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农业农村局长沙县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试点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长沙县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试点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JZ-202*****003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长沙县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试点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3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长沙县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试点项目 其他保险服务肉牛(含能繁母牛,不含奶牛)2000******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伍万陆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长沙县肉牛(含能繁母牛,不含奶牛)

金额明细:保险金额:*****元/头

保险费率:3.22%

保险费:483元/头,其中养殖户自缴保费105元/头,县财政补贴378元/头。

保险费最终据实结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7-15 —— 2024-07-14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对长沙县肉牛养殖户、养殖企业进行逐个承保,出具保险单。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合同保险费根据保险费率及实际购买保险的肉牛数量据实结算。

支付约定:乙方按要求完成长沙县肉牛养殖户承保任务,经甲方验收合格后60日内支付县财政补贴资金。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190*****09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照《长沙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县政策性肉牛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相关要求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照《长沙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县政策性肉牛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相关要求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长沙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县政策性肉牛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相关要求执行。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合同期内,因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合同内容可以作相应的调整。

(2)合同期内,因不可测因素而发生重大事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运城大厦18-19楼
法定代理人: 石争 法定代理人: 胡湘泽
委托代理人: 毛光辉 委托代理人: 牛亚敏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0731-********

附件列表
  1. 中标通知书.pdf



标签: 肉牛 保险 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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