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市人文纪念公园项目骨灰楼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YZLBS20
23-C1-010-PGQT)成交结果公告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市人文纪念公园项目骨灰楼
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YZLBS2023-C1-010-
PGQT)成交结果公告
一 项目编号:YZLBS2023-C1-010-PGQT
二项目名称:平果市人文纪念公园项目骨灰楼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西通梯电梯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35号楼602号
成交金额:人民币叁拾玖万玖仟叁佰元整3993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项号 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1 电梯 广日电梯
ESW825-CO1.0 载重:825kg
速度:1.0m/s
层站门:2层2站2门
2台 199650.00
五评审专家名单:韦绍兴周保隆徐小雅黄宵莓沈炳明业主评委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以成交金额为计费额,按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
正文第32.1条规定的收费计算标准货物类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格当项
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足人民币5000元的,按人民币5000元计算,采购代理收费以收费基
准价格收取。
代理服务费金额:人民币伍仟玖佰捌拾玖元伍角整5989.5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平果市崇善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平果市马头镇三中前那左屯安置宅基地农冬兰宅
联系方式:李嘉炜0776-58386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百色巿右江区迎龙路70号百色建通时代广场竹洲大桥旁二号楼A座二十层云之
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776-287118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鑫
电 话:0776-2871181
十附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06月13日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货 物 类
项 目 名 称 : 平 果 市 人 文 纪 念 公 园 项 目 骨 灰 楼 电 梯 采 购 及 安 装 项 目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1-010-PGQT采 购 人 : 平 果 市 崇 善 产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0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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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竞 标 邀 请 函 ........................................2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5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 ........................................................21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30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38第 六 章 合 同 文 本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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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项 目 概 况平 果 市 人 文 纪 念 公 园 项 目 骨 灰 楼 电 梯 采 购 及 安 装 项 目 采 购 项 目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应 在 百 色 建 通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并 于2023年 06月 09日 10 时 00 分 北 京 时 间 前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一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编 号 : YZLBS2023-C1-010-PGQT项 目 名 称 : 平 果 市 人 文 纪 念 公 园 项 目 骨 灰 楼 电 梯 采 购 及 安 装 项 目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磋 商预 算 总 金 额 元 : 400000.00采 购 需 求 :标 项 名 称 : 平 果 市 人 文 纪 念 公 园 项 目 骨 灰 楼 电 梯 采 购 及 安 装 项 目数 量 : 2台预 算 金 额 元 :400000.00简 要 规 格 描 述 或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介 绍 用 途 : 平 果 市 人 文 纪 念 公 园 项 目 骨 灰 楼 电梯 2台 。 具 体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最 高 限 价 如 有 : 400000.00合 同 履 约 期 限 : 自 采 购 人 发 出 通 知 之 日 起 40日 内 到 货 , 到 货 后 7日 内 安 装 调 试完 毕 ,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后 20日 内 取 得 质 监 部 门 的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 取 得 验 收 合 格 证明 文 件 后 5日 内 按 合 同 有 关 约 定 将 相 关 设 备 及 资 料 交 付 采 购 人 。本 标 项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备 注 : /二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2.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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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供 应 商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厂 商 必 须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制造 许 可 证 电 梯 C 级 或 以 上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许 可 证 电 梯 安 装 及维 修 C级 或 以 上 资 质 。三 获 取 采 购 文 件时 间 : 2023年 05月 29 日 至 2023年 06月 05 日 , 每 天 上 午 08:00至 12:00, 下 午 15:00 至18:00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地 点 网 址 : 百 色 巿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座 二十 层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方 式 : 供 应 商 须 按 照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及 售 价 现 场 购 买 或 邮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邮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 每 本 另 加 邮 费 人 民 币 50元 , 且 必 须 于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获 取 时 间 截 止 前 将 竞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价 款 及 邮 费 汇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账 户 , 须 提 供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单 位 名 称 收 件 人 姓 名 收 件 人 联 系 方 式 及 收 件 地 址 等 , 未 按 本 公 告 要 求 提 供 的 , 不 予 办 理 邮 寄 手 续 因 此造 成 供 应 商 无 法 按 时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 责 任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 依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税 发 票 开 具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7年 第 16号 的 规 定 , 供 应 商 在 索 取 发 票 时 ,请 提 供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或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开 户 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分 公 司 开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银 行 帐 号 : 8113001014400158230 电 子 邮 箱 :gxyunlongbs163.com。售 价 元 : 300
四 响 应 文 件 提 交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06月 09 日 10:00 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五 响 应 文 件 开 启开 启 时 间 : 2023年 06月 09 日 10:00 北 京 时 间 地 点 :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六 公 告 期 限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七 其 他 补 充 事 宜
1.磋 商 保 证 金 : 磋 商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4000.00元 。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 禁 止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的 , 在 首 次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账 户 并 且 到 账 开 户 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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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百 色 分 公 司 开 户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帐 号 : 8113001014300074515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保 函 等 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供 应 商 必 须 提 交 单 独 密 封 的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保 函 原 件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2.网 上 查 询 地 址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八 凡 对 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采 购 人 信 息名 称 : 平 果 市 崇 善 产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平 果 市 马 头 镇 三 中 前 那 左 屯 安 置 宅 基 地 农 冬 兰 宅 项 目 联 系 人 : 李 嘉 炜
项 目 联 系 方 式 : 0776-5838672 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百 色 市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项 目 联 系 人 询 问 : 黄 鑫 廖 明项 目 联 系 方 式 询 问 : 0776-2871181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23 年 05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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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号 内 容
3 1.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或 者 邀 请 函2.供 应 商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2.1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合 同 项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项 目 上 述 服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2.2 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5.1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5.2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6.2 不 允 许 分 包 允 许 分 包分 包 内 容 : 。
分 包 金 额 或 者 比 例 : 。分 包 供 应 商 必 须 具 备 的 资 质 : 。7.1 提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非 单 一 产 品 采 购 项 目 的 , 指 核 心 产 品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评 审 得 分 相同 时 ,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确 定 一 个 供 应 商 获 得 成 交 人 推 荐 资 格 :随 机 抽 取 12.1.1 资 格 证 明 文 件1.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提 供 其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如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事 业 单位 法 人 证 书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等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提 供 其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必 须 提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供 应 商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厂 商 必 须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许 可 证 电 梯
C 级 或 以 上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许 可 证 电 梯 安 装 及 维 修 C级 或 以 上 资 质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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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相 关 材 料 供 应 商 2022年 12 月 至 2023 年 5 月 中 任 意 一 个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凭 据 复 印 件 依 法 免 税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 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供 应 商 2022年 12月 至 2023 年 5 月 中任 意 一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缴 费 凭 证 专 用 收 据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依 法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障 资 金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响 应 处 理
5. 供 应 商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2022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复 印 件 或 者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供 应商 属 于 成 立 时 间 在 规 定 年 度 之 后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需 提 供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响 应 文 件 提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的 月 报 表 或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资 信 证 明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 未 注 明 有 效期 的 , 银 行 出 具 时 间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不 超 过 一 年 除 自 然 人 外 必 须 提 供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6.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效 响 应 处 理 7.竞 标 声 明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8.除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以 外 ,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注 :
1.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竞 标 声 明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规 定 签 章 处 签 字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规 定 签章 处 签 字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分 公 司 参 加 竞 标 的 , 应 当 取 得 总 公 司 授 权
12.1.2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1.无 串 通 竞 标 行 为 的 承 诺 函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理 2.竞 标 报 价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除自 然 人 竞 标 外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委 托 时 必 须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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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5. 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如 要 求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则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无 效 响 应 处 理 6.商 务 要 求 偏 离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7.售 后 服 务 承 诺 格 式 自 拟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8.技 术 要 求 偏 离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9.货 物 配 置 清 单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0.项 目 实 施 方 案 格 式 自 拟 项 目 前 期 准 备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项 目 实 施 人 员 一 览表 格 式 后 附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培 训 视 项 目 情 况 设 置 是 否 必 须 提 供 11.对 应 采 购 需 求 的 技 术 要 求 商 务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格 式 自 拟
12.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注 : 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2.2 本 项 目 须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时 , 同 时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1.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内 容 : 与 纸 质 响 应 文 件 全 部 内 容 一 致 。2.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形 式 : 可 编 辑 的 word文 档 格 式 1 份 和 已 签 字 盖 章 的 响 应 文 件 正 本的 扫 描 件 PDF格 式 1 份 。3.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密 封 方 式 :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光 盘 或 者 U盘 与 纸 质 版 响 应 文 件 一并 装 入 响 应 文 件 袋 中 。
15.2 本 项 目 为 交 钥 匙 工 程 , 竞 标 报 价 为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的 现 场 交 货 价 , 包 括 : 1 货 物的 价 格 : 包 括 安 装 费 验 收 费 检 定 费 2 货 物 的 标 准 附 件 备 品 备 件 专 用 工具 的 价 格 3 运 输 装 卸 调 试 培 训 技 术 支 持 售 后 服 务 费 4 必 要 的 保险 费 和 各 项 税 金 。16.2 竞 标 有 效 期 : 自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120日 。17.1 本 项 目 收 取 磋 商 保 证 金 ,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磋 商 保 证 金 金 额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方 式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相 关 要 求 :1.磋 商 保 证 金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交 纳 方 式 的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至 指 定 账 户 并且 到 账 , 供 应 商 应 将 银 行 转 账 底 单 的 复 印 件 作 为 磋 商 保 证 金 提 交 凭 证 , 放 置 于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磋 商 保 证 金 采 用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交 纳 方 式 的 , 供应 商 应 将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的 复 印 件 作 为 磋 商 保 证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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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交 凭 证 , 放 置 于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单 独 密 封 的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函 原 件 提 交 给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向 供 应 商 出 具 回执 , 并 妥 善 保 管 。3.供 应 商 为 联 合 体 的 , 可 以 由 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或 者 多 方 共 同 交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 其 交 纳的 保 证 金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备 注 :1.磋 商 保 证 金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提 交 的 , 或 者 不 按 规 定 交 纳 方 式 交 纳 的 , 或者 未 足 额 交 纳 的 包 含 保 函 额 度 不 足 的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2.供 应 商 采 用 现 钞 方 式 或 者 从 个 人 账 户 自 然 人 竞 标 除 外 转 出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3.支 票 汇 票 或 者 本 票 出 现 无 效 或 者 背 书 情 形 的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4.保 函 有 效 期 低 于 竞 标 有 效 期 的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5.采 用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保 函 的 , 必 须 为 无 条 件 保 函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保 证 金 。18.2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四 份 。20.1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起 止 时 间 : 2023年 06月 09 日 09 时 30分 至 10 时 00分 北 京 时 间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或 者 竞 标 邀 请 函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或 者 竞 标 邀 请 函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点 。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
24.1 磋 商 小 组 的 人 数 : 5 人 。26.2 商 务 要 求 评 审 中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为 0 项 。技 术 要 求 评 审 中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为 0 项 。磋 商 的 顺 序 :按 照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顺 序 , 通 知 磋 商 时 , 若 某 供 应 商 不 在 通 知 现 场 时 该 供 应 商排 序 到 最 后 磋 商 , 按 照 签 到 的 顺 序 由 其 下 一 位 供 应 商 先 参 与 磋 商 。参 与 磋 商 前 ,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向 磋 商 小 组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原件 有 效 证 件 可 以 是 身 份 证 含 临 时 身 份 证 明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社 会 保 障 卡 或 者 护照 的 其 中 一 项 , 若 参 与 磋 商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 必须 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否 则 磋 商 小 组 将 拒 绝 其 参 与 磋 商 。
28.1 本 项 目 不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 。29.1 签 订 合 同 携 带 的 证 明 材 料 :委 托 代 理 人 负 责 签 订 合 同 的 , 须 携 带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等 其 他 资 格证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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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签 订 合 同 的 , 须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身 份 证 原 件 等 其 他 证明 材 料 。31.2 接 收 质 疑 函 方 式 : 以 书 面 形 式 。质 疑 联 系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部 , 联 系 电 话 : 项 目 所 在部 门 电 话 , 通 讯 地 址 : 百 色 巿 右 江 区 迎 龙 路 70号 百 色 建 通 时 代 广 场 竹 洲 大 桥 旁 二 号 楼 A 座 二 十 层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业 务 时 间 : 上 午 8时 00分 到 12时 00分 , 下 午 3时 00分 到 6时 00分 , 业 务 时 间 以 外 双 休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办 理 业 务 。
32.1 1.采 购 代 理 费 支 付 方 式 :本 项 目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 一 次 性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2.采 购 代 理 费 收 取 标 准 :以 成 交 金 额 为 计 费 额 , 按 本 须 知 正 文 第 32.1 条 规 定 的 收 费 计 算 标 准 货 物 类 采 用 差 额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出 收 费 基 准 价 格 当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不 足 人 民 币 5000 元 的 , 按人 民 币 5000元 计 算 , 采 购 代 理 收 费 以 收 费 基 准 价 格 收 取 。33.1 解 释 : 构 成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除 磋 商 文 件 中 有 特 别规 定 外 , 仅 适 用 于 竞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 按 更 正 公 告 澄 清 公 告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供应 商 须 知 采 购 需 求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合 同 文 本 的先 后 顺 序 解 释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 以 编 排 顺 序 在后 者 为 准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者 为 准 更 正 公告 澄 清 公 告 与 同 步 更 新 的 磋 商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以 更 正 公 告 澄 清 公 告 为 准 。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负 责 解 释 。33.2 1.本 磋 商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 公 章 是 指 根 据 我 国 对 公 章 的 管 理 规 定 , 用 供 应 商 法定 主 体 行 为 名 称 制 作 的 印 章 , 除 本 磋 商 文 件 有 特 殊 规 定 外 , 供 应 商 的 财 务 章 部 门 章 分 公 司 章 工 会 章 合 同 章 竞 标 /投 标 专 用 章 业 务 专 用 章 及 银 行 的 转 账 章 现 金收 讫 章 现 金 付 讫 章 等 其 他 形 式 印 章 均 不 能 代 替 公 章 。2.供 应 商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时 ,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负 责 人 或 者 自 然人 。 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负 责 人 是 指 参 加 竞 标 的 其 他 组 织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等 证 照上 的 负 责 人 , 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自 然 人 指 参 与 竞 标 的 自 然 人 本 人 , 且 应 具 备 独 立 承 担 民事 责 任 能 力 , 自 然 人 应 当 为 年 满 18 岁 以 上 成 年 人 十 六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 以 自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的 , 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3.本 磋 商 文 件 中 描 述 供 应 商 的 签 字 是 指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亲 自在 文 件 规 定 签 署 处 亲 笔 写 上 个 人 的 名 字 的 行 为 , 私 章 签 字 章 印 鉴 影 印 等 其 他 形式 均 不 能 代 替 亲 笔 签 字 。4.自 然 人 竞 标 的 ,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盖 公 章 处 由 自 然 人 摁 手 指 指 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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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的 以 上 以 下 以 内 届 满 , 包 括 本 数 所 称 的 不 满 超 过 以 外 , 不 包 括 本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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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须 知 正 文一 总 则1.适 用 范 围1.1本 项 目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供 应 商 磋 商 小 组 的 相 关 行 为 均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办 法 财 政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及 本 项 目有 关 部 门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的 约 束 和 保 护 。1.2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以 下 简 称 磋 商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2.定 义2.1 采 购 人 是 指 依 法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团 体 组 织 。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政 府 采 购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和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以 外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3 供 应 商 是 指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2.4 货 物 是 指 各 种 形 态 和 种 类 的 物 品 , 包 括 原 材 料 燃 料 设 备 产 品 等 。2.5 竞 标 是 指 供 应 商 按 照 本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或 者 邀 请 函 规 定 的 方 式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并 希 望 获 得 标 的 的 行 为 。2.6 售 后 服 务 是 指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供 应 商 须 承 担 的 备 品 备 件 包 装 运 输 装 卸 保 险 货 到 就 位 以 及 安 装 调 试 培 训 保 修 和 其 他 类 似 的 义 务 。
2.7 书 面 形 式 是 指 合 同 书 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 包 括 电 报 电 传 传 真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电 子 邮 件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2.8 响 应 文 件 是 指 : 供 应 商 根 据 本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 编 制 包 含 资 格 证 明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等 所 有内 容 的 文 件 。2.9 实 质 性 要 求 是 指 磋 商 文 件 中 已 经 指 明 不 满 足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的 条 款 , 或者 不 能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 或 者 采 购 需 求 中 带 的 条 款 。2.10 正 偏 离 ,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对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中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的 响 应 优 于 条 款 要求 并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情 形 。2.11 负 偏 离 ,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对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中 有 关 条 款 作 出 的 响 应 不 满 足 条 款要 求 , 导 致 采 购 人 要 求 不 能 得 到 满 足 的 情 形 。
2.12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是 指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不 属 于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条 款 。2.13 首 次 报 价 是 指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报 价 。3.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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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竞 标 费 用供 应 商 应 承 担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关 的 所 有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勘 查 现 场 编 制 和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参 加 磋 商 与 应 答 签 订 合 同 等 , 不 论 竞 标 结 果 如 何 , 均 应 自 行 承 担 。5.联 合 体 竞 标5.1本 项 目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5.2如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联 合 体 竞 标 要 求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5.3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号 第 九 条 第 二 款 的 规定 , 接 受 大 中 型 企 业 与 小 微 企 业 组 成 联 合 体 或 者 允 许 大 中 型 企 业 向 一 家 或 者 多 家 小 微 企 业 分 包 的采 购 项 目 , 对 于 联 合 协 议 或 者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约 定 小 微 企 业 的 合 同 份 额 占 到 合 同 总 金 额 30%以 上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联 合 体 或 者 大 中 型 企 业 的 报 价 给 予 2%-3%的 扣 除 ,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加 评 审 。6.转 包 与 分 包6.1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转 包 。6.2本 项 目 是 否 允 许 分 包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违 法 分 包 。 允 许 分 包 的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承 担 该 工 作 需 要 行 政 许 可 的 , 如 该 工 作 由 供 应 商 自 行承 担 ,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行 政 许 可 , 如 供 应 商 不 具 备 相 应 的 行 政 许 可 必 须 采 用 分 包 的 方 式 , 但分 包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相 应 行 政 许 可 。6.3供 应 商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采 购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 拟 在 成 交 后 将 成 交 项 目 的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分 包 的 , 应 当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载 明 分 包 承 担 主 体 , 分 包 承 担 主 体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件 且 不 得 再 次 分 包 。7.特 别 说 明
7.1 提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且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竞 标的 , 按 一 家 供 应 商 计 算 , 评 审 后 得 分 最 高 的 同 品 牌 供 应 商 获 得 成 交 人 推 荐 资 格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由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人 委 托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方 式 确 定 一 个 供 应 商 获 得 成交 人 推 荐 资 格 , 其 他 同 品 牌 供 应 商 不 作 为 成 交 候 选 人 。非 单 一 产 品 采 购 项 目 , 多 家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核 心 产 品 品 牌 相 同 的 , 按 前 款 规 定 处 理 。7.2如 果 本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供 应 商 或 制 造 商 的 资 格 信 誉 荣 誉 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等 材 料的 , 资 格 信 誉 荣 誉 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等 必 须 为 供 应 商 或 者 制 造 商 所 拥 有 或 自 身 获 得 。7.3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磋 商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所 提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7.4供 应 商 在 竞 标 活 动 中 提 供 任 何 疑 似 虚 假 材 料 , 将 报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签 订 合 同 后 发 现 的 ,
成 交 供 应 商 须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规 定 赔 偿 采 购 人 , 且 民 事 赔 偿 并 不 免 除违 法 供 应 商 的 行 政 与 刑 事 责 任 。7.5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利 害 关 系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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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与 供 应 商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2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担 任 供 应 商 的 董 事 监 事 3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是 供 应 商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4 与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有 夫 妻 直 系 血 亲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或 者 近 姻 亲关 系 5 与 供 应 商 有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公 平 公 正 进 行 的 关 系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构 书 面 提 出 回 避 申 请 , 并 说 明 理 由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询 问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 有利 害 关 系 的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应 当 回 避 。7.6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2 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 3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4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6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7.7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恶 意 串 通 行 为 , 将 报 同 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1 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修 改其 响 应 文 件 2 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3 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动 5 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报 价 , 或 者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事 先 约 定 轮 流 以高 价 位 或 者 低 价 位 成 交 ,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 然 后 再 参 加 竞 标 6 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7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或者 排 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 二 磋 商 文 件
8.磋 商 文 件 的 构 成 1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竞 标 邀 请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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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供 应 商 须 知 3 采 购 需 求 4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5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6 合 同 文 本 。9.供 应 商 的 询 问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磋 商 文 件 的 采 购 需 求 , 如 供 应 商 对 磋 商 文 件 有 疑 问 的 , 如 要 求 采 购 人 作 出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 供 应 商 尽 可 能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理 机 构 提 出 。10.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磋 商 文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3个 工 作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足 3个 工 作 日 的 , 应 当 顺 延 提 交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 三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11.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原 则
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其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承担 法 律 责 任 。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12.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12.1响 应 文 件 由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两 部 分 组 成 。12.1.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12.1.2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12.2 响 应 文 件 电 子 版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13.计 量 单 位磋 商 文 件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 使 用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计 量 单 位 磋 商 文 件 没 有 规 定 的 , 应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 货 币 种 类 为 人 民 币 , 否 则 视 同 未 响 应 。14.竞 标 的 风 险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 或 者 供 应 商 没 有 对 磋 商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作 出 实 质性 响 应 可 能 导 致 其 响 应 无 效 , 是 供 应 商 应 当 考 虑 的 风 险 。15.竞 标 报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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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竞 标 报 价 应 按 磋 商 文 件 中 竞 标 报 价 表 格 式 填 写 。15.2竞 标 报 价 的 内 容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5.3竞 标 报 价 要 求15.3.1供 应 商 的 竞 标 报 价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供 应 商 必 须 就 采 购 需 求 中 所 竞 标 的 每 个 分 标 的 全 部 内 容 分 别 作 完 整 唯 一 总 价 报 价 ,不 得 存 在 漏 项 报 价 2 供 应 商 必 须 就 所 竞 标 的 分 标 的 单 项 内 容 作 唯 一 报 价 。15.3.2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高 限 价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无 效 处 理 。15.3.3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无 效 处 理 。16.竞 标 有 效 期16.1竞 标 有 效 期 是 指 为 保 证 采 购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后 完 成 评 审 确 定 成 交 供应 商 合 同 签 订 等 工 作 而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保 持 有 效 的 期 限 。16.2 竞 标 有 效 期 应 由 供 应 商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期 限 作 出 响 应 。16.3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竞 标 有 效 期 内 均 保 持 有 效 。17.磋 商 保 证 金17.1供 应 商 须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17.2磋 商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竞 标 保 证 金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证 金 自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17.3磋 商 保 证 金 不 计 息 。17.4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磋 商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2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3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4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磋 商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5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8.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要 求
18.1供 应 商 应 按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顺 序 编 制 装 订 响 应 文 件 并 标 注 页 码 , 响 应 文 件内 容 不 完 整 编 排 混 乱 导 致 响 应 文 件 被 误 读 漏 读 或 者 查 找 不 到 相 关 内 容 的 , 由 此 引 发 的 后 果 由 供 应商 承 担 。18.2响 应 文 件 应 按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分 别 编 制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商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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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文 件 按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份 数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响 应 文 件的 封 面 应 注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正 副 本 数 量 不 足 的 将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由 于 响 应 文 件 装 订 松 散 而 造 成 的 丢 失 或 者 其 他 情 况 导 致 的 不 利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18.3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应 打 印 或 者 用 不 褪 色 的 墨 水 填 写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除 本 供 应 商 须 知 中 规 定 的 可 提 供 复 印 件 外 均 须 提 供 原 件 , 副 本 可 为 正 本 签 字 盖 章 后 的 复 印 件 ,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一 致 时 , 以 正 本 为 准 。18.4响 应 文 件 须 由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位 置 盖 公 章 并 签 字 具 体 以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或 响 应 文 件格 式 规 定 为 准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骑 缝 盖 公 章 不 视 为 在 规 定 位 置 盖 章 。18.5响 应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供 应 商 名 称 应 与 营 业 执 照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执 业 许 可 证 自 然人 身 份 证 及 公 章 一 致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8.6响 应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者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 由 供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响 应 文 件 因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者 删 除 导致 字 迹 潦 草 或 者 表 达 不 清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19.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19.1响 应 文 件 正 副 本 全 部 装 入 一 个 或 者 多 个 包 封 袋 /箱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可 另 行 单独 递 交 中 并 加 以 密 封 , 封 口 处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以 示 密 封 密 封 要 求 达 到 不 泄 露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为 合 格 。19.2响 应 文 件 外 层 包 装 封 面 上 应 标 记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所 竞 分 标 响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不 得 启 封 字 样 。20.响 应 文 件 的 提 交
20.1供 应 商 必 须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20.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收 到 响 应 文 件 后 , 应 当 如 实 记 载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20.3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件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21.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与 撤 回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可 以 对 所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 并书 面 通 知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补 充 修 改 的 内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 以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准 。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必 须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并 按 照 本 须 知 正 文 第 19 条 的 规 定 密 封 。22.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退 回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家 时 , 应 当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领 回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文 件 采 用 邮 寄 方 式 提 交 的 , 以 到 付 的 方 式 寄 回 至 原 地 址 ,除 此 之 外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已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概 不 退 回 。23. 截 止 时 间 后 的 撤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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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书 面 申 请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 将 根据 本 须 知 正 文 17.4 的 规 定 不 予 退 还 其 磋 商 保 证 金 。四 评 审 及 磋 商24.磋 商 小 组 成 立24.1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3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具 体 人 数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附 表 , 其 中 评 审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 2/3。 采 购 人 代 表 不 得 以 评 审 专 家 身 份参 加 本 部 门 或 者 本 单 位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本 机 构 代 理 的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的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 或 者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规 模 标 准 的 政 府 采 购 工程 , 经 批 准 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采 购 的 , 磋 商 小 组 由 5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24.2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从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取 。 市 场 竞 争 不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 以 及 情 况 特 殊 通 过 随 机 方 式 难 以 确 定 合适 的 评 审 专 家 的 项 目 ,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 可 以 自 行 选 定 评 审 专 家 。 技 术 复 杂 专 业 性 强 的 采购 项 目 , 评 审 专 家 中 应 当 包 含 1 名 法 律 专 家 。25.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的 开 启首 次 响 应 文 件 由 磋 商 小 组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开 启 。26.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26.1 本 项 目 的 评 审 方 法 为 综 合 评 分 法 。26.2磋 商 小 组 按 照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准 和 程 序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27.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及 结 果 公 告27.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审 报 告 送 采 购 人 确 认 。 采 购 人 应 当在 收 到 评 审 报 告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 从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中 , 按 照 排 序 由 高 到 低 的 原则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书 面 授 权 磋 商 小 组 直 接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采 购 人 逾 期 未 确 定 成 交 供 应商 且 不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为 确 定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排 序 第 一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27.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体 上 公 告 成 交 结 果 , 同 时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 应 当 对 成 交 供 应 商 信 用 进 行 查 询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 并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排 名 第 二 的 成交 候 选 人 因 上 述 规 定 的 同 样 原 因 被 取 消 成 交 资 格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交 供 应 商 , 以 此 类 推 。 以 上 信 息 查 询 记 录 及 相 关 证 据 与 磋 商 文 件 一 并 保 存 。 成 交 供 应 商 享 受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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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 号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 采 购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随 成 交 结 果 公 开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27.3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放 弃 成 交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同 而 放 弃 签 订 合 同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排 名 第 二 的 成交 候 选 供 应 商 因 前 款 规 定 的 同 样 原 因 不 能 签 订 合 同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以 此 类 推 。28.履 约 保 证 金28.1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提 交 方 式 退 付 的 时 间 和 条 件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成 交供 应 商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视 为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28.2 在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 日 期 前 , 若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有 变 动 的 , 请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取 单 位 ,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29.签 订 合 同29.1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应 当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采 购 人 出 示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具体 内 容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经 采 购 人 核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签 订 合 同 。29.2 签 订 合 同 时 间 : 按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29.3成 交 供 应 商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按 照 本 须 知 正 文 第 27.4 条 的 规 定 确 定 成 交 供 应商 。 30.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公 告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条 规 定 , 采 购 人 应 当 自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在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 但 政府 采 购 合 同 中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除 外 。31. 询 问 质 疑 和 投 诉31.1 供 应 商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询 问 , 采 购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3个 工 作 日 内 对 供 应 商 依 法 提 出 的 询 问 作 出 答 复 。31.2 供 应 商 认 为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应 当 在知 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疑 , 接 收 质 疑 函 的 方 式 联 系 部 门 联 系 电 话 和 通 讯 地 址 等 信 息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具体 质 疑 起 算 时 间 如 下 : 1 对 可 以 质 疑 的 磋 商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收 到 磋 商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2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3 对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31.3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询 问 或 者 质 疑 超 出 采 购 人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委 托 授 权 范 围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构 应 当 告 知 供 应 商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配 合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答 复 供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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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的 询 问 和 质 疑 。31.4 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必须 在 法 定 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 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质 疑 函 格 式 后 附 : 1 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2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编 号 3 具 体 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 4 事 实 依 据 5 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6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31.5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供 应 商 质 疑 不 成 立 , 或 者 成 立 但 未 对 成 交 结 果 构 成 影 响 的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认 为 供 应 商 质 疑 成 立 且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成 交 结 果 的 , 按 照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一 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的 质 疑 , 依 法 通 过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可 以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的 , 澄 清 或 者修 改 采 购 文 件 后 继 续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否 则 应 当 修 改 采 购 文 件 后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二 对 采 购 过 程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的 质 疑 , 合 格 供 应 商 符 合 法 定 数 量 时 , 可 以 从 合 格 的 成交 候 选 人 中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 应 当 依 法 另 行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否 则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质 疑 答 复 导 致 成 交 结 果 改 变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有 关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本 级 财 政部 门 。31.6 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 或 者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94号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财 政 部 门 提 起 投 诉 投 诉 书 格 式 后 附 。32.其 他 内 容32.1 代 理 服 务 收 取 标 准 及 缴 费 账 户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供 应 商 为 联 合 体 的 , 可 以由 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或 者 多 方 共 同 交 纳 代 理 服 务 费 。32.2代 理 服 务 费 收 费 计 算 标 准 :费 率金 额 货 物 类 服 务 类 工 程 类100万 元 以 下 1.5% 1.5% 1.0%
100 500万 元 1.1% 0.8% 0.7%500 1000万 元 0.8% 0.45% 0.55%1000 5000万 元 0.5% 0.25% 0.35%5000万 元 1 亿 元 0.25% 0.1% 0.2%1 5 亿 元 0.05% 0.05%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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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亿 元 0.035% 0.035% 0.035%10 50亿 元 0.008% 0.008% 0.008%50 100亿 元 0.006% 0.006% 0.006%100亿 以 上 0.004% 0.004% 0.004%注 : 1 按 本 表 费 率 计 算 的 收 费 为 采 购 代 理 的 收 费 基 准 价 格 2 采 购 代 理 收 费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例 如 : 某 货 物 采 购 代 理 业 务 成 交 金 额 或 者 暂 定 价 为 150万 元 , 计 算 采 购 代 理 收 费 额 如 下 :100 万 元 l.5 % 1.5 万 元 150 100 万 元 1.1% 0.55万 元
合 计 收 费 1.5 0.55 2.05万 元33.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33.1本 磋 商 文 件 解 释 规 则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33.2 其 他 事 项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33.3本 磋 商 文 件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 , 依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确 定 的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和 微 型 企 业 , 但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 或 者 与大 企 业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除 外 。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中 视 同 中 小 企 业 。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的 , 享 受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 1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 即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生 产 且 使 用 该 中 小 企 业
商 号 或 者 注 册 商 标 , 不 对 其 中 涉 及 的 工 程 承 建 商 和 服 务 的 承 接 商 作 出 要 求 2 在 工 程 采 购 项 目 中 , 工 程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建 , 即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为 中 小 企 业 , 不 对 其 中 涉及 的 货 物 的 制 造 商 和 服 务 的 承 接 商 作 出 要 求 3 在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中 , 服 务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即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 为 中 小 企 业 依 照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从 业 人 员 , 不 对 其 中 涉 及 的 货 物 的 制 造 商 和 工 程 承 建 商作 出 要 求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 既 有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 也 有 大 型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的 ,不 享 受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中 小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中 小 企 业 。 其 中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微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依 据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享 受 扶 持 政 策 获 得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 小 微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中 型
企 业 , 中 型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型 企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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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说 明 :1. 为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要 求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内 容 1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文 件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必 须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 号 的 规 定 。 2 根 据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生 态 环 境 部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优 化 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执 行 机 制 的 通 知 财 库 2019 9 号 和 关 于 印 发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单 的 通 知 财 库 2019 19号 的 规 定 ,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产 品 属 于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 单内 标 注 的 ,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所 竞 标 产 品 的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供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如 本 项 目 包 含 的 货 物 属 于 品 目 清 单 内 非 标 注 的 产品 时 , 应 优 先 采 购 , 具 体 详 见 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 3 根 据 关 于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的 通 知 财 库 2010 48 号 的 规 定 , 本 项目 采 购 范 围 包 含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的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包 括 : 防 火 墙 网 络 安 全 隔 离 卡 与 线 路 选 择 器 安 全 隔 离 与 信 息 交 换 产 品 安 全 路 由 器 智 能 卡 COS 数 据 备 份 与 恢 复 产 品 安 全 操 作 系 统 安全 数 据 库 系 统 反 垃 圾 邮 件 产 品 入 侵 检 测 系 统 IDS 网 络 脆 弱 扫 描 产 品 安 全 审 计 产 品 网 站 恢 复 产 品 ,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中 国 网 络 安 全 审 查 技 术 与 认 证 中 心 原 中 国 信 息
安 全 认 证 中 心 授 予 的 有 效 的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处 理 。2. 实 质 性 要 求 是 指 采 购 需 求 中 带 的 条 款 或 者 不 能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或 者 已 经 指 明 不满 足 按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的 条 款 。3.采 购 需 求 中 出 现 的 品 牌 型 号 或 者 生 产 供 应 商 仅 起 参 考 作 用 , 不 属 于 指 定 品 牌 型 号 或 者生 产 供 应 商 的 情 形 。 供 应 商 可 参 照 或 者 选 用 其 他 相 当 的 品 牌 型 号 或 者 生 产 供 应 商 替 代 。4.供 应 商 应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如 实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 不 得 仅 将 磋 商 文 件 内 容 简 单 复 制 粘 贴 作 为竞 标 响 应 , 还 应 当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否 则 将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定 制 采 购 不 适 用 本 条 款 。 对 于重 要 技 术 条 款 或 技 术 参 数 应 当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资 料 , 技 术 支 持 资 料 以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的 形 式 为 准 , 否 则 将 视 为 无 效 技 术 支 持 资 料 。
5.供 应 商 必 须 自 行 为 其 竞 标 产 品 侵 犯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或 者 专 利 成 果 的 行 为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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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预 算 : 400000.00元本 分 标 的 核 心 产 品 为 下 表 的 第 1 项 产 品 。序 号 标 的 的名 称 数 量 及单 位 所 属行 业 技 术 要 求
1 电 梯 2 台 制 造业
一 基 本 规 格1 额 定 载 重 量 约 : 825kg。2 额 定 速 度 : 1.0米 /秒 。3 层 /站 /门 : 2层 2站 2门 , 提 升 高 度 : 5m 4 轿 厢 净 尺 寸 宽 深 高 : 1400mm 1350mm2400mm。5 井 道 净 空 尺 寸 宽 深 : 2160 1860mm 以 实 测尺 寸 为 准 6 顶 层 净 高 约 : 3900mm7 底 坑 净 深 约 : 1500mm5 开 门 尺 寸 约 : 800mm 2100mm。
6 开 门 方 式 约 : 中 分 门 。7 机 房 类 型 : 无 机 房 。8 控 制 方 式 : 并 联 。9 供 电 方 式 : 三 相 五 线 制 动 力 电 源 : AC380V 10%,50Hz 1Hz 照 明 电 源 : AC220V 10%, 50Hz 1Hz。备 注 : 以 上 尺 寸 均 以 双 方 现 场 确 认 为 准 。二 装 饰 材 质 要 求1 轿 厢 装 饰 要 求 : 全 发 纹 不 锈 钢 , 厚 度 1.2mm。2 踢 脚 板 : 发 纹 不 锈 钢 。3 轿 门 地 坎 : 硬 质 铝 合 金 型 材 4 轿 厢 门 : 发 纹 不 锈 钢 , 厚 度 1.2mm。
5 层 门 门 套 : 发 纹 不 锈 钢 厅 门 小 门 套 。6 轿 厢 地 面 : FL020P,PVC。7 轿 厢 召 唤 箱 : 不 锈 钢 喷 砂 面 板 , 不 锈 钢 圆 边 按 钮 ,发 白 光 , 带 盲 文 , 轿 厢 显 示 层 站 和 运 行 方 向 , 显 示器 为 点 阵 显 示 。8 轿 厢 位 置 指 层 器 : 点 阵 显 示 。9 厅 门 召 唤 箱 : 不 锈 钢 喷 砂 面 板 , 不 锈 钢 圆 边 按 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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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 厢 显 示 层 站 和 运 行 方 向 , 显 示 器 为 点 阵 显 示 。10 轿 厢 天 花 : 配 置 LED, 经 过 防 尘 无 静 电 处 理 。11 轿 厢 通 风 系 统 : 轿 顶 风 口 送 风 。备 注 : 以 上 发 纹 不 锈 钢 全 部 采 用 实 体 不 锈 钢 , 不 接受 不 锈 钢 混 包 铁 产 品 。三 基 本 功 能 要 求1 抱 闸 力 检 测 2 变 频 器 多 重 保 护 3 超 速 保 护 4 电 网 异 常 检 测 5 电 源 相 位 故 障 检 测
6 防 溜 车 保 护 7 防 门 锁 短 接 保 护 8 防 终 端 越 程 保 护 9 接 触 器 异 常 检 测 10 门 回 路 检 测 11 逆 向 运 行 保 护 12 运 行 超 时 保 护 13 轿 厢 应 急 照 明 14 紧 急 电 动 运 行 15 警 铃 报 警16 五 方 通 话
17 消 防 信 号 反 馈 18 消 防 应 急 返 回 19 超 载 保 护 20 电 梯 自 救 运 行 21 防 扒 门 保 护 22 非 门 区 不 能 开 门 保 护 23 关 门 时 间 异 常 保 护 24 光 幕 保 护 (安 全 触 板 时 无 )25 轿 厢 意 外 移 动 保 护 26 开 门 异 常 时 就 近 层 停 靠 27 门 受 阻 保 护
28 层 楼 位 置 信 号 自 动 修 正 29 磁 角 度 自 学 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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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电 梯 体 检 31 故 障 自 诊 断 及 记 录 32 检 修 操 作 33 井 道 层 楼 数 据 自 学 习 34 运 行 次 数 显 示 35 启 动 补 偿 36 微 动 平 层 (提 升 高 度 60 米 )37 静 音 通 风 38 直 接 停 靠 39 超 载 指 示 40 检 修 指 示
41 消 防 指 示 42 运 行 方 向 显 示 43 超 载 报 警 44 到 站 钟 45 反 向 指 令 自 动 消 除 46 防 捣 乱 功 能 ( 7 层 )47 关 门 按 钮 提 前 关 门 48 轿 内 误 指 令 消 除 49 开 门 按 钮 重 开 门 50 满 载 直 驶 51 风 扇 照 明 手 动 关 闭
52 开 门 时 间 分 别 控 制 53 全 集 选 控 制 54 休 眠 节 能 55 驻 停 模 式 56 消 防 员 专 用 功 能 :1层57 后 壁 中 间 镜 面58 轿 厢 后 壁 圆 形 扶 手 -发 纹 不 锈 钢 语 音 报 站 后壁 中 部 镜 面 不 锈 钢 。59 无 障 碍 呼 梯 盒四 技 术 参 数 及 性 能1 控 制 系 统 : 全 电 脑 模 块 化 32 位 智 能 化 控 制 , 具
有 故 障 代 码 显 示 , 运 行 信 息 存 储 功 能 , 控 制 主 电 路板 必 须 为 竞 标 产 品 品 牌 自 有 生 产 线 自 行 生 产 , 不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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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外 购 和 贴 牌 生 产 的 产 品 , 与 整 梯 品 牌 LOGO相 同 。2 变 频 系 统 : 交 流 变 频 调 压 调 速 , 变 频 系 统 必 须 为竞 标 产 品 品 牌 自 有 生 产 线 自 行 生 产 , 不 接 受 外 购 和贴 牌 生 产 的 产 品 , 与 整 梯 品 牌 LOGO相 同 。3 曳 引 机 : 永 磁 同 步 无 齿 轮 曳 引 机 , 绕 组 绝 缘 等 级F级 , 变 频 系 统 必 须 为 竞 标 产 品 品 牌 自 有 生 产 线 自 行生 产 , 不 接 受 外 购 和 贴 牌 生 产 的 产 品 , 与 整 梯 品 牌LOGO相 同 。4 门 机 系 统 : 永 磁 变 频 门 机 系 统 。 当 乘 客 在 轿 门 关闭 过 程 中 , 通 过 入 口 时 被 门 扇 撞 击 或 将 被 撞 击 , 保护 装 置 应 使 门 扇 自 动 重 新 开 启 门 机 在 关 门 过 程 中
受 阻 时 能 反 开 开 关 门 动 作 正 常 , 门 机 系 统 必 须 为竞 标 产 品 品 牌 自 有 生 产 线 自 行 生 产 , 不 接 受 外 购 和贴 牌 生 产 的 产 品 , 与 整 梯 品 牌 LOGO相 同 。5 通 讯 方 式 : 采 用 高 频 脉 冲 变 压 器 串 行 通 讯 技 术 。6 网 络 智 能 化 传 输 系 统 : 采 用 网 络 智 能 传 输 系 统 。7 系 统 保 护 : 可 设 定 电 子 热 继 电 器 的 热 时 间 常 数 ,可 输 入 缺 相 保 护 功 能 。8 电 梯 主 体 结 构 采 用 全 方 位 抗 震 保 护 设 计 , 电 梯 设备 具 有 抗 七 级 地 震 等 级 的 设 计 , 确 保 电 梯 安 全 。9 电 梯 井 道 布 线 采 用 缆 线 化 。10 门 保 护 系 统 : 智 能 光 幕 保 护 。
五 主 要 部 件 及 要 求 1 整 梯 要 求 : 必 须 为 原 厂 原 品 牌 产 品 竞 标 时 供应 商 必 须 提 供 竞 标 品 牌 商 标 使 用 许 可 证 书 并 加 盖 供应 商 公 章 。 2 曳 引 机 控 制 柜 含 调 速 器 控 制 器 门 锁 含 层 门 门 锁 轿 门 门 锁 安 全 钳 限 速 器 缓冲 器 上 行 超 速 保 护 装 置 安 全 电 路 轿 厢 意 外 移动 保 护 装 置 必 须 为 竞 标 产 品 同 品 牌 同 制 造 商 设 计和 制 造 , 必 须 与 特 种 设 备 型 式 实 验 报 告 配 置 页 相 同 ,且 竞 标 品 牌 的 制 造 商 必 须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或 承 诺拥 有 上 述 部 件 生 产 线 , 不 接 受 外 购 和 代 工 生 产 贴
牌 生 产 的 产 品 。 竞 标 时 提 供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的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及 注 明 以 上 主 要 部 件 的 品 牌 生 产 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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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产 地 的 产 品 配 置 清 单 , 需 提 供 电 梯 整 梯 特 种 设备 型 式 试 验 证 书 及 整 梯 特 种 设 备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3 拟 成 交 供 应 商 3个 工 作 日 内 必 须 提 供 厂 家 对 拟成 交 产 品 的 授 权 书 , 否 则 视 为 竞 标 无 效 虚 假 恶意 竞 标 等 行 为 将 向 政 采 云 投 诉 举 报 。 到 货 后 采 购单 位 有 权 对 以 上 主 要 部 件 聘 请 专 家 进 行 核 查 , 若 出现 弄 虚 作 假 情 况 , 一 经 查 实 , 采 购 单 位 将 予 以 退 货或 换 货 , 并 将 追 究 供 应 商 的 法 律 责 任 。一 商 务 要 求
交 付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1 交 货 时 间 : 自 采 购 人 发 出 通 知 之 日 起 40日 内 到 货 , 到 货 后 7 日 内 安 装调 试 完 毕 ,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后 20 日 内 取 得 质 监 部 门 的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取 得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后 5日 内 按 合 同 有 关 约 定 将 相 关 设 备 及 资 料 交 付 采购 人 。4.交 货 地 点 : 平 果 市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合 同 签 订 时 间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25 日 内 最 迟 不 能 超 过 25 日 付 款 条 件 1 签 定 合 同 日 期 :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7 天 内 。2 签 订 合 同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30%作 为 预 付款 电 梯 安 装 验 收 完 毕 并 取 得 质 监 部 门 的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后 7 天 内 甲 方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67%。 成 交 供 应 商 于 收 到 款 项 后 10 天 内 开 具 相 应 金额 发 票 给 采 购 人 。 剩 余 3%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 待 质 保 期 结 束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甲 方 向 乙 方 一 次 性 付 清 。
3 质 保 期 : 自 货 物 通 过 最 终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质 保 期 1 年 由 产 品 生 产 厂家 承 诺 其 履 行 质 保 期 内 的 维 保 工 作 。售 后 服 务 1 成 交 供 应 商 负 责 电 梯 报 装 安 装 调 试 及 报 验 , 在 施 工 安 装 调 试 等全 过 程 中 接 受 用 户 的 监 督 并 对 工 程 进 度 安 全 质 量 负 责 , 应 能 满 足 制 造方 提 供 的 各 项 指 标 和 我 国 电 梯 的 相 关 规 范 。2 安 装 执 行 电 梯 安 装 验 收 规 范 GB10060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梯电 气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182 电 梯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310 和 电 力 消 防 安 监 等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3 项 目 供 货 及 安 装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残 留 物 或 垃 圾 , 需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自 行 清理 至 单 位 外 。
4 竣 工 时 , 采 购 人 按 照 制 造 厂 提 供 的 性 能 指 标 及 我 国 有 关 制 造 标 准 验 收 。5 质 保 期 内 每 月 上 门 不 低 于 两 次 检 查 清 洁 除 尘 调 整 。6 质 保 期 内 维 修 人 员 24小 时 服 务 , 接 到 用 户 故 障 通 知 后 , 1 小 时 内 到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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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场 , 一 般 故 障 不 超 过 2 小 时 , 重 大 故 障 不 超 过 48 小 时 修 复 。7 生 产 厂 家 负 责 为 采 购 人 培 训 电 梯 司 机 及 电 梯 维 修 人 员 2 3 名 。8 竞 标 时 提 供 拟 投 入 专 职 安 装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同 时 持 有 机 电 电 气 类 中 级工 程 师 职 称 或 以 上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证 及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员 证 特 种 设 备结 构 焊 证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提 供 职 称 证 明 近 3 个 月 社 保 证 明 证 件 复 印 件 为 依 据 。9 竞 标 时 提 供 拟 投 入 专 职 售 后 服 务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同 时 持 有 机 电 电 气 类中 级 工 程 师 职 称 或 以 上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证 及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员 证 必 须提 供 职 称 证 明 近 3 个 月 社 保 证 明 证 件 复 印 件 为 依 据 。
竞 标 报 价 本 项 目 为 交 钥 匙 工 程 , 竞 标 报 价 为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的 现 场 交 货 价 , 包 括 : 1 货 物 的 价 格 : 包 括 安 装 费 验 收 费 检 定 费 2 货 物 的 标 准 附 件 备 品 备 件 专 用 工 具 的 价 格 3 运 输 装 卸 调 试 培 训 技 术 支 持 售 后 服 务 费 4 必 要 的 保 险 费 和 各 项 税 金 。二 验 收 标 准符 合 现 行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地 方 标 准 或 者 其 他 标 准 规 范三 进 口 产 品 说 明进 口 产 品 说 明 本 分 标 货 物 不 接 受 进 口 产 品 即 通 过 中 国 海 关 报 关 验 放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且 产自 关 境 外 的 产 品 参 与 竞 标 , 如 有 进 口 产 品 参 与 竞 标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效 处 理 。四 其 他 要 求
1 竞 标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设 备 必 须 是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前 1 年 内 生 产 的 产 品 。2 供 应 商 提 供 产 品 必 须 是 原 厂 生 产 的 全 新 未 使 用 过 的 符 合 国 家 质 量 检 测 标 准 或 具 有 中 国 商检 部 门 合 格 证 明 的 电 梯 设 备 包 括 零 部 件 。 相 关 部 件 及 服 务 须 满 足 本 表 中 各 项 要 求 。3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请 提 供 产 品 所 有 部 件 的 名 称 品 牌 型 号 规 格 产 地 和 生 产 厂 家 等 详 细清 单 。4 供 应 商 在 供 货 前 须 提 供 竞 标 品 牌 生 产 厂 家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许 可 证 电梯 安 装 维 修 C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复 印 件 , 原 件 备 查 。5 供 应 商 在 交 货 时 必 须 提 供 该 批 产 品 的 原 厂 质 量 保 证 书 产 品 合 格 证 书 检 测 报 告 及 采 购 人 认为 需 要 提 供 的 部 件 来 源 证 明 材 料 等 。6 供 应 商 品 牌 必 须 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设 有 直 属 分 公 司 办 事 处 维 修 点 须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装 改 造 维 修 许 可 证 电 梯 安 装 维 修 C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复 印 件 ,原 件 备 查 。7 供 应 商 所 提 供 货 物 的 设 计 制 造 产 品 性 能 材 料 的 选 择 和 材 料 的 使 用 及 产 品 的 测 试 等 , 都应 按 国 内 外 通 行 的 现 行 标 准 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规 范 执 行 。 而 这 些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应 为 合 同 签 字 日 为 止最 新 公 布 发 行 的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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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规 范 标 准 执 行 , 具 体 相 关 安 装 参 数 以 安 装 现 场 实 地 测 量 尺 寸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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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一 评 审 程 序 和 评 审 方 法1.资 格 审 查1.1响 应 文 件 开 启 后 , 磋 商 小 组 依 法 对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注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信 用 查 询 。 1 查 询 渠 道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 2 信 用 查 询 截 止 时 点 :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方 式 : 在 查 询 网 站 中 直 接 打 印 查 询 记 录 , 打 印 材 料 作 为 评 审 资 料 保 存 。 3 信 用 信 息 使 用 规 则 : 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商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 不 得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两 个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组 成 一 个联 合 体 , 以 一 个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 应 当 对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进 行 信 用 记 录 查询 , 联 合 体 成 员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的 , 视 同 联 合 体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1.2资 格 审 查 标 准 为 本 磋 商 文 件 中 载 明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条 件 。 资 格 审 查 采 用 合 格 制 , 凡 符合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均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1.3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不 具 备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的 2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获 取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3 响 应 文 件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缺 少 任 一 项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规 定 的 必 须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的 4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出 现 任 一 项 不 符 合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规 定的 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要 求 或 者 无 效 的
5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为本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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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 不 得 进 入 符 合 性 审 查 环 节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机 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2.符 合 性 审 查2.1由 磋 商 小 组 对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竞 标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等 实 质 性 要求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2.2磋 商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供 应 商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2.3磋 商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按 照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未 按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作 出 明 确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按 照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原 则 由 磋 商 小组 进 行 判 定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必 须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 。2.4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修 正 : 1 响 应 文 件 中 报 价 表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中 相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报 价 表 为 准 2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3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者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以 报 价 表 的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4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同 时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以 上 1 - 4 规 定 的 顺 序 逐 条 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后 产 生 约 束 力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5商 务 技 术 报 价 评 审在 评 审 时 ,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将 被 视 为 响 应 文 件 无 效 处 理 : 1 商 务 技 术 评 审1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正 副 本 数 量 不 足 2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3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能 出 具 有 效 身 份 证 或 者 出 具 的 身 份 证 与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的 信 息 不 符 的 4 提 交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无 效 的 或 者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交 磋 商 保 证 金 5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任 一 项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或 者 委托 时 必 须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响 应 文 件 提 供 的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出 现 任 一 项 不 符 合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或 者 委 托 时 必 须 提 供 文 件 资 料 要 求 的 规 定 或 者提 供 的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无 效 。6 商 务 要 求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超 过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项 数 的 7 未 对 竞 标 有 效 期 作 出 响 应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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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未 使 用 中 文 表 述 使 用 计 量 单 位 不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9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文 件 资 料 因 填 写 不 齐 全 或 者 内 容 虚 假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磋 商 小 组 认定 无 效 10 响 应 文 件 含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附 加 条 件 11 属 于 供 应 商 须 知 正 文 第 7.5 条 情 形 12 技 术 要 求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条 款 数 超 过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项 数 13 虚 假 竞 标 ,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情 形 而 导 致 被 磋 商 小 组 认 定 无 效 14 磋 商 文 件 未 载 明 允 许 提 供 备 选 替 代 竞 标 方 案 或 明 确 不 允 许 提 供 备 选 替 代 竞 标 方案 时 , 供 应 商 提 供 了 备 选 替 代 竞 标 方 案 的 15 响 应 文 件 标 注 的 项 目 名 称 或 者 项 目 编 号 与 磋 商 文 件 标 注 的 项 目 名 称 或 者 项 目 编 号 不 一 致
的 16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明 确 不 允 许 分 包 , 响 应 文 件 拟 分 包 的 17 未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18 法 律 法 规 和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效 情 形 。 2 报 价 评 审1 响 应 文 件 未 提 供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竞 标 报 价 表 2 未 采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或 者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标 明 的 币 种 报 价 3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分 标 进 行 报 价 或 者 存 在 漏 项 报 价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分 标 的 单 项 内 容 作唯 一 报 价 供 应 商 未 就 所 竞 标 分 标 的 全 部 内 容 作 完 整 唯 一 总 价 报 价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中 存 在 有 选择 有 条 件 报 价 的 磋 商 文 件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 或 者 其 他 约 定 的 除 外
4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磋 商 文 件 分 项 采 购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5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或 者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或者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磋 商 文 件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6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的 标 的 数 量 及 单 位 与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实 质 性 不 一 致 的 。2.6磋 商 小 组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磋 商 小 组应 当 将 资 格 和 符 合 性 不 通 过 的 情 况 告 知 有 关 供 应 商 。 磋 商 小 组 从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中 确 定 不 少 于 3 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磋 商 。2.7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不 足 3家 的 , 不 得 进 入 磋 商 环 节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3.磋 商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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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磋 商 小 组 按 照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确 定 的 顺 序 ,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 并给 予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 。 符 合 磋 商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接 到 磋 商 通 知 后 规 定时 间 内 参 加 磋 商 ,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参 加 磋 商 的 视 同 放 弃 参 加 磋 商 权 利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理 。 3.2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 须 经 采 购 人代 表 确 认 。 可 能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为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3.3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磋 商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由 磋 商 小 组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同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3.4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不 是 响 应 文 件 中 授 权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时 ,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必 须 由 本 人 签 字 并附 身 份 证 明 。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 视 同 退 出 磋 商 。3.5磋 商 中 , 磋 商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透 露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资 料 价 格 和 其 他 信 息 。3.6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磋 商 过 程 和 重 要 磋 商 内 容 进 行 记 录 , 磋 商 双 方 在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3.7磋 商 过 程 中 重 新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 供 应 商 可 以 在 开 启 前 补 充 修 改 。3.8对 磋 商 过 程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审 查 , 通 过 审 查 的 合 格 供 应 商不 足 3 家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4. 最 后 报 价4.1磋 商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要 求 所 有
继 续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除 本 章 第 4.3 条 外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应 商 不 得 少 于 3 家 , 否 则 必 须 重 新 采 购 。4.2磋 商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 需 经 磋 商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后 设 计 方 案或 者 解 决 方 案 的 , 磋 商 结 束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3 家 以 上 供 应 商 的设 计 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4.3 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暂 行 办 法 财 库 2014 214 号 第 三 条 第 四 项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的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可 以 为 2 家 。4.4已 经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退 出 磋 商 , 退 出 磋商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退 还 退 出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 4.5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 视 同 退 出 磋 商 。4.6磋 商 小 组 收 齐 某 一 分 标 最 后 报 价 后 统 一 开 启 , 磋 商 小 组 对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响 应 程 度 的 审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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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响 应 文 件 最 后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本 章 第 2.4条 的 规 定 修 正 。4.8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的 ,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1 供 应 商 不 确 认 的 2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所 竞 标 分 标 规 定 的 采购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3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竞 标 报 价 包 含 首 次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分 项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或者 最 高 限 价 的 如 本 项 目 公 布 了 最 高 限 价 。4.9经 供 应 商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作 为 评 审 及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4.10供 应 商 出 现 最 后 报 价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时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告 知 有关 供 应 商 。
4.11 最 后 报 价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不 得 再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谈 。5.比 较 与 评 价5.1评 审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5.2经 磋 商 确 定 最 终 采 购 需 求 和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对 提 交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5.3评 审 时 , 磋 商 小 组 各 成 员 应 当 独 立 对 每 个 有 效 响 应 的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打 分 , 然 后 汇 总 每 个供 应 商 每 项 评 分 因 素 的 得 分 。 1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标 准 计 算 各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得 分 。 项 目 评 审 过 程 中 ,不 得 去 掉 最 后 报 价 中 的 最 高 报 价 和 最 低 报 价 。 2 各 供 应 商 的 得 分 为 磋 商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的 有 效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
5.4评 审 价 为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政 策 性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 评 审 价 只 是 作 为 评 审 时 使 用 。 最 终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成 交 金 额 等 于 最 后 报 价 如 有 修 正 , 以 确 认 修 正 后 的 最 后 报 价 为 准 。5.5 由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 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 应商 , 并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符 合 本 章 第 4.3条 情 形 的 , 可 以 推 荐 2 家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的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推荐 。 5.6评 审 报 告 应 当 由 磋 商 小 组 全 体 人 员 签 字 认 可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 磋 商 小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采 购 程 序 继 续 进 行 。 对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磋 商小 组 成 员 , 应 当 在 报 告 上 签 署 不 同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 由 磋 商 小 组 书 面 记 录 相 关 情 况 。 磋 商 小 组 成员 拒 绝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又 不 书 面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 视 为 同 意 评 审 报 告 。二 评 审 标 准
6.评 审 依 据 : 磋 商 小 组 将 以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为 评 审 依 据 , 对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技 术 商 务 等 方 面内 容 按 百 分 制 打 分 。 计 分 方 法 按 四 舍 五 入 取 至 百 分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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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因 素 具 体 内 容1 价 格 分 满 分 30分 1.以 进 入 比 较 与 评 价 环 节 的 最 低 的 评 审 价 为 基 准 价 , 基 准 价 得 分 为 30分 。 2.价 格 分 计 算 公 式 :报 价 得 分 基 准 价 /最 后 报 价 30分
2 货 物 性 能 分 满 分 25分 由 磋 商 小 组 在 打 分 前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 对 各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产 品 货 物性 能 内 容 进 行 评 估 , 并 在 相 应 档 次 内 独 立 打 分 。一 档 5分 : 产 品 技 术 参 数 部 件 配 置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实 际 使用 性 能 一 般 , 耐 用 性 能 一 般 二 档 15 分 : 产 品 技 术 参 数 部 件 配 置 完 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实际 使 用 性 能 耐 用 性 能 较 稳 定 , 综 合 评 定 能 较 好 的 满 足 使 用 需 求 三 档 25 分 : 产 品 技 术 参 数 部 件 配 置 完 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实际 使 用 性 能 稳 定 性 相 比 同 类 产 品 稳 定 性 好 , 采 用 先 进 的 制 造 工 艺 , 对 用户 的 使 用 有 实 质 性 的 帮 助 , 能 很 好 的 满 足 使 用 需 求 , 且 生 产 厂 家 拥 有 先 进的 技 术 , 保 护 开 关 防 护 等 级 采 用 PI54等 级 产 品 型 号 宣 传 册 上 需 要 体 现 ,工 厂 设 有 无 线 远 程 监 测 系 统 。
3 履 约 能 力 分 满 分 30分 1 安 装 施 工 方 案 分 满 分 20分 由 磋 商 小 组 在 打 分 前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 对 各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项 目 安 装 施 工方 案 内 容 进 行 评 估 , 并 在 相 应 档 次 内 独 立 打 分 。一 档 0分 : 未 提 供 项 目 安 装 施 工 方 案 。二 档 10分 : 有 安 装 施 工 方 案 , 投 入 本 项 目 实 施 组 织 等 思 路 明 确 清 晰 ,能 按 时 完 成 安 装 施 工 任 务 , 保 证 项 目 正 常 实 施 。三 档 15分 :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安 装 施 工 方 案 对 本 项 目 总 体 要 求 的 理 解 , 含施 工 组 织 机 构 人 员 配 备 培 训 计 划 施 工 机 械 检 测 设 备 施 工 进 度 计划 及 保 证 工 期 质 量 的 技 术 措 施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设 备 的 安 装 调 试等 方 面 详 细 进 度 有 保 障 , 满 足 项 目 实 施 需 要 。四 档 20分 : 在 满 足 三 档 的 基 础 上 , 所 提 供 的 整 体 技 术 方 案 及 实 施 方 案实 施 流 程 合 理 , 方 案 考 虑 周 全 , 有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的 技 术 力 量 及 技 术 措 施 保 证 工 期 的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 方 案 中 详 细 地 描 述 了 实 施 计 划 实 施 技 术 方法 及 质 量 保 障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能 详 细 列 明 实 施 人 员 及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安 排 。拟 投 入 专 职 安 装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同 时 持 有 机 电 电 气 类 中 级 工 程 师 职 称 或 以上 ,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证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员 证 特 种 设 备 结 构 焊 证 安 全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提 供 职 称 证 明 近 3 个 月 社 保 证 明 证 件 复 印 件 为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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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 2 信 誉 分 满 分 10分 1 投 标 产 品 型 号 通 过 TUV 电 梯 能 耗 标 准 , 获 得 A 级 的 电 梯 能 效 证 书 的 ,得 2 分 。 需 要 提 供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2 投 标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连 续 8 年 2012-2019 被 授 予 省 级 或 以 上 守 合 同重 信 用 企 业 称 号 , 得 1 分 需 要 供 有 效 的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原 件 备 查 。3 投 标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连 续 7 年 2014-2020 荣 获 全 国 政 府 采 购 电 梯 最值 得 信 赖 品 牌 称 号 , 需 要 提 供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原 件 备 查 得 1分 。4 竞 标 产 品 自 2019 年 以 来 获 得 过 省 级 优 秀 品 牌 示 范 企 业 和 省 级 制 造 业 优
秀 企 业 的 荣 誉 称 号 , 得 1分 。 须 提 供 证 书 复 印 件 。 需 要 提 供 证 书 复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原 件 备 查 。5 投 标 产 品 制 造 工 厂 获 得 2019年 度 全 国 政 府 采 购 电 梯 服 务 十 强 供 应 商 奖 项 。 需 要 提 供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原 件 备 查 , 得 1 分 。6 投 标 产 品 制 造 工 厂 2019年 获 得 电 梯 企 业 市 场 质 量 信 用 A 等 用 户 满 意企 业 。 需 要 提 供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原 件 备 查 , 得 分 1 分 。7 竞 标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2019年 以 来 全 国 政 府 采 购 电 梯 绿 色 节 能 优 选 品 牌 ,得 1 分 。 须 提 供 有 效 的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需 要 提 供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以 上 认 证 为 生 产 或 销 售 类 的 均 有 效 ,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有 效 期 内 认 证 证 书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CA 签 章 , 其 应 与 原 件 一 致 ,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 按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规 定 处 罚 。 投 标 人 自 2021年 1月 1日 以 来 具 有 同 类 产 品 的 销 售 业 绩 无 不 良 记 录 ,以 中 标 成 交 通 知 书 或 采 购 合 同 复 印 件 为 准 能 清 晰 反 映 所 销 售 的 货 物名 称 种 类 金 额 ), 否 则 将 不 予 计 分 同 一 个 编 号 的 项 目 有 两 个 或 两 个以 上 的 分 标 中 标 的 只 算 一 次 , 每 提 供 一 项 得 0.5分 , 最 多 2 分 。4 售 后 服 务 分 满 分 14
分 由 磋 商 小 组 在 打 分 前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 对 各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项 目 售 后 服 务内 容 进 行 评 估 , 并 在 相 应 档 次 内 独 立 打 分 。一 档 4分 :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书 内 容 完 整 , 售 后 服 务 时 间 人 员 等 满 足 招标 文 件 服 务 要 求 二 档 9分 :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书 内 容 完 整 可 行 , 有 售 后 服 务 体 系 , 有 定期 检 查 保 养 安 排 , 有 培 训 计 划 , 到 达 故 障 现 场 时 间 故 障 出 现 解 决 方 案 定 期 维 护 (注 明 时 间 ) 免 费 技 术 培 训 方 案 保 修 期 外 维 修 方 案 售 后 时间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售 后 服 务 实 施 人 员 等 招 标 文 件 服 务 要 求 方 面 有 优 于 招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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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档 14分 :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书 内 容 完 整 可 行 , 售 后 服 务 体 系 完 善 , 定期 检 查 保 养 安 排 详 细 , 培 训 计 划 详 尽 , 到 达 故 障 现 场 时 间 故 障 出 现 解决 方 案 定 期 维 护 (注 明 时 间 ) 免 费 技 术 培 训 方 案 保 修 期 外 维 修 方 案 售 后 时 间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售 后 服 务 实 施 人 员 等 招 标 文 件 服 务 要 求 方 面 优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投 标 人 设 有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证 明其 到 达 故 障 现 场 时 间 并 具 备 及 时 解 决 出 现 的 故 障 的 能 力 。 拟 投 入 专 职 售 后服 务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同 时 持 有 机 电 电 气 类 中 级 工 程 师 职 称 或 以 上 , 特 种 设备 作 业 证 及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员 证 必 须 提 供 职 称 证 明 近 3 个 月 社 保 证明 证 件 复 印 件 为 依 据 。
5 政 策 功 能 分 满 分 1分 1 属 于 财 政 部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 单 内 优 先 采 购 清 单内 未 标 注 的 品 目 的 产 品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有 效 的 认 证 证 书 复 印 件及 品 目 清 单 标 注 出 竞 标 产 品 在 品 目 清 单 中 所 属 的 品 目 , 并 加 盖 供 应 商公 章 , 根 据 其 所 占 项 目 或 者 分 标 预 算 金 额 比 例 得 0 至 0.5 分 , 满 分0.5分 。 2 属 于 财 政 部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清 单 内 的 产 品 响 应文 件 中 提 供 有 效 的 认 证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品 目 清 单 标 注 出 竞 标 产 品 在 品 目 清单 中 所 属 的 品 目 ,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根 据 其 所 占 项 目 或 者 分 标 预 算 金 额 比 例 得 0 至 0.5 分 , 满 分 0.5 分 。总 得 分 1 2 3457.由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 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并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符 合 本 章 第 4.3 条 情 形 的 , 可 以 推 荐 2 家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不 计 算 价 格 折 扣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 报 价 不 计 算 价 格 折 扣 相 同 的 , 按 照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推 荐 按 技 术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技 术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照 技 术 要 求
偏 离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评 审 得 分 最 后 报 价 不 计 算 价 格 折 扣 技 术 得 分 技 术 要 求 偏 离 分均 相 同 的 , 由 磋 商 小 组 随 机 抽 取 推 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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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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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文 件 外 层 包 装 封 面 格 式 响 应 文 件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
所 竞 分 标 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 无 或 者 留 空 :供 应 商 名 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不 得 启 封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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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响 应 文 件 封 面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所 竞 分 标 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 无 或 者 留 空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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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 正 本 /副 本资 格 证 明 文 件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所 竞 分 标 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 无 或 者 留 空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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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目 录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材 料 自 行 编 写 目 录 部 分格 式 后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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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比 例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者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3
注 : 1.直 接 控 股 股 东 : 是 指 其 出 资 额 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或 者 其持 有 的 股 份 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股 东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股 份 的比 例 虽 然 不 足 百 分 之 五 十 , 但 依 其 出 资 额 或 者 持 有 的 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已 足 以 对 股东 会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股 东 。2.本 表 所 指 的 控 股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控 股 关 系 。 公 司 实 际控 制 人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属 于 本 表 所 指 的 直 接 控 股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股 东 的 , 则 填 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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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序 号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备 注123
注 : 1.管 理 关 系 : 是 指 不 具 有 出 资 持 股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之 间 存 在 的 管 理 与 被 管 理 关系 , 如 一 些 上 下 级 关 系 的 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2.本 表 所 指 的 管 理 关 系 仅 限 于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 不 包 括 间 接 的 管 理 关 系 。3.供 应 商 不 存 在 直 接 管 理 关 系 的 , 则 填 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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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标 声 明致 : 采 购 人 名 称 : 供 应 商 名 称 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供 应 商 , 经 营 地 址 。我 方 愿 意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的 竞 标 , 为 便 于 贵 方 公 正 择 优 地 确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及 其 竞 标 产 品 和 服 务 , 我 方 就 本 次 竞 标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声 明 如 下 :1.我 方 向 贵 方 提 交 的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资 料 都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2.我 方 不 是 为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3.在 此 , 我 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将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2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磋 商 文 件 , 包 括 澄 清 或 者 更 正 公 告 如 有 3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者 资 料 4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4.我 方 承 诺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5.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我 方 在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是 指 供 应 商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完 全 符 合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我 方 对 此 声 明 负 全 部 法律 责 任 。6.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条 要 求 对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进行 公 告 , 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中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除 外 。 我 方 就 对 本 次 响 应文 件 进 行 注 明 如 下 : 两 项 内 容 中 必 须 选 择 一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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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中 未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我 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有 : 7.与 本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 邮 政 编 号 :电 话 /传 真 : 电 子 函 件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8.以 上 事 项 如 有 虚 假 或 者 隐 瞒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 任 何 旨 在 减轻 或 者 免 除 法 律 责 任 的 辩 解 。特 此 承 诺 。注 : 如 为 联 合 体 竞 标 , 盖 章 处 须 加 盖 联 合 体 各 方 公 章 并 由 联 合 体 各 方 法 定 代 表 人签 署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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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竞标协议书 所 有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自 愿 组 成 联 合 体 名 称 联 合 体 , 共 同 参 加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项 目 竞 标 。 现 就 联 合 体 竞 标 事 宜 订 立 如 下 协 议 。1. 某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为 联 合 体 名 称 牵 头 人 。2.联 合 体 各 成 员 授 权 牵 头 人 代 表 联 合 体 参 加 竞 标 活 动 , 签 署 文 件 及 对 文 件 的 盖章 , 提 交 和 接 收 相 关 的 资 料 信 息 及 指 示 , 进 行 合 同 磋 商 活 动 , 负 责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组 织 和 协 调 工 作 , 以 及 处 理 与 本 竞 标 项 目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宜 。3.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在 本 项 目 中 签 署 和 盖 章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的 一 切 事 宜 , 联 合 体 各成 员 均 予 以 承 认 。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将 严 格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响 应 文 件 和 合 同 的 要 求 全 面 履
行 义 务 , 并 向 采 购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4.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内 部 的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 。5.本 协 议 书 自 所 有 成 员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盖单 位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自 动 失 效 。6.本 协 议 书 一 式 份 , 联 合 体 成 员 和 采 购 人 各 执 一 份 。注 : 本 协 议 书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的 ,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人 身 份 证 明 书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应 附 联 合 体 协 议 签 订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自 拟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名 称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联 合 体 成 员 名 称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联 合 体 成 员 名 称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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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格 式1.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正 本 /副 本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所 竞 分 标 如 有 则 填 写 , 无 分 标 时 填 写 无 或 者 留 空 :供 应 商 名 称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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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目 录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及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材 料 自 行 编 写 目 录 部 分格 式 后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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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一 我 方 承 诺 无 下 列 相 互 串 通 竞 标 的 情 形 :1.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2.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竞 标 事 宜 3.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4.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竞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6.不 同 供 应 商 的 磋 商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出 。二 我 方 承 诺 无 下 列 恶 意 串 通 的 情 形 :
1.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息 并 修 改 其 响 应 文 件 2.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3.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政 府采 购 活 动 5.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竞 标 报 价 , 或 者 在 竞 争 性 磋 商 项 目 中 事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 价 位 或 者 低 价 位 成 交 ,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 然 后 再参 加 竞 标 6.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7.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成 交 或 者 排 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以 上 情 形 一 经 核 查 属 实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 任 何 旨 在 减 轻 或 者免 除 法 律 责 任 的 辩 解 。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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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标 报 价 表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分 标 如 有 :供 应 商 名 称 : 单 位 : 元项号 货 物名 称 数 量 及单 位 品 牌 规 格型 号 制 造 商 原 产 地 参 数 性能 指 标及 配 置 单 价 竞 标 报 价
12 合 计 金 额 大 写 : 人 民 币 竞 标 货 物 中 , 属 于 优 先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总 值 为 具 体 明 细 详 见 附 表 , 附 表 格 式 自 拟 , 占本 竞 标 报 价 的 比 例 为 % 属 于 优 先 采 购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总 值 为 具 体 明 细 详 见 附 表 ,附 表 格 式 自 拟 , 占 本 竞 标 报 价 的 比 例 为 %。注 : 1. 以 上 竞 标 报 价 表 中 货 物 名 称 数 量 及 单 位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制 造 商 原
产 地 参 数 性 能 指 标 及 配 置 必 须 如 实 填 写 完 整 ,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没 有 则 填 无 , 填写 有 缺 漏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2.供 应 商 的 报 价 表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否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3.报 价 一 经 涂 改 , 应 在 涂 改 处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者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授 权 委 托 人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4.磋 商 文 件 中 列 明 采 购 专 用 耗 材 的 , 应 按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耗 材 量 或 者 按 耗 材 的 常规 试 用 量 提 供 报 价 。5.如 为 联 合 体 竞 标 , 供 应 商 名 称 处 必 须 列 明 联 合 体 各 方 名 称 , 标 注 联 合 体 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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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 人 名 称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采 购 人 可 根 据 项 目 情 况 自 行 修 改 是 否 需 要联 合 体 各 方 签 字 盖 章 。6.如 为 联 合 体 竞 标 ,盖 章 处 须 加 盖 联 合 体 各 方 公 章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采 购 人 可 根 据 项 目 情 况 自 行 修 改 是 否 需 要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字 盖 章 。7.如 有 多 分 标 , 分 别 列 明 各 分 标 的 报 价 表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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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供 应 商 名 称 :地 址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码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年 月 日注 : 自 然 人 竞 标 的 无 需 提 供 , 联 合 体 竞 标 的 只 需 牵 头 人 出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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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非联合体竞标格式如有委托时致 : 采 购 人 名 称 :我 姓 名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自 然 人 本人 , 现 授 权 姓 名 以 我 方 的 名 义 参 加 项 目 的 竞 标 活 动 , 并 代 表我 方 全 权 办 理 针 对 上 述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的 具 体 事 务 和 签 署 相 关 文 件 。我 方 对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事 项 负 全 部 责 任 。本 授 权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在 撤 销 授 权 的 书 面 通 知 以 前 , 本 授 权 书 一 直 有 效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所 有 文 件 不 因 授 权 的 撤 销 而 失 效 。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年 月 日注 : 1. 法 定 代 表 人 必 须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亲 笔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亲 笔 签 字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竞 标 时 我 方 是 指 我 单 位 , 自 然 人 竞 标 时 我 方 是指 本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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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联合体竞标格式如有委托时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根 据 牵 头 人 名 称 与 联合 体 其 他 成 员 名 称 签 订 的 联 合 体 竞 标 协 议 书 的 内 容 , 牵 头 人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现 授 权 姓 名 为 联 合 委 托 代 理人 , 并 代 表 我 方 全 权 办 理 针 对 上 述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的 具 体 事 务 和 签 署 相 关文 件 。我 方 对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事 项 负 全 部 责 任 。
本 授 权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在 撤 销 授 权 的 书 面 通 知 以 前 , 本 授 权 书 一 直 有 效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所 有 文 件 不 因 授 权 的 撤 销 而 失 效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牵 头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牵 头 人 盖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被 授 权 人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1. 法 定 代 表 人 必 须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上 亲 笔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授 权委 托 书 上 亲 笔 签 字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按 上 述 规 定 签 署 。3.法 人 其 他 组 织 竞 标 时 我 方 是 指 我 单 位 , 自 然 人 竞 标 时 我 方 是 指 本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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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要求偏离表格式注:按采购需求具体条款修改所 竞 分 标 :
注 :1. 说 明 : 应 对 照 磋 商 文 件 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商 务 要 求 逐 条 作 出 明 确 响 应 , 并作 出 偏 离 说 明 。2.供 应 商 应 根 据 自 身 的 承 诺 , 对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在 偏 离 说 明 中 注 明 正 偏 离 负 偏 离 或 者 无 偏 离 。 既 不 属 于 正 偏 离 也 不 属 于 负 偏 离 即 为 无 偏 离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项 目 磋 商 文 件 商 务 要 求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偏 离 说 明交 付 实 施 的 时间 期 限 和 地 点 范 围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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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偏离表采 购 项 目 编 号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分 标 号 :序 号 名 称 磋 商 文 件 技 术 要 求 竞 标 响 应 偏 离 说 明123
45注 :1. 说 明 : 应 对 照 磋 商 文 件 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要 求 逐 条 作 出 明 确 响 应 , 并作 出 偏 离 说 明 。2.供 应 商 应 根 据 竞 标 设 备 的 性 能 指 标 , 对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 在 偏 离 说 明 中 注 明 正偏 离 负 偏 离 或 者 无 偏 离 。 既 不 属 于 正 偏 离 也 不 属 于 负 偏 离 即 为 无 偏 离 。3.供 应 商 认 为 其 竞 标 响 应 有 正 偏 离 的 , 请 在 技 术 偏 离 表 中 列 明 , 且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竞 标 产 品 的 彩 页 或 国 家 认 可 有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复 印 件 或 产 品 生 产 厂 家出 具 的 技 术 参 数 说 明 证 明 作 为 佐 证 , 以 上 佐 证 材 料 均 需 加 盖 生 产 厂 家 或 代 理 商 附 生产 厂 家 授 权 资 料 公 章 。4. 如 技 术 偏 离 表 中 的 竞 标 响 应 与 佐 证 材 料 不 一 致 的 , 以 佐 证 材 料 为 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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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配置清单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所 竞 分 标 :序 号 货 物 名 称 数 量及 单位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制 造 商 原 产地 参 数 性 能 指 标 及 配 置
备 注 :以 上 货 物 配 置 清 单 中 货 物 名 称 数 量 及 单 位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制 造 商 原 产 地 参 数 性 能 指 标 及 配 置 必 须 如 实 填 写 完 整 ,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没 有 则 填 无 , 填 写 有 缺漏 的 ,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货 物 名 称 数 量 及 单 位 品 牌 必 须 与 竞 标 报 价 表 一致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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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实 施 人 员 一 览 表 格 式 项 目 实 施 人 员 一 览 表所 竞 分 标 : 分 标姓 名 职 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职称 或 者 职 业 资 格或 者 执 业 资 格 证或 者 其 他 证 书 证 书 编 号 参 加 本 单 位工 作 时 间 劳 动 合 同 编 号
注 :1.在 填 写 时 , 如 本 表 格 不 适 合 供 应 商 的 实 际 情 况 , 可 根 据 本 表 格 式 自 行 制 表 填 写 。2.供 应 商 应 当 附 本 表 所 列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盖 公 章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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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文 书 文 件 格 式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 公 司 联 合 体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号 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联 合 体 参 加 单 位 名 称 的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的 货 物 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 相 关 企 业 含 联 合 体 中 的 中 小 企 业 签 订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的 中 小 企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1. 标 的 名 称 , 属 于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行 业 制 造 商 为 企 业 名 称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2. 标 的 名 称 , 属 于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行 业 制 造 商 为 企 业 名 称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以 上 企 业 , 不 属 于 大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为 大 企 业 的 情 形 , 也 不 存 在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情 形 。本 企 业 对 上 述 声 明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章 :
日 期 :注 : 享 受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 46号 规 定 的 中 小企 业 扶 持 政 策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随 成 交 结 果 公 开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中 小 企业 声 明 函 。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填 报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 无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的新 成 立 企 业 可 不 填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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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 单 位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 2017 141 号 的 规 定 , 本 单 位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福 利 性 单 位 , 且 本 单 位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单 位 制 造 的货 物 由 本 单 位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非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单 位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单 位 名 称 盖 章 :日 期 :注 : 请 根 据 自 己 的 真 实 情 况 出 具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 依 法 享 受 中 小 企 业 优惠 政 策 的 ,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公 告 成 交 结 果 时 , 同 时 公 告 其 残 疾 人 福 利 性单 位 声 明 函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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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格式一 质 疑 供 应 商 基 本 信 息 :质 疑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 邮 编 :二 质 疑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质 疑 项 目 的 编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质 疑 事 项 : 磋 商 文 件 磋 商 文 件 获 取 日 期 : 采 购 过 程 成 交 结 果三 质 疑 事 项 具 体 内 容质 疑 事 项 1:事 实 依 据 :
法 律 依 据 :质 疑 事 项 2 四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质 疑 请 求 :请 求 :签 字 签 章 : 公 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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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时 , 应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2.质 疑 供 应 商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质 疑 的 , 质 疑 函 应 按 要 求 列 明 授 权 代 表 的 有关 内 容 , 并 在 附 件 中 提 交 由 质 疑 供 应 商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载 明 代 理 人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代 理 事 项 具 体 权 限 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3.质 疑 函 的 质 疑 事 项 应 具 体 明 确 , 并 有 必 要 的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4.质 疑 函 的 质 疑 请 求 应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5.质 疑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质 疑 函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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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格式一 投 诉 相 关 主 体 基 本 情 况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
被 投 诉 人 1: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被 投 诉 人 2: 相 关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二 投 诉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采 购 项 目 的 名 称 :采 购 项 目 的 编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磋 商 文 件 公 告 : 是 /否 公 告 期 限 :采 购 结 果 公 告 : 是 /否 公 告 期 限 :三 质 疑 基 本 情 况投 诉 人 于 年 月 日 , 向 提 出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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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 , 质 疑 事 项 为 :采 购 人 /代 理 机 构 于 年 月 日 , 就 质 疑 事 项 作 出 了 答 复 /没 有 在 法 定 期限 内 作 出 答 复 。四 投 诉 事 项 具 体 内 容投 诉 事 项 1:事 实 依 据 :法 律 依 据 :投 诉 事 项 2
五 与 投 诉 事 项 相 关 的 投 诉 请 求 :请 求 :签 字 签 章 : 公 章 :日 期 :说 明 :1.投 诉 人 提 起 投 诉 时 , 应 当 提 交 投 诉 书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并 按 照 被 投 诉 人 和 与
投 诉 事 项 有 关 的 供 应 商 数 量 提 供 投 诉 书 副 本 。2.投 诉 人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投 诉 的 , 投 诉 书 应 按 要 求 列 明 授 权 代 表 的 有 关 内容 , 并 在 附 件 中 提 交 由 投 诉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或 者 名 称 代 理 事 项 具 体 权 限 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3.投 诉 书 应 简 要 列 明 质 疑 事 项 , 质 疑 函 质 疑 答 复 等 作 为 附 件 材 料 提 供 。4.投 诉 书 的 投 诉 事 项 应 具 体 明 确 , 并 有 必 要 的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5.投 诉 书 的 投 诉 请 求 应 与 投 诉 事 项 相 关 。6.投 诉 人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投 诉 书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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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合 同 文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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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梯 设 备 买 卖 及安装合同
合 同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甲 方 :乙 方 :签 订 日 期 : 202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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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梯 设 备 买 卖 及 安 装 合 同合 同 编 号 :签 订 地 点 :甲 方 :乙 方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之 规 定 , 就 电 梯 买 卖事 宜 , 经 双 方 协 调 一 致 , 签 订 本 合 同 :一 电 梯 牌 号 型 号 规 格 产 地 数 量 价 格 及 说 明
序 号 品 牌 /产 地 型 号 /规 格 层 /站 /门 设 备 价 安 装 价(元 /台 ) 数 量(台 ) 小 计1 1合 同 总 价 (大 写 ): 元 整 : 元 整说 明 :1.1 总 价 包 含 : 设 备 价 运 输 及 装 卸 费 安 装 及 调 试 费 吊 装 搭 棚 费 壹 年 质保 期 电 梯 报 装 检 验 费 含 质 监 局 验 收 的 一 切 费 用 税 金 。1.2 总 价 不 包 含 : 电 梯 装 修 部 分 土 建 整 改 后 期 土 建 完 善 拉 电 梯 动 力 电 源线 主 机 蹲 座 浇 筑 机 房 钢 丝 绳 孔 洞 防 水 台 阶 门 洞 及 孔 洞 封 堵 底 坑 缓 冲 器 蹲 座 浇筑 安 装 电 梯 产 生 的 水 电 费 。
1.3 税 金 发 票 税 率 为 1%, 若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 则 按 新 政 策 执 行 不 含 税 金额 : , 税 金 : 。1.4 合 同 所 标 货 物 的 技 术 参 数 详 见 附 件 。二 质 量 保 证 :2.1 乙 方 提 供 所 有 设 备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 符 合 政 府 文 件 规 定 的 验 收 要 求 。 如国 家 对 电 梯 有 最 新 标 准 要 求 的 , 按 最 新 标 准 执 行 。2.2 设 备 质 保 期 为 本 合 同 设 备 取 得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验 颁 发 的 验 收 合 格 证 书之 日 起 12 个 月 整 该 质 保 期 是 针 对 电 梯 整 机 设 备 而 言 , 或 设 备 自 实 际 出 厂 之 日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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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 月 整 , 质 保 日 期 按 照 以 先 到 者 为 准 执 行 。2.3 长 时 间 停 梯 风 险 提 示 : 电 梯 安 装 完 成 后 , 非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电 梯 停 用 时 间 过长 两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 可 能 导 致 部 件 老 化 , 运 行 前 需 重 新 进 行 相 关 部 件 检 测 及 维 护 否 则 ,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甲 方 或 使 用 方 自 行 负 责 。2.4 未 经 乙 方 同 意 , 甲 方 因 保 管 搬 运 擅 自 委 托 第 三 方 或 自 行 安 装 包 括 附属 设 备 的 安 装 及 维 修 违 规 操 作 等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电 梯 质 量 问 题 由 甲 方 承 担 , 乙 方可 提 供 有 偿 服 务 。2.5 家 用 电 梯 特 别 约 定 : 家 用 电 梯 仅 供 单 一 家 庭 使 用 , 不 用 报 政 府 部 门 办 理 报装 报 验 手 续 , 甲 乙 双 方 验 收 合 格 即 起 算 设 备 质 保 期 。三 付 款 期 限 付 款 方 式 :
3.1 签 订 合 同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30%作 为 预 付 款 电 梯 安 装 验 收 完 毕 并 取 得 质 监 部 门 的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后 7天 内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总 价 的 67%。 成 交 供 应 商 于 收 到 款 项 后 10 天 内 开 具 相 应 金 额 发 票 给 采 购 人 。 剩 余 3%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 待 质 保 期 结 束 后 7个 工 作 日 内 甲 方 向 乙 方 一 次 性 付 清 。3.2 为 保 证 资 金 安 全 , 甲 方 应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或 支 票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款 项 , 未 经 双方 书 面 确 认 转 账 到 第 三 方 收 款 账 户 以 现 金 或 承 兑 汇 票 等 其 他 方 式 支 付 的 , 产 生 的一 切 法 律 责 任 由 甲 方 承 担 。3.3 甲 方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当 日 向 乙 方 提 供 开 具 发 票 必 需 的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注 册 地址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及 账 号 等 资 料 清 单 并 加 盖 公 章 或 财 务 章 。 乙 方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及合 同 的 全 部 款 项 后 , 向 甲 方 开 具 本 合 同 的 相 应 发 票 。
四 供 货 期 和 安 装 工 期 :自 采 购 人 发 出 通 知 之 日 起 40 日 内 到 货 , 到 货 后 7 日 内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 安 装 调 试完 成 后 20 日 内 取 得 质 监 部 门 的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 取 得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后 5 日 内按 合 同 有 关 约 定 将 相 关 设 备 及 资 料 交 付 采 购 人 。 。五 电 梯 到 货 使 用 移 交 检 验 :5.1 电 梯 货 到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3 日 后 , 甲 方 现 场 如 不 具 备 电 梯 安 装 条 件 的 , 到 货电 梯 由 甲 方 负 责 保 管 防 水 防 盗 防 潮 。 如 上 述 原 因 造 成 储 存 时 间 超 过 三 3个 月 而 导 致 设 备 出 现 损 毁 或 质 量 问 题 的 , 责 任 由 甲 方 承 担 。 储 存 时 间 超 过 六 6 个月 的 , 且 未 在 乙 方 通 知 的 期 限 内 办 理 费 用 结 算 及 提 货 的 , 视 为 甲 方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乙 方 有 权 自 行 处 理 货 物 , 甲 方 已 付 款 项 不 予 退 回 , 同 时 甲 方 仍 应 承 担 因 合 同 解 除 给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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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造 成 的 损 失 。5.2 电 梯 安 装 调 试 完 工 未 通 过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检 验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的 , 电 梯 不 得使 用 甲 方 不 需 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验 收 的 除 外 。5.3 甲 方 支 付 完 本 合 同 全 款 后 7 日 内 , 乙 方 将 随 机 资 料 及 其 他 电 梯 资 料 原 件 移交 甲 方 。5.4 甲 方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完 全 部 款 项 , 乙 方 拥 有 该 合 同 电 梯 的 所 有 权 益 。5.5 本 电 梯 工 程 安 装 调 试 完 工 后 , 甲 方 应 按 乙 方 通 知 , 派 代 表 会 同 乙 方 根 据合 同 中 规 定 的 条 款 技 术 数 据 施 工 图 纸 及 国 家 电 梯 安 装 验 收 标 准 组 织 验 收 。 双 方初 步 验 收 合 格 后 10 日 内 , 甲 方 应 当 报 当 地 政 府 部 门 对 电 梯 设 备 进 行 正 式 验 收 , 由 当地 政 府 部 门 签 署 验 收 合 格 证 。 产 品 验 收 合 格 后 且 甲 方 履 行 合 同 付 款 义 务 后 , 双 方 办 理
电 梯 移 交 手 续 。六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6.1 竣 工 时 , 采 购 人 按 照 制 造 厂 提 供 的 性 能 指 标 及 我 国 有 关 制 造 标 准 验 收 。6.2 质 保 期 内 每 月 上 门 不 低 于 两 次 检 查 清 洁 除 尘 调 整 。6.3 质 保 期 内 维 修 人 员 24小 时 服 务 , 接 到 用 户 故 障 通 知 后 , 1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 ,一 般 故 障 不 超 过 2小 时 , 重 大 故 障 不 超 过 48小 时 修 复 。七 双 方 责 任 一 甲 方 责 任 :7.1.1 货 到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5日 前 , 提 供 符 合 电 梯 安 装 施 工 所 有 条 件 。7.1.2 按 乙 方 提 供 井 道 布 置 图 , 设 置 合 格 的 预 留 孔 门 洞 机 房 及 机 房 通 道
吊 钩 机 房 电 源 乙 方 提 供 技 术 指 导 。7.1.3 负 责 电 梯 井 道 的 土 建 工 作 包 括 门 套 灯 箱 外 呼 盒 的 装 修 回 填 主 机蹲 座 浇 筑 控 制 柜 底 座 底 坑 缓 冲 器 蹲 座 浇 筑 向 乙 方 提 供 难 以 携 带 的 安 装 起 重工 具 现 场 安 装 使 用 的 少 量 土 建 材 料 包 括 水 泥 沙 石 钢 筋 电 梯 安 装 后 的 修 补及 土 建 余 尾 工 程 。 由 于 甲 方 原 因 , 产 生 二 次 搬 运 电 梯 货 物 费 用 的 , 由 甲 方 负 责 。7.1.4 无 偿 提 供 施 工 用 电 , 并 把 电 力 电 源 线 三 相 交 流 380V 照 明 电 源 单 相交 流 220V 接 至 机 房 电 梯 电 箱 需 有 接 地 保 护 。7.1.5 在 安 装 期 间 向 乙 方 无 偿 提 供 保 管 电 梯 零 部 件 临 时 存 放 用 房 , 并 做 好 相 应的 保 管 工 作 防 水 防 盗 防 潮 。7.1.6 负 责 协 助 乙 方 到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安 装 前 和 完 工 后 的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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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7.1.7 乙 方 在 安 装 过 程 中 , 未 经 验 收 合 格 取 得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标 志 前 , 甲 方不 得 使 用 未 完 工 的 电 梯 设 备 。7.1.8 甲 方 指 定 施 工 负 责 人 为 注 明 :若 不 能 提 供 , 则 默 认 签 订 合同 的 经 办 人 为 施 工 负 责 人 , 负 责 签 署 相 关 文 件 及 乙 方 与 土 建 等 其 他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交叉 作 业 时 的 协 调 工 作 如 施 工 负 责 人 变 更 , 甲 方 应 重 新 出 具 授 权 委 托 的 证 明 给 予 乙 方备 案 。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 甲 方 提 供 盖 章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给 乙 方 。7.1.9 电 梯 验 收 合 格 并 取 得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标 志 后 , 甲 方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付 清款 项 , 并 与 乙 方 办 理 电 梯 移 交 手 续 。7.1.10 甲 方 如 需 聘 请 监 理 公 司 进 行 现 场 施 工 监 理 的 ,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7.1.11 为 乙 方 施 工 提 供 便 利 并 负 责 协 调 施 工 周 边 邻 里 关 系 , 负 责 协 调 物 业 以 及小 区 其 他 业 主 的 关 系 , 并 负 责 协 调 施 工 设 备 及 材 料 进 场 的 交 通 道 路 , 并 在 小 区 内 找 好建 筑 垃 圾 的 堆 放 区 , 因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 。 甲 方 免 费 提 供 电 梯 设 备 及 建 筑 材 料的 堆 放 场 地 , 设 备 及 建 筑 材 料 保 管 责 任 由 甲 方 负 责 。7.1.12 乙 方 申 请 备 案 过 程 中 若 需 要 甲 方 提 供 身 份 证 及 房 产 证 的 , 甲 方 需 配 合 乙方 , 共 同 完 成 备 案 过 程 。7.1.13 甲 方 全 力 配 合 乙 方 及 时 申 报 政 府 专 项 补 贴 , 确 保 政 府 专 项 补 贴 申 领 到 位 酌 情 删 减 。7.1.14 电 梯 完 成 交 付 后 , 甲 方 应 及 时 为 加 装 电 梯 购 买 电 梯 安 全 责 任 保 险 。7.1.15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 为 维 护 电 梯 的 安 全 运 行 , 甲 方 需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直 接 用 户 资 料 及 电 梯 安 装 地 址 的 准 确 性 , 如 发 生 变 更 时 , 甲 方 应 于 变 更 后 五 日 内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甲 方 应 确 保 本 合 同 的 电 梯 由 乙 方 或 乙 方 委 托 授 权 的 单 位 进 行 维 护保 养 特 指 公 共 交 通 领 域 电 梯 。 否 则 , 所 引 发 的 责 任 由 甲 方 承 担 。 二 乙 方 责 任 :7.2.1 合 同 签 订 定 之 日 起 , 3日 内 向 甲 方 提 供 井 道 布 置 图 , 并 负 责 井 道 整 改 技 术指 导 。7.2.2 负 责 对 电 梯 报 装 报 检 机 械 及 电 器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移 交 随 机 资 料 。7.2.3 代 理 甲 方 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电 梯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电 梯 报 装 报 验 竣 工 手续 并 承 担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电 梯 主 管 部 门 收 取 的 相 关 费 用 。7.2.4 在 施 工 期 间 遵 守 甲 方 有 关 制 度 。7.2.5 工 程 所 需 材 料 工 具 除 本 合 同 规 定 由 甲 方 负 责 外 , 其 余 由 乙 方 负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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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乙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安 全 问 题 由 乙 方 负 责 。7.2.7 乙 方 有 权 对 电 梯 专 业 安 装 及 售 后 维 护 进 行 专 业 分 包 。八 违 约 责 任 :8.1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后 , 除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外 , 任 何 一 方 自 行 取 消 合 同 , 须 按 合同 总 价 的 30%赔 偿 对 方 。8.2 乙 方 逾 期 交 货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每 日 按 合 同 总 价 千 分 之 二 计 算 。8.3 乙 方 逾 期 完 工 完 工 不 含 工 厂 调 试 及 质 监 验 收 时 间 , 每 逾 期 一 日 , 按 工程 总 价 千 分 之 二 向 甲 方 偿 付 违 约 金 。8.4 如 甲 方 未 按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款 项 , 按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外 , 电 梯 所 有 权 归 乙方 , 乙 方 有 权 不 移 交 电 梯 设 备 及 相 关 资 料 并 保 留 有 暂 停 电 梯 运 行 的 权 利 。 甲 方 未 按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款 项 30 日 内 , 甲 方 需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为 按 照 现 行 民 法 典 最 高 赔 付 额 度执 行 。 若 甲 方 逾 期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付 款 义 务 , 应 按 照 逾 期 支 付 期 间 中 国 人 民 银 行授 权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月 发 布 的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的 四 倍 , 计 算 逾 期 资金 占 用 损 失 。8.5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 为 保 证 用 梯 安 全 , 在 未 正 式 移 交 前 , 甲 方 不 得 擅 自 使用 电 梯 设 备 , 否 则 需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正 式 移 交 前 , 乙 方 需 对 甲 方 擅 自使 用 的 电 梯 进 行 安 全 检 测 , 甲 方 应 按 擅 自 使 用 天 数 支 付 检 测 费 用 按 天 300元 /台 计 。8.6 本 合 同 生 效 起 , 如 任 何 一 方 违 约 , 守 约 方 为 维 护 权 益 向 违 约 方 追 偿 的 诉 讼费 执 行 费 律 师 费 公 证 费 鉴 定 费 保 全 保 险 费 差 旅 费 等 一 切 费 用 由 违 约 方 承担 。
九 索 赔 :9.1 乙 方 提 供 给 甲 方 的 电 梯 与 本 合 同 的 规 格 质 量 不 符 的 , 乙 方 负 有 完 全 责 任 ,甲 方 应 于 规 定 的 检 验 安 装 调 试 和 验 收 测 试 期 内 或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提 出 索 赔 。 乙 方 应按 甲 方 同 意 的 下 述 一 种 或 多 种 方 法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9.2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拒 收 货 物 并 把 被 拒 收 货 物 的 金 额 以 合 同 规 定 同 类 货 币 付 给 甲方 , 乙 方 负 担 发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费 用 , 包 括 利 息 银 行 费 用 运 输 和 保 险 费 检 验 费 仓 储 和 装 卸 费 以 及 保 护 被 拒 绝 物 所 需 要 的 其 它 必 要 费 用 。9.3 根 据 货 物 的 疵 劣 受 损 程 度 以 及 甲 方 遭 受 损 失 的 金 额 , 经 双 方 同 意 降 低 货 物价 格 。9.4 更 换 有 缺 陷 的 零 件 部 件 和 设 备 , 或 修 理 缺 陷 部 分 , 以 达 到 合 同 规 定 的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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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质 量 和 性 能 , 乙 方 承 担 一 切 费 用 和 风 险 并 负 担 甲 方 遭 受 的 一 切 直 接 损 失 。 同 时 乙方 应 相 应 延 长 被 更 换 货 物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9.5 如 果 甲 方 提 出 索 赔 通 知 后 30日 内 乙 方 未 能 予 以 答 复 , 该 索 赔 应 视 为 逾 期 被乙 方 接 受 , 如 果 乙 方 接 到 甲 方 提 出 索 赔 通 知 的 30 日 内 或 甲 方 同 意 更 长 一 些 时 间 内 ,未 能 按 甲 方 同 意 的 上 述 一 种 方 式 处 理 索 赔 事 宜 , 甲 方 将 从 未 付 的 合 同 金 额 中 扣 回 索 赔金 额 , 同 时 保 留 进 一 步 索 赔 的 权 利 。十 解 决 纠 纷 的 方 式 : 双 方 发 生 纠 纷 ,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 提 请 乙 方 所 在 地 人 民法 院 裁 决 。十 一 与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附 件 :附 件 一 : 技 术 规 格 表 及 功 能 表 附 件 二 : 电 梯 轿 厢 操 控 箱 外 呼 面 板 效 果 图
附 件 三 : 资 信 文 件 十 二 合 同 有 效 期 :12.1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至 质 保 期 满 时 12.2 如 本 合 同 采 用 电 子 签 章 形 式 签 署 , 甲 乙 双 方 均 承 认 电 子 签 章 的 法 律 效 力 ,并 一 致 同 意 若 因 电 子 合 同 履 行 产 生 纠 纷 , 就 本 合 同 的 签 订 形 式 以 及 签 订 过 程 中 产 生 的电 子 证 据 双 方 均 不 得 提 出 异 议 , 且 该 证 据 可 直 接 作 为 纠 纷 处 理 依 据 。十 三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 各 执 二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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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盖 章 单 位 名 称地 址法 定 代 表 人开 户 银 行帐 号经 办 人 电 话签 订 日 期 : 2023 年 月 日
甲 方 盖 章 单 位 名 称地 址法 定 代 表 人开 户 银 行账 号国 税 编 号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传 真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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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电 梯 技 术 规 格 表电 梯 序 号 楼 号 及 台 数 序 号 楼 号 1 台 数 1电 梯 名 称 或 用 途主 要 参 数 电 梯 型 号额 定 载 重 kg额 定 速 度 m/s层 /站 /门驱 动 方 式制 作 标 准电 源
电 梯 井 道 井 道 平 面 尺 寸 宽 深 , mm底 坑 深 度 (mm)顶 层 高 度 (mm)提 升 高 度 (mm)井 道 总 高 (mm)机 房 机 房 尺 寸 宽 深 净 高 ,mm轿 厢 尺 寸 及装 饰 轿 厢 内 尺 寸 宽 深 ,mm轿 厢 装 饰轿 顶 或 吊 顶 装 饰轿 厢 地 板 装 饰轿 厢 净 高 (mm)附 加 装 饰 重 量 kg轿 厢 其 余 装 饰 要 求
开 门 及 装 饰 开 门 型 式 单 双 开 门 开 门 方 式 中 分 双 扇 中 分 四 扇 旁开 双 扇 开 门 方 向 厅 外 看 及 数 量开 门 尺 寸 宽 高 ,mm轿 门 装 饰层 门 装 饰 首 层 层 门 装 饰 其 余 层 门 套 型 式 及 装 饰 首 层 门 套 型 式 及 装 饰 其 余 层 层 站 显 示 操 纵 箱 型 号召 唤 箱 型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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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层 显 示基 站电 梯 基 本 功 能
选 配 功 能 //无 障 碍 /选 配 功 能 /其 余 约 定 /此 技 术 规 格 仅 供 参 考 , 实 际 以 现 场 井 道 数 据 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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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 电 梯 轿 厢 操 纵 箱 效 果 图附 件 三 : 资 信 文 件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联系人:郝工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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