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工作中标结果

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工作中标结果

正本

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工作采购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乐采合字2015【105】号

昌乐县国土资源局订立

甲方(委托方):昌乐县国土资源局

乙方(受托方):潍坊德润天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工作,直至调整成果通过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

第二条 工作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初步成果要求2015年9月14日前上报设区市;设区市的汇总和综合平衡成果要求2015年9月15日前上报省厅;省级最终成果要求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

第三条 工作对象

本次征地区片价标准调整的对象是经省政府研究同意,2012年12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2]288号)批准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昌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地区片价:是指法定征地过程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含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以及依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支付的社会保障补贴资金等,原则上是本区片范围内实施征地的规定价格。

基准对象:一般农用地。

地类调整系数:建设用地为1.0;未利用土地为0.8;基本农田为1.2。

调整日期基准点:2015年1月1日。

第四条 工作依据

(一)调整依据

1、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本次标准调整要充分依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方法调整征地区片和征地区片价。调整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2012年1月1日2015年1月1日期间,人均GDP、地方财政收入、人均耕地数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与征地补偿水平直接相关的社会经济指标的变动情况。

2、历史征地补偿水平。本次标准调整要充分参考当地历史征地补偿水平。在充分调查了解当地征地案例补偿水平的基础上开展工作。调整后的征地区片价必须能够满足不低于当地历史征地价格沿袭下的现行补偿水平。

3、周边县(市、区)征地补偿水平。本次标准调整要重点考虑周边县(市、区)征地补偿水平,做好接边地区标准平衡工作。现行标准应用过程中,有些接边区域征地补偿水平差异过大,在一些重点项目征地补偿工作中造成矛盾,本轮调整应作为重点问题加以解决,以推动和谐征地。

(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3、《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4、《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

5、《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

7、《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4]116号);

8、《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

9、《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5]142号);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

1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调整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8]137号);

1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412号);

1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

1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2]26号);

1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2]288号);

16、《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维护群众权益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14]31号);

17、《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4]14号);

18、《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5]5号)。

(三)技术依据

1、《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

2、《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

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

第五条 调整工作原则

(一)协调平衡原则。征地区片价是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调整过程应考虑历史标准与现实标准的协调平衡、考虑省内外区际的协调平衡、与经济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的协调平衡。

(二)维护权益原则。征地区片价应充分体现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体现中央关于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以及共享城市化发展成果的权益要求。

(三)同地同价原则。在同一区片内,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及用途的不同而不同。

第六条 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负责的工作如下:

1、甲方应在编制的相应阶段向乙方提交所需的准备条件及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2、甲方应保护乙方的编制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和电子文档。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编制资料及电子文档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费用后,乙方之编制成果所有权和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但乙方享有在其编制成果上的署名权。

(二)乙方负责的工作如下:

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工作,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编制资料,并对其负责。

2、乙方应指定本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对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有所变更,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乙方交付编制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4、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编制任务全部或部分再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七条 乙方提交的编制成果须能满足甲方要求,包括最后成册要求及份数等。

如在上述过程中,因甲方变更本项目规模、条件或未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应阶段的条件及资料或所提交条件、资料作较大修改,而发生重大修改,则乙方提供相应阶段设计顾问咨询图纸的日期可顺延。乙方如不能达到甲方的设计要求或违反设计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第八条 费用的支付

本项目合同金额为:玖万陆仟元整¥96000.00元。

支付方式按以下阶段执行:

调整成果通过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根据招标结果一次性支付。

第九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完成项目所支付的相应成本由各方自行负责。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因甲方责任造成编制日期延期的,合同工期顺延。

2、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编制内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重新编制,其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影响编制进度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其他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和终止

因项目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条款需要变更,任何一方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正式补充协议 后则变更成立,原合同中的变更条款以补充协议为准。

合同规定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时,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二条 协商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往来电报、传真、签收文件、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提请潍坊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若调解不成或调解的结果不能令双方或其中一方满意,可提请潍坊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潍坊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履行本合同应共同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涉密人员范围、保密期限、泄密责任):

执行国家《保密法》等相关规定。

2.甲、乙方提供的资料和成果仅限于本项目使用,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方提供和应用于其它项目。

第十四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 无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10000元,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合格,甲方无异议后退还(退还时必须带有加盖乙方公章的收款收据和甲方出具的加盖甲方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退款证明)。

2、投标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如果拒绝履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其履约保证金全部没收。

第十六条 争议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除双方签字盖章,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乙方应提交:(一)履约保证金;(二)中标服务费;(三)公证费。本合同应提交 / 。

第十八条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五份,业主单位、中标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中心各一份,副本四份,审计局、评审中心各一份,其余招标代理公司存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采购人):(盖章) 乙方(供应商):(盖章)

地 址: 地 址:奎文区虞河路451号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新华路支行

账 号: 账 号:****************34129

固定电话: 固定电话:****-*******

合同订立时间2015年 9 月 15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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