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山东电建公司储能电池系统采购项目入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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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十三间房 90MW/180MWh 储能 调峰
调频电站 项目



储能 电池系统采购合同



买方 合同编号: XJWN-000-2022-002
卖方 合同编号: BJQH-001-2022-001


买方: 新疆沃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卖方 : 北京金智乾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 11月

哈密十三间房 90MW/180MWh 储能 调峰调频电站 项目 储能 电池系统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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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合同条款 ................................................................................................................... 3
第 1 条 定 义 ........................................................................................................ 4
第 2 条 合同范围 .................................................................................................... 5
第 3 条 合同价格 .................................................................................................... 5
第 4 条 支付 ........................................................................................................... 5
第 5 条 交货和运输 ................................................................................................. 6
第 6 条 包装与标记 ................................................................................................. 7
第 7 条 技术服务和技术联络 .................................................................................. 8
第 8 条 监造和检验 ................................................................................................. 8
第 9 条 安装调试试运行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 ............................................... 9
第 10 条 保证与索赔 ............................................................................................. 10
第 11 条 保险 ........................................................................................................11
第 12 条 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 11
第 13 条 知识产 权与保密 ...................................................................................... 12
第 14 条 税费 ........................................................... 12
第 15 条 分包与外购 ............................................................................................. 12
第 16 条 合同的变更修改和终止 ....................................................................... 13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 14
第 18 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 14
第 19 条 合同生效 ................................................................................................ 14
第 20 条 其它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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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方: 新疆沃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 新疆 哈密市伊州区广东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徐 加强


卖 方: 北京金智乾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 8 号开发区办公楼 501 室 -2075
法定代表人: 叶留金


鉴于 卖方 有意根据本合同条款提供哈密十三间房 90MW/180MWh 储能 调峰调频
电站 项目的 储能 电池系统,且 买方 有意获得本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服务。为此,需供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
分协商,就 买方 购买 卖方 产品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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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第 1 条 定 义
本文件及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买方 是指 新疆沃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 包括其合法承继方和受让方 。
2.卖方 是 北京金智乾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包括其合法承继方和受让方 。
3.合同 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包括合同双方共同根据合同规定不时进
行的修改和补充。
4.合同总价 是指在 卖方 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后, 买方 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 卖方 的
价款。详见本合同第 3 条。
5.生效日期 是指本合同第 19 条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6.合同设备 是指 卖方 根据合同提供的设备材料专用工具安装调试备品备件
消耗品各种物品及相关资料,包括为确保合同设备达到设计能力而应包含在设备中
的任何部件。
7.设备 指储能电池系 统 含 系统 集成 , 调试 和检测 等 技术服务 。
8.交货完成 是指 合同 设备 不包括验收资料 的交货完毕,并通过开箱验收 。
9.技术资料 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之相关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技术指导等技
术资料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等,详见本合同第 5.5 条。
10.技术服务 是指由 卖方 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安装指导 检测 调试验收
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服务。
11.开箱验收 是指 卖方 将设备送达合同现场,由双方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设备 包装
外观 及件数进行 清点 检验 , 现场 双方签署开箱验收清单, 不免除 卖方 的质量责任 。
12.安装 是指有关设备系统的安装工作,包括所有合同设备按照技术协议进行组装
就位和连接。
13.调试 是指为进行试运行,按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调试导则进行的设备起动
试验。
14. 初步验收 或并网验收是 指 合同设备 完成 并网 试运行 240 小时 达到合
同 技术规范书 规定的要求时 买方 对该设备的验收。 该设备 通过初步验收后, 5 个工作
日内 买方 卖方 签署 该设备 的初步验收证书。 10 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初步验收证书签署
视为初步验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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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最终验收 是指 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对合同设备进行 的验收。 5 个工作
日内 买方 卖方 签署 该设备 的 最终 验收证书。 10 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最终验收证书签署
视为最终验收完成。
16.质量保证期 是指设备 通过初步验收次 日 起 24 个月 。非 卖方 合同设备原因导致在
开箱验收合格后 35 天内未通过初步验收的,视为初步验收合格。若因 卖方 合同设备
问题导致无法在 35 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和初步验收的,则初步验收时间以正式通过验
收。
17.安装调试备品备件 是指随合同设备提供的,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及质保期间
所必需的备品备件,包括由于 卖方 提供的设备质量问题 所造成的必须更换的备品备件。
18.专用工具 是指随合同设备提供的,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及质保期间所必需的
专用工具,由 卖方 按照本合同所列清单内容提供。
19.分包商 是指由 卖方 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 买方 确认的其他的法
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20.合同 现场 是指合同设备交货及安装的地方。
21.日月年 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天 是指日历日 周 是指 7 天。

第 2 条 合同范围
2.1 合同供货范围
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设备的设计 制造试验包装发运至现场及交货现
场开箱检查指导安装调试现场试验 和检测 验收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提交运行
人员的培训及质保期内的维修和保养。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设备相关附件及相关
技术 服务专用工具以及备品备件和消耗品等部分,具体以技术协议约定为准。

第 3 条 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总价包含 13%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人民币 298,489,957 元大写: 贰亿 玖仟捌佰肆拾捌万玖仟玖佰伍拾柒元整 不含
税价为 人民币 264,150,404 元大写: 贰 亿 陆仟肆佰壹拾伍 万 肆佰零肆元 整 。 如遇
国家增值税政策调整,未开增值税发票部分以不含税价格为基础计算新的增值税税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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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
训费税金利润及财务费用等费用税费以及所有设备的包装费到交货地点的运
输费车板交货, 不包括现场卸货就位费 等设备交货完成之前的 所有 费用。
3.2 合同的分项价格见第一卷附件 A。

第 4 条 支付
4.1 货币种类:本合同使用人民币。
4.2 付款方式:电汇,具体详见 4.3 条 。
4.3 合同货款的支付
4.3.1 预付款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10%即 人民币 29,848,996 元大写: 贰仟玖佰捌
拾肆万捌仟玖佰玖拾 陆 元整 , 买方 在合同签订 且收到预付款对应的 财务收据 后 7 个
工作日内支付给 卖方 。
4.3.2 投料 款为合同价格的 20%即 人民币 59,697,991 元大写: 伍仟玖佰陆拾
玖万柒仟玖佰玖拾壹元整 , 卖方在 第一批储能电池 电芯 投入生产后 10 天 内 通知买
方,买方在收到 投料 款对应的 财务收据 以及投料款和预付款加和款项即合同价格的
30%对应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 投料 款给卖方。
4.3.2 发货款为合同价格的 27.5%即 人民币 82,084,738 元大写: 捌仟贰佰零
捌万肆仟柒佰叁拾捌元整 , 买方 将在第一批设备开始发货前 10 天通知 卖方 买方
在收到发货款对应的 财务收据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发货款给 卖方 , 卖方 收到发货
款后在 买方 通知的发货日期按时发货。
4.3.2 到 货款为合同价格的 25.5%即 人民币 76,114,939 元大写: 柒仟陆佰壹
拾壹万肆仟玖佰叁拾玖元整 , 买方 在货到现场开箱验收合格且收到对应的财务收据
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 15 天 内支付给卖方 。 货到现场 7 天 内未 开箱 验收的,视为 开箱
验收合格。
4.3.3 送电 投运 款 为合同价格的 12%即 人民币 35,818,795 元大写: 叁仟伍佰
捌拾壹万捌仟柒佰玖拾伍元整 , 项目送电投运后,卖方提供 对应的财务收据 和 增值
税专用发票 给买 方 买方 在收到票据后 15 天 内支付 送电投运款 给卖方。若买方在设
备到货 开箱验收合格后 90 天内 仍 未 进行 送电 投运 因 卖方 合同设备问题除外,视
为 项目 已完成送电投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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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质保 款 金额为 合同 价格的 5%即 人民币 14,924,498 元大写: 壹仟肆佰玖
拾贰万肆仟肆佰玖拾捌元整 。 项目完成投运并网 后 或设备到货后 90 天 内二者以
先到时间为准,卖方向买方开具合同总价 5%的银行质量保函。买方收到质量保函
15 天 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5%的质保款。待质保期满后,在合同设备没有未解决质
量争议且买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后一个月内,买方退回卖方质量保函原件。
4.4 买方 与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 买方 负担, 卖方 与银行发生
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 卖方 负担。
4.5 卖方 必须在每一笔付款前向 买方 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否则付
款可以相应顺延 。
4.5.1 因 卖方 原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 须向 买方 补偿因无法抵扣增值
税进项税额而多缴的增值税税额及相应附加税额普票也无法开具的,还需要再补偿
企业所得税无法税前扣除而多缴的所得税税额。
4.5.2 因 卖方 的原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或不符合相
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 买方 不能抵扣的, 卖方 需配合 买方 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补救,无法补救的, 卖方 应向 买方 支付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多缴
的增值税附加税税额和无法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等税款损失作为违约
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 买方 损失的, 卖方 还应予以赔偿。但不免除 卖方 开具合法发票
的义务。

第 5 条 交货和运输
5.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按第 5.3 条执行。
5.2 合同设备的运输: 卖方 在 每批货物 发货前 10 天 以传真或邮件方式 向 买方 提
供 :
1 合同号
(2) 货物备妥发运日
(3) 货物预计运抵日
(4) 货物名称及编号
(5) 货物总毛重
(6) 货物总体积
(7) 总包装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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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重量超过二十吨 (含二十吨 )或尺寸超过 9 米 3 米 3 米的每件货物的名
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 (部件 )必须标明其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
草图 。
5.3 所有货物的包装及路途运输的费用均由 卖方 承担,均已包含在全部货款之中。
5.3 交货时间及地点
交货时间: 按项目时间自 2023 年 3 月 1 日 起分批 货到现场 ,至 2023 年 4 月 15
日之前两期 设备 交付完毕,具体交付时间由双方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协商确定,具体以
买方 发货通知为准。
现目现场 : 哈密十三间房 90MW/180MWh 储能调峰调频电站项目现场
设备交货地点及收货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十三间房风电场区域,
七角井镇辖区项目现场。联系人:石明晟, 13621583878
资料快递邮寄地址及联系人 :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广东路 1 号 ,杨馨,
18139329550
5.4 开箱 验 收
货物运抵合同现场后, 买方 应及时组织 开箱 验收 , 货到现场 7 日内 买方 未组织 开
箱 验收的,视为 开箱 验收合格。 卖方 在接到 买方 通知后应及时到 达 现场,与 买方 一起
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清点无误的, 买方 的现
场施工代表应当及时签署 开箱验收清单 。 如 开箱验收期间 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或
发生包装破损并导致设备遗失损坏等情况, 买方 有权拒签 开箱验收清单 。经双方
代表确认属 卖方 责任后,由 卖方 负责及时补齐所缺和损坏货物,并不得影响合同设备
的安装工期。
5.5 技术资料要求
卖方应按技术协议等要求及时提供相应技术资料,具体以技术协议 书 约定为准。
技术协议没有约定的,卖方将 按 买方 要求进行 提供。

第 6 条 包装与标记
6.1 卖方 交付的所有货物要 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
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有减振
防冲击的措施。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运抵现场。
6.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 合同号 分件名称数量编号等内容的详细装
箱单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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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卖方 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侧面上,用不褪色的 标签 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标明
以下内容:
1) 合同号
2) 目的地
3) 供货 /收货单位名称
4) 设备 名称
5) 箱号 /件号
6) 毛重 /净重 (公斤 )
7) 体积 (长 宽 高,以毫米表示 )。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
明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货到现场为板车交付,卸货工作由 买方 负责, 卖方 提供
必要配合 及说明文件。
6.4 卖方 交付的技术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 六 份,标明技术资料
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卖方 在国内直接向买方送达技术文件的日期应视为
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
6.5 各种设备和材料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
内。
6.6 凡由于 卖方 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 卖方 均应按本合
同第 10 条的规定负责 在 20 日内 及时更换修理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
坏和丢失时, 卖方 应在 24 小时以内通知 买方 ,并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
同时 卖方 应 在 20 日内 向 买方 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卖方应避免发生为节省运输费用而过多装载,使设备发生挤压碰撞导致包装破
损的现象。如发生类似情况,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 7 条 技术服务和技术联络
7.1 卖方 负责提供 合同要求完成 的 合同设备 的设计制造试验包装发运
至现场及交货现场开箱检查指导安装与调试配合验收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提交
运行人员的培训及质保期内的维修和保养包括所需的设备和材料等工作 。
7.2 卖方 应在合同生效后 30 日 内向 买方 提交执行 7.1 条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计划
一式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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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卖方 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或现场工作,由 卖方 统一组织协调,费
用由 卖方 自行负担。
7.4 卖方 保证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并拥有
从事相关工作必要的资质证书的人员。 买方 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 卖方 现场服务
人员, 卖 方 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 买方 认可的服务人员。
7.5 技术协议中约定应由 卖方 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 卖方
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总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7.6 在合同生效后 10 天内,由 买方 负责召集并召开技术联络会 。
7.7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
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7.8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
执行,并应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7.9 卖方 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初步验收最终验
收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 卖方 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 买方 ,经 买方 确认后方可
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 买方 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 卖方 , 卖
方 应满足 买方 要求。
7.10 买方 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必要的且与本
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7.11 在进行各次联络会议其它各项联络以及在施 工工程中商议有关施工安
装调试试运行检验初步验收等事项,合同各方应指派授权代表。
7.12 技术联络会
买方和卖方之间将举行技术联络会议,以讨论有关具体要求澄清合同及附件中
的疑问,并进行必要的协调工作。

第 8 条 监造和检验
8.1 监造
8.1.1 买方 有权派遣代表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
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监造检验的标准为技术规范书所列的相应标准。 卖方 配合
监造,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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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监造检验 /见证应尽量结合 卖方 工 厂实际生产过程,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
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若监造代表不能按 卖方 通知时间
及时到场, 卖方 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
解查阅复制检查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 卖方 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
独检验, 买方 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 卖方 应在 买方 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检
验。
8.1.3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或
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 卖方 必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8.1.4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均不能免除 卖方 对质量应负的责
任。
8.2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 验收
8.2.1 由 卖方 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及出厂前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
验和试验。
8.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 卖方 应及时到现场,与 买方 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
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8.2.3 开箱 验收 时,如发现设备由于 卖方 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和不符合
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 签署开箱验收清单 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
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作为 买方 向 卖方 提出修理和 /或索赔的依据。 卖方 应在 30
日内将损坏 缺陷 短少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 , 按实际情况进行重做 更换 维
修等 。 如果 卖方 委托 买方 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 卖方 承担如果由
于 买方 原因,造成损坏或短缺, 卖方 在接到 买方 通知后,尽快替换或提供相应的部件,
费用由 买方 自负。

第 9 条 安装调试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
9.1 合同设备 交货完成 , 卖方 收到 买方 通知后 , 应根据 卖方 指定的日期到合同现
场进行安装 。
9.2 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 卖方 应按 买方 的通知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
快解决调试中的问题。
9.3 试运行时间为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试运行期间若发生与本合同不符的情况时,
双方要进行协商,商洽试运行期间的问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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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 买方 根据合同设备的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包装
外观及数量进行清点检验,现场检验合格并安装后随本工程项目进行可靠性运行试验。
9.5 买方 的初步验收只是证明 卖方 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参数在验收时可以按合
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 卖方 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缺陷
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
9.6 如果初步验收不合格的 , 则 卖方 需立即进行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更换 维修
重做等 并保证在 15 日内 不含需要拖盘运输的大部件 组织二次验收 。 若二次验
收合格的 , 则双方签署 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 但 卖方 仍应按持延交
货承担违约责任 若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 , 则 买方 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 , 并要求
卖方 承担解除部分合同总额的 10%违约金 。
9.7 最终验收是指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供货 设备 达到合同中所规定的技术性能指
标后,或 卖方 根据合同规定支付了罚款及完成了向 买方 支付索赔后, 设备 的技术性能
指标应视为被 买方 接受的情形下, 买方 进行的验收。 买方 将签署最终验收证书一式两
份。
9.8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 卖方 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
试验修理或调换,在 卖方 提出请示时, 买方 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卖方 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 卖方 委托 买方 施工人员进行加工或修理
更换设备,或由于 卖方 设计图纸错误或 卖方 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 卖方
应负责赔偿 买方 相应损失。

第 10 条 保证与索赔
10.1 卖方 应在设备的质保期内对其供应的设备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合同 设备质保
期为 1 年,质保期内,电芯衰减后转换效率不低于 90% 0.5P, 25 2 。
10.2 卖方 向 买方 保证,所供应的合同设备将符合本合同及合同中规定的标准。
由于 卖方 原因而导致 买方 蒙受任何损失, 卖方 将按照本条相关约定进行赔偿。
10.2.1 考虑到 买方 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 卖方 支付合同价款, 卖方 保证全部按照
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设备的供货,配合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和技术服
务人员培训售后服务保修等工作。
10.2.2 卖方 应对与其所做的全部工作和提供的所有设备相关的商务技术质量
性能保证工期验收售后服务等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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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卖方 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设备安装试运行验收以及运行
维护所必须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培训。
10.4 如果设备在以上所述质量保证期内出现问题,且是由 卖方 责任造成的, 卖
方 应当 15 日内 不含需要拖盘运输的大部件 及时修理或更换该设备,并赔偿 买方
由此引起的直 接损失。
10.5 违约金
10.5.1 如果非因 买方 原因, 卖方 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 买方 有权按
下列比例向 卖方 收取迟交货物违约金:
迟交每天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0.03%
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 10%,本
合同另有规定时除外。上述违约金, 买方 有权从任何应向 卖方 支付的付款中予以扣除。
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 卖方 继续按合同规定交货的责任。
如果由于 卖方 的责任,对安装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 60天时, 买方 有权
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如果 卖方 无正当理由拒绝供货或延迟交货达 60 天以上, 买方 有权解除或部分解
除合同,向其他方采购相关合同设备 , 卖方 需承担解除部分合同总额的 10%违约金,
还需承担 由此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疫情等, 具体以本合同第 17 条约定为准 , 则 卖
方 不需向 买方 支付违约金。
10.5.2 对 卖方 提供的产品,运抵 买方 施工现场后,如 买方 发现质量问题或其他不
满足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当向 卖方 发出书面通知, 卖方 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1 个月内 按
照本合同约定予以修复更换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和
费用。如 卖方 对 买方 提出的质量问题存在异议,须在收到 买方 通知后 15 日内予以书
面反馈。 卖方 在 15 日内对质量问题提出书面异议的,供需双方应共同选择鉴定机构
或相关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 卖方 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由 卖方 承担鉴定
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经鉴定确认 卖方 提供的
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由 买方 承担鉴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10.5.3 由于 卖方 责任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 5.5 规定的技术文件导致合同
设备 安装受到延误时,每迟交一天, 卖方 向 买方 支付 贰仟圆人民币的违约金 。技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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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迟交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 3%。 卖方 支付迟交罚款并不
解除 卖方 在合同中所应承担的各项义务。
10.5.4 如果由于 卖方 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 /或错误,造成合同设备安装进度
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天 卖方 将向 买方 支付 延误部分 合同设备价格 0.03%的违约金,此
部分违约金最多不应超过 该期 合同设备价格的 10%。同时 卖方 须支付因此给 买方
造成的损失。 卖方 支付 上述违约金 并不解除 卖方 在合同中所应承担的各项义务。
10.5.5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 , 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以及因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而产生的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 保全费 保全担保费 差旅费等 。
第 11 条 保险
11.1 货物运输保险由 卖方 负责。 卖方 负责货物安全运输 买方 指定地点,如果运输途中
有任何问题,均由 卖方 负责。

第 12 条 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12.1 卖方 应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及时提供安装调试质保期的运行和维修所需
要的安装调试备品备件安装调试消耗品和专用工具。
12.2 卖方 负责及时免费更换质保期内因 卖方 原因导致损坏的部件。如果质保期
内使用了 买方 的安装调试备品备件, 卖方 应及时补足。

第 13 条 知识产 权与保密
13.1 就出售给 买方 的 合同设备 , 卖方 同意将 合同设备所 含有的商标标识
LOGO 等专利技术秘密等所有知识产权 在产品寿命期内以 不可撤销的免费
的方式授 买方 在本合同项下 使用。
13.2 卖方 保证出售给 买方 的 合同设备 不存在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如第三
方主张 合同设备 侵害其知识产权, 则由 卖方 承担全部责任 , 若因此给 买方 造成任何损
害亦由 卖方 承担 。
13.3 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就专有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本合同全部内容对任何第
三方严格保密双方应确保参加合同履行的人员也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13.4 对于其和 /或其技术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
一方必须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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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相关情况:
现在或以后披露之时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合法获得并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
地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
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13.6 卖方 保证,售予 买方 的设备包括其整体及其所包含的所有组成部分已
合法地获得并有效适用于 买方 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所有相关知识产权,若 买方 因购买和
使用 卖方 所提供的技术或设备而遭受任何第三方的追索诉讼或仲裁,或受到 买方 所
在国的国家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罚判决执行, 卖方 补偿 买方 因此
而遭受的损失。
第 14 条 税费
14.1 与本合同有关的设备生产所需的材料购买生产增值及技术服务人员所有的
税费,均应由卖方承担。
14.2 合同履行期间税收政策变动,如税率调整,则合同金额按国家颁布的税率相
应进行调整,调整原则为不含税金额保持不变,仅就税费变动作出调整。

第 15 条 分包与外购
15.1 分包商应具有符合 ISO-9000 系列或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拥有制造合同设
备的类似设备部件和 /或辅助装置的能力业绩。
15.2 卖方 对分包商或其代理或其雇员的行为违约或疏忽负责。如果 卖方 在分包
合同中违约, 买方 有权而非义务代替 卖方 执行分包合同, 而不减少 卖方 原有的责
任。
第 16 条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6.1 本合同一经签署,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
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
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
了合同价格数量供货范围和交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 /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
理人须经法人代表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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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合同签订后 的任何阶段,任何一方随意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承担
合同额 30%的违约责任。如一方明确拒绝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包
括但不限于收到 买方 通知后 7 日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等,另一方有权通知对方后单
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合同额 30%的违约责任。
16.3 如果 卖方 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 买方 将书面通知 卖方 , 卖
方 在接到通知后 7 个工作日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如果认为在 7 个
工作日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也提不出修正计划, 买方
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 买方 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
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或索赔将由 卖方 负担。如果 卖方 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
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6.4 如果因 卖方 原因合同设备的供货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且已超过延期
违约金累计总额上限时, 买方 有权 (i)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或 (ii) 按 10.5.1 追究 卖方
的违约责任。
16.5 如果 卖方 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 或
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 买方 有权立即书面通知 卖方 或破产清算
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在不损害 买方 根据本合同在终止以前所享有的任何其
他权利或救济的前提下, 买方 有权 (i) 将剩余合同设备的供货以 卖方 的费用和风险转
交别的机构执行,或 (ii) 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
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 买方 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6.6 本合同的终止不解除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合同终止后明确继续有效的义务
除非本合同另行规定明确限制任何一方的责任,本合同的终止不解除任 何一方在终止
前对因其行为或疏忽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所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不能抗拒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 (洪水
地震火灾和爆炸 )战争 (不论是否宣战 ) 政府行为和法律法规变更等。合同双方
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本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
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本合同
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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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的 5日内,将所发生的不
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邮件通知另一方,并在 3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
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
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7.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 续到 120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等问题。

第 18 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18.1 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包括合同的效力性纠纷,双
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原告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8.2 在诉讼期间,除需诉讼解决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 19 条 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后即生效。

第 20 条 其它
20.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附件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或概念模糊时,以本合同条款为准。任何对本合同条款和
条件的修正补充和更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各
自的授权代表签字。它们将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对于不
同时间的文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时间后者为准。
20.3 本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本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
对另一方做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20.4 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列明的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
20.5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
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0.6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
得提供给与 合同设备 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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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合同双方应各自指定一名授权代表,负责直接处理 本合同设备 的技术和商
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20.8 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发生公司的合并分立或重组,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其合同
义务的安排,并由合同义务的继受方与合同另一方办理相关的合同变更手续。该继受
方应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未完成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合同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不
会因此受到影响。
20.9 本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为中文,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通知技术资料说
明书会议纪要信函等文件均以中文形式编写。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说明书等文
件应有中文译文。
20.10 本合同正本 一式六份, 买方 一正两副 卖方 一正两副 。
20.11 合同组成文件及其解释顺序
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
1合同 条款
2附件
3 技术协议书
4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5双方协商同意的纪要及变更等。
以上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 按上面所列文件顺序在前
的为准 除非双方在相关文件中进行特别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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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 分项价格表
一期 47.32MW/94.64MWh集中式:


二期 43.94/87.88MWh集中式


附件 B 双方联络方式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式规格


项目总
数量
单价 合计万

备注
万元
1
储能 电池
系统
套 3.3858MWh 1 28 552.75918 15477.257
含 电池 舱集
成 设计 安
装调试 等
技术服务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式规格


项目总
数量
单价
合计万元 ) 备注
万元
1
储能 电池
系统
套 3.3858MWh 1 26 552.75918 14371.7387
含电池舱集
成设计安
装调试等
技术服务
买方 卖方
名称 新疆沃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北京金智乾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新疆 哈密市伊州区广东路 1 号 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 8
号开发区办公楼 501 室
联系人 徐加强 黄树帮
手机 18608007988 15380974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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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902-8668666 010-83066438
电子邮件 2743987qq.com
开票地址电话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
解放路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

账号 3011003009200107858 72010122002574191
纳税人登记号 91652200MA7EX1J5C 91110102358327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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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买方 :新疆沃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日期 : 二二二年 月 日


卖方 : 北京金智乾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日期 : 二二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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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C技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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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电池系统设备技术协议
1.一般要求
1.1 储能电池系统设备采用集装箱一体化 设计 ,将储能电池簇 汇流 控制 柜空调
液冷机组 消防 等设备安装在 集装箱内 ,集装箱 系统 拥有温度控制系统火灾报警系统
门控照明安全逃生系统应急系统消防系统等自动控制和安全保障系统
1.2 储能设备采用模块化设计,储能电池电芯 -电池模组 -电池机架 -电池簇模块化层级,
层次分明结构清晰功能完善,应包含完善的电池机架电池 管理系统 (BMS)空调及
温控系统照明系统火灾探测及自动灭火系统等照明系统宜采用防爆产品。
1.3 储能系统应具备完善的保护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电池本体保护电池过流过压保
护。电池集装箱内部 应 集成必要的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应能够及时探测到集装箱内异常情况并自动或手动的启动气体灭火。
1.4 电池储能设备需配置汇流设备,保证电池储能设备可以安全并联运行。
1.5 储能系统的运行要求:储能系统自身运行控制系统应提供完善的内部监测控制
故障保护与切除事件记录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投切控制运行模式控制设备状态运
行温度环境控制和监测等功能。储能系统内应配置相应的交直流 UPS 设备 ,保证控制系
统信号系统消防系统在断电情况下能够正常工作。
1.6 电池模块和电池簇内,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绝缘电阻介质强度应满足 NB
T 42091-2016 电化学储能电站用锂离子电池技术规范。
1.7 本项目应使用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中的 A 品电池,不能采用 长时间库存电池, 并
采用新生产的未经使用的磷酸铁锂锂离子电芯。
1.8 运行场景要求
本期新建一座 110kV 储能电站,储能总配置容量为 91.4MW/182.8MWh,储能电站经
一条 110kV 线路接入十三间房 220kV 升压站,对变电站进行动态扩容调峰调频以及平
滑风电场出力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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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储能电池技术要求
2.1 电池单体
2.1.1 供方所使用的锂电池应提供有 CNAS 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2.1.2 单体电池须标明制造厂名及商标型号及规格极性符号生产日期。
2.1.3 电池单体外观应无变形及裂纹,表面应干燥平整无毛刺无外伤无污物,
且标识清晰正确。
2.1.4 电池单体技术参数及保证值
表 2-1-1 储能电芯技术参数及保证值
序号 项目 供方保证值 备注
1 电池类型 磷酸铁锂 铝壳
2 标称电压 V 3.2
3 标称容量 Ah 300
25 2, 0.5CP/0.5CP,电压范
围 2.5 3.65V
4 额定充电电流 A 150
6 额定放电电流 A 150
8
电压范围 V
2.5-3.65 极限范围
9 2.8-3.6 推荐使用范围
10 循环次数 7000
要求: 0.5CP 额定倍率 /25
EOL 80, DOD 90循环次
数 7000 次
11 能量效率 94
额定倍率放电能量 /放电 Ah /
充电能量 /充电 Ah
12 尺寸 WDH mm
81.20.5175.40.3200.3
0.5

13 内阻 m 0.5 50 SOC,直流内阻
14 重量 Kg 5.9980.3
15 存储温度范围 -30 60 最佳温度范围: 15 35
16 工作温度范围 -30 60
充电温度范围: 0 55,放电
温度范围: -30 60
17 湿度 95 RH 无凝露
2.2.1.5 电池单体性能
1 初始 充放电 能量
1初始充电能量不小于额定充电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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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始放电能量不小于额定放电能量。
3试验样品的初始充电能量的极差平均值不大于初始充电能量平均值的
6%。
4试验样品的初始放电能量的极差平均值不大于初始放电能量平均值的
6%。
5能量效率不小于 90%。
2 倍率 充放电 性能
1 2Prcn 2Prdn 条件下充电能量相对于 Prcn Prdn 条件下充电能量的能量保持
率不小于 95%
2 2Prcn 2Prdn 条件下放电能量相对于 Prcn Prdn 条件下放电能量的能量保持
率不小于 95%
3 4Prcn 4Prdn 条件下充电能量相对于 Prcn Prdn 条件下充电能量的能量保持
率不小于 90%
4 4Prcn 4Prdn 条件下放电能量相对于 Prcn Prdn 条件下放电能量的能量保持
率不小于 90%
5 Prcn Prdn条件下能量效率不小于 90%
6 2Prcn 2Prdn条件下能量效率不小于 85%
7 4Prcn 4Prdn条件下能量效率不小于 80%
3 高温 充放电 性能
电池单体高温充放电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能量不小于初始充电能量的 98%
2放电能量不小于初始放电能量的 98%
3能量效率不小于 90%。
4 低温充放电性能
1充电能量不小于初始充电能量的 80%
2放电能量不小于初始放电能量的 75%
3能量效率不小于 75%。
5 绝热温升
应提供绝热条件下电池单体不同温度点对应的温升速率数据表,且应提供
根据记录的试验数据做出的温度 -温升速率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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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能量保持与能量恢复能力
1 电池单体室温能量保持与能量恢复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90%
充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 92%
放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 92%。
2 电池单 体高温能量保持与能量恢复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90%
充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 92%
放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 92%。
7 存储性能
电池单体存储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 90%
2放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 90%。
8 循环性能
电池单体循环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循环次数达到 1000 次时放电倍率 0.5C, DOD90% , EOL70%, 25 ,充电能量
保持率不小于 95%
2)循环次数达到 1000 次 时 放电倍率 0.5C, DOD90% , EOL70%, 25 , 放电能量
保持率不小于 95%。
9安全性能
1过充电:
将电池单体充电至电压达到充电终止电压的 1.5 倍或时间达到 1h,不应起
火爆炸。
2过放电:
将电池单体放电至时间达到 90min 或电压达到 0V,不应起火爆炸。
3短路:
将电池单体正负极经外部短路 10min,不应起火爆炸。
4挤压:
将电池单体挤压至电压达到 0V 或变形量达到 30%或挤压力达到 13 0.78
kN,不应起火爆炸。
5跌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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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电池单体的正极或负极端子朝下从 1.5m 高度 处自由跌落到水泥地面上 1
次,不应起火爆炸。
6低气压:
将电池单体在低压环境中静置 6h,不应起火爆炸漏液。
7加热:
将电池单体以 5 /min的速率由环境温度升至 130 2并保持 30min,
不应起火爆炸。
8热失控:出发电池单体达到热失控的判定条件,不应起火爆炸。
9 阻燃防爆:电池单体的壳体应采用阻燃材料,具备防爆功能,阻燃等级不低于
V-0。
2.2 电池模块
2.2.1 供方所使用的锂电池模块应提供有 CNAS 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
告。
2.2.2 电池模块外观应无变形及裂纹,表面应干燥无外伤无污物,排列整齐连
接可靠,且标识清晰正确。电池模块的质量及结构应便于拆卸和维护。电池模块间接线
终端连接头应选择导电性能优良的材料。
2.2.3 电池单体在电池模块内应可靠固定,固定装置不应影响电池模块的正常工作,
固定系统的设计应便于电池的维护。电池箱中各种电连接点应保持足够的预紧力,并采取
适当的措施,防止松动。所有无基本绝缘的连接点应采取加强防护。
2.2.4 电池模块端子极性标识应正确清晰,正极 标志为红色,负极标志为黑
色 。
2.2.5 电池模块极柱端子设计应方便运行和维护过程中电池模块电压的测量。电池模
块之间的连接电阻应尽量小,在规定的最大电流充放电后,极柱温升不应超过 25,外观
不得出现异常。
2.2.6 电池模块技术参数及保证值
表 2-2-2 储能电池模块参数及保证值
序号 名称 供方保证值 备注
1 单体电池参数
额定容量 Ah 300
生产厂家 国轩
2 电池模块
组合方式 44S1P
额定容量 Ah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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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供方保证值 备注
额定能量 kWh 41.80
额定电压 V 140.8
额定充放电倍率 0.5CP/0.5CP
标称电压 V 140.8
运行电压范围 V 123.2-158.4
重量 kg 313
尺寸长 宽 高 7781070234mm
2.2.7 电池模块性能
1电池模块初始充放电能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初始充电能量不小于额定充电能量。
2初始放电能量不小于额定放电能量。
3能量效率不小于 93%。
4试验样品的初始充电能量的极差平均值不大于初始充电能量平均值的
7%。
5试验样品的初始放电能量的极差平均值不大于初始放电能量平均值的
7%。
2倍率充放电性能
1 2Prcn 2Prdn 条件下充电能量相对于 Prcn Prdn 条件下充电能量的能量保持
率不小于 95%
2 2Prcn 2Prdn 条件下放电能量相对于 Prcn Prdn 条件下放电能量的能量保持
率不小于 95%
3 4Prcn 4Prdn 条件下充电能量相对于 Prcn Prdn 条件下充电能量的能量保持
率不小于 90%
4 4Prcn 4Prdn 条 件下放电能量相对于 Prcn Prdn 条件下放电能量的能量保持
率不小于 90%
5 Prcn Prdn条件下能量效率不小于 93%
6 2Prcn 2Prdn条件下能量效率不小于 91%
7 4Prcn 4Prdn条件下能量效率不小于 88%
3高温充放电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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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模块高温充放电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能量不小于初始充电能量的 98%
2放电能量不小于初始放电能量的 98%
3能量效率不小于 90%。
4低温充放电性能
1充电能量不小于初始充电能量的 80%
2放电能量不小于初始放电能量的 75%
3能量效率不小于 75%。
5能量保持与能量恢复能力
1电池模块室温能量保持与能量恢复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i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90%
ii)充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 92%
iii)放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 92%。
2电池模块高温能量保持与能量恢复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i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90%
ii)充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 92%
iii)放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 92%。
6存储性能
电池模块存储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 90%
2放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 90%。
7绝缘性能
按标称电压计算,电池模块正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电池模块负
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均不应小于 1000/V 。
8耐压性能
在电池模块正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电池模块负极与外部裸露可
导电部分之间施加相应的电压,不应发生击穿或闪络现象。
9循环性能
1循环次数达到 500 次时,充电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90%
2循环次数达到 500 次时,放电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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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电池簇
2.3.1 供方所使用的电池簇应提供有 CNAS 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2.3.2 电池簇设备零部件及辅助设施外观应无变形及裂纹,应干燥无外伤无污
物,排列整齐连接可靠。
2.3.3 每组电池簇由一面或多面电池柜 (架 )构成,每组电池簇应设计为 1 台高压箱加多
台电池模块结构,电池柜应设计为独立插箱模式且配备快插连接件,高压箱与电池模块均
应模块化生产,以便维护。电池簇高压箱内配置总正接触器总负接触器保护熔断器
电流互感器等,所有接触器应能接受电池管理系统控制。
2.3.4 为确保电池插箱间以及电池簇间动力电缆可靠连接且便于工作人员检查维护,
要求电池簇中的电池插箱以及高压箱的正极接口负极接口必须前出线。
2.3.5 电池簇技术参数及保证值
表 2-2-3 储能电池簇参数及保证值
序号 项目 供方保证值 备注
1 电池簇电压范围 V 1108.8-1425.6
2 电池簇标称容量 kWh 376.2 额定倍率放电
3 额定充电电流 A 150
4 额定放电电流 A 150
5 额定充 /放电倍率 0.5CP/0.5CP
6 0.5CP 充放电条件下,一充一放循环次数 不少于 7000 要求:额定倍率 /25 DOD90% EOL 70%
7 能量效率 93% 额 定倍率 放电 能量 / 放电Ah /充电能量 /充电 Ah
8 电 池 架 尺 寸 WDH mm 89610652385
9 重量 Kg 约 3000
10 存储温度范围 -10 30 推荐: 10 30
11 工作温度范围
充 电 : 0
50
放电: -20
50

12 湿度 % 95%无凝露
2.3.6 电池簇 性能
1电池簇初始充放电能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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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始充电能量不小于额定充电能量。
2初始放电能量不小于额定放电能量。
3能量效率不小于 92%。
2绝缘性能
按标称电压计算,电池簇正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电池簇负极与
外部裸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均不应小于 1000/V 。
3耐压性能
在电池簇正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电池簇负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
部分之间施加相应的电压,不应发生击穿或闪络现象。
单台预制舱的电池储能设备由多组电池簇 构成,每组电池簇由一面或多面电池柜构
成,电池柜应设计为独立插箱模式且配备快插连接件,便于维护。每组电池簇应设计为 1
台高压箱加多台电池模组插箱结构,高压箱与电池模组均应模块化生产,方便维护。
供方应提供电池成组设计方案电池系统循环寿命及其保障承诺。
电池储能设备需配置汇流设备,保证电池储能设备可以安全并联运行。供方提供电池
储能设备安装用专业工装设备。
电池簇的具体要求如下:
1) 为保证美观,每面柜体尺寸高度色调应统一,整体协调电池簇箱宽度公差
1mm,高度公差 0.5mm。
2) 柜体构架及金属结构件均应有 足够钢性及承载能力,能满足电气元件的安装要求及
操作和短路时所产生的机械应力热应力和电动力,同时不因成套设备的吊装运输等情
况而损坏或影响开关柜及所安装元件的性能,柜内支架可自由调节。设备外壳平整严密
美观 30 年不变形腐蚀单体电池在电池箱内应可靠固定,固定装置不应影响电池组的
正常工作,固定系统的设计应便于电池组的维护
3) 柜内交直流回路分布合理清晰,交直流回路不应混用同一根电缆,直流母线采用
下进下出
4) 柜面的布置应整齐简洁美观。应有运行状态及运行参数的显示装置和主要的开
关装置
5) 母线汇流排需加 装绝缘热缩套管
6) 柜顶应标识编号
7) 电池簇内无绝缘击穿
8) 设备使用的电气一二次元器件应选择一线品牌产品,且应根据实际所用的回路使
用交流或直流专用的产品
9) 电池簇应设计为独立插箱模式。
10) 电池簇高压箱内配置总正接触器总负接触器预充回路,所有接触器应能够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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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电池管理系统控制。
11) 为确保电池插箱间以及电池簇间动力电缆可靠连接且便于工作人员检查维护,要
求电池簇中的电池插箱以及高压箱的正极接口负极接口必须前出线设计。
12) 电池簇初始充放电能量应符合 GB/T 36276-2018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的具体
要求:
a初始充电能量额定充电能量
b初始放电能量额定放电能量
c能量效率 92%。
13) 电池簇电压范围: 应在 8001500V 内 ,应与储能变流器直流电压范围匹配。
电池箱整体防护等级不低于 IP20。
2.4 安全性能
单体电池电池模块及电池簇的各安全性技术指标检测按照 GB/T 36276电力储能用
锂离子电池规定 的试验方法进行。
2.4.1 安全性能
1 单体电池与电池模块过放电过充电及短路试验时,不应起火不应爆炸。
将单体电池充电至电压达到充电终止电压 1.5倍或时间达到 1h,不应起火不应爆炸

将单体电池放电至时间达到 90min或电压达到 0V,不应起火不应爆炸。
将单体电池正负极经外部短路 10min,不应起火不应爆炸。
将电池模组充电至任一单体电池电压达到单体电池充电终止电压 1.5倍或时间 达到 1h
,不应起火不应爆炸。
将电池模组放电至时间达到 90min或任一电池单体电压达到 0V,不应起火不应爆炸

将电池模组正负极经外部短路 10min,不应起火不应爆炸。
2 单体电池与电池模块进行跌落与挤压试验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将单体电池与电池模组挤压至单体电池电压达到 0V或变形量达到 30%或挤压力达到
13 0.78 kN,不应起火不应爆炸。
将单体电池的正极或负极端子朝下从 1.5m高度处自由跌落到水泥地面上 1次,不应起
火不应爆炸。将电池模组的正极或负极端子朝下从 1.2m高度处自由跌落到水泥地面上 1次
,不应起火不应爆炸。
3 单体电池和电池模块在外部遇明火时不应爆炸。
4 单体电池在以 5 /min的速率由环境温度升至 1302 并保持 30min,应不爆
炸不起火。
5 单体电池在低 气压环境中静置 6h,应不爆炸不起火不漏液。
6 热失控是指电池单体内部放热反应引起不可控温升的现象。触发单体电池达到热
失控的判定条件时,应不爆炸不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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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热失控扩散是指电池模块内单体电池发生热失控后触发与其他部位的电池单体发
生热失控的现象。将电池模块中特定位置的单体电池触发达到热失控的判定条件时,不应
起火不应爆炸不应发生热失控扩散。
8应用的电池模块应满足耐高温高湿性能要求,在高温高湿储存条件下,应不爆炸
不起火不漏液,外壳应无破裂现象 。
2.4.2 安全防护装置
电池模块应能在触电或紧急情况下迅速断开回路,保证人身安全和事故隔离。
2.4.3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电池组各部分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额定绝缘电压 63V 时,电气间隙 3mm,爬电距离 3mm
额定绝缘电压 (63V, 300V时,电气间隙 5mm,爬电距离 6mm
额定绝缘电压 (300V, 500V时,电气间隙 8mm,爬电距离 10mm。
2.4.4 绝缘电阻
按照标称电压计算,电池模块正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电池模块负极与外部
裸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 1000/V 。电池簇正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电
池簇负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 1000/V 。
2.4.5 耐压测试
依照 GB/T 36276-2018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 要求的耐压性能试验方法,要求
1 在电池模块正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电池模块负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部分
之间施加相应电压,应不发生击穿或闪络现象
2 在电池簇正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电池簇负极与外部裸露可导电 部分之间
施加相应电压,应不发生击穿或闪络现象。
2.4.6 极限温升
正常工作条件下,电池模块各器件极限温升不应超过如下规定,且发热元件的温度不
影响周围元期间的正常工作。
1电池模块外壳,极限温升 55
2电池模块接线端子,极限温升 35
3电池模块绝缘导线,极限温升 25
4电池模块铜导体,极限温升 50。
2.4.7 其他安全措施要求
1电池单体外壳结构必须充分牢靠,确保电池单体在使用寿命其内不会出现漏液变
形或融化等安全隐患。
2单体电池设计必须具有防爆功能,确保电池单体在极端状态下,不会出现爆炸危险。
3电池应具备良好的高低温性能,并提供低温及高温环境的性能测试数据。
4电池应具备良好的均一性,确保系统满充静态压差 50mV 。
5电池模组正常运行电压应与储能变流器工作电压匹配。
6电池模块需要进行防震设计。
7电池电芯级结构设计具备多重安全防护功能并进行解释说明。
8电池系统应具备完善的安全防护功能过压过流短路 热失控及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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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电池系统应具备完善的电池温度电压电流保护功能,电池系统应自动监测电池
系统运行状态,计算系统充放电电压 /电流限制。
10电池系统应具备完善的电池管理和故障保护功能,在各种工况和故障情况下能够
有效 的 保护电池系统安全。电池系统内部串并联电池单元间应具有完备的电流 /电压侦测和
保护回路,应能有效避免电池内部短路等故障的扩散。
11电池在充放电过程中外部遇明火撞击雷电短路过充过放等各种意外因素,
不应发生爆炸。
12电池系统有完善的热管理系统,通过对电池电压温度的监视,保证电 池单体温
度和电压运行在安全范围内,并可及时对故障电芯进行隔离并发出告警,保证系统的安全
性。
13电池模块和电池系统单元内,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绝缘电阻介质强度应满足
要求。
14电池的布置和安装应方便施工调试维护和检修。
15) 电池模块的标志应置于第一视面,且清晰可见。电池模块应有可回收标志和高压
警示标志。电压高于 60V 的电池模块应设置外壳安全标志。
16) 盐雾与高温高湿:海洋性气候条件下应用的电池模块应满足耐盐雾性能要求,在
喷雾 -贮存循环条件下,不应起火爆炸漏液,外壳应无破裂现象在非海洋 性气候条件
下应用的电池模块应满足耐高温高湿性能要求,在高温高湿储存条件下,不应起火爆炸
漏液,外壳应无破裂现象。
3. BMS 技术要求
3.1 一般要求
储能锂电池系统 BMS 按照 GB/T34131-2017 电化学储能电站用锂离子电池管理系统
技术规范 设计,实现对储能电池堆的全面控制与保护,并实现与 PCS储能 EMS 的通信。
BMS 通过第三方基于 GB T 34131-2017 电化学储能电站用锂离子电池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的检测,具有第三方出 具的检测报告。
BMS 应实现高精度高可靠性的电池单体电压和温度的采集,同时对电池储能设备荷
电状态 SOC进行高精度的估算,并控制电路实现电池单体间电量均衡应配备主动均
衡功能。在电池数据异常的情况下,进行故障告警和保护。
BMS 系统监测点位测量信号点不少于 7000 点单舱。
BMS 的拓扑配置应与 PCS 的拓扑电池的成组方式相匹配与协调,并对电池运行状态
进行优化控制及全面管理。
BMS 功能要求中各功能具体实现层级由 BMS 的拓扑配置情况决定,宜分层就地实现,
为保证内部通讯稳定,要求电池簇和系统级 BMS 之间采用 CAN 通信。
BMS 可获取单体的电压温度等数据,并上传能量管理系统 EMS。
BMS 应具备就地和远方模式 ,远方和就地可以同时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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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S 应支持本地手动操作模式,现场人员可通过显示屏或上位机操作充放
电接触器预充电接触器热管理等受控部件的工作状态及修改系统运行参数。
BMS 提供就地显示屏,操作界面为中文。显示屏可清晰显示各项实时运行
数据实时故障数据历史故障数据报警和保护信息等。
BMS 应具有多簇并联环流抑制功能,且需提供环流抑制电路或装置的选型
和设计依据包含电路所需电气件的选型。
BMS 应配备运行指示灯 告警指示灯 故障指示灯。
BMS 宜采用 电池管理单元电池簇管理系统和电池堆管理系统 三级 管理 架
构。
BMS 电池告警与保护动作定值参数修改,能 通过就地和远方修改 定值参数,
修改有密码进行权限认证功能,不对外开放 。 注:由于客户修改参数导致储
能系统出现损伤,一切质保不负责
BMS 电池变化上送信息给本地控制器和监控系统的阈值可设定
BMS 应配置操作权限密码管理,任何改变运行方式和运行参数的操作据需
要权限确认。
电 池管理系统应能够检测电池热和电相关的数据,至少包括电池单体和电
池组的电压电流和内部及环境温度等参数。
电池管理系统应能对电池的荷电状态 SOC电池健康度 SOH进行估
算,并进行自动校准。能够计算实时就地显示累计充放电量,并上报每年的
SOH。
电池管理系统根据电池的荷电状态控制规划对电池的充放电控制,如电池
电压超标或过电流,系统需立即停止电池工作。
BMS 的电源系统应选用优质 交 流断路器。
电池电压电流的采集应采取隔离措施,组端电压测量宜采用独立的电压
传感器进行隔离,保证 BMS与储能电池一次回路隔离 。 BMS保护动作时,应 先 跳
开断路器断开电池一次回路, 再 动作接触器。
应支持 通过调试上位机 禁用和启用均衡功能。
BMS 应能够方便的进行在线程序更新,无需拆开设备。
BMS必须通过 由 权威机构按 GBT34131-2017标准 的认证测试,提供 认证证书
含测试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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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S 的安装应简便,无特殊性要求。
BMS 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符合 GB/T 34120-2017 的要求。
三级 BMS 系统负责采集舱内所有设备对外通信的信息,通过以太网 IEC104 规约的
方式上传 EMS 系统。
3.2 功能要求
1测量要求
BMS 应能实时测量电池的电和热相关的数据,应包括单体电池电压单体电池温度
提供合理的温度点配置方案电池模块温度电池模块电压串联回路电流绝缘电
阻 均衡电压过欠压保护和均衡电流充电 /放电 等参数。各状态参数测量精度应符
合下列规定:
a)电流采样分辨率宜结合电池容量和充放电电流确定,测量误差应不大于 0.2 FS,
采样周期不大于 50ms
b)单体电压测量误差应不大于 0.3 FS,采样周期应不大于 200ms
c)温度采样分辨率应不大于 1,测量误差不大于 2,采样周期不大于 200ms。
2计算要求
BMS 应能够估算电池的荷电状态 SOC,健康状态 SOH,充电放电电能量值
(Wh),最大充电电流,最大放电电流等状态参数,且具有掉电保持功能, 具备 进行自动校
准 功能 。能够计算实时就地显示并上报循环次数 DOD SOC SOH。 具备上传监控
系统的功能。各状态参数估算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SOC 估算精度应不大于 8,,计算更新周期应不大于 3s
b)电能量计算误差应不大于 3,计算更新周期应不大于 3s
c)BMS 应能估算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充放电电能量值, 最大充电电流,最大放电电流
d)BMS 应具备簇和系统的 SOE 的计算功能,也应能够通过自动全充 -全放流程完成电
池系统最大可用容量和电量的测量和标定的功能
e)BMS 应能根据系统出厂容量及实际运行标定容量
f)BMS 应具有电池累计充放电电量的统计功能,同时数据应具有掉电保持功能。
g每个电池储能单元均应能够独立地按储能电站监控系统的控制指令通过储能双向逆
变器 PCS配合,完成下列功能:
电池系统容量标定:储能单元应该能够完成通过全充 -全放流程完成电池系统最大
可用容量的测量和标定的功能。
SOC 标定:储 能单元应该能够在完成电池系统容量标定时同时完成 SOC 标定。
两次 SOC 标定间的 SOC 测量误差不能超过 5%。
电池管理系统运行参数设定包括但不限于:单体电池充电上限电压,单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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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放电下限电压,电池运行最低最高温度,电池过流门限,电池簇过流门限,
电池短路保护门限并且满足至少具有 0.5CP 充电及 0.5CP 放电倍率运行条件。

各状态参数估算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状态参数信息上送功能
BMS 应具备内部信息收集和交互功能,能将电池单体和电池整体信息上传监控系统和
功率变换系统。
BMS 应能上送电池舱环境温度信号,消防主机应能上送电池舱灭火装置告警电池舱
灭火装置动作等信号。 BMS 应能上送电池组 SOC电池组 SOH电池组单体最高电压值
电池组单体最高电压编号电池组单体最低电压值电池组单体最低电压编号电池组单
体最高温度值电池组单体最高温度编号电池组单体最低温度值电池组单体最低温度
编号。
上送数据列表
序号 部件类型 信息名称 备注
1
电池堆状态
告警总
2 故障总
3 当前状态 空闲充电
放电
4 电池集装箱系统 总电池系统 SOE
5
电池堆信息
电池堆平均 SOC
6 电池堆放电功率限制
7 电池堆充电功率限制
8 电池堆放电电流限制
9 电池堆充电电流限制
10 当前总可放电量
11 当前总可充电量
12 电池堆电压
13 电池堆电流
14 电池簇工作状态
15 电池簇充放电状态
16 电池簇工作模式
17 电池簇控制模式
18
电池簇信息
电池簇总电流
19 电池簇运行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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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件类型 信息名称 备注
20 电池簇总电压
21 电池簇整体 SOC
22 电池簇运行 SOC
23 电池簇可用 SOC
24 电池簇 SOH
25 电池簇充电电流限值
26 电池簇放电电流限值
27 电池簇充电功率限值
28 电池簇放电功率限值
29 电池簇可充电量
30 电池簇可放电量
31 电池簇单体最低电压值
32 电池簇最低电压单体组号
33 电池簇最低电压单体电池号
34 电池簇单体最高电压值
35 电池簇最高电压单体组号
36 电池簇最高电压单体电池号
37 电池簇单体最低温度值
38 电池簇最低温度单体组号
39 电池簇 最低温度单体电池号
40 电池簇单体最高温度值
41 电池簇最高温度单体组号
42 电池簇最高温度单体电池号
43
单体电池信息
单体电池电压
44 单体电池温度

4故障诊断功能
BMS 应能够监测电池的运行状态,诊断电池或 BMS 本体的异常运行状态,上送相关
告警信号至监控系统功率变换系统。
电池管理系统和储能变流器应具备告警和故障总信息联动消防控制系统,并接入调控
中心。
故障诊断项目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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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告警及故障保护
1 绝缘故障保护
2 电池单体放电欠压告警
3 电池单体放电欠压二级保护
4 电池单体放电欠压一级保护
5 电池单体充电过压告警
6 电池单体充电过压二级保护
7 电池单体充电过压一级保护
8 簇 放电欠压告警
9 簇 放电欠压二级 保护
10 簇放电欠压一级保护
11 簇 充电过压告警
12 簇充电过压二级保护
13 簇充电过压一级保护
14 簇放电过流告警
15 簇放电过流二级保护
16 簇放电过流一级保护
17 簇充电过流告警
18 簇充电过流二级保护
19 簇充电过流一级保护
20 堆母线放电过流告警
21 堆母线放电过流二级保护
22 堆母线放电过流一级保护
23 堆母线充电过流告警
24 堆母线充电过流二级保护
25 堆母线充电过流一级保护
26 低温告警
27 低温二级保护
28 低温一级保护
29 超温告警
30 超温二级保护
31 超温一级保护
32 温差过大告警
33 电池电压极差过大告警 EMS 实现
34 电池温度极差过大告警 EMS 实现

5电池的电气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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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S 应能对电池进行故障诊断,并可以根据具体故障内容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 应具
备电池的过压保护欠压保护过流保护短路保护过温保护继电保护等电气保护功
能,并能发出告警信号或跳闸指令,实施就地故障隔离。
BMS 与 PCS监控系统在通信中断的情况下应能相互触发停机或待机指令。
BMS 应具有绝缘检测功能。
BMS 应对电池的温升速率进行监测并设置温升速率变化报警和保护。
BMS 宜将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信号汇总成一个急停信号,该急停信号通过干接点接入
PCS与监控系统避免在紧急情况下仍需经 PCS下达急停信号,急停信号需应具备常开或
常闭状态。
BMS 宜采集舱内辅助设备工作状态,如火灾信号温度信号湿度信号等,形成电气
联锁,一旦检测到故障或危险,立即切断正在运行的电池成套设备。
6管理功能
BMS 应能对充放电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充放电过程中不发生电池过充电过放电,以
防止发生充放电电流和温度超过允许值,主要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充电管理功能:在充电过程中,电池充电电压应控制在最 高允许充电电压内
b)放电管理功能:在放电过程中,电池放电电压应控制在最低允许放电电压内
c)温度管理功能:应向热管理系统提供电池温度信息及其他控制信号,并协助热管理
系统控制实现簇内电池间平均温差小于 5
d)电量均衡管理功能:应采用高能效的均衡控制策略,保证电池间的一致性满足要求。
采用高能效的主动无损均衡策略,均衡电流不小于 2A,保证电池间较高的一致性。
e)具有电池自动维护功能。
7统计功能
BMS 应具有电池充放电的累计充放电量的统计功能,并具有掉电保持功能。
8通信功能
BMS与功率 变换系统之间应有通讯接口,宜有备用接口,作为冗余,同时宜具备 1个硬
接点接口。
BMS 与监控系统之间应有以太网通讯接口,宜有备用接口,作为冗余。同时,电化学
储能电站内 BMS 宜单独组网。
BMS与储能变流器之间应同时至少设置 1路硬节点和回路,用于向储能变流器发出待机
或停机信号,其优先级高于网络通信。
BMS 与监控系统之间应有以太网通讯接口 , BMS 与上级监控及能量管理系统应支持
MODBUS TCP/IP, IEC104通用标准通讯协议,宜支持多客户端通信方式,即支持同时与监控
后台前置进行通信。
9对时功能
电池管理系统 BMS应具备对时功能,能接受 IRIG-B 码对时,同时应具备软件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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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还应具有向所管理的各下属装置进行对时。对时精度误差不大于 1ms。
10定值设置功能
BMS 应能对电池运行参数报警保护定值进行整定,且具备就地和远程修改功能,
但不对外开放。
11操作权限管理功能
BMS 应具有操作权限密码管理功能,任何改变运行方式和运行参数的操作均需要权限
确认,但不对外开放。
12存储功能
电池管理系统 BMS应能储存不少于 5000 条事件,运行参数的修改电池管理单元
告警信息 保护动作充电和放电开始 /结束时间等均应有记录,且时间记录应精确到秒。
事件记录应具有掉电保持功能,每个报警记录应包含所定义的限制报警参数,并列明报
警时间日期以及报警值时段内的峰值。
BMS 应具备足够的容量在线存储 12 个月的信息,且宜采用队列方式存储。
13显示功能
BMS 应能显示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所必需的信息,如相关定值模拟量测量值事
件记录和告警记录等。
14运行控制功能要求
1启动待机与关停
a装置启动时应首先自检,具有完善的软硬件自检功能,装置故障或异常时应告警并
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启动时还需要确认与监控系统通信正常。除 三级故障及个别告警 需要
人为操作,其他报警可以选择性自动恢复。
b装置设有自复位电路,在正常情况下,装置不应出现程序死循环的情况,在因干扰
而造成程序死循环时,应能通过自复位电路自动恢复正常工作。复位后仍不能正常工作时,
应能发出异常信号或信息。
c BMS 可以控制电池簇直流母线的合闸分闸
d BMS 检测到电池模组正常,界面显示停机状态, 待收到启动指令后 可以自动吸合接
触器,允许电池模组进行充放电操作。
2充放电控制
a根据电池的状态控制对电池的充放电,当某个参数超标如单体电压过高或过低时,
为保证电池模组的正常使用及性能的发挥,系统将切断接触器,停止电池的能量供给和释
放。
3运行参数设置
BMS 应就地和远方实时显示系统运行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单体电池充电上限电
压,单体电池放电下限电压,上限温度,下限温度,电池运行最低最高温度,电池簇过
流短路电压温度告警等信息,本地相关保护定置修改有密码进行权限认证功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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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开放 。 注:由于客户修改参数导致 储能系统出现损伤,一切质保不负责
16故障录波功能
电池管理系统 BMS应具有故障录波功能,能够对故障前后的状态量有效记录,电流
量记录周期宜不大于 50ms,电压量记录周期不大于 1s,温度量记录周期不大于 5s。记录时
间不宜少于 10min。 故障 采样通道的采样频率不应低于 10Hz,并能连续存储至少 10 组故障
录波信息,当存储器满了之后,最新的故障录波记录应从最老的故障录波记录开始逐组覆
盖。
17系统性能指标
序号 参数 要求值 响应值
1 温度测量精度 2
2 温度采样周期 200ms
3 单电池检测功能 具备单体电池电压检测
4 SOC 精度 8%
5 SOH 精度 10%
6 单体电压测量精度 0.3%FSR
7 工作电压范围 DC9-32V
8 单体电压测量周期 200ms
9 工作温度范围 -40 55
10 系统电压测量范围 800V1500V
11 工作最大湿度 095%RH无凝露
12 系统电压测量精度 1%
13 系统电压采样周期 200ms
14 休眠功耗 10mW
15 热管理模式 液 冷
16 系统电流测量精度 0.2%FSR
17 系统电流采样周期 50ms
18 绝缘状态监控 有
19 温度检测范围 -40 125
20 主 动均衡功能及均
衡电流 2A 均衡电流
21 故障率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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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储能集装箱及配套装置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基本功能
储能系统集装箱是由电池组系统集装箱箱体自动消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温控
系统直流汇流系统按需配置控制系统等组成。
4.1.2 集装箱内应安装照明灯,照明灯具有防爆功能,为集装箱内部的监控提供一个
安全的照明环境。
4.1.3 电池集装箱采用恒温设计,内置工业空调制冷制热系统,使得集装箱内环境温
度恒定在 25 5, 舱内 空调应具备全年日夜不停运行, 24小时连续不断运转超寿命不低
于 10 年 。同时通过对集装箱锂电池进行液冷管网设计,保障每一路电池架均能满足温度均
衡,使得每组电池架的上下层电池模组的温度之差控制在最佳运行温度范围内。
4.1.4 集装箱 内 应配置视频监控设备,电池室应至少 1 台摄像机,确保储能设备间内
部全面监视。视频监控设备接入升压站视频监控系统,供方提供设备接口协议宜与升压站
视频监控保持一致。
4.1.5 集装箱 内 辅助供电回路接入要求:储能 系统内辅助供电,包括消防系统温控
系统 照明 系统等,采用外供电方式 。外部电源引入一路总电源,电池集装箱内部配置对
应的开关箱 /柜。
4.1.6 集装箱内 预留 至少 1 个调试 用电接口。
4.1.7 颜色:供方成套设备颜色必须严格一致。供方成套设备的外壳须喷涂为均一颜
色,具体喷涂的颜色标号外观标识企业 LOGO 由需方提供的文件确定。
4.1.8 铭牌:供方设备的主要元件和操作机构均应有耐久和字迹清晰的铭牌。铭牌均
使用简体中文刻制,字体为印刷体,铭牌的材料应不受气候影响,铭牌中刻制的字迹应在
设备使用期内保持清晰。所有的铭牌和标牌应永久性的安装在相应的设备和部件上,其位
置清楚易见。
4.1.9 防水性:箱体顶部不积水不渗水不漏水,箱体侧面不进雨 ,箱体底部不渗
水。出厂前进行淋雨试验,试验内容:处于工作状态,门翻板窗孔口关闭,降雨强
度为 5mm/min 7mm/min,试验时间为 1h,舱内和舱壁及各孔口内部不应有渗水或漏水。
4.1.10 保温性:预制舱壁板舱门采取岩棉隔热措施处理,在舱内外温差为 55 的
环境条件下,传热系数小于等于 1.5W/ m 。
4.1.11 防腐性:预制舱承载骨架涂覆处理,外墙为瓦楞板,内墙为保温复合板,在实
际使用环境条件下,预制舱的外观机械强度腐蚀程度等确保满足 15 年实际使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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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防火 性:预制舱外壳结构隔热保温材料内外部装饰材料等全部为阻燃材料。
耐火时限大于等于 3 小时。
4.1.13 阻沙性:预制舱必须具有阻沙功能,在自然通风状态下新风进风量 20% ,阻
沙率 99% 。
4.1.14 防震:预制舱出厂前须进行吊装承重跑车试验,可以保证运输和地震条件
下预制舱及其内部设备的机械强度满足要求,不出现变形功能异常震动后不运行等故
障。
4.1.15 防紫外线:预制舱内外材料的性质不会因为紫外线的照射发生劣化不会吸收
紫外线的热量等。
4.1.16 辅助供电外供电:单台预制舱内液冷机组照明空调消防以及其他辅
助设备总功率约 25kW(外供电电源功率:不低于 30kW,电压: AC380V 50Hz 接线方式:
3PN)。
4.2 箱体结构要求
集装箱钢结构须采用 Corten A 耐候钢 SPA-H耐候钢板,平顶结构,便于码放。
内尺寸: 605824382896mm。
集装箱的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4。
集装箱壳体满足三层防护:底漆采用富锌漆,中间漆为环氧漆,外面漆为丙烯酸漆,
底架采用沥青漆, 满足防腐要求。
集装箱采用壳体为两层钢板,中间填充材料必须为 A 级防火阻燃岩棉,需具备防水功
能,天花板 /侧墙填充厚度不小于 50mm,电池集装箱地面填充厚度不小于 100mm。
内部油漆需为环氧富锌底漆厚度 30 m环氧云铁漆厚度 50 m,总漆膜厚度
不小于 80 m。
外部油漆需为环氧富锌底漆厚度 50 m环氧云铁 中间漆厚度 50 m聚氨酯
面漆厚度 50 m,总漆膜厚度不少于 150 m。
集装箱 需 满足吊车安装的基本安装要求,提供螺栓或焊接固定方式,同时向用户提供
2 个符合电力标准要求的接地点。
集装箱必须具备良好的防腐防火防水防凝露防尘防风沙防震防紫外
线防盗等功能,集装箱设计 寿命不低于 15 年 , 不会因腐蚀防火防水防凝露防尘
和紫外线等因素出现故障。
电池集装箱内应采用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范以七氟丙烷为介质的自动灭火系
统,一旦检测到火灾,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能够及时探测到集装箱内异常情况并 自动或手
动的启动气体灭火,并将告警信息上传至后台监控系统。
供方应提供集装箱内火灾报警及消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工作原理动作逻辑和工作流
程。
防水功能须保证箱体顶部不积水不渗水不漏水,箱体侧面不进雨,箱体底部不渗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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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防风沙功能须保证集装箱在遭遇大风扬沙天气时可以有效阻止灰尘进入集装
箱内部,供方须保证集装箱防尘防风沙功能的长期有效性。
防震功能须保证运输和地震条件下集装箱及其内部设备的机械强度满足要求,不出现
变形功能异常震动后不运行等故障。
防紫外线功能必须保证集装箱内外材料的性质不会因为 紫外线的照射发生劣化不会
吸收紫外线的热量等。
4.3 交流配电箱的技术要求
交流配电 箱 主要为储能电池集装箱提供供电电源。交流配电箱采用三相五线供电方式,
可为集装箱内照明 UPS开关电源空调消防温湿度控制器水浸传感器插座等交
流用电设备提供独立控制电源和 220V 单相交流电源。
4.4 照明系统技术要求
在集装箱内采用防爆型灯具。系统需满足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的要求。所有灯具布置的位置均应与周围带电设备保持足够间距,且维护
方便。照明设计应满足房间内的照度要求。集装箱内外部灯具的照度应达到 300Lx。
4.5 电池预制舱火灾报警系统
每个电池预制舱设置一套火灾报警系统,并能与气体灭火系统联动。火灾报警系统技
术要求如下:
1电池集装箱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每个电池预制舱应设置 3 个温感 3 个烟感 2 个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灾 探测器可
有效识别火灾信号,实现早期火灾发现和预警的功能,并根据火情过程分为多级报警,可
燃气体 探测器检测 H2 CO 可燃气体浓度值的测量范围在 3%100% LEL,应能设定不少于两
级可燃气体浓度动作阈值 , 报警动作值和报警设定值之间的绝对值不应大于 3%LEL。探测
器应采用防爆技术。
3系统预制舱外部具备声光报警装置,当气体灭火装置动作时,应有放气勿入
的警示。系统具备分级报警功能,当发生火灾时,声光报警器会发出告警信号。 防护区的
入口处应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 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
久性标志牌。
4系统应具备手动和自动模式切换功能,并且在电气舱门外安装紧急启停装置。
5系统的联动策略应满足储能系统的时序要求,并且灭火装置的启动也应满足储能
系统的时序要求。
6每个电池预制舱设置 一个消防控制主机。消防控制主机应支持多种通信方式,如
CAN RS485 等,可上传站内探测器工作及预警状态系统控制主机应具有多路干接点,干
接应支持常开常闭两种状态,并可根据联动策略进行灵活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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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消防系统联动策略
电池舱内消防系统的火灾预警探测及联动应采取如下控制策略:
火灾探测器运行策略如下:
自动模式:当消防系统处于自动模式,检测到预警信号并确认发生火情,消防主机可
启动站内 /站外报警装置,并进行相应的设备联动,延迟启动灭火装置,并打开放气指示
手动模式:当消防系统检测到手动启动开关按下一段时 间后,视手动启动信号有效,
启动站内 /站外报警装置,并进行相应的设备联动,延迟启动灭火装置,并打开放气指示。
在灭火装置启动后,可通过用户开关的紧急停止按钮报警显示器上的紧急停止按钮等方
式中止灭火装置
机械模式:当前两种方式失效后,可以直接操作瓶头阀,消防气体立即喷放。
当消防系统检测到发生火灾,会将火警信息传送至电池管理系统 BMS,系统会自动停
止运行,确保系统安全。
可燃气体探测器运行策略如下:
低报:发生低报时,系统停止运行 ,同时进排风开始工作
高报:发生高报时,系统停止运行,同时切断一次回路电源。
当自动灭火系统启动时,电池舱内的控制系统会下发指令停止系统运行,并关闭风机
空调百叶窗等联动设备。
当至少一个可燃气体探测器第一阈值告警时,由电池管理系统关闭空调启动风机,
并跳开舱级断路器簇级继电器。
8当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到相关信号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报警提示放气勿入,
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启动灭火系统进行防火:当两个可燃气体探测器检测的可燃气体浓度
均达到第二阈值一般为舱内电池模块发生剧烈热失控时的浓度值且判断舱级断路器跳
闸。
9当舱级断路器拒跳时,由主控室运维人员人工远程视频判断火 灾,通过消防监控
后台远程应急启动灭火系统进行灭火,同时打开门禁系统。
10火灾报警启动时需联停风机和空调 。
4.6 烟温传感器
舱内配置 防爆型 烟雾传感器 和温度传感器 安全设备,烟雾传感器和温 度 传感器必须和
系统的控制开关形成电气连锁,一旦检测到 火灾险情 ,必须通过声光报警和远程通信的方
式通知用户,同时,切掉正在运行的锂电池成套设备 ,并切除舱内风机等所有非消防电源 。
4.7 消防要求
4.7.1 气体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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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 电池 预制 舱应配置自动灭火系统 及相关灭火器材 , 并由电池预制舱供应商配套
供货,并负责电池预制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气体灭火系统主要参数标
序号 项目 参数 备注
1 灭火浓度 9% GB-50370
2 气瓶容积 40L
3 气瓶充装量 约 36kg 20 尺集装箱内
4 灭火设备数量 1 套 /电池舱
1本项目自动灭火系统 与火灾 探测 或可燃气体探测装置空调排风系统联动 ,具
备远程被动指令启动和应急机械启动功能。 电池预制舱 内 自动灭火系统应满足国家及行业
相关 规定 进行消防设计国家能源局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的要求,其系
统组件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自动灭火系统能及时发现和通报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 热失控火灾 和消灭
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
3电池预制舱投标单位,应根据本工程的环境气候条件预制舱结构及尺寸消
防灭火系统规范要求满足型式试验的产品性能参数等,进行自动灭火装置的设计计算。
4自动灭火装置须对环境,如温度变化腐蚀震动等有良好的耐受性。
5 选用的 自动 灭火装置供应商应为国内外知名品牌,对环境,如温度变化腐蚀
等有良好的耐受性。 自动 灭火装置 消防控制器声光报警器温感烟感 应具备国家
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认证 CCCF 认证 及 国家 相关 检验中心 关于供货商提供的消防
产品适用性的 检验报告 。
6 所提供的整套 自动 灭火装置,能满 足本项目所保护的 电池预制 内部的消防灭火
控制热失控 要求。
7 通过设置在 电池预制舱 内部的火灾报警探测器,自动灭火系统能实现 24 小时不
间断的火情监测。火灾报警控制器可显示相应信息及火灾发生部位,并能通过自动或手动
对相关部位的灭火设备进行控制实施灭火。所有的火情信息由报警控制器进行采集,并能
将火警信号上传至 电站 控制室。
8七氟丙烷气体 灭火剂的配置量应根据预制舱容量电池模块尺寸等进行设计 ,
其配置应满足 GB 50370 的相关规定。
9 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动和手动启动方式。手动启动应具有防止误动作的有效
措施,并用文字或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
10灭火系统在自动启动条件下应具有延迟启动功能,延迟时间在 030s 范围内连
续可调,延迟时间设定误差应不大于设定时间的 20%。
11灭火系统应具有启动反馈报警功能。
12 气体灭火剂喷射时间应满足 GB 25972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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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灭火系统应具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容量应满足正常监视状态下连续工作 6h,
期间应保证系统可靠启动。灭火系统主备用电源均应有工作指示。
14灭火系统按 GB/T 2423.1 规定的方法进行低温试验,按 GB/T2423.2 规定 的
方法进行高温试验,结果应符合灭火系统在 -15 50 的环境中应能正常工作 的要求。
七氟丙烷气体 灭火装置供货参数表:
灭火装置
类型
灭火剂充
装量 系统参数 数量 备注
七氟丙烷 约 36kg 含温感烟感声光报警可燃气体探测等设备
54
每个电池集
装箱 1 套

4.7.2 水浸没灭火设施
设置大流量水浸没冷却灭火设施,用于火灾中后期及火灾后防复燃,在每个集装箱设
置一套固定式水浸没系统,由值班人员确认火情之后,消防人员手动控制消火栓对接充水。
集装箱内系统含消火栓接口管路等,总出流量不小于 10L/S。
为防止误动作,系统采用固定式,水浸没系统采用人工对接供水的方案。在集装箱预
留消防供水接口,每一个集装箱水浸没系统在消防设备间预留 DN65 接口,水浸没管道内
平时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工作人员确认火情后,现场将使用消防软管,将消火栓与水浸
没系统供水接口连接,向水浸没管道供水,对电池进行冷却灭火及防复燃 。
水浸没系统入口参数

号 项目 参数 备注
1 流量
10L/S,供水压力不
低于 0.1MPa,持续供水
时间不小于 3h
对外接消防
水要求
2 对外接口 DN65,消防快接口
3 介质 满足相关的标准及 法律法规
4.8 电缆和光缆
4.8.1电缆选型:进入通讯监控系统的控制电缆采用屏蔽电缆通讯电缆采用屏蔽双绞
线或光纤。本项目选用阻燃电缆,微机保护所用电缆选用屏蔽电缆,其余电缆以铠装电缆
为主。通讯线缆采用屏蔽双绞线和光纤。按电力防火规程和国家消防法规,设置完备的消
防措施电缆沟分叉和进出房屋处设防火墙,防火墙两侧电缆刷防火涂料,屏柜下孔洞采
用防火隔板和防火堵料进行封堵等。电力电缆沿桥架或穿管埋地敷设,通信光缆穿管敷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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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电缆敷设:电缆设计及敷设需满足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2007 要
求。不同类型电缆水平及交叉排列时 ,间距满足规范要求。
4.8.3 电缆防火:设置防止电缆着火延燃措施封堵所有的电缆竖井孔墙孔开关柜
控制保护屏柜底部电缆孔洞等。不同电压等级的配电装置及配电装置的不同段之间的电缆
沟连接处设置阻火隔墙。电缆沟阻火隔墙两侧各 1.5 米范围内均涂防火涂料。电缆穿管
穿墙敷设完毕后应将管子的两头做防火防水封堵。
4.8.4 光缆敷设:站内光缆敷设需加保护子管。光缆敷设时弯曲半径应符合最小弯曲半
径要求,光缆布放的过程中应无扭转,严禁打小圈浪涌等现象出现。布放光缆的牵引力
应超过光缆允许张力的百分之八十,瞬间最大牵引 力不得超过光缆允许张力的百分之百,
主要牵引力应加在光缆主要加强元件上。光缆经由走线架,拐弯点前,后应予绑扎。
4.9 舱体接地
舱体外侧提供接地点,共四个接地点,每侧两个,接地扁铁尺寸与设计院确认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储能电池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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