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贷款借款合同适用于“个人客户银税快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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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本 号 : 2023 年 3 月 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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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 环 贷 款 借 款 合 同 适 用 于 个 人 客 户 银 税 快 贷 业 务 通 用 条 款立 约 人 :甲 方 : 贷 款 人 名 称 见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一乙 方 : 借 款 人 姓 名 见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一乙 方 因 经 营 需 求 , 向 甲 方 申 请 循 环 借 款 双 方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有 关 规定 , 经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合 同 。 第 一 条 借 款 额 度
1. 本 合 同 项 下 循 环 借 款 额 度 见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二 。2. 循 环 借 款 额 度 依 据 乙 方 资 信 企 业 纳 税 情 况 如 有 经 营 情 况 等 多 因 素 由 甲 方审 批 给 出 最 终 额 度 。借 款 额 度 是 在 借 款 期 限 内 乙 方 可 以 提 取 的 最 高 借 款 额 度 。 乙 方 在 借 款 期 限 内 可 以 在 借 款额 度 内 循 环 提 取 借 款 , 但 是 在 借 款 期 限 内 的 任 何 时 点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偿 还 的 贷 款 本 金 余 额 均不 得 超 过 借 款 额 度 。 第 二 条 借 款 期 限乙 方 使 用 上 述 循 环 借 款 额 度 的 期 限 见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三 。第 三 条 借 款 利 率
本 合 同 项 下 借 款 利 率 见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五 。第 四 条 借 款 的 用 途本 合 同 项 下 循 环 贷 款 用 途 见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四 。乙 方 不 得 将 借 款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用 于 约 定 用 途 以 外 的 用 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不 得 将 借 款用 于 股 本 权 益 性 投 资 或 借 贷 , 不 得 以 借 款 作 为 注 册 资 本 金 注 册 验 资 和 增 资 扩 股 不 得 违 反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将 借 款 用 于 股 权 股 票 基 金 期 货 债 券 外 汇 贵 金 属 以 及 各 类 理 财 产 品及 /或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等 投 资 不 得 将 借 款 用 于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的 产 品 和 项 目 不 得 将 借 款 用 于 违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项 目 等 不 得 将 借 款 用 于 国 家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领 域 和 用 途 不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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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 借 款 用 于 购 置 不 动 产 支 付 购 房 首 付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开 发 及 归 还 已 有 房 屋 贷 款 。第 五 条 提 款1. 提 款 程 序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 乙 方 可 在 循 环 借 款 期 限 内 向 甲 方 提 出 借 款 额 度 申 请 , 双 方 无 须 另行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1) 乙 方 每 次 提 款 须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通 过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向 甲 方 提 出 提 款 申 请 ,甲 方 审 核 同 意 后 同 意 放 款 的 , 甲 方 按 约 定 将 相 应 资 金 划 至 乙 方 在 甲 方 开 立 的 账 户或 受 托 支 付 账 户 , 具 体 约 定 见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八 。 甲 方 完 成 上 述 手 续 后 , 视 为 已 向乙 方 发 放 贷 款 , 并 且 视 为 乙 方 已 收 妥 贷 款 。(2) 提 款 申 请 一 经 提 交 ,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单 方 面 撤 销 。
2. 提 款 方 式 :(1) 提 款 申 请 中 的 借 款 日 期 金 额 利 率 与 借 款 凭 证 不 一 致 时 , 以 借 款 凭 证 记 载 的 为准 。(2) 每 次 提 款 最 低 金 额 见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七 。(3) 每 次 提 款 的 使 用 期 限 的 约 定 见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七 。(4) 乙 方 可 以 通 过 电 子 渠 道 自 主 办 理 本 合 同 项 下 提 取 借 款 的 申 请 手 续 。(5)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一 定 期 限 内 乙 方 未 进 行 任 何 提 款 的 , 甲 方 有 权 取 消 给 予 乙 方 的 循环 借 款 额 度 。 该 期 限 见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七 。第 六 条 放 款 条 件
1. 乙 方 未 满 足 下 列 任 何 条 件 的 ,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乙 方 的 提 款 申 请 , 并 有 权 不 予 发 放 借款 , 但 乙 方 满 足 下 列 所 有 提 款 条 件 并 不 构 成 甲 方 必 须 向 乙 方 发 放 借 款 的 义 务 , 甲方 仍 然 有 权 根 据 自 己 的 合 理 判 断 , 决 定 是 否 向 乙 方 发 放 借 款 。 如 甲 方 决 定 不 发 放贷 款 , 甲 方 无 需 承 担 由 此 给 本 合 同 其 他 方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1) 乙 方 已 按 甲 方 的 要 求 在 甲 方 处 开 立 账 户 (2) 乙 方 已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文 件 和 信 息 , 且 甲 方 认 为 该 资 料 文 件 和 信息 的 内 容 符 合 甲 方 的 放 款 要 求 , 本 条 款 项 下 甲 方 要 求 提 供 的 材 料 文 件 均 应 为 真 实 完 整 及 最 新 的 文 件 (3) 乙 方 未 违 反 或 未 可 能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4) 若 甲 方 要 求 的 , 乙 方 按 甲 方 要 求 签 订 有 关 借 款 资 金 监 管 的 监 管 协 议 。2. 乙 方 经 由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等 电 子 渠 道 自 助 提 款 形 成 的 电 子 借 据 视 为 借 款凭 证 。 贷 款 从 甲 方 账 户 划 出 即 视 为 甲 方 的 贷 款 义 务 履 行 完 毕 , 划 出 日 即 为 实 际 放
款 日 , 甲 方 放 款 时 , 因 贷 款 资 金 跨 行 或 异 地 划 付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除 甲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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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过 错 外 , 错 划 无 法 划 入 指 定 账 户 产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 不 影 响 其 履行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所 有 义 务 。3.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的 循 环 借 款 额 度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按 年 进 行 定 期 复 评 。 如 因 监 管政 策 变 动 乙 方 资 信 下 降 等 原 因 导 致 复 评 额 度 低 于 本 合 同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二 所 列 额度 的 ,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根 据 复 评 后 的 额 度 发 放 贷 款 。第 七 条 借 款 的 支 付1. 受 托 支 付(1) 受 托 支 付 要 求 见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八 。(2) 对 于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采 用 受 托 支 付 方 式 发 放 贷 款 资 金 的 , 甲 方 有 权 在 贷 款 资 金发 放 前 审 核 支 付 对 象 支 付 金 额 等 信 息 是 否 和 相 关 的 商 务 合 同 相 符 , 是 否 符 合 借
款 合 同 的 约 定 并 有 权 审 核 乙 方 相 关 交 易 资 料 是 否 符 合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条 件 以 及 乙方 是 否 满 足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的 提 款 条 件 。甲 方 仅 对 乙 方 提 供 的 资 料 进 行 审 核 , 且 有 权 根 据 审 核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进 行 乙 方 申 请的 支 付 , 如 甲 方 决 定 不 同 意 支 付 , 甲 方 无 需 承 担 由 此 给 乙 方 及 其 他 方 造 成 的 任 何损 失 。2. 自 主 支 付(1) 自 主 支 付 要 求 见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九 。(2) 对 于 采 用 自 主 支 付 方 式 发 放 的 贷 款 资 金 , 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的 要 求 定 期 报 告 或 告 知甲 方 贷 款 资 金 的 支 付 情 况 。(3) 对 于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采 用 自 主 支 付 方 式 发 放 贷 款 资 金 的 , 甲 方 有 权 检 查 贷 款 资金 支 付 情 况 , 并 通 过 账 户 分 析 凭 证 查 验 现 场 调 查 等 甲 方 认 为 合 适 的 方 式 核 查贷 款 支 付 是 否 符 合 约 定 用 途 。
3. 乙 方 向 甲 方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1) 其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有 效 (2) 其 应 配 合 甲 方 进 行 贷 款 支 付 管 理 贷 后 管 理 及 相 关 检 查 (3) 如 发 生 影 响 其 偿 债 能 力 的 重 大 不 利 事 项 时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4. 无 论 采 取 何 种 支 付 方 式 , 在 下 列 情 形 下 , 甲 方 无 需 对 乙 方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 因 乙 方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不 真 实 不 准 确 不 完 整 或 无 效 而 导 致 甲 方 未 及 时 完 成 支付 的 (2) 因 甲 方 执 行 个 人 贷 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而 导 致 甲 方 未 及 时完 成 支 付 的 (3) 任 何 其 他 因 非 甲 方 的 原 因 而 导 致 未 能 完 成 支 付 的 。5. 如 贷 款 采 用 受 托 支 付 的 方 式 进 行 支 付 , 交 易 对 象 的 账 户 由 乙 方 在 提 款 日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提 供 给 甲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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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条 借 款 偿 还1. 乙 方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方 式 和 结 息 日 见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六 。2. 乙 方 须 于 每 一 结 息 日 次 日 付 息 。 如 借 款 凭 证 记 载 的 借 款 本 金 的 最 后 一 次 偿 还 日 不在 结 息 日 , 则 未 付 利 息 应 利 随 本 清 。乙 方 应 当 于 每 个 付 息 日 及 /或 还 款 日 的 中 午 12:00 含 之 前 存 入 相 应 的 还 款 资 金 ,同 时 乙 方 正 式 授 权 甲 方 于 每 个 付 息 日 及 /或 还 款 日 当 天 直 接 从 该 账 户 中 扣 收 当 期应 还 借 款 本 金 利 息 和 其 它 款 项 。 如 账 户 余 额 不 足 扣 收 的 , 乙 方 授 权 甲 方 自 逾 期之 日 起 , 直 接 从 上 述 账 户 及 乙 方 在 甲 方 系 统 内 开 立 的 任 何 账 户 资 金 中 扣 收 逾 期 的借 款 本 金 利 息 和 相 应 的 罚 息 复 利 及 其 他 款 项 , 直 至 清 偿 日 止 。 扣 划 所 得 款 项不 足 以 清 偿 乙 方 全 部 债 务 时 , 甲 方 有 权 决 定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的 顺 序 扣 减 乙 方 在 本 合同 下 相 应 的 付 款 义 务 。 扣 划 所 得 款 项 与 需 抵 偿 的 债 务 币 种 不 一 致 的 , 甲 方 有 权 按扣 划 日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确 定 的 汇 率 折 算 为 抵 偿 债 务 的 金 额 。
第 九 条 提 前 还 款1.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 乙 方 可 提 前 还 款 。2. 提 前 还 款 部 分 按 通 用 条 款 第 三 条 约 定 的 利 率 和 实 际 占 用 天 数 计 收 利 息 。3. 乙 方 提 前 还 款 的 , 还 款 时 的 还 款 方 式 见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十 一 。4. 本 合 同 项 下 任 一 单 笔 提 款 后 的 特 定 期 限 内 , 乙 方 不 得 就 该 笔 提 款 申 请 提 前 还 款 ,该 笔 提 款 后 的 期 限 见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十 一 。第 十 条 担 保本 合 同 项 下 担 保 条 款 见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十 三 。
第 十 一 条 借 款 罚 息乙 方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期 限 足 额 归 还 借 款 本 金 或 利 息 的 包 括 被 甲 方 宣 布 全 部 或 部 分 提 前 到期 的 借 款 本 金 和 利 息 或 甲 方 要 求 提 前 收 回 的 本 金 或 利 息 , 自 逾 期 之 日 起 按 逾 期 贷 款 罚 息 利 率计 收 罚 息 , 直 至 本 息 清 偿 为 止 。 逾 期 贷 款 罚 息 利 息 见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十 二 。乙 方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用 途 使 用 借 款 的 , 甲 方 对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使 用 部 分 从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用 途使 用 之 日 起 , 按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用 途 使 用 借 款 的 罚 息 利 率 计 收 利 息 , 直 至 本 息 清 偿 为 止 。 未 按 约定 用 途 使 用 借 款 的 罚 息 利 息 见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十 二 。第 十 二 条 贷 款 提 前 到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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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甲 方 有 权 宣 布 借 款 提 前 到 期 , 和 /或 有 权 立 即 收 回 全 部 已 发 放 的 借款 及 行 使 相 关 担 保 权 利 。1.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二 十 条 所 做 的 声 明 与 保 证 不 真 实 不 准 确 不 完 整 或 无效 的 2.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任 何 义 务 , 或 乙 方 明 确 表 示 或 以 自 己 的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合同 义 务 3. 乙 方 没 有 按 期 足 额 支 付 借 款 的 本 金 或 利 息 4. 乙 方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用 途 使 用 借 款 5. 乙 方 违 反 其 与 甲 方 或 其 他 第 三 人 所 签 订 的 其 他 类 似 合 同 , 或 者 因 该 类 合 同 产 生 争议 而 进 行 诉 讼 或 仲 裁 6. 乙 方 死 亡 被 宣 告 死 亡 失 踪 被 宣 告 失 踪 或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后 无 继 承 人 财产 代 管 人 或 受 馈 赠 人 , 或 其 法 定 继 承 人 财 产 代 管 人 受 馈 赠 人 拒 绝 或 怠 于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7.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十 三 条 第 10 款 所 列 应 通 知 的 任 何 事 项 之 一 实 际 发 生 , 甲 方 认为 将 影 响 其 债 权 的 安 全 8. 危 及 或 可 能 危 及 甲 方 债 权 安 全 的 其 他 情 形 9.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三 条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 在 取 得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后 , 有 权 将 本 合 同 项 下 债 务 向 第 三 人 转 移 2. 应 当 如 实 提 供 甲 方 要 求 提 供 的 文 件 资 料 , 以 及 所 有 开 户 行 账 号 及 存 贷 款 余 额 情 况 ,并 配 合 甲 方 的 调 查 审 查 和 检 查
3. 应 当 及 时 向 甲 方 提 供 乙 方 住 所 通 信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就 业 状 况 等 的 最 新 变 更 4. 应 当 遵 循 甲 方 与 办 理 贷 款 业 务 相 关 的 业 务 制 度 及 操 作 惯 例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接 受 甲方 对 其 使 用 信 贷 资 金 情 况 和 财 务 状 况 信 用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 及 时 提 供 甲 方 要 求的 一 切 文 件 资 料 及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文 件 资 料 和 信 息 的 真 实 完 整 准 确和 有 效 性 5. 应 当 按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用 途 使 用 借 款 并 向 甲 方 及 时 提 供 与 用 途 有 关 的 证 明 , 不 应 将本 合 同 项 下 借 款 挪 作 他 用 6. 应 当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按 时 足 额 偿 还 借 款 本 金 和 利 息 7. 未 经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不 得 向 本 合 同 外 的 任 何 第 三 人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8. 乙 方 出 售 赠 与 出 租 出 借 转 移 抵 押 质 押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其 重 要 资 产 资 产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日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 并 且 在 清 偿 本 合 同 项下 借 款 本 息 或 提 供 甲 方 认 可 的 还 款 方 案 及 担 保 前 不 应 采 取 上 述 行 动
9. 乙 方 应 当 在 下 列 事 项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的 七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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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乙 方 涉 及 重 大 诉 讼 劳 动 仲 裁 仲 裁 案 件 , 或 者 主 要 资 产 被 采 取 了 财 产 保 全 等 强制 措 施 (2) 签 署 对 其 财 务 状 况 或 信 用 状 况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合 同 (3) 乙 方 的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或 发 生 对 乙 方 财 务 状 况 信 用 状 况 或 偿 债能 力 有 负 面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件 。10. 乙 方 保 证 并 承 诺 , 其 与 本 合 同 相 关 的 交 易 行 为 均 为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 其 向 交 易 对 象支 付 的 交 易 价 款 符 合 市 场 公 允 价 格 , 不 存 在 且 不 会 出 现 以 虚 假 方 式 或 非 法 手 段 套取 本 合 同 下 甲 方 贷 款 的 情 况 , 该 等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乙 方 或 相 关 方 向 甲 方 提 供虚 假 或 无 效 资 料 进 行 虚 假 陈 述 串 通 提 高 交 易 价 格 虚 构 交 易 行 为 以 各 种 形式 掩 盖 其 真 实 交 易 目 的 等 。 若 甲 方 认 为 乙 方 可 能 存 在 前 述 情 形 的 , 乙 方 应 根 据 甲方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资 料 并 作 出 充 分 的 说 明 以 证 明 其 不 存 在 前 述 情 形 。11. 乙 方 承 诺 , 如 其 提 供 的 材 料 信 息 文 件 不 真 实 不 完 整 不 合 法 或 不 完 整 的 ,甲 方 有 权 宣 布 贷 款 提 前 到 期 , 降 低 或 取 消 授 信 额 度 , 采 取 一 种 或 多 种 违 约 措 施 ,
并 追 究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12.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提 供 申 请 材 料 身 份 信 息 等 资 料 , 并 确 保 相 关 资 料 的 真 实性 完 整 性 合 规 性 。 当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资 料 发 生 变 更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修改 或 在 甲 方 提 供 的 渠 道 进 行 修 改 。 如 因 乙 方 提 供 资 料 不 真 实 不 完 整 不 合 规 或未 及 时 更 新 已 变 更 的 资 料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13. 乙 方 涉 嫌 洗 钱 恐 怖 融 资 涉 及 有 权 机 构 或 组 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联 合 国 等 制 裁时 , 甲 方 有 权 中 止 或 终 止 向 乙 方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14. 乙 方 同 意 按 照 监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配 合 甲 方 开 展 尽 职 调 查 , 包 括 提 供 有 效 的 证件 和 证 明 材 料 答 复 相 应 的 问 题 。 若 在 核 实 中 发 现 相 关 异 常 情 形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乙 方 进 一 步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中 止 或 终 止 向 乙 方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等 控 制 措 施 。第 十 四 条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与 借 款 有 关 的 资 料 。2.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按 期 归 还 借 款 本 息 。3. 有 权 了 解 乙 方 及 其 家 庭 的 收 入 财 产 负 债 情 况 及 还 款 计 划 。4. 有 权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个 人 信 用 征 信 系 统 查 询 及 提 供 乙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信 用 情 况 ,且 不 必 再 行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如 未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按 期 归 还 贷 款 本 息的 , 甲 方 有 权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要 求 ,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库 报 送 该 笔 贷 款 的 逾 期 信 息 。5. 有 权 监 督 乙 方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用 途 使 用 借 款 。6. 有 权 直 接 从 乙 方 的 账 户 上 划 收 借 款 本 金 和 利 息 及 其 他 款 项 , 且 无 需 另 行 通 知 乙 方或 征 得 乙 方 同 意 。7. 扣 划 所 得 款 项 不 足 清 偿 乙 方 全 部 债 务 的 , 甲 方 有 权 选 择 各 项 债 务 的 清 偿 顺 序 。8. 在 乙 方 发 生 债 权 债 务 转 让 行 为 时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清 偿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借 款 本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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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其 它 一 切 有 关 费 用 , 或 将 本 合 同 项 下 所 有 债 务 落 实 到 甲 方 同 意 接 受 的 受 让 人 名下 。9.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约 定 , 或 者 出 现 其 他 甲 方 认 为 足 以 影 响 借 款 安 全 的 不 利 行为 或 情 形 的 , 甲 方 可 以 停 止 发 放 借 款 和 /或 提 前 收 回 借 款 项 下 的 本 息 费 用 。10. 有 权 行 使 法 律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11. 在 乙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并 符 合 甲 方 提 出 的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条 件 向 乙 方 发 放 贷 款 。12. 应 当 对 乙 方 的 财 产 收 入 情 况 保 密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者 除 外 。第 十 五 条 费 用 条 款乙 方 到 期 未 偿 还 借 款 本 息 , 甲 方 为 催 收 借 款 本 息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 包 括 公 告 送 达 鉴 定
费 律 师 费 案 件 受 理 费 差 旅 费 拍 卖 费 财 产 保 全 费 强 制 执 行 费 等 ,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第 十 六 条 线 上 操 作 特 别 条 款就 通 过 甲 方 提 供 的 电 子 渠 道 进 行 线 上 签 署 文 本 提 还 款 本 条 所 述 之 还 款 包 括 提前 还 款 , 下 同 等 与 本 合 同 项 下 业 务 相 关 的 事 宜 , 乙 方 在 此 确 认 和 知 晓 以 下 事 项 :1. 本 合 同 所 称 线 上 操 作 系 指 , 乙 方 通 过 甲 方 提 供 的 电 子 渠 道 定 义 见 下 进 行本 合 同 签 署 本 合 同 项 下 提 款 或 还 款 申 请 及 与 本 合 同 项 下 业 务 相 关 之 行 为 其 中 电 子 渠 道 包 括 且 不 限 于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贷 款 微 信 小 程 序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手机 银 行 等 , 以 及 通 过 手 机 Pad 或 其 他 网 络 终 端 实 现 电 子 银 行 服 务 功 能 的 金 融 服务 系 统 及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不 时 提 供 及 /或 认 可 的 其 他 电 子 渠 道 2. 乙 方 使 用 电 子 渠 道 进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任 何 线 上 操 作 之 前 提 是 : 乙 方 已 根 据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相 关 业 务 开 办 要 求 开 通 了 电 子 渠 道 及 线 上 操 作 的 相 关 功 能 , 妥 为 签 署 与 此 相关 的 所 有 业 务 文 件 , 已 领 取 有 效 的 Ukey 且 符 合 线 上 操 作 要 求 3. 乙 方 在 通 过 手 机 银 行 电 子 渠 道 进 行 任 何 线 上 操 作 之 时 或 过 程 中 , 本 条 所 述 之 相 关系 统 功 能 和 相 关 业 务 文 件 以 及 有 关 Ukey 仍 始 终 处 于 有 效 状 态 4. 乙 方 在 此 确 认 其 已 事 先 认 真 阅 读 理 解 并 同 意 与 其 签 署 的 与 线 上 操 作 有 关 的 上海 农 商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相 关 业 务 文 件 的 全 部 条 款 以 下 或 简 称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手 机银 行 规 则 , 尤 其 是 该 等 业 务 文 件 中 以 加 粗 进 行 特 别 提 示 的 条 款 , 该 等 条 款 均已 由 甲 方 向 乙 方 进 行 充 分 提 示 说 明 和 解 释 , 并 对 乙 方 有 约 束 力 。 乙 方 承 诺 在 通过 电 子 渠 道 进 行 线 上 操 作 时 , 始 终 遵 循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规 则 及 相 关 交 易 规则 , 并 按 照 交 易 规 则 行 事 5. 乙 方 在 此 确 认 其 了 解 通 过 电 子 渠 道 办 理 本 合 同 项 下 线 上 操 作 , 系 出 于 提 高 操 作 效率 目 的 而 由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的 相 应 业 务 操 作 的 额 外 补 充 方 案 , 乙 方 在 电 子 渠 道 中的 提 交 成 功 仅 代 表 乙 方 的 以 电 子 方 式 向 系 统 发 出 的 线 上 操 作 的 申 请 提 交 成 功 , 并
可 转 由 甲 方 进 入 审 核 处 理 流 程 , 但 并 不 代 表 甲 方 已 接 受 该 等 线 上 操 作 并 因 此 负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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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然 放 款 或 清 偿 的 责 任 或 承 诺 , 乙 方 该 等 线 上 操 作 的 处 理 结 果 仍 应 以 甲 方 的 最 终审 批 为 准 6. 乙 方 确 认 其 了 解 基 于 电 子 渠 道 的 线 上 操 作 功 能 , 仅 是 甲 方 为 便 利 客 户 目 的 而 在 其合 理 能 力 范 围 内 于 传 统 纸 质 申 请 线 下 操 作 方 式 外 额 外 提 供 的 一 种 申 请 递 交 通 道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自 身 经 营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需 要 自 行 决 定 单 独 或 批 量 放 开 和 /或 关 闭 有关 电 子 渠 道 及 线 上 服 务 , 以 进 行 维 护 或 其 他 目 的 电 子 渠 道 关 闭 期 间 , 乙 方 仍 需通 过 传 统 纸 质 申 请 方 式 执 行 本 合 同 7. 乙 方 确 认 其 有 义 务 妥 善 保 管 与 电 子 渠 道 业 务 有 关 的 证 书 Ukey 和 密 码 , 凡 使 用乙 方 客 户 编 号 卡 号 密 码 或 客 户 证 书 进 行 的 操 作 均 视 为 乙 方 自 身 所 为 , 由 此产 生 的 电 子 信 息 记 录 均 作 为 证 明 和 处 理 本 合 同 项 下 借 贷 关 系 的 凭 证 。 为 免 疑 义 ,乙 方 通 过 电 子 渠 道 向 甲 方 提 交 并 经 甲 方 确 认 的 关 于 提 款 指 令 的 线 上 操 作 应 视 为借 款 借 据 8. 乙 方 确 认 其 通 过 电 子 渠 道 办 理 本 合 同 项 下 借 款 提 用 和 /或 归 还 等 线 上 操 作 时 , 还
应 符 合 本 合 同 相 关 约 定 9. 对 于 任 何 有 担 保 的 情 形 , 乙 方 确 认 并 承 诺 其 通 过 电 子 渠 道 进 行 任 何 本 合 同 项 下 关于 借 款 提 用 申 请 的 线 上 操 作 时 , 所 有 担 保 仍 然 继 续 有 效 且 未 发 生 任 何 重 大 不 利 变化 。 前 述 承 诺 应 视 为 乙 方 于 每 次 提 款 申 请 前 向 甲 方 单 独 作 出 10. 乙 方 确 认 本 合 同 中 提 及 的 通 知 或 申 请 需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的 , 若 乙 方 通 过 电 子 渠道 提 交 并 经 甲 方 接 受 的 , 应 视 为 符 合 前 述 书 面 要 求 。第 十 七 条 违 约 责 任1. 发 生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的 , 为 乙 方 违 约 :(1) 乙 方 未 能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借 款 用 途 使 用 借 款 (2) 乙 方 未 能 按 时 足 额 偿 还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到 期 应 付 本 金 或 利 息
(3) 乙 方 申 请 借 款 时 提 供 虚 假 或 无 效 的 资 料 虚 假 陈 述 或 与 他 人 恶 意 串 通 骗 取 借 款 的 (4) 乙 方 死 亡 失 踪 或 被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宣 告 死 亡 宣 告 失 踪 或 者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后 ,无 法 落 实 他 人 履 行 债 务 的 , 或 者 无 继 承 人 受 遗 赠 人 或 财 产 代 管 人 的 , 或 者 继 承人 受 遗 赠 人 或 财 产 代 管 人 不 履 行 或 怠 于 履 行 债 务 的 (5)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乙 方 必 须 取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或 必 须 对 债 务 履 行 做 出 安 排 后 方 可实 施 的 行 为 , 乙 方 擅 自 实 施 该 行 为 或 与 第 三 人 恶 意 串 通 实 施 的 (6) 乙 方 发 生 或 即 将 发 生 通 用 条 款 第 十 三 条 第 10 款 任 一 事 项 , 甲 方 认 为 将 影 响 其 债权 安 全 的 (7)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其 他 任 一 约 定 或 未 履 行 本 合 同 其 他 任 一 义 务 的 (8) 乙 方 违 反 其 与 甲 方 或 其 他 第 三 人 之 间 的 其 他 合 同 协 议 或 法 律 文 件 的 (9)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或 相 关 监 管 规 定 , 或 规 避 受 托 支 付 的 。2. 乙 方 违 约 的 , 甲 方 有 权 采 取 以 下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的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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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 期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2) 对 未 发 放 的 借 款 , 有 权 暂 缓 中 止 终 止 发 放 对 于 已 经 发 放 的 借 款 , 有 权 宣 布部 分 或 全 部 借 款 提 前 到 期 , 和 /或 收 回 已 经 发 放 的 借 款 和 应 收 利 息 及 相 关 费 用 (3) 对 乙 方 逾 期 的 借 款 或 挤 占 挪 用 的 借 款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利 率 计 收 罚 息 (4) 对 乙 方 的 应 付 未 付 利 息 按 上 述 逾 期 罚 息 利 率 计 收 复 利 , 直 至 本 息 清 偿 为 止 , 复 利结 息 周 期 比 照 正 常 利 息 结 息 周 期 (5) 有 权 从 乙 方 在 甲 方 处 及 甲 方 系 统 内 开 立 的 任 何 账 户 中 直 接 扣 收 。 乙 方 不 可 撤 销 地授 权 甲 方 可 直 接 进 行 上 述 扣 收 , 无 需 再 另 行 通 知 乙 方 (6) 有 权 对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十 载 明 的 指 定 还 款 账 户 进 行 借 方 冻 结 。 乙 方 不 可 撤 销 地 授 权甲 方 可 直 接 进 行 上 述 账 户 借 方 冻 结 , 无 需 再 另 行 通 知 乙 方 。 前 述 借 方 冻 结 是 指 控制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十 约 定 的 账 户 借 方 发 生 额 , 即 不 能 支 付 , 但 不 影 响 收 入 (7)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损 失 和 支 付 甲 方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8)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3. 若 甲 方 认 为 乙 方 可 能 存 在 以 虚 假 方 式 或 非 法 手 段 套 取 本 合 同 下 甲 方 贷 款 的 情 况 ,乙 方 应 根 据 甲 方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资 料 并 作 出 充 分 的 说 明 以 证 明 其 不 存 在 该 等 情形 。 若 乙 方 存 在 该 等 情 形 或 未 向 甲 方 作 出 令 甲 方 满 意 的 说 明 , 将 视 为 乙 方 对 本 合同 的 实 质 性 违 反 。 甲 方 除 有 权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行 使 相 应 的 权 利 外 , 还 有 权 按 照本 合 同 下 借 款 总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10% 一 次 性 向 乙 方 收 取 违 约 金 并 且 乙 方 在此 不 可 撤 销 地 授 权 甲 方 有 权 从 乙 方 在 甲 方 或 在 甲 方 系 统 中 开 立 的 任 何 账 户 内 扣收 前 述 款 项 。4. 乙 方 违 约 的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甲 方 为 实 现 债 权 而 支 出 的 所 有 费 用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甲 方 为 此 支 付 的 律 师 费 差 旅 费 案 件 受 理 费 保 全 费 资 产 处 置 费 及 其他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 乙 方 确 认 , 甲 方 凭 与 相 关 单 位 签 订 的 合 同 协 议 或 相 关 单 位开 具 的 发 票 或 收 据 即 可 向 乙 方 主 张 该 笔 费 用 , 乙 方 对 费 用 的 金 额 不 持 异 议 且 应 根据 甲 方 的 要 求 进 行 支 付 。
5. 因 政 策 原 因 导 致 甲 方 无 法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放 款 的 , 甲 方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合 同 的 修 改 与 解 除甲 方 可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进 行 修 订 , 但 相 关 修 改 不 会 加 重 乙 方 在 贷 款 金额 利 费 率 和 期 限 方 面 的 责 任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或 另 行 协 商 确 认 外 , 乙 方 不 得 要 求 单 方 变 更 或 解 除 本 合同 。 第 十 九 条 其 他 事 项
1. 乙 方 确 认 并 知 悉 , 如 果 因 适 用 法 律 的 任 何 颁 布 实 施 或 变 更 , 或 为 了 遵 守 监 管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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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或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的 任 何 要 求 法 律 变 动 , 导 致 或 将 导 致 甲 方 继 续 履 行 或维 本 合 同 不 合 法 不 合 规 , 甲 方 在 知 悉 后 尽 快 通 知 乙 方 , 且 甲 方 有 权 进 一 步 采 取以 下 措 施 中 的 一 项 或 多 项 : 1 宣 布 相 关 贷 款 提 前 到 期 且 要 求 乙 方 归 还 贷 款 本 息 ,2 要 求 乙 方 补 足 全 额 保 证 金 或 类 似 款 项 以 备 对 外 支 付 , 3 取 消 或 缩 减 相 关 授 信贷 款 额 度 , 及 4 终 止 相 关 合 作 关 系 。 该 等 权 利 不 构 成 甲 方 在 本 合 同 下 的 违 约 事件 , 乙 方 无 权 据 此 要 求 甲 方 行 任 何 赔 偿 。2. 特 别 约 定(1) 乙 方 同 意 并 授 权 甲 方 根 据 征 信 业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因 贷 款 申 请 及 贷 后 管 理而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金 融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查 询 并 使 用 保 存 乙 方 的 信用 信 息 乙 方 同 意 并 授 权 甲 方 查 询 并 使 用 保 存 乙 方 的 外 部 信 息 。(2) 因 不 可 抗 力 通 讯 或 网 络 故 障 或 系 统 故 障 等 原 因 导 致 未 能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发 放 贷 款或 办 理 支 付 的 , 甲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 但 应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3. 甲 方 对 乙 方 的 任 何 违 约 或 延 误 行 为 施 以 任 何 宽 容 宽 限 或 延 缓 执 行 本 合 同 内 甲 方
应 享 有 的 权 益 或 权 利 , 均 不 能 损 害 影 响 或 限 制 甲 方 依 据 本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规 定作 为 债 权 人 应 享 有 的 一 切 权 益 和 权 利 , 不 能 作 为 甲 方 对 任 何 破 坏 本 合 同 行 为 的 许可 或 认 可 , 也 不 能 视 为 甲 方 放 弃 对 现 有 或 将 来 违 约 行 为 采 取 行 动 的 权 利 。4. 本 合 同 不 论 因 何 种 原 因 在 法 律 上 成 为 无 效 或 部 分 条 款 无 效 时 , 乙 方 仍 应 履 行 一 切还 款 责 任 。 若 发 生 上 述 情 况 , 甲 方 可 立 即 向 乙 方 追 讨 本 合 同 项 下 借 款 本 金 及 其 它有 关 款 项 。5.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事 项 ,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按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通 讯 地 址 或 电 子 邮 箱或 短 信 方 式 一 方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变 更 地 址 的 , 按 新 地 址 送 达 对 方 。6. 通 知 以 快 递 方 式 送 出 的 , 则 对 方 签 收 之 日 视 为 送 达 对 方 。 一 旦 进 入 仲 裁 程 序 或 相关 司 法 程 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民 事 诉 讼 一 审 二 审 再 审 执 行 程 序 , 相 关 仲 裁或 司 法 文 书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传 票 裁 决 文 书 执 行 文 书 等 由 仲 裁 机 构 法 院 寄出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或 寄 送 至 乙 方 的 前 述 地 址 即 视 为 送 达 。7. 乙 方 同 意 人 民 法 院 按 前 述 地 址 采 用 电 子 送 达 方 式 送 达 一 审 二 审 再 审 执 行 程
序 中 的 起 诉 状 及 证 据 副 本 传 票 判 决 书 裁 定 书 调 解 书 等 诉 讼 文 书 , 且 不 可撤 销 的 同 意 在 上 述 程 序 中 的 调 解 证 据 交 换 询 问 听 证 庭 审 等 诉 讼 环 节 适 用在 线 诉 讼 。 乙 方 提 供 的 通 讯 地 址 电 子 终 端 包 括 移 动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电 子 邮箱 将 作 为 本 合 同 项 下 信 息 通 知 及 争 议 解 决 的 送 达 地 址 。 确 认 的 送 达 地 址 适 用 于包 括 一 审 二 审 再 审 执 行 等 各 个 争 议 解 决 阶 段 。 采 用 电 子 方 式 的 , 发 送 成 功或 者 成 功 投 送 至 对 方 服 务 器 即 视 为 送 达 。 以 多 种 方 式 发 送 通 知 /送 达 文 书 的 , 送达 时 间 以 最 先 送 达 的 为 准 。8. 如 果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送 达 地 址 发 生 变 更 , 乙 方 应 最 迟 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通 知甲 方 。9. 如 争 议 解 决 期 间 送 达 地 址 变 更 , 乙 方 应 及 时 告 知 甲 方 及 争 议 解 决 机 构 变 更 后 的 地址 。 若 留 存 的 地 址 变 更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合 同 相 对 方 诉 讼 机 关 或 仲 裁 机 构 , 因 不 及时 告 知 的 所 有 法 律 后 果 由 未 及 时 通 知 方 承 担 , 原 留 存 电 子 送 达 地 址 和 邮 寄 送 达 地址 仍 然 作 为 有 效 送 达 地 址 。
10. 如 果 提 供 的 送 达 地 址 不 确 切 不 及 时 告 知 变 更 后 的 地 址 , 受 送 达 人 本 人 或 受 送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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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指 定 的 代 收 人 拒 绝 签 收 , 导 致 法 律 文 书 未 能 被 受 送 达 人 实 际 接 收 的 文 书 退 回 之日 视 为 送 达 之 日 。11. 各 方 同 意 互 联 网 签 约 形 成 电 子 合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等 同 于 书 面 合 同 , 互 联 网 签 约 履行 所 形 成 的 电 子 数 据 材 料 等 同 于 线 下 形 成 的 书 面 材 料 原 件 。12. 各 方 同 意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适 用 互 联 网 庭 审 和 无 纸 化 庭 审 , 同 意 法 院 通 过 电 子 送 达 方式 告 知 互 联 网 开 庭 信 息 互 联 网 庭 审 登 陆 方 式 以 及 相 应 登 陆 程 序 的 关 注 或 下 载 方式 。 任 一 方 若 不 按 要 求 准 时 登 陆 , 视 为 放 弃 诉 讼 权 利 。13. 各 方 接 受 电 子 诉 讼 , 承 诺 在 诉 讼 中 接 受 电 子 送 达 和 邮 寄 送 达 。 合 同 载 明 的 电 子 送达 地 址 和 邮 寄 送 达 地 址 适 用 于 合 同 项 下 争 议 所 涉 诉 讼 仲 裁 各 类 文 书 的 送 达 。14. 各 方 承 诺 在 收 到 法 院 发 送 的 手 机 短 信 后 , 立 即 登 录 相 关 平 台 查 收 诉 讼 文 书 , 并 在登 录 系 统 后 在 电 子 送 达 回 证 上 签 字 , 若 当 事 人 收 取 短 信 后 没 有 按 上 述 承 诺 登 录 相应 系 统 签 收 查 阅 文 书 , 各 方 同 意 法 院 发 送 手 机 短 信 的 次 日 即 为 当 事 人 收 到 法 院诉 讼 文 书 的 时 间 。
15. 本 合 同 的 标 题 仅 为 方 便 阅 读 之 用 , 不 应 影 响 本 合 同 的 效 力 和 对 本 合 同 条 款 的 解 释 。16.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之 前 , 乙 方 已 向 甲 方 通 知 , 乙 方 是 否 与 甲 方 领 导 人 员 包 括 但 不 限于 首 席 总 监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及 总 经 理 助 理 , 分 支 行 行 长 副 行 长 或 行 长 助理 , 资 深 业 务 经 理 二 级 支 行 行 长 及 其 他 对 银 行 资 产 负 有 经 营 管 理 责 任 的 相 关 人员 存 在 与 该 等 个 人 及 其 配 偶 子 女 其 他 特 定 关 系 人 及 其 投 资 经 营 的 企 业 相 关的 各 类 经 济 和 业 务 的 利 益 关 联 。 如 果 乙 方 未 做 出 上 述 通 知 的 , 甲 方 将 假 设 乙 方 无上 述 利 益 关 联 。 在 本 合 同 签 署 后 若 发 生 该 等 利 益 关 联 的 , 乙 方 应 立 即 通 知 甲 方 。17.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甲 方 系 统 是 指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及 其 各 分 支机 构 。18. 本 合 同 项 下 所 称 之 贷 款 与 借 款 为 同 一 概 念 的 两 种 表 述 , 作 此 区 分 仅 为 合同 条 款 表 述 所 需 。19. 定 义
工 作 日 : 指 为 甲 方 对 外 开 业 从 事 一 般 对 公 业 务 之 日 (星 期 六 和 星 期 日 以 及 其 他 法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第 二 十 条 乙 方 声 明 与 保 证1. 乙 方 在 法 律 上 有 资 格 和 有 能 力 签 订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2. 乙 方 保 证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各 项 申 请 资 料 是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的 , 不 含 有 与 事 实 不 符的 任 何 重 大 错 误 或 遗 漏 任 何 重 大 事 实 , 未 向 甲 方 隐 瞒 可 能 影 响 其 财 务 状 况 信 用状 况 和 还 款 能 力 的 任 何 信 息 。3. 乙 方 在 变 更 住 所 通 讯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及 就 业 状 况 以 及 收 入 状 况 等 事 项 时 , 保 证在 有 关 事 项 变 更 后 五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4. 乙 方 已 经 充 分 知 悉 理 解 本 合 同 的 全 部 条 款 内 容 , 签 署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是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不 存 在 任 何 法 律 上 的 瑕 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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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乙 方 在 甲 方 业 务 平 台 注 册 的 账 号 和 密 码 是 甲 方 识 别 乙 方 的 身 份 及 指 令 的 唯 一 标志 , 所 有 使 用 乙 方 账 号 和 密 码 的 操 作 均 视 为 乙 方 的 操 作 行 为 , 乙 方 应 妥 善 保 管 其账 号 及 密 码 , 防 止 账 号 及 密 码 泄 露 , 因 账 号 及 密 码 泄 露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自 行承 担 。 第 二 十 一 条 法 律 适 用 及 争 议 解 决1. 本 合 同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订 立 ,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为 本 合 同 之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的 法 律 。2. 因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 各 方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如 协 商 无 法解 决 , 应 提 交 甲 方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解 决 , 或 向 调 解 组 织 申 请 调 解 中 立 评 估 。
3. 若 本 合 同 已 经 甲 乙 双 方 办 妥 赋 予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的 公 证 的 , 乙 方 不 履 行 或 不 完 全 履行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甲 方 有 权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 乙 方 承 诺 愿 意 接受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 第 二 十 二 条 合 同 生 效1.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 各 方 进 一 步 认 可 , 如 签 字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 除 签 名 盖 章 方 式 外 , 亦 可 以 采 用 按 指 印 方 式 签 署 。2. 乙 方 通 过 电 子 渠 道 对 本 合 同 的 线 上 操 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点 击 确 认 / 已 同 意 通 过 其 他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等 方 式 具 有 与 其 通 过 线 下 方 式 有 效 签 署 的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但 贷 款 资 金 仅 在 乙 方 通 过 甲 方 审 核 后 才 会 划 入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账 户 。3. 甲 方 和 乙 方 一 致 同 意 本 合 同 以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或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 并 认 可 其 效 力 。
第 二 十 三 条 个 人 信 息 保 护1. 对 于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和 履 行 过 程 中 获 取 和 知 悉 的 乙 方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和 资 料 , 甲 方对 相 关 信 息 和 资 料 的 使 用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要 求 , 并 应 依 法 承 担 保 密 责任 , 不 向 第 三 方 披 露 该 等 信 息 和 资 料 , 但 下 列 情 形 除 外 :(1)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披 露 的 (2) 司 法 部 门 或 监 管 机 构 依 法 要 求 披 露 的 (3) 乙 方 未 按 约 定 履 行 偿 债 义 务 , 甲 方 为 实 现 本 合 同 项 下 债 权 需 向 甲 方 的 外 部 专 业 顾问 披 露 和 允 许 甲 方 的 外 部 专 业 顾 问 在 保 密 的 基 础 上 使 用 的 (4) 乙 方 另 行 同 意 或 授 权 甲 方 进 行 披 露 的 。2. 乙 方 确 认 已 签 署 相 关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和 提 供 的 授 权 书 。 甲 方 在 授 权 书 规 定 的 范 围内 查 询 使 用 和 保 存 乙 方 的 信 用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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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 方 将 尽 可 能 确 保 乙 方 信 息 的 安 全 , 如 乙 方 对 本 合 同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意 见 或 建议 , 乙 方 可 以 向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各 网 点 咨 询 和 反 馈 , 甲 方 将 尽 快 答 复 并 提 供 解 决方 案 。 同 时 , 乙 方 同 意 并 授 权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在 业 务 申 请 阶 段 存 续 期 间 及 后 续业 务 管 理 阶 段 , 有 权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收 集 及 使 用 其 信 息 , 并 在 必 要 范 围 内提 供 予 与 相 应 业 务 有 关 的 第 三 方 。本 条 中 的 个 人 信 息 是 指 以 电 子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记 录 的 能 够 单 独 或 者 与 其 他 信 息 结合 识 别 乙 方 身 份 或 反 映 乙 方 活 动 情 况 的 各 种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乙 方 的 身 份 信息 财 产 信 息 账 户 信 息 信 用 信 息 交 易 信 息 医 疗 健 康 信 息 行 踪 轨 迹 信息 电 子 设 备 信 息 电 子 设 备 操 作 日 志 等 。本 条 款 不 因 本 合 同 终 止 无 效 或 解 除 而 失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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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 环 贷 款 借 款 合 同特 别 约 定 条 款 合 同 编 号 : 一 对 立 约 人 的 说 明甲 方 :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通 讯 地 址 : 固 定 电 话 :
乙 方 : 通 讯 地 址 : 证 件 种 类 : 证 件 编 号 : 移 动 电 话 : 二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循 环 借 款 额 度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金 额 小 写 金 额 , 大 小 写 不 一 致 时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循 环 借 款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具 体 日 期 以 借 款 凭 证 的 记 载 为 准 。四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借 款 用 途 为 :
五 本 合 同 项 下 人 民 币 借 款 利 率 按 以 下 方 式 确 定 :执 行 固 定 利 率 , 年 利 率 % 单 利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的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适 用 的 ,即 年 月 公 布 的 , 一 年 期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LPR 基 础 上 , 勾 选 加 / 减 基 点 。 直 至 借 款 到 期 日 , 借 款 利 率 维 持 不 变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LPR 是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授 权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于 每 月 20日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公 布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利 率 换 算 公 式 : 日 利 率 年 利 率 360。为 免 疑 义 , 前 述 单 利 的 约 定 并 不 影 响 本 合 同 项 下 涉 及 应 付 未 付 利 息 计 算 时 采 用 复 利 的计 算 方 式 及 相 关 约 定 。六 还 款 方 式 。 乙 方 按 以 下 方 式 还 款 :按 月 付 息 到 期 还 本 。 借 款 按 月 结 息 , 结 息 日 为 每 月 的 二 十 日 。七 乙 方 每 次 提 款 最 低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人 民 币 大 写 金 额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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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金 额 , 大 小 写 不 一 致 时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乙 方 每 次 提款 的 使 用 期 限 不 得 短 于 日 , 到 期 日 不 晚 于 年 月 日 。 本 合 同 生 效后 的 日 内 乙 方 未 进 行 任 何 提 款 的 , 甲 方 有 权 取 消 给 予 乙 方 的 循 环 借 款 额 度 。八 单 笔 提 款 超 过 万 元 , 本 合 同 下 贷 款 应 通 过 受 托 支 付 的 方 式 由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的 提款 申 请 和 支 付 委 托 , 将 贷 款 资 金 支 付 给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用 途 的 乙 方 交 易 对 象 。 乙 方 应根 据 甲 方 的 要 求 提 交 提 款 申 请 及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并 在 此 不 可 撤 销 地 授 权 甲 方 通 过 受 托支 付 方 式 进 行 支 付 的 贷 款 资 金 直 接 支 付 至 交 易 对 象 的 账 户 :(a) 乙 方 签 订 的 与 贷 款 资 金 使 用 相 关 的 资 料 文 本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合 同 协 议 备 忘 录 会 议 纪 要 等 (b) 甲 方 认 为 必 需 的 其 他 文 件 。九 单 笔 提 款 低 于 万 元 含 , 经 甲 方 事 先 同 意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甲方 可 根 据 乙 方 的 提 款 申 请 将 贷 款 资 金 直 接 发 放 至 乙 方 账 户 , 并 由 乙 方 自 主 支 付 给 符 合本 合 同 约 定 用 途 的 乙 方 交 易 对 象 。 累 计 自 主 支 付 金 额 项 下 合 计 贷 款 余 额 达 到 50 万
元 时 , 无 法 再 进 行 自 主 支 付 , 可 采 用 受 托 支 付 的 方 式 支 付 。十 如 贷 款 采 用 自 主 支 付 的 方 式 进 行 支 付 , 则 乙 方 授 权 甲 方 将 贷 款 资 金 划 入 至 乙 方 如 下 指定 账 户 并 作 为 指 定 还 款 账 户 如 贷 款 采 用 受 托 支 付 的 方 式 进 行 支 付 , 则 乙 方 指 定 如 下账 户 为 乙 方 指 定 还 款 账 户 :开 户 行 : 户 名 : 账 号 : 十 一 提 前 还 款 方 式 :乙 方 按 以 下 方 式 提 前 还 款 :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线 上 提 前 还 款 是 指 乙 方 可 通 过 甲 方 认 可 的 电子 渠 道 办 理 该 笔 借 款 部 分 或 全 额 还 款 ,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申 请 实 施 提 前 还 款 处 理 非 工 作日 顺 延 。 本 合 同 项 下 任 一 单 笔 提 款 后 的 日 内 , 乙 方 不 得 就 该 笔 提 款 申 请 提 前 还款 。
十 二 逾 期 贷 款 罚 息 利 率 为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借 款 利 率 基 础 上 加 收 。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用 途使 用 借 款 的 罚 息 利 率 为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借 款 利 率 基 础 上 加 收 75%。 逾 期 和 未 按 合 同 约定 用 途 使 用 借 款 双 重 违 约 的 , 罚 息 利 率 按 规 定 择 其 重 处 。十 三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全 部 债 务 免 担 保 。 以 下 无 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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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 为 签 署 页 特 别 提 示 : 本 合 同 由 通 用 条 款 及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组 成 , 乙 方 对 本 合 同 各 印 制 的 通 用 条 款 及 填 写的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已 全 面 准 确 理 解 , 特 别 是 对 通 用 条 款 中 的 加 粗 下 划 线 条 款 。 签 约 双 方 对 本合 同 的 含 义 及 各 条 约 定 认 识 一 致 。甲 方 盖 章 乙 方 自 然 人 签 署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签 约 日 期 : 年 月 日签 约 地 点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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