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青医保局函〔2023〕130号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经办服务中心,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1)〉的公告》(国联采字〔2023〕1号)和《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要求,现就我省落实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八批国采”)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主供青海省中选药品及备供药品(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

第八批国采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1)中相关规则确定。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采购工作要求

(一)签订采购协议。省药品采购中心要督促主供企业、备供企业、第二备供企业按供应清单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按中选价格挂网,及时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并做好平台协议维护设置工作。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签订三方协议由医疗机构发起,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医疗机构及时签订中选药品采购协议。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

(二)落实约定采购量。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按协议采购量采购。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主供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若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采购和使用备供药品。若主供企业出现较大范围、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致使不能满足我省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省药品采购中心启动程序以备供企业替代原来主供企业履行带量采购协议,当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也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可启动增补供应企业的流程。

(三)合理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消化清理原有库存,执行之日起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以中选(备供)价格进行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医疗机构要保障主供药品及时进院,畅通备供药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同时做好药品变动对患者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年度协议采购量的同时,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满足患者多种用药需求。

(四)加强采购监测监管。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平台的综合监管功能,常态化、精细化监测公立医疗机构执行集采中选结果情况,对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每月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序时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对于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药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特别是非中选药品采购数量超过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可替代药品采购数量超过上一年度采购数量等问题的医疗机构,原则上至少每季度一次通报提醒,对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

(五)完善考核方式。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协议执行情况将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如第八批集采哌拉西林他唑巴坦注射剂、头孢哌酮舒巴坦注射剂和头孢噻肟注射剂等品种可适用于此种情况。

(六)做好医保结算系统调整和货款结算。带量采购中选的药品在我省医保目录内的,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省医疗保障局经办服务中心要尽快梳理医保结算系统编码库,及时新增调整相关品种支付标准,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保结算工作。第八批国采中选药品、备供药品、第二备供药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

(七)其他事项。采购周期内,省际联盟或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若有药品与第八批国采通用名、剂型重合的品种执行国家带量采购政策。第八批国采中选非青海省主供及备供企业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原则挂网,省药品采购中心要及时梳理集采药品的价格体系,在充分考虑上述中选药品挂网价格以及合理比价关系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其他未中选药品的挂网价格,并参照实施上海市关于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的结果。考虑到低分子量肝素类药品目前市场占有率较高,作为急抢救用药在临床使用上应用较广泛,为平稳过渡,相关品种未过评药品暂不撤网,可按不高于我省肝素类药品中选价格挂网采购,鼓励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应深刻认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1.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青海省中选企业供应清单

2.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青海省备供企业供应清单

3.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青海省第二备供企业供应清单

4.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青海省各医疗机构年度采购报量基数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5日

普通附件:
1.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青海省中选企业供应清单.xlsx
2.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青海省备供企业供应清单.xlsx
3.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青海省第二备供企业供应清单.xlsx
4.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青海省各医疗机构年度采购报量基数.xlsx
,青海

标签: 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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