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01号

新野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01号

一、项目编号:新野政采磋商-2023-19
二、项目名称:新野县民政局新野县养老院建设项目监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鼎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薛夏北街与博学路交叉口东北角1号楼4层401号
被投诉人1:新野县民政局
地址:新野县汉城路中段
被投诉人2:诚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高新区西三环路283号10幢9层44号
相关供应商: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路 158 号卧龙城市广场 5 号楼
四、基本情况
新野县民政局新野县养老院建设项目监理(新野政采磋商-2023-19)于2023年4月23日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新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磋商公告,该项目于2023年5月18日上午9:00在新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评标室评标,并于2023年5月19日在发布磋商公告的相同网站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人(新野县民政局)与采购代理机构(诚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5月26日对质疑函进行回复。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服,于2023年5月29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依法受理,现己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符合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2、诚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串通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3、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此次投标为资质挂靠;4、磋商小组评审不公平、不公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我方及国家利益。
投诉请求:1、取消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2、请求对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分公正性进行审查。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经查,本机关认定以下事实:
关于投诉事项1,据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查明,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23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不久就将相关被执行标的还清,并于2020年9月14日拿到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对于(2020)豫0411执200号的结案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己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且我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现在没有“失信被执行人”相关记录,表明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时已符合关于信用查询中有关“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可以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上述对重大违法记录定义及约束行为的规定表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政府采购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范畴,不受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约束,一旦被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人提供的质疑材料2、3、4中罚款分别为2万元,1万元,5万元,认为本项目成交候选人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虽然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确存在有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22年1月5日发布的关于《财政部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根据该规定,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上三次罚款,处罚最大一次是5万元,没有超过财政部规定的200万元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均不是较大数额罚款,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因此河南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资格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2、3,这两项投诉没有经过质疑,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过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属于无效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4,本项目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评分办法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评审,报价得分仅是评审因素中一部分,评审因素还需对“监理大纲”、“企业业绩、荣誉、现场项目部人员配备”进行评审,报价不是决定成交的唯一因素。经审查评审记录,没有发现磋商小组未按评分办法赋分的问题。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我局做出如下决定:
河南鼎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投诉事项2、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无效投诉;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向新野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新野县财政局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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