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长沙市空气质量标准化街镇站建设芙蓉区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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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GK-202*****003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安徽安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空气质量标准化街镇站建设(芙蓉区)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202*****003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长沙市空气质量标准化街镇站建设(芙蓉区)项目 环境监测仪器及综合分析装置详见附件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玖佰贰拾贰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PM2.5颗粒物浓度监测仪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LGH-01E

9

*******

2

PM10颗粒物浓度监测仪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LGH-01B

9

*******

3

氮氧化物分析仪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LGH-220

9

*******

4

臭氧分析仪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LGH-240

9

******

5

动态气体校准仪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LGH-01F

9

*******

6

零气发生器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LGH-01Z

9

******

7

气象五参数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LGH-01C

9

******

8

系统配套辅助设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LGH-200

9

******

9

数据采集传输系统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定制

9

******

10

监测站房及辅助设施(配备站房一体化设施)

其他构筑物工程施工

定制

9

******

11

比对站房及附属设施

其他构筑物工程施工

定制

1

******

12

上述报价中含蓝盾β射线法PM2.5大气颗粒物监测仪测控软件V1.0,9套价格合计******.00元;

上述报价中含蓝盾PM10监测仪测控软件V1.0,9套价格合计******.00元;

上述报价中含蓝盾氮氧化物分析仪软件V1.0,9套价格合计******.00元;

上述报价中含蓝盾臭氧分析仪软件V1.0,9套价格合计******.00元;

上述报价中含蓝盾LGH-01F动态校准仪软件V1.0,9套价格合计******.00元;

上述报价中含蓝盾气象仪测控软件V1.0,9套价格合计*****.00元。

合同金额小写:*******元,大写:玖佰贰拾贰万元整(本价款为含税价,不再另行支付任何税费)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质保期一年,质保期从验收通过之日起算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送货上门并进行安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项目竣工验收后2023年度内,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2024年度内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2025年度内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安徽安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06146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2.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2.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4在施工建设前,乙方要组织对站房所在建筑进行承重检测,检测达标方可施工,确保建筑安全,并承担相关检测费用。

5.2.5乙方在建设过程中,如对建筑物楼顶的防水、隔热等设施造成破坏,需修复到位,不影响原使用功能。

5.2.6为确保项目建成后的设备维护、数据分析及与业主单位的沟通协调,需安排专人1名专职进行数据分析等服务,服务时间为3年(36个月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5.3.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5.3.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5.3.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4项目验收

乙方原则上应在签订正式合同后60天内完成项目建设及设备调试工作,3个月内完成技术验收工作(具体验收时间根据长沙市市级环境部门安排统筹)。站房按要求建成,仪器设备安装完毕并且通过调试和性能测试后,本项目需参与由长沙市蓝天办组织,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会同长沙监测中心分区县(市)进行的技术验收,确保站点符合标准要求。具体如下:

5.4.1资料准备:街镇站建成后,乙方需根据相关要求,汇总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站点建设基本情况(含站点信息、周边环境、仪器的数量、品牌型号及编号和安装情况等)、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安装调试报告(包括比对调试)、气态污染物自动监测仪器安装调试报告、试运行报告、仪器参数设置情况等内容。

5.4.2现场审查:乙方需主导完成现场审查、专家审核等涉及技术验收的各项具体工作。

5.4.3本项目按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内容,通过市级环境部门验收(如有验收整改内容,需整改完毕),并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出具验收合格单(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如果市级环境部门验收有专家反馈意见,甲方不再另行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验收,仅核对项目建设内容并盖章确认,否则需组织专家验收)。

5.4.4本项目如未通过市级环境部门验收(如出现无市级环境部门验收的情况,由甲方直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验收)或建设内容未达到本采购需求之规定,项目不予验收,待整改完善后再行组织,乙方拒绝整改或者在整改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或虽经整改但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因此承担责任的,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乙方全额追偿;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许可或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6.3.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8.2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7.1.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1.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7.2.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2.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2.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若甲方选择终止全部合同,则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2.4如无合理事由,甲方不按合同规定付款,按每逾期1日,甲方支付给乙方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但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部所列地址为各种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诉讼文书等)送达地址,一方地址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相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芙蓉区东屯渡街道浏阳河大道亭子港泵站(水云间高尔夫俱乐部往北50米)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安徽省合肥市华亿科学园C座4楼
法定代理人: 许杰 法定代理人: 钱江
委托代理人: 刘清霖 委托代理人: 马超
电话: 0731-84683341 电话: 0551-65337307
传真: 0731-84683110 传真: 0551-65337307



标签: 空气质量 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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