格保证供货日期,若未按约定的日期供货,则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提供货物总额的 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延期交货超过15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7.6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北大道1688号 | 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