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贵州华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街道长岭南路33号天一国际广场6、7、8、9幢负1层354号

法定代表人:李檑

联系电话:138*****666

授权代表:张永强

联系电话:187*****730

被投诉人1: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 址:遵义市汇川区凤凰北路98号

联系人:郑先生

联系电话:0851-********

被投诉人2: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常青藤三期五栋二单元806号

联系人:邓先生

联系电话: 0851-********

相关供应商:国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深溪镇永安村遵义市医药产品交易中心20号楼办公楼

联系人:谭武才

联系电话:0851-********

投诉人贵州华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就“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本单位提起投诉。经审查,本起投诉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本单位于2023年5月19日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相关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复说明。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查明情况如下:

被投诉人(采购人)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23年4月26日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对本项目开展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并于4月28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贵州华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就相关事项提出质疑投诉。

投诉事项1:该项目中标结果未公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中标公告应该公布三天。我单位认为该项目中标公告公布前未曾告知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及排序属于不合规不合法。

被投诉人1(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答复:该公司质疑本项目1、未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2、中标公告时间少于三天。系该公司对采购项目适用法律理解错误,将本应适用于工程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衍生法律体系套用至本项目。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衍生法律体系。且本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衍生法律体系进行中标公示。并且公示内容系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文件要求进行公布。该公司提出在中标公示时未告知其评分与排名情况,经询问招标代理公司,由于现阶段采购人无法进入交易中心投标人系统,无法获知该公司是否能看到本评分,且在收到质疑前该公司未提出获知评分与排名的诉求。导致采购人及代理公司无法确认该公司是否知晓排名与评分,但2023年5月10日回复的质疑函已将排名与评分进行告知。我单位认为该问题应系该公司未享受到知情权问题,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并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被投诉人2(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答复: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政府采购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已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而并非中标候选人公示。采购人已依法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我方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中标结果确认书》后于2023年4月28日依法在遵义市公共交易中心的系统中发布了中标、成交结果,并且成功推送至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招标文件所提及的环节有悖于法律法规的,应当与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该项目中标公告公布前未曾告知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及排序属于不合规不合法问题,我方认为投诉人针对此项的质疑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我方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及我方在知道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已通过纸质质疑回复文件告知其评审得分及排序。

相关供应商(国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答复:对于投诉事项1所陈述内容,依据中标公示,公示内容与我公司提供服务内容无偏离。关于投诉事项1陈述的内容,我公司无法回答。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文件要求进行公布。投诉人“中标公告时间少于三天”的投诉事项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管理规定,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该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该项目中标公告公布前未曾告知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及排序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关于“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属实,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2:我单位认为该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内容缺失,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被投诉人1(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答复:该公司提出中标公示内容缺失。本项目已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条,确定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公示内容即应公示服务类内容,且又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财办库〔2020〕50号 )文件格式要求公示。

被投诉人2(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答复: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服务类,我方已按照遵义市公共交易中心系统要求如实填报公示内容,本项目主要标的信息(财办库〔2020〕50号《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中关于服务类中标公示主要标的信息为: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生成中标公告后交易系统推送至贵州省政府采购网。经采购人及我方核查中标公示内容,确认中标内容并未缺失。所以投诉人提出的我方“并未展示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结果。”是货物类主要标的的公示信息,与本项目中标公示内容并无关联。

相关供应商(国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答复:对于投诉事项2所陈述内容,依据中标公示,公示内容与我公司提供服务内容无偏离。关于投诉事项2陈述的内容,我公司无法回答。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已按《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格式要求公布中标(成交)结果,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我单位从开标至公示中标结果期间,从未收到过产品演示要求,我单位认为存在不公正现象。

被投诉人1(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答复:该公司提出未收到产品演示要求。本项目的产品演示仅要求中标供应商进行,该条投诉系该公司未理解招标文件及法律条款。招标文件已明确评标结束后进行演示,即是已确定中标人后通知中标人进行演示。如按该公司要求评标后再进行演示后确定中标人,系对招标文件理解不清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严重违背。

被投诉人2(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答复:招标文件和公告中约定服务须满足的规范、标准“⑨评标结束后三日内,通知入围投标人现场演示,以验证技术参数涉及的相关软硬件功能。”本条所指的“入围投标人”即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评定要求确认中标候选人,采购人依法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即为本条所指的入围投标人)

相关供应商(国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答复:对于投诉事项3所陈述内容,系代理公司、采购人与该投诉公司就招标文件解释问题,我公司无法回答。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页“一、⑨评标结束后三日内,通知入围投标人现场演示,以验证技术参数涉及的相关软硬件功能。”已说明需准备演示条件,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属实,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4:我单位认为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流程有误,入围供应商结果存在偏差。但我司收到的质疑回复是我单位满足招标资格审查要求。招标文件“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项目采购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③、 为便于潜在供应商理解本文件中小微企业要求,避免发生纠纷,请仔细阅读本条:本项目仅接受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单独参与竞标或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竞标两种形式。其中中小微企业单独参竞标的需提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所提供硬件厂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且硬件报价不得超过 400 万元。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竞标的仅需提供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联合体成员中中小微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且硬件报价不得超过 400 万元。供应商需将《中小企业声明函》装入资格审查资料以及相关文件中,便于资格审查小组与评标专家核验。”明确指出“本项目仅接受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单独参与竞标或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竞标两种形式。”我单位联合大型企业奇安信和宝德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必须满足招标文件“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项目采购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4. 本项目可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联合体合同,其中必须注明中小企业提供份额不低于投标总价的 81.82%。”的要求,但实际我司并未提供份额并未高于投标总价的 81.82%联合体合同,不符合投标资格审查要求应当废标。

被投诉人1(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答复:经复查该公司资格审查材料,确无联合体协议,资审小组即按照单独中小微企业进行审核,且在该公司其它投标文件中均未查看到联合体的相关信息,采购人有理由认为该公司在本项目开标时系单独中小微企业投标。现该公司事实为中小微企业单独竞标,现投诉时捏造为联合体投标,涉嫌恶意投诉。

被投诉人2(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答复:1、我方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已明确“②、400 万元预算(硬件类)金额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即硬件厂商可以是大中小微型企业。招标文件中提出“其中中小微企业单独参与竞标的需提供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所提供硬件厂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且报价不得超过400万元”。特指硬件厂商为中小微企业需提供,投诉人提供硬件厂商非中小微企业,自然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经质疑期间采购人联系遵义市交易中心核查投诉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无误。

2、投诉人未在招标文件发布期间对本条内容进行询问或质疑,视为已认同本条内容,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参与投标,表明投诉人已理解招标文件对本项目资格要求的描述,故采购人资格审查小组在资格审查时认定其以中小企业的身份参与投标,资格审查予以通过。

3、我方认为投诉人本条投诉中要求对自己应当废标的诉求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质疑的前提条件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所以投诉人在此期间权益未受到损害,此条质疑内容不成立。

相关供应商(国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答复:对于投诉事项4所陈述内容,系代理公司、采购人与该投诉公司就招标文件解释问题,我公司无法回答。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2页“二、2.③、为便于潜在供应商理解本文件中小微企业要求,避免发生纠纷,请仔细阅读本条:本项目仅接受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单独参与竞标或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竞标两种形式。”载明本项目专门面对中小企业开放,经核实,投诉人贵州华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后进入招标程序,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属实,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5:我单位认为本次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不专业、不作为,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

被投诉人1(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答复:本项目抽取专家为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选定的专家专业范围,并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抽取系统内合法抽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其衍生法律体系中仅规定了专家人数和抽专家的库,未规定专家应选择哪些专业。即采购人有权选择与本项目相关的专业。并均是围绕“医院综合应用大型软件平台及信息化硬件平台”选择。

被投诉人2(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2人及随机抽取专家5人共7人组成,随机抽取的专家均是以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贵州省评标专家库中依法抽取,并且采购人在抽取前以本项目的特点确定了相关专家专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评审,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流程。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本身就具备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经验或专业水平。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

相关供应商(国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答复:对于投诉事项5所陈述内容,属于政采流程问题,我公司无法回答。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之规定,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本项目仅接受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单独参与竞标或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竞标两种形式。那“国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只能选择投标产品厂商为中小微企业,否则无法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法通过资格审查。经查证,满足本次招标要求的硬件厂商都不可能是中小微企业,也不可能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该项目公布的合同内容显示,国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投标所使用的硬件制造商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查询,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系统集成、技术开发与服务、系统产品,不是硬件(服务器、存储、安全设备等)产品制造商,证明材料如附图1、附图2所示。同时,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无法提供资格审查中所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国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存在资格审查不通过和符合性审查中技术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情况,可能存在虚假应标或分包/转包的情况,所以我单位认为,本次中标结果存在资格审查不严谨,中标结果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况。同时针对我司提出的质疑事项6的第三点,质疑回复内容里并未回复。

被投诉人1(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答复:本项目在市场调研阶段确定预留1800万预算专门预留给中小微企业。剩余400万元预算考虑到市场上硬件厂商多为大型企业,并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该400万元预算专门为大中小微型硬件企业预留。并在招标文件特定资格要求中说明“②、400万元预算(硬件类)金额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招标文件中提示“其中,中小微企业单独参与竞标的需提供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所提供硬件厂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且报价不得超过400万元”系对可能存在硬件厂家为中小企业的需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如硬件厂家为大型企业自然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经核实,中标供应商“国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系针对本项目服务类部分,硬件类部分为代理销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法律规定。该公司提出“通过查询,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系统集成、技术开发与服务、系统产品,不是硬件(服务器、存储、安全设备等)产品制造商”,我院认为中标供应商仅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达参数要求的硬件,并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进货来源合法。至于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系代加工或合资生产等问题均系中标供应商和中标生产厂商商业机密,采购人无权干预,亦不存在违法问题。该公司提出“同时针对我司提出的质疑事项6的第三点,质疑回复内容里并未回复”,经再次核对该公司提交的质疑函内质疑事项6的第三点,主要质疑大意为:“国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只能以联合体的方式参与竞标,但国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无法提供硬件厂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资格审查应不通过”,在该公司的质疑回复函中已明确陈述国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选择是否作为联合体投标系投标人自愿,国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投标资料满足投标文件及相关法律要求,质疑回复函中已陈述清楚国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满足条件。导致“同时针对我司提出的质疑事项6的第三点,质疑回复内容里并未回复”系该公司未仔细阅读质疑回复函的原因所致。

被投诉人2(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答复:1、本项目仅接受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单独参与竞标或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竞标两种形式。中标人“国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已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视为以中小企业身份参与投标,资格审查小组审查予以通过。经核验响应性评审汇总表,国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已通过响应性评审的审查并且评标委员会成员也签字确认。

2、关于投诉人所诉“国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可能存在虚假应标或分包/转包的情况”经查中标供应商已在投标文件中签署《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承诺函》如声明承诺不实,将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具体承诺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原质疑函中并未对中标人可能存在虚假应标质疑,所以投诉人这一观点是否合法合规有待商榷。

相关供应商(国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答复:对于投诉事项6所陈述内容,我公司无从知晓质疑回复内容细节。且根据我公司对招标采购文件的理解,1)我公司作为投标人的资质合法、合规,合乎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2)我公司作为中小微企业,单独参与竞标,满足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部分所要求的竞标形式。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投标供应商均通过现场资格审查进入公开招标程序,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非本项目投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国药控股遵义有限公司也并非与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且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所附图2“主营范围”第一行明确载明“生产、加工计算机硬件”,对本投诉事项,投诉人无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属实,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贵州华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一中关于被投诉人“未告知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及排序”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人其余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未告知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及排序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其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其余投诉事项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遵义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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