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CS-202*****002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江苏筑升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3年物探检测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002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2023年物探检测项目 | 工程勘探服务 | 本项目包括12条道路的物探异点检测,车道长度合计为104.062KM,,单价为8元/M,由于系统计量单位只能按项申报,实际单位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 | ******.3 | 合计金额小写: ******.3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玖万陆仟零柒拾肆元叁角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包括12条道路的物探异点检测,车道长度合计为104.062KM,中标单价为7.65元/M。以上合同金额为暂定金额,合同最终金额由甲方最终确认的工作量按实结算。本合同金额包含乙方为本项目服务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税费、人工费等),除上述合同金额外,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奖励、奖金等。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6-09 —— 2023-09-09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开福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成交人须在履行期限内采用车载三维雷达全覆盖、二维雷达局部详查及面波法相结合的综合物探手段,对采购范围内路段的地下0~7m疏松、脱空、空洞等病害体进行检测,通过检测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和解译,以及现场复核、钻孔、验证,明确地下病害体的位置、平面分布、埋深和净高;分析病害体的影响程度,评定其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形成检测成果报告在履行期限内向采购人提交。为病害处置和隐患消除提供依据,保障道路安全通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项目检测费用按实结算,结算金额为实际完成工作量*综合单价。成交人完成相应检测服务内容,出具合格的成果文件并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的5%待无任何纠纷后一次性无息支付。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星湖支行(江苏筑升土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111*****09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符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及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1.《城市地下病害体综合探测与风险评估技术标准》(JGJ/T437-2018); 2.《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标准》(CJJ/T7-2017); 3.《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CJJ36-2016); 4.《道路塌陷隐患雷达检测技术规范》(T/CMEA2-2018);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验收方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按照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过程中产生的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成交人提交的成果文件应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符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及规范要求,采购人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合格单。 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无条件免费返工直至再次验收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已支付的款项成交人应退还给采购人,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相应金额。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义务,并确保服务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3.乙方承诺自身已拥有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所有资质及设施设备,在签订本合同前已与工作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并为所有工作人员购买了社保及(或)商业意外保险。且乙方保证为履行本合同的设施设备已具备检测资质及要求,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所配备的工作人员拥有相关检测经验和能力,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发生劳动、劳务、工伤。检测设备损害等纠纷的,由乙方自行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不得影响检测的按期进行,不得使甲方由此而承担相关责任。 4.乙方承诺不会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以任何方式转包、分包给第三方。 5.乙方应对所有检测人员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并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检测。在检测过程中乙方检测人员发生任何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的,均由乙方负责依法妥善处理且承担所有责任,甲方不得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在检测中应设立安全防范保障措施,在施工完毕后应将现场清理干净,以防止过路行人、周边群众、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如未尽到该义务而发生行人、车辆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事件的,均由乙方负责依法妥善处理且承担所有责任,甲方由此而承担的相关责任,最终实际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负责检测期间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以及扬尘治理。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检测,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结构安全和交通安全隐患,必须及时通报甲方。 8.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9.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10.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7.5除另有约定外,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该违约行为所对应的合同价款,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如累计违约达3次的,未支付合同款项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已收到的全部款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乙方承揽的所有工作,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10%的违约金。 7.6如乙方工作未达到甲方质量要求或未按作业服务方案投入人力、物力和设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验收合格的,未支付合同款项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乙方每延期一日,应按5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延期达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20%的违约金,因此造成的甲方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7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向甲方移交相关资料、撤离作业区域,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或不予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7.8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或对甲方、乙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由此而承担的相关责任,最终实际由乙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服务”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通过检测和复核形成的检测成果报告。 (4)“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5)“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检测服务履行地点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服务名称、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实施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服务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检测成果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返工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3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提交检测成果报告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拒绝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4 甲方对检测成果报告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5 大型或者复杂的服务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质量标准和保证 7.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文明之规定。 7.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服务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并在服务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到达现场,开展应急检测工作。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服务的质量不行,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问题,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8.知识产权保护 8.1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8.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9.保密义务 9.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0.合同价款支付 10.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0.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服务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0.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服务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0.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0.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1.合同的变更 1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3.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4.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4.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4.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5.法律适用 15.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6.合同生效 16.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鑫利家园5栋4楼 | 地址: | 江苏省南通市市辖区开发区星湖大道1101号星湖1101广场6幢15、16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