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开福城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投阅江逸府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公告

长沙开福城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投阅江逸府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F202*****000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开福城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兆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城投阅江逸府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F202*****000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城投阅江逸府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 电梯安装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陆佰玖拾玖万玖仟柒佰柒拾柒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段号

楼栋/电梯编号

货物名称

投标价格

设备费用(元)

安装费用(元)

总价(元)

1

CSFC********-01

1#DT1

乘客电梯

******

*****

******

2

CSFC********-01

1#DT2

乘客电梯

******

*****

******

3

CSFC********-01

1#DT3

乘客电梯

******

*****

******

4

CSFC********-01

1#DT4

乘客电梯(兼无障碍、担架电梯)

******

*****

******

5

CSFC********-01

1#XFDT1

消防功能电梯兼客梯

******

*****

******

6

CSFC********-01

1#XFDT2

消防功能电梯(兼无障碍电梯)

******

44803

169793

7

CSFC********-01

2#DT1

消防功能电梯(兼无障碍电梯)

206565

70313

276878

8

CSFC********-01

2#DT2

消防功能电梯(兼担架电梯)

202602

70313

272915

9

CSFC********-01

3#DT1

消防功能电梯(兼无障碍电梯)

205001

69653

274654

10

CSFC********-01

3#DT2

消防功能电梯(兼担架电梯)

201039

69653

270692

11

CSFC********-01

3#DT3

消防功能电梯(兼担架电梯)

198950

69393

268343

12

CSFC********-01

3#DT4

消防功能电梯(兼无障碍电梯)

202950

69393

272343

13

CSFC********-01

4#DT1

乘客电梯(兼无障碍电梯)

219825

*****

291965

14

CSFC********-01

4#DT2

乘客电梯

213842

*****

285982

15

CSFC********-01

4#DT3

消防功能电梯(兼无障碍电梯)

217831

*****

289971

16

CSFC********-01

4#DT4

消防功能电梯(兼担架电梯)

213842

*****

285982

17

CSFC********-01

4#DT5

消防功能电梯(兼无障碍电梯)

124927

44663

169590

18

CSFC********-01

4#DT6

消防功能电梯(兼乘客电梯)

121942

44803

166745

19

CSFC********-01

5#DT1

消防功能电梯(兼无障碍电梯)

203930

67358

271288

20

CSFC********-01

5#DT2

消防功能电梯(兼担架电梯)

199967

67358

267325

21

CSFC********-01

5#DT1

消防功能电梯(兼无障碍电梯)

203930

67358

271288

22

CSFC********-01

5#DT2

消防功能电梯(兼担架电梯)

199967

67358

267325

23

CSFC********-01

6#DT1

消防功能电梯(兼无障碍电梯)

203930

67358

271288

24

CSFC********-01

6#DT2

消防功能电梯(兼担架电梯)

199967

67358

267325

25

CSFC********-01

7#DT1

消防功能电梯(兼无障碍电梯)

203930

67358

271288

26

CSFC********-01

7#DT2

消防功能电梯(兼担架电梯)

199967

67358

267325

合计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3.1.1、交货时间:自采购人通知开工之日起45个日历日货物到达指定现场;

3.1.2、安装工期:自采购人通知安装之日起60个日历日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并取得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检验合格证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货物运输、保管及保险

1)、中标人负责货物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2)、中标人负责货物在验收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中标人负责原厂原包装送货,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经采购人指定人员验证后方可开箱。

5)、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送货通知后,应按采购人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现场卸货由中标人承担。

3.3.2、交货方式:按合同要求安装调试完毕取得运行合格证,并将项目整体移交采购人,包括设备及备品备件、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9903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9.99,说明:(1)本合同签订且中标人提供预付款保函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款中电梯设备款的30%作为预付款; (2)中标人在设备出厂前40天内书面通知采购人,待采购人收到正式通知后累计支付至该批次电梯设备款的80%;如中标人未按本条第(1)项约定条件提供等额预付款银行保函的,则双方同意按第(2)项约定执行。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5490.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1,说明:(3)货到采购人指点地点并全部初步验收合格后,且该批次电梯安装人员进场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该批次电梯安装费总金额的5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75260.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2.5,说明:(4)本项目整体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经采购人确认实际到货安装电梯数量后,累计支付至实际到货安装电梯合同款(包括设备和安装款)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9988.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5)实际到货安装电梯合同款的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全部电梯完成交货,项目整体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取得运行合格证,中标人与采购人办理交接和使用手续,保修期满且中标人无任何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两年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后无息支付。
4.2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人民东路支行(湖南兆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6612007880150000050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投标人保证提供的电梯是已定型上市销售的全新、原产地、原包装、手续合法完整、渠道正规、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的产品,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良好的性能。在合同履行时,中标人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经更换后仍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支付合同全部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

5.2.2、所投电梯满足以下最新制造或安装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如有变更,应以变更后的最新标准为准):

(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部分/第2部分(GB/T 7588.1/2-2020)

(2)《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2009)

(3)《电梯试验方法》(GB/T10059-2009)

(4)《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 10060-2011)

(5)《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6)《电梯操作装置、信号及附件》(GB/T 30560-2014)

(7)《电梯 T 型导轨》(GB/T 22562-2008)

(8)《电梯 T 型导轨检查规则》(J/GT 5072.2-1996)

(9)《电梯用钢丝绳》(GB/T8903-2018)

(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5194-2010)

5.2.3、电梯功能满足使用质量、安全要求,操纵简单、方便,运行平稳、舒适,故障率低,要求每台电梯设备年故障率平均值≤2次。售后服务好,电梯备品备件有保障,维修及时、快捷。

5.2.4、投标人保证所投设备须为全新未使用设备。设备及其辅助装置的铭牌、使用指示、警告指示应以中文或易懂符号来表示,应能准确无误地表示设备的型号、规格、制造商。

5.2.5、投标人提供的设备须为原包装并同时提供相应的软件技术,如涉及其他单位的专利权、知识产权等,应提供相应的使用授权书,并对一切可能的侵权指控负责,且及时免费提供设备软件的升级,免费提供设备新功能和应用的资料。

5.2.6、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质保期内并不免除中标人对电梯的质量保证责任。如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因质量瑕疵或安装不当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问题造成采购人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如达不到采购人使用需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承担退换货、返工的责任和费用。

5.2.7、售后服务

(1)、整体项目免费保修期贰年。保修期内产品质量实行三包。制造商承诺为本项目提供售后服务支持。

(2)、在保修期内,因电梯质量原因造成每台电梯年故障次数﹥2次的,更换的零部件保修期延长二年;如电梯发生质量故障并且不能在七个日历天内修复,则从该故障修复之日作为起点重新核定该电梯的保修期,如以上故障重复发生,3个月以内不再重复出现,则从该故障最后一次修复之日起重新核定保修期。

(3)、项目保修期自本项目整体安装调试完毕取得运行合格证且采购人组织专家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内中标人负责提供保养及维修,所有主要部件或零部件的更换及维护等均要求进行上门服务,费用均包括在报价内。

(4)、保修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承担全部工时费、设备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运费等)更换或维修。保修期内由中标人承担本项目电梯设备的年检费用(三证)。

(5)、保修期内,中标人必须做到“先服务,后找原因”、“先补配件,后找原因”。

(6)、中标人提供的维护保养至少按每15天1次,做半月维保;每月做2次;每三个月做一次季度维保;每6个月做1次半年度保养;每12个月做一次年度保养。保修期结束前一个月,中标人应将所有电梯免费进行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和试验,并免费矫正发现的问题。

(7)、中标人应按照规定的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对本项目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如有更新,以最新规定为准: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7588.1/2-2020)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湖南省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GB/T 18775-2009)

(8)、在保修期内,中标人必须及时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中标人收到采购人通知后,未在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并按约定时间弥补缺陷,采购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由此产生的风险、费用和责任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有权从质保金内扣除维修费用、管理费用(按维修费用的10%计取),若质保金不足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另行支付不足部分。

(9)、质保金的退还不免除电梯设备使用寿命期内中标人应尽的技术指导及维修的责任。

(10)、保修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1)、厂家正常质保要求高于本文件要求的按厂家要求执行。

5.2.8、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包括节假日)。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7×8小时的现场支援。接故障电话后立即响应,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1小时。

(3)、故障处理时间:中标人应对设备运行中出现的一般性故障应在2小时内解决;对重大故障应在24小时内解决。如需更换非常用配件,则应在72小时内发配件至现场并排除故障。

5.2.9、备品备件服务

(1)、常年备有电梯配件,能及时处理、更换损坏的零部件。在保修期内,因配件发生故障24小时内(从报修时间开始计算)不能修复,中标人必须免费提供同种规格配件进行更换,如不能提供同种规格型号的配件,用其他型号配件代替时,需经使用方同意,且不补差价。

5.2.10、本项目保修期内的所有维修、维护过程中的所有安全责任均由中标人负责。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货物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标准项目中的所有货物由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本章技术要求进行检测验收,验收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逾期验收不视为默认质量符合约定。

5.3.3、验收方法:

1)出厂检验:交货前,中标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质量进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提供一套完整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该证书作为采购人收货的依据之一,但并不视为验收合格。

2)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在采购人相关人员、监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包装箱内至少应包括装箱清单、安装、操作手册、维修手册、维修保养手册和货物使用说明书、品质证书等资料,如有缺失,采购人有权拒收且中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经采购人现场清点、初步检验后的日期为供货日期,不视为采购人认可质量合格,最终应以安装调试后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验收小组(含采购人)出具的书面验收结论为准。

4)现场验收和测试: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验收小组分别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及投标文件中中标货物的主要技术规格型号、功能及主要货物说明书对货物的各项指标进行验收、测试。在上述测试中若发生一项指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中标人应免费更换,使之达到技术规范要求,所有费用由中标人负担。

5)货物验收不合格的,由中标人免费无条件更换新的货物,有关更换货物、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货物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3.4、在项目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前产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及在此过程中(包括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等阶段)产生的对采购人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在项目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货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给采购人或使用单位承担。但因货物本身质量问题或安装不当/保修期内维护不及时/修理失误等中标人原因导致的损失除外。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4、安装调试要求

6.4.1、中标人对安装、调试、试运行等负责,直至拿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证书。

6.4.2、中标人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5天以上和采购人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安排收货、验货,总包单位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等。

6.4.3、中标人应负责购买保险,包括运输过程的意外险以及为设备运输和设备安装的人员购买保险;

6.4.4、采购人负责指定场地,中标人负责二次搬运、完善符合电梯安装要求的固定的防盗防水库房和工具室,内须有照明电源。

6.4.5、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进行现场踏勘,进行土建勘测,确认工地安装条件,向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并及时提供符合项目要求的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若由于中标人前期介入不到位,导致电梯在安装过程中及与电梯安装有关的工程中出现返工、整改等状况或延期交货的,则全部责任及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4.6、中标人须参加监理单位要求其参加的所有现场联络会,并接受监理单位的统一管理,遵守工地的安全和建筑规定。在工地的建设活动中,中标人有责任与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及其它供应商保持联系和配合。

6.4.7、中标人须加强送货及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工作人员及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中标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安装工程转包给第三方或使用其他安装公司的安装人员,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

6.4.8、中标人负责提供符合电梯安装要求的厅门护栏,并在楼道、电梯井口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提供警示标志等。

6.4.9、凡货物安装、调试所需的特殊或大宗的耗材、辅料或与安装使用有关的其它所有辅助工程等、用料及所有费用均由中标方负责,由中标人提供(含在投标总报价中),确保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6.4.10、中标人未经采购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管线。验收合格交付采购人指定人员接管前,中标人负责货物照管与成品保护,且不得导致采购人或第三方的其他设备、材料、工程的损坏,如发生损坏的,由中标人修复至原状、赔偿全部损失。

6.4.11、在安装期间,中标人负责安装中需要的起重、运输所需辅助设备,所有这些设备都须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保证设备在起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6.4.12、安装调试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电梯安装的管理要求,同时应满足长沙市住建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电梯工程有关管理规定。

6.4.13、设备安装须经有关部门取得认可(含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施工许可),中标人有责任及时提供相关的认可文件及证书,满足《长沙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125号)规定要求。

6.4.14、设备的各个部件须防火、耐压、耐用、漏电保护,易清洗及易维修,并符合有关规定。

6.4.15、中标人应配合土建完成电梯门套的收边收口。

6.4.16、中标人负责涉及电梯的所有设施、设备及配件的接地符合规范要求。

6.4.17、中标人应在验收合格且交付之日起两日内撤除临时设施及生活垃圾,撤离人员,逾期未退场的,采购人有权自行处理中标人遗留的物品,并在合同价款中抵扣由此支出的费用。

6.4.18、如中标人违反上述条款或其他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采购人有权视情况要求中标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

6.4.19、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检测报告、年检合格证、电梯钥匙等,移交采购人,并配合总包单位移交档案馆的资料。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4.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4.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7.5.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5.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5.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6、合同的变更

7.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7.6.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7.6.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5、11.1、合同的变更

11.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1.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1.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1.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1.3.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3.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3.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4、不可抗力

11.4.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4.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4.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5、解决争议的方法

1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11.5.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5.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1.6、法律适用

11.6.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1.7、通知

11.7.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1.7.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1.8、其他

11.8.1、如有不同之处,以线下合同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幸福桥145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迎新路499号坤颐商务中心1、2、3栋220、2205-726号
法定代理人: 王晓阳 法定代理人: 姚小芳
委托代理人: 常鑫明 委托代理人: 姚小芳
电话: 0731-84558592 电话: 0731-84114555
传真: 0731-84558592 传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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