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HCG-GK-202*****004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雨花分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安徽安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3年长沙市雨花区空气质量标准化街道镇站建设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202*****004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PM2.5颗粒物浓度监测仪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详见采购需求 | 套 | 11 | ******* | 2 | PM10颗粒物浓度监测仪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详见采购需求 | 套 | 11 | ******* | 3 | 氮氧化物分析仪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详见采购需求 | 套 | 11 | ******* | 4 | 臭氧分析仪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详见采购需求 | 套 | 11 | ****** | 5 | 动态气体校准仪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详见采购需求 | 套 | 11 | ******* | 6 | 零气发生器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详见采购需求 | 套 | 11 | ****** | 7 | 气象五参数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详见采购需求 | 套 | 11 | ****** | 8 | 气体采样系统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详见采购需求 | 套 | 11 | ***** | 9 | 监测站房 | 其他构筑物工程施工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1 | ******* | 10 | 比对站房 | 其他构筑物工程施工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贰佰玖拾肆万玖仟伍佰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PM2.5颗粒物浓度监测仪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5030iQ | 套 | 11 | ******* | 2 | PM10颗粒物浓度监测仪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5030i | 套 | 11 | ******* | 3 | 氮氧化物分析仪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LGH-220 | 套 | 11 | ******* | 4 | 臭氧分析仪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LGH-240 | 套 | 11 | ****** | 5 | 动态气体校准仪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LGH-01F | 套 | 11 | ******* | 6 | 零气发生器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LGH-01Z | 套 | 11 | ****** | 7 | 气象五参数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LGH-01C | 套 | 11 | ****** | 8 | 气体采样系统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LGH-200 | 套 | 11 | ***** | 9 | 15㎡监测站房 | 其他构筑物工程施工 | 定制 | 项 | 11 | ******* | 10 | 40㎡比对站房 | 其他构筑物工程施工 | 定制 | 项 | 1 | ****** | 合同金额小写:********元 大写:壹仟贰佰玖拾肆万玖仟伍佰元整 | 报价中含蓝盾氮氧化物分析仪软件V1.0,11套价格合计******.00元 报价中含蓝盾臭氧分析仪软件V1.0,11套价格合计***000.00元 报价中含蓝盾LGH-01F动态校准仪软件V1.0,11套价格合计******.00元 报价中含蓝盾气象仪测控软件V1.0,11套价格合计275000.00元 乙方提供的PM2.5、PM10监测仪器必须为同一品牌,N02、03检测仪器及零气发生器、动态校准仪必须为同一品牌。 以上合同金额含运费、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加班费、安装费、调试费、装卸费、保险费、税款、包验收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相应的一切费用,甲方不再额外支付。 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可能遗漏的软件、设备、站房、耗材、安装及验收服务等各项其他内容,凡是涉及本项目验收所需的,或验收后整改所有内容,乙方均需无偿提供,并确保正常使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本项目需于2023年10月1日前完成项目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质保期从验收通过之日起算,质保期两年。如2023年10月1日前本项目未通过验收,质保起始日期相应顺延。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甲方要求正确履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179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本合同相关内容履行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且无任何争议后,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给甲方,并提交付款申请及验收单,甲方审核通过后,按照程序进行付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8848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本合同相关内容履行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且无任何争议后,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给甲方,并提交付款申请及验收单,甲方审核通过后,按照程序进行付款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8848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本合同相关内容履行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且无任何争议后,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给甲方,并提交付款申请及验收单,甲方审核通过后,按照程序进行付款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安徽安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7522006146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及建设内容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及建设要求。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2.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2.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4本项目合同签订后至质保结束,乙方需派驻一名专人在采购人指定场所办公,并配备CPU:四核7代以上,主频 1.6GHz以上,内存:8G以上,硬盘:500G以上笔记本电脑一台,工作时间内严格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协助处理各项相关工作,乙方派驻人员的安全管理和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或丢失和人员安全等一切由乙方造成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2 验收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中“标准化街镇站验收技术服务要求”所述的标准及要求。 5.4项目验收 乙方原则上应在签订正式合同后1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及设备调试工作,3个月内完成技术验收工作(具体验收时间根据市级安排统筹)。站房按要求建成,仪器设备安装完毕并且通过调试和性能测试后,本项目需参与由市蓝天办组织,市生态环境局会同长沙监测中心分区县(市)进行的技术验收,确保站点符合标准要求。具体如下: 5.4.1资料准备:街镇站建成后,乙方需根据相关要求,汇总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站点建设基本情况(含站点信息、周边环境、仪器的数量、品牌型号及编号和安装情况等)、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安装调试报告(包括比对调试)、气态污染物自动监测仪器安装调试报告、试运行报告、仪器参数设置情况等内容。 5.4.2、现场审查:乙方需主导完成现场审查、专家审核等涉及技术验收的各项具体工作。 5.4.3、本项目按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内容,通过市级验收(如有验收整改内容,需整改完毕),并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出具验收合格单(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如果市级验收有专家反馈意见,甲方不再另行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验收,仅核对项目建设内容并盖章确认,否则需组织专家验收)。 5.4.4、本项目如未通过市级验收(如出现无市级验收的情况,由甲方直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验收)或建设内容未达到本采购需求之规定,项目不予验收,待整改完善后再行组织。 5.4.5、本项目如果连续三次不能通过验收,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含付款责任),并可提出索赔或取消乙方供货合同。 5.4.6、乙方需无偿提供运维服务至项目通过验收,直至站房交付市级运维单位止。 5.4.7、乙方需协助甲方完成向相关街镇移交标准化街镇站资产事宜,在移交前,乙方承担对资产的保管责任,如有损坏或遗失,由乙方全权负责。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权利瑕疵担保 6.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6.3.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或比对结果不合格,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或根据比对调试报告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并重新进行比对调试,直至比对结果合格,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并不予项目验收,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 迟延完工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完工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完工时间。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建设,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项目建设完成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完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履行施工,乙方应对履行施工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本合同同时在线下签订,如果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上传合同与线下合同因模板或其他原因不能保持一致,则以线下纸质合同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雨花区政府大院2号楼B座5楼 |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安徽省合肥市华亿科学园C座4楼 | 电话: | 0731-85880140 | 电话: | 0551-65337307 | 传真: | 0731-85880326 | 传真: | 0551-653373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