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物业供热有限公司2023年度物资采购及综合服务类项目—热费依法催缴法律服务入围项目含信托、香坊、哈东公司-预成交公示
哈尔滨市香坊物业供热有限公司2023年度物资采购及综合服务类项目—热费依法催缴法律服务入围项目含信托、香坊、哈东公司-预成交公示
公示开始时间:2023年06月12日16时30分00秒
公示结束时间:2023年06月14日17时00分00秒
本哈尔滨市香坊物业供热有限公司2023年度物资采购及综合服务类项目—热费依法催缴法律服务入围项目(含信托、香坊、哈东公司)(招标项目编号:ZZ*****FW********)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001 第1包的中标候选人,现公示如下:
001第1包
1、中标候选人基本情况
排序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投标报价 | 质量 | 工期/交货期 |
---|---|---|---|---|
1 |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 0万元(人民币) | / | / |
2 | 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 | 0万元(人民币) | / | / |
3 | 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 | 0万元(人民币) | / | / |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情况
序号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项目负责人姓名 | 相关证书名称及编号 |
---|---|---|---|
1 |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 / | / |
2 | 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 | / | / |
3 | 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 | / | / |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序号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响应情况 |
---|---|---|
1 |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 / |
2 | 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 | / |
3 | 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 | / |
/
哈尔滨市香坊物业供热有限公司2023年度物资采购及综合服务类项目—热费依法催缴法律服务入围项目(含信托、香坊、哈东公司)
预成交公示
一、项目名称:哈尔滨市香坊物业供热有限公司2023年度物资采购及综合服务类项目—热费依法催缴法律服务入围项目(含信托、香坊、哈东公司)
二、项目编号:哈产委采(2023)第0225号
三、采购人:哈尔滨香坊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信托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哈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四、组织机构: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五、采购方式:综合评审
六、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3年6月12日14时30分
七、经评审小组评审后,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如下:
第一名: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
第二名: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
第三名: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评审小组依法确定综合得分排名前三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预成交供应商。
预成交供应商为: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
预成交价:(1)2024年4月30日前(含2024年4月30日)回款的:
陈欠热费:按照实际回款额的10 %计费;
违约金:按照2020-2021年度之后(含2020-2021年度)实际回款违约金额的 10 %;2019-2020年度之前(含2019-2020年度)实际回款违约金额的19%计费。
(2)截至2024年4月30日,未回款但已递交立案材料且司法机关下达诉讼费/仲裁费《预缴通知单》的案件,由乙方继续完成诉讼代理,代理费按实际回款额的8 %计费(含违约金);上诉案件以法院判决日期为准,超出两年不再支付代理费。
(3)截至2024年4月30日,已递交立案材料但司法机关未下达诉讼费/仲裁费《预缴通知单》的案件不再计费,并自2024年5月1日起委托关系终止。
(4)同一案件发生跨时点回款时,按上述(1)、(2)、(3)项内容分别计算代理费。
服务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对于已递交立案材料且司法机关下达诉讼费/仲裁费《预缴通知单》的案件,但在2024年4月30日前(含2024年4月30日)未回款,服务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终止。
服务质量标准:在服务期内按服务要求完成服务内容,满足国家相关专业规范的合格标准。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预成交供应商为: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
预成交价:(1)2024年4月30日前(含2024年4月30日)回款的:
陈欠热费:按照实际回款额的10 %计费;
违约金:按照2020-2021年度之后(含2020-2021年度)实际回款违约金额的 10 %;2019-2020年度之前(含2019-2020年度)实际回款违约金额的20 %计费。
(2)截至2024年4月30日,未回款但已递交立案材料且司法机关下达诉讼费/仲裁费《预缴通知单》的案件,由乙方继续完成诉讼代理,代理费按实际回款额的8 %计费(含违约金);上诉案件以法院判决日期为准,超出两年不再支付代理费。
(3)截至2024年4月30日,已递交立案材料但司法机关未下达诉讼费/仲裁费《预缴通知单》的案件不再计费,并自2024年5月1日起委托关系终止。
(4)同一案件发生跨时点回款时,按上述(1)、(2)、(3)项内容分别计算代理费。
服务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对于已递交立案材料且司法机关下达诉讼费/仲裁费《预缴通知单》的案件,但在2024年4月30日前(含2024年4月30日)未回款,服务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终止。
服务质量标准:在服务期内按服务要求完成服务内容,满足国家相关专业规范的合格标准。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预成交供应商为: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预成交价:(1)2024年4月30日前(含2024年4月30日)回款的:
陈欠热费:按照实际回款额的 10 %计费;
违约金:按照2020-2021年度之后(含2020-2021年度)实际回款违约金额的 10 %;2019-2020年度之前(含2019-2020年度)实际回款违约金额的18 %计费。
(2)截至2024年4月30日,未回款但已递交立案材料且司法机关下达诉讼费/仲裁费《预缴通知单》的案件,由乙方继续完成诉讼代理,代理费按实际回款额的8 %计费(含违约金);上诉案件以法院判决日期为准,超出两年不再支付代理费。
(3)截至2024年4月30日,已递交立案材料但司法机关未下达诉讼费/仲裁费《预缴通知单》的案件不再计费,并自2024年5月1日起委托关系终止。
(4)同一案件发生跨时点回款时,按上述(1)、(2)、(3)项内容分别计算代理费。
服务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对于已递交立案材料且司法机关下达诉讼费/仲裁费《预缴通知单》的案件,但在2024年4月30日前(含2024年4月30日)未回款,服务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终止。
服务质量标准:在服务期内按服务要求完成服务内容,满足国家相关专业规范的合格标准。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八、以上结果公示三天(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14日,含发布当日,遇节假日不顺延),公示期间供应商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并加盖异议人公章、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后(由委托人签字的,还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采购人一次性提出;如无异议,预成交供应商即为成交供应商。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哈尔滨香坊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信托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哈东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189*****975
组织机构: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6号中资办公楼
联 系 人:郭女士
联系电话:0451-********、181*****223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招标人:哈尔滨香坊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合路221号
联系人:吴先生
电话:189*****975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76-6号软件园二期A栋1-2层17号办公
联系人:郭女士
电话:181*****223
电子邮件:/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盖章)
标签: 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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