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商银行鑫e贷个人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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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借 款 合 同合 同 编 号 :特 别 提 醒 :在 您以 下 亦 称借 款 人 确 认 同 意 本 合 同 之 前 , 应 已 清 楚 知 悉 并 充 分 理 解 本 合 同以 及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简 称我 行或贷 款 人 为 您 所 提 供 的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人民 币 贷 款 服 务 。为 了 保 障 您 的 合 法 权 益 , 请 您 仔 细 阅 读 本 合 同 所 有 条 款 。 对 于 限 制 或 者 免 除 责 任 的 条款 , 在 本 合 同 中 将 以 加 黑 加 粗 字 体 显 示 , 以 便 您 充 分 理 解 。 一 旦 您 勾 选 并 点 击 确 认 同 意 和 /
或 手 写 和 /或 电 子 签 名 方 式 签 订 本 合 同 , 即 意 味 着 您 已 阅 读 本 合 同 所 有 条 款包 括 附 件,并 对 本 合 同 条 款 的 法 律 含 义 及 各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有 准 确 无 误 的 理 解 , 同 意 接 受 本 合 同包 括附 件约 束 。 您 已 知 晓 任 何 欺 诈 , 违 约 行 为 将 要 承 担 的 相 应 法 律 后 果 。 您 将 本 着 诚 实 信 用的 原 则 , 善 意 签 署 并 依 约 履 行 本 合 同 。您 在 我 行 业 务 平 台 注 册 的 账 号 和 密 码 是 我 行 识 别 您 的 身 份 及 指 令 的 唯 一 标 志 , 所 有 使用 您 账 号 和 密 码 的 操 作 均 视 为 您 的 操 作 行 为 , 您 应 妥 善 保 管 您 的 账 号 及 密 码 , 防 止 账 号 及密 码 泄 露 , 因 账 号 及 密 码 泄 露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您 自 行 承 担 。第 一 条 定 义 与 解 释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合 同 中 所 涉 及 的 部 分 名 词 解 释 如 下 :1.1贷 款 人 : 指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简 称我 行 。1.2业 务 平 台 : 您 向 贷 款 人 提 出 贷 款 申 请查 看 贷 款 额 度 等 操 作 的 贷 款 人 网 站 或 其 他 与 本 贷款 相 关 的 软 件 服 务 端 。1.3收 款 账 户 : 指 您 在 业 务 平 台 自 行 填 写 或 选 择 的 用 于 接 收 贷 款 人 所 发 放 的 借 款 的 账 户 。1.4还 款 日 : 指 贷 款 人 向 您 发 放 某 笔 贷 款 后 您 应 按 期 归 还 贷 款 本 息 及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的 日 期 。1.5 受 托 支 付 : 指 贷 款 人 根 据 您 的 支 付 委 托 , 将 贷 款 资 金 支 付 给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用 途 的 您 的 交易 对 象 的 支 付 方 式 。1.6 自 主 支 付 : 指 贷 款 人 根 据 您 的 申 请 将 贷 款 资 金 直 接 发 放 至 您 的 账 户 , 并 由 您 自 主 支 付 给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用 途 的 您 的 交 易 对 象 的 支 付 方 式 。1.7 逾 期 : 指 您 未 按 约 定 的 还 款 日 向 贷 款 人 足 额 偿 还 已 到 期 贷 款 本 息 及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1.8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诉 讼 /仲 裁 费 用律 师 代 理 费 用调 查 取 证 费 用公 证
费 用送 达 费 用公 告 费 用财 产 保 全 费 用执 行 费 用评 估 费 用鉴 定 费 用拍 卖 费 用 催 收 费 用差 旅 费 用 等 其 他 为 实 现 债 权 而 支 出 的 合 理 费 用 。1.9 法 律 法 规 : 包 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行 政 法 规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以 及 金 融监 管 机 构 的 规 章规 定 与 命 令通 知 等 。1.10 本 合 同 : 包 括 贷 款 人 与 您 签 署 的 本个 人 借 款 合 同及 其 附 件如 有,亦 包 括 后 续 对该 合 同 及 附 件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1.11年月日 : 除 非 在 本 合 同 文 义 中 有 明 确 的 其 他 含 义 ,年 月 日均 指 按 照公 历 计 算 的 自 然 年自 然 月自 然 日 。1.12 本 合 同 中 贷 款借 款 为 同 一 含 义 。
第 二 条 贷 款 基 本 信 息为 了 保 护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 本 合 同 在 展 示 时 , 部 分 隐 藏 了 您 的 身 份 信 息 和 收 款 账 户 信 息 。 您 知晓 且 承 诺 本 合 同 对 您 个 人 信 息 的 部 分 隐 藏 不 影 响 本 合 同 的 效 力 。借 款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贷 款 金 额 : 元 (大 写 : )贷 款 期 限 : 月 , 自 贷 款 发 放 之 日 起 至 年 月 日贷 款 利 率 : 年 利 率单 利%收 款 人 :
收 款 账 户 :还 款 方 式 :还 款 日 : 每 月 日如 遇 节 假 日 , 不 顺 延。贷 款 违 约 金 收 取 方 式 : 依 据 第 九 条 9.6提 前 还 款 相 关 条 款 收 取 提 前 还 款 违 约 金合 同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第 三 条 贷 款 申 请3.1您 通 过 业 务 平 台 或 电 话您 同 意 并 确 认 只 要 通 过 您 预 先 留 存 在 贷 款 人 处 的 移 动 电 话 或 固定 电 话 向 贷 款 人 申 请 个 人 贷 款 的 行 为 均 视 为 您 本 人 的 行 为向 贷 款 人 申 请 个 人 贷 款 , 贷 款 人
有 权 自 主 审 核 并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 您 最 终 所 获 得 的 贷 款 金 额利 率期 限 等 取 决 于 贷 款 人 的 审核 结 果 。
3.2 贷 款 人 有 权 审 核 您 的 提 款 申 请 , 您 在 提 款 时 需 符 合 下 列 提 款 条 件 :3.2.1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如 有已 生 效 3.2.2您 在 提 款 时 , 持 续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条 件 , 未 出 现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十 条 承 诺 与 保 证 的 情 形 3.2.3您 提 供 了 准 确真 实有 效 的 个 人 信 息 及 账 户 信 息 给 我 行 , 账 户 状 态 正 常 , 不 存 在 已销 户被 冻 结 等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的 情 形 3.2.4按 贷 款 人 要 求 , 需 要 提 交 有 关 借 款 用 途 证 明 文 件 的 3.2.5 若 您 通 过 电 话 向 贷 款 人 申 请 个 人 贷 款 , 则 您 需 使 用 预 先 留 存 在 贷 款 人 处 的 手 机 或 固 定电 话 。上 述 提 款 条 件 任 意 一 项 未 满 足 , 贷 款 人 有 权 拒 绝 您 的 提 款 申 请 , 但 贷 款 人 同 意 放 款 的 除 外 。
第 四 条 贷 款 用 途您 承 诺 合 规 合 法 使 用 贷 款 资 金 , 且 只 能 用 于 消 费不 包 括 买 房, 否 则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您自 行 承 担 。 该 等 承 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4.1贷 款 资 金 不 会 以 任 何 形 式 进 入 证 券 市 场 , 或 用 于 股 本 权 益 性 投 资 , 注 册 资 本 金 , 注 册 验资 和 增 资 扩 股 , 或 用 于 购 置 房 地 产 及 偿 还 住 房 抵 押 贷 款购 买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4.2贷 款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经 营 活 动 4.3贷 款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房 地 产 项 目 开 发 4.4 贷 款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股 票债 券期 货金 融 衍 生 品 和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等 投 资 4.5贷 款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4.6 贷 款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或 限 制 的 其 他 用 途 。第 五 条 贷 款 金 额5.1贷 款 人 向 您 发 放 的 贷 款 金 额 具 体 参 见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5.2若 因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贷 款 人 实 际 发 放 的 贷 款 金 额 小 于 约 定 贷 款 金 额 的 , 您 同 意 最 终 的 贷 款金 额 以 实 际 发 放 金 额 为 准若 贷 款 人 实 际 发 放 的 金 额 大 于 约 定 贷 款 金 额 的 , 您 同 意 最 终 的 贷款 金 额 以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约 定 的 贷 款 金 额 为 准 。5.3 若 因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贷 款 人 实 际 发 放 的 贷 款 金 额 大 于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约 定 贷 款 金 额 的 , 贷 款人 有 权 要 求 您 返 还 实 际 发 放 金 额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约 定 的 贷 款 金 额 之 差 额 的 资 金 , 您 在 接 到 贷
款 人 书 面 通 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将 前 述 差 额 资 金 返 还 给 贷 款 人 , 贷 款 人 对 在 上 述 5个 工 作 日内 返 还 的 该 等 差 额 资 金 不 计 利 息 , 超 过 上 述 时 限 后 您 应 就 该 等 差 额 资 金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贷
款 利 率 向 贷 款 人 计 付 利 息 , 您 同 意 贷 款 人 可 根 据 本 合 同 还 款 的 约 定 发 起 代 扣 还 款 操 作 。第 六 条 贷 款 期 限贷 款 期 限 自 贷 款 成 功 发 放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 具 体 参 见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第 七 条 贷 款 利 率 及 计 结 息7.1贷 款 利 率7.1.1贷 款 利 率 定 价 基 准 : 以 年 月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一 年 期LPR五 年 期 以 上 LPR%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LPR 为 准 。
7.1.2 浮 动 点 数 :加 点 / 减 点 个 基 点基 点 单 位 0.01% 。7.1.3 计 算 公 式 : 贷 款 年 利 率 LPR浮 动 点 数基 点 单 位 。 贷 款 年 利 率 具 体 参 见 本 合 同 第 二条 ,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 本 次 贷 款 执 行 固 定 利 率 , 不 因 LPR 的 调 整 而 调 整 。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以LPR表 示 的 贷 款 年 利 率 均 是 指 年 利 率单 利。 为 免 疑 义 , 前 述 单 利 的 约 定 并 不 影 响 本 合 同项 下 涉 及 应 付 未 付 利 息 计 算 时 采 用 复 利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相 关 约 定 。7.1.4本 合 同 第 二 条 贷 款 利 率 为 贷 款 原 始 利 率 , 若 您 有 权 获 得 贷 款 人 的 利 息 或 利 率 折 扣 优 惠 ,则 根 据 优 惠 规 则 确 定 相 应 的 折 后 利 率 为 本 合 同 贷 款 实 际 执 行 利 率 。 若 您 逾 期 归 还 贷 款 本 金 利 息 或 其 他 应 付 款 项如 有, 贷 款 人 有 权 取 消 优 惠 , 并 恢 复 以 贷 款 原 始 利 率 作 为 本 合 同贷 款 实 际 执 行 利 率 。 并 且 贷 款 人 有 权 以 贷 款 原 始 利 率 基 于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中 的 贷 款 金 额 重 新
计 算 本 次 贷 款 对 应 的 利 息 或 其 他 应 付 款 项如 有, 对 于 新 增 应 还 部 分 , 贷 款 人 有 权 要 求您 在 后 续 还 款 中 进 行 差 额 补 足 。7.1.5您 使 用 优 惠 前 必 须 认 可 贷 款 人 在 业 务 平 台 相 关 页 面 关 于 折 扣 优 惠 的 所 有 页 面 文 案 及规 则以 下 简 称优 惠 规 则 。 若 您 不 予 认 可 优 惠 规 则 的 , 贷 款 人 有 权 取 消 优 惠 , 以 贷 款原 始 利 率 计 息 。 若 根 据 优 惠 规 则 ,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折 扣 优 惠 需 缴 纳 相 关 费 用 才 可 享 受 的 , 您 应根 据 优 惠 规 则 及 时 缴 纳 相 关 费 用 , 否 则 贷 款 人 有 权 取 消 优 惠 , 以 贷 款 原 始 利 率 计 息 。7.1.6贷 款 人 拥 有 调 整 贷 款 利 率 之 权 利 , 贷 款 人 将 以 书 面 形 式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短 信邮 件 贷 款 人 微 信 公 众 号 或 APP通 知 方 式 等通 知 您 , 自 前 述 书 面 通 知 送 达 之 日 起 新 发 放 的 贷 款 适用 调 整 后 的 利 率但 对 于 之 前 已 发 放 的 贷 款 , 其 贷 款 利 率 不 受 调 整 的 影 响 。
7.2罚 息 利 率本 合 同 项 下 贷 款 逾 期 的 , 逾 期 罚 息 利 率 为 贷 款 实 际 利 率 水 平 上 加 收 50% 若 您 未 按 本 合 同 约定 用 途 使 用 贷 款 的 , 挪 用 罚 息 利 率 为 贷 款 实 际 利 率 水 平 上 加 收 100%。
贷 款 利 率 按 照 7.1相 关 规 定 调 整 的 , 罚 息 利 率 根 据 调 整 后 的 贷 款 利 率 及 上 述 上 浮 幅 度 同 时 进行 相 应 调 整 。7.3计 息结 息 和 付 息7.3.1贷 款 利 息 自 贷 款 成 功 发 放 日 起 (含 发 放 日 )开 始 计 算 , 按 日 计 息 。 计 算 公 式 为 : 贷 款 利息 当 前 未 归 还 本 金 日 利 率 资 金 计 息 天 数 , 月 利 率 年 利 率 /12, 日 利 率 年 利 率 /360, 如 国家 变 更 利 率 确 定 方 式调 整 方 式 和 计 息 方 式 的 ,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贷 款 人 将 不 再 另 行 通知 您 。7.3.2如 您 未 按 约 定 的 还 款 日 向 贷 款 人 足 额 偿 还 已 到 期 款 项 的包 括 贷 款 人 宣 布 贷 款 部 分 或全 部 提 前 到 期 的, 贷 款 人 有 权 从 逾 期 之 日 起 , 按 实 际 逾 期 天 数 对 逾 期 借 款 本 金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逾 期 罚 息 利 率 计 收 罚 息 , 对 您 未 按 时 支 付 的 利 息 , 按 逾 期 罚 息 利 率 计 收 复 利 , 直 至 本 息 清偿 为 止 。7.3.3如 您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用 途 使 用 贷 款 的 , 贷 款 人 有 权 自 贷 款 被 挪 用 之 日 起 , 对 挪 用 部 分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挪 用 罚 息 利 率 计 收 罚 息 , 贷 款 被 挪 用 期 间 未 按 时 支 付 的 利 息 , 按 挪 用 罚 息 利率 计 收 复 利 。7.3.4对 于 即 逾 期 又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用 途 使 用 贷 款 的 , 择 较 重 者 计 收 罚 息 , 不 予 并 处 。第 八 条 贷 款 发 放8.1贷 款 人 将 按 您 的 申 请 将 贷 款 资 金 全 额 发 放 给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约 定 的 收 款 人 及 收 款 账 户 。
8.2贷 款 发 放 日 为 贷 款 资 金 从 我 行 账 户 划 出 之 日 。8.3贷 款 支 付 方 式 : 本 合 同 项 下 贷 款 支 付 方 式 分 为 受 托 支 付 和 自 主 支 付 。 贷 款 人 有 权 根 据 借款 用 途 和 支 付 的 具 体 金 额 确 定 贷 款 的 支 付 方 式 。8.3.1采 用 受 托 支 付 的 , 您 同 意 贷 款 人 根 据 您 的 支 付 委 托 , 将 贷 款 资 金 支 付 给 符 合 约 定 用 途的 您 的 交 易 对 象 。 贷 款 人 完 成 上 述 受 托 支 付 后 即 视 为 贷 款 人 已 经 完 成 了 对 您 的 贷 款 的 发 放 。8.3.2采 用 自 主 支 付 的 , 您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自 主 支 付 的 情 形 并 取 得 贷 款 人 同 意 ,贷 款 人 将 根 据 您 的 申 请 将 贷 款 资 金 直 接 发 放 至 您 的 账 户 , 由 您 自 主 支 付 给 符 合 约 定 用 途 的 您的 交 易 对 象 。 采 用 自 主 支 付 的 , 您 应 根 据 贷 款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报 告 或 告 知 贷 款 人 贷 款 资 金 支 付情 况 , 并 应 根 据 贷 款 人 的 要 求 向 贷 款 人 提 供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用 途 的 相 关 贷 款 使 用 支 付 凭 证 。
贷 款 人 有 权 通 过 账 户 分 析凭 证 查 验现 场 调 查 等 方 式 核 查 您 的 贷 款 使 用 是 否 符 合 约 定 用 途 。8.3.3无 论 采 用 受 托 支 付 还 是 自 主 支 付 方 式 , 您 应 保 证 提 供 准 确 的 账 户 信 息 给 贷 款 人 , 若 您提 供 的 账 户 信 息 有 误账 户 状 态 不 正 常或 者 因 您 提 供 账 户 的 开 户 银 行 汇 款 转 账 系 统 延 误
故 障 或 者 因 人 行 跨 行 转 账 系 统 延 误故 障 等 原 因 导 致 贷 款 人 发 放 的 贷 款 未 能 支 付 至 您 指 定账 户 的 , 贷 款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贷 款 利 息 仍 然 按 约 定 的 贷 款 发 放 日 起 算 。 若 因 上 述 原 因 导 致贷 款 人 放 款 失 败 的 , 您 需 重 新 申 请 放 款 。 若 因 您 提 供 的 账 户 信 息 错 误 , 给 贷 款 人 造 成 损 失的 , 您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8.4 贷 款 成 功 发 放 后 , 贷 款 人 可 以 短 信邮 件贷 款 人 微 信 公 众 号 或 APP通 知 方 式 等 方 式 向您 发 出 放 款 通 知 等 文 件 或 信 息 。第 九 条 还 款9.1 应 还 款 额
对 于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贷 款 本 金 和 相 应 利 息 , 您 应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还 款 方 式 还 款 。 贷 款 人 将 根 据您 的 还 款 方 式贷 款 本 金还 款 日 期贷 款 期 限 和 贷 款 利 率 等 为 您 计 算 您 每 个 还 款 日 的 应 还款 额 。 您 可 在 业 务 平 台 查 询 您 每 个 还 款 日 的 应 还 款 额 。9.2 还 款 日9.2.1您 应 在 贷 款 的 还 款 日 前 归 还 当 期 应 还 金 额 , 具 体 参 见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9.2.2您 的 贷 款 还 款 日 规 则 如 下 : 1您 在 贷 款 人 给 予 的 授 信 额 度 项 下 所 有 单 笔 贷 款 每 月 还 款 日 固 定 , 该 固 定 还 款 日 统 一 为首 笔 贷 款 确 认 的 每 月 还 款 日 。 2首 笔 贷 款 发 放 日 为 1 28日 的 , 每 月 的 还 款 日 为 贷 款 发 放 日 的 对 应 日 , 贷 款 到 期 日 为
最 后 一 次 还 款 日首 笔 贷 款 发 放 日 为 29/30/31 日 的 , 每 月 的 还 款 日 由 贷 款 人 业 务 平 台 在 110日 中 产 生 , 但 首 笔 贷 款 的 首 期 还 款 日 为 贷 款 发 放 日 下 下 月 该 日 期 。 3非 首 次 借 款 的 借 款 日 期 与 最 近 的 每 月 还 款 日 间 隔 小 于 15 日 的 , 则 该 笔 贷 款 的 首 期 还 款日 为 最 近 每 月 还 款 日 的 次 月 每 月 还 款 日 , 否 则 , 为 最 近 的 每 月 还 款 日 。 4举 例 :例 1: 您 在 2月 27日 首 次 借 款 , 则 该 笔 贷 款 的 首 期 还 款 日 为 3 月 27日 , 同 时 确 定 您 的 每 月的 固 定 还 款 日 为27日您 在 3月 1日 借 款 成 功 , 则 该 笔 贷 款 的 首 期 还 款 日 为 3 月 27 日 您 在 3月 20日 借 款 成 功 , 则 该 笔 贷 款 的 首 期 还 款 日 为 4 月 27日
您 在 4月 12日 借 款 成 功 , 则 该 笔 贷 款 的 首 期 还 款 日 为 4 月 27日 例 2: 您 在 1月 31日 首 次 借 款 , 系 统 在 1 10 日 之 间 产 生 一 个 还 款 日 如4日, 则 该 笔 贷款 的 首 期 还 款 日 为 3月 4日 , 同 时 确 定 您 的 每 月 的 固 定 还 款 日 为4 日
您 在 2月 28日 借 款 成 功 , 则 该 笔 贷 款 的 首 期 还 款 日 为 4 月 4 日 您 在 3月 2日 借 款 成 功 , 则 该 笔 贷 款 的 首 期 还 款 日 为 4 月 4 日 。9.3 还 款 账 户还 款 账 户 可 为 您 在 贷 款 人 处 开 立 的 电 子 账 户 , 也 可 为 您 在 贷 款 人 业 务 平 台 上 绑 定 的 其 他 银 行的 账 户 。 为 及 时 偿 还 贷 款 相 关 款 项 , 您 应 在 贷 款 期 间 始 终 维 持 还 款 账 户 状 态 正 常 。9.4还 款 方 式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还 款 方 式 具 体 参 见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 各 类 还 款 方 式 的 含 义 如 下 :9.4.1等 额 本 息 : 您 每 月 以 固 定 金 额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 贷 款 到 期 日 归 还 剩 余 本 金 和 利 息 。9.4.2等 额 本 金 : 您 每 月 以 固 定 金 额 偿 还 贷 款 本 金 , 并 偿 付 当 月 实 际 产 生 的 利 息 , 贷 款 到 期
日 归 还 剩 余 贷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9.4.3按 月 付 息 , 按 季 还 本 : 您 应 于 每 个 月 的 还 款 日 偿 还 贷 款 利 息 , 并 于 每 3个 月 最 后 一 个月 的 还 款 日 等 额 偿 还 本 金 9.4.4按 月 付 息 , 半 年 还 本 : 您 应 于 每 个 月 的 还 款 日 偿 还 贷 款 利 息 , 并 于 每 6个 月 最 后 一 个月 的 还 款 日 等 额 偿 还 本 金 9.4.5 按 月 付 息 , 按 年 还 本 : 您 应 于 每 个 月 的 还 款 日 偿 还 贷 款 利 息 , 并 于 每 12 个 月 最 后 一个 月 的 还 款 日 等 额 偿 还 本 金 9.4.6按 月 付 息到 期 还 本 : 您 应 于 每 个 月 的 还 款 日 偿 还 贷 款 利 息 , 并 于 贷 款 到 期 日 偿 还 全部 贷 款 本 金 。
9.5 正 常 还 款9.5.1 您 须 至 少 在 还 款 日 前 一 天 将 足 额 款 项 存 入 还 款 账 户 供 贷 款 人 及 /或 贷 款 人 指 定 的 代 理机 构 自 动 扣 收 。 即 使 还 款 日 非 工 作 日 , 还 款 时 间 并 不 顺 延 , 您 应 提 前 存 入 足 额 款 项 。9.5.2 您 的 还 款 时 间 以 贷 款 人 及 /或 贷 款 人 指 定 的 代 理 机 构 从 您 的 还 款 账 户 实 际 划 扣 到 还 款资 金 的 时 间 为 准 , 还 款 金 额 以 贷 款 人 实 际 收 到 您 的 还 款 金 额 为 准 。9.5.3您 在 此 不 可 撤 销 地 授 权 贷 款 人 及 贷 款 人 指 定 的 代 理 机 构包 括 相 关 银 行 及 第 三 方 支 付机 构 等于 还 款 日 或 该 日 后 从 您 指 定 的 且 经 贷 款 人 确 认 的 还 款 账 户 中 自 行 代 扣 全 部 到 期 应付 款 项 用 于 清 偿 您 的 到 期 债 务 , 如 代 扣 后 您 有 任 何 异 议 , 由 您 和 贷 款 人 共 同 核 实 并 协 商 解决 。 如 因 余 额 不 足账 户 状 态 异 常 等 任 何 原 因 导 致 未 能 成 功 扣 款 , 由 此 产 生 的 逾 期 后 果 和
其 他 不 利 后 果 将 由 您 承 担 。9.5.4您 在 此 不 可 撤 销 地 授 权 , 在 您 指 定 的 且 经 贷 款 人 确 认 的 还 款 账 户 因 余 额 不 足账 户 状态 异 常 等 任 何 原 因 导 致 未 能 成 功 扣 款 的 情 况 下 , 贷 款 人 有 权 在 不 验 证 您 的 账 户 密 码短 信
动 态 码 等 信 息 的 情 况 下 从 您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或 微 信 支 付 账 户 或 支 付 宝 账 户 扣 划 全 部 到 期 应 付款 项 用 于 清 偿 您 的 到 期 债 务 且 无 需 提 前 通 知 您 。9.5.5 贷 款 人 有 权 根 据 您 的 实 际 情 况 要 求 您 以 除 贷 款 人 自 动 扣 收 以 外 的 其 他 方 式 偿 还 本 合同 项 下 的 贷 款 。9.6提 前 还 款9.6.1您 自 贷 款 发 放 日 次 日 方 可 提 出 提 前 还 款 申 请 , 如 贷 款 人 同 意 您 提 前 归 还 本 合 同 项 下 全部 或 部 分 借 款 , 您 可 自 行 在 业 务 平 台 上 按 照 系 统 提 示 进 行 提 前 还 款 的 操 作 。 您 提 前 还 款 金 额不 得 低 于 系 统 提 示 的 最 低 还 款 额 。9.6.1.1 若 贷 款 人 同 意 您 提 前 归 还 当 期 借 款 的 , 您 可 在 当 期 贷 款 到 期 日 前 自 行 在 业 务 平 台
上 按 照 系 统 提 示 进 行 提 前 还 款 操 作 , 并 同 意 在 当 期 贷 款 到 期 日 前 向 贷 款 人 支 付 当 期 整 期 利息 。9.6.1.2 贷 款 人 有 权 按 下 述 方 式 向 您 收 取 提 前 还 款 违 约 金 。 具 体 规 则 :不 收 取 提 前 还 款 违 约 金 。按 费 率 收 取 提 前 还 款 违 约 金 。 提 前 还 款 违 约 金 提 前 还 款 本 金 x费 率 。 费 率 值 为 : 提 前 还 款 时 收 回 贷 款 每 期 实 际 还 款 己 优 惠 利 息 , 其 中 本 笔 贷 款 的 原 年 利 率单 利值为 , 优 惠 后 每 期 利 息 优 惠 折 扣 为 。提 前 还 款 时 收 回 贷 款 每 期 实 际 还 款 己 优 惠 利 息 , 其 中 本 笔 贷 款 的 原 年 利 率单 利值为 , 优 惠 后 每 期 利 息 优 惠 折 扣 为并 按 费 率 收 取 提 前 还 款 违 约 金 。 提 前 还 款 违
约 金 提 前 还 款 本 金 x 费 率 。 费 率 值 为 : 。9.6.1.3 除 以 上 提 前 还 款 方 式 外 , 贷 款 人 不 支 持 其 他 提 前 还 款 方 式 , 您 予 以 同 意 并 知 悉 。9.6.2您 按 照 上 述 约 定 进 行 提 前 还 款 的 , 对 于 剩 余 借 款 的 还 款 方 式 及 计 息 方 式 不 变 , 您 仍 需对 剩 余 借 款 按 照 约 定 还 款 方 式 进 行 还 款 。9.7逾 期 还 款贷 款 逾 期 90天 以 内含 90天且 您 支 付 的 款 项 不 足 以 偿 还 您 欠 贷 款 人 的 到 期 债 务 的 , 则 贷款 本 息 及 费 用 的 偿 还 顺 序 为 :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违 约 金如 有 复 利如 有 罚 息利息本 金 。 贷 款 逾 期 90 天 以 上 且 您 支 付 的 款 项 不 足 以 偿 还 您 欠 贷 款 人 的 到 期 债 务 的 , 则 贷款 本 息 及 费 用 的 偿 还 顺 序 为 : 本 金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违 约 金如 有 利 息罚 息复 利
如 有。 贷 款 人 有 权 对 前 述 还 款 清 偿 顺 序 作 出 合 理 调 整 。第 十 条 承 诺 与 保 证
除 在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中 已 做 出 的 承 诺 与 保 证 之 外 , 您 在 此 还 向 贷 款 人 做 出 如 下 承 诺 与 保 证 :10.1您 保 证 您 具 备 签 署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完 全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行 为 能 力 , 已 充 分 理 解 本合 同 条 款 内 容 , 签 署 本 合 同 系 您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本 合 同 构 成 对 您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协 议 , 贷 款 人可 以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要 求 您 履 约 或 对 您 执 行 。10.2您 签 署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 并 不 违 反 任 何 对 您 及 您 的 资 产 有 约 束 力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生 效 的 司法 裁 判 /仲 裁 裁 决 , 不 违 反 任 何 对 您 有 约 束 力 的 合 同协 议约 定 或 承 诺 , 不 侵 犯 任 何 第 三方 的 合 法 权 益 。10.3您 具 有 真 实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明 , 信 用 良 好 , 有 能 力 按 期 偿 还 贷 款 相 关 款 项 , 您 在 本 合 同下 的 债 务 以 您 个 人 财 产 和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承 担 清 偿 责 任 , 您 已 获 得 您 配 偶如 有的 同 意 。
10.4截 至 本 合 同 签 署 之 日 , 不 存 在 涉 及 您 的 任 何 刑 事 /行 政 /民 事 诉 讼 程 序调 解 程 序仲裁 程 序行 政 处 罚 程 序 或 其 他 争 议 。10.5您 已 在 申 请 文 件 中 向 贷 款 人 说 明 了 您 个 人 有 关 信 息 , 并 将 不 时 按 贷 款 人 的 要 求 对 您 资产 负 债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并 提 供 必 要 文 件 和 资 料 .您 保 证 在 申 请 贷 款 及 贷 款 存 续 期 间 , 您 提 供 给贷 款 人 的 信 息 及 文 件资 料 全 部 是 真 实完 整准 确合 法有 效 的 , 并 不 存 在 任 何 隐 瞒 虚 假欺 诈 或 误 导 。10.6 贷 款 期 内 , 如 您 发 生 经 济 情 况 恶 化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失 业单 位 破 产 或 个 人 财 产 遭 受 重 大损 失个 人 身 体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不 利 变 化离 婚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失 踪死 亡 等 可 能 影响 您 履 行 本 合 同 能 力 的 事 项 , 应 在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贷 款 人 ,
贷 款 人 有 权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提 前 收 回 部 分 或 全 部 贷 款 。10.7您 保 证 本 合 同 项 下 贷 款 的 用 途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并 严 格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用 途使 用 , 不 擅 自 改 变 借 款 用 途 或 将 借 款 挪 作 他 用 。10.8您 保 证 根 据 贷 款 人 的 要 求 向 贷 款 人 提 供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用 途 的 相 关 贷 款 使 用 支 付 凭 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收 据发 票商 家 出 具 的 消 费 清 单 等。10.9如 有 任 何 损 害 或 可 能 损 害 贷 款 人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权 益 的 事 实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 您 应 尽 力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并 毫 不 迟 延 地 通 知 贷 款 人 。10.10您 确 认 , 无 论 是 您 本 人 或 是 以 您 名 义 使 用 您 的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登 陆 后 进 行 的 一 切 活 动 均代 表 您 本 人 的 意 思 并 由 您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后 果 。
10.11您 承 诺 将 妥 善 保 管 本 人 的 账 号密 码绑 定 的 移 动 电 话 号 码手 机 验 证 码 等 与 办 理 及使 用 借 款 过 程 中 的 一 切 有 关 信 息 。 您 应 确 保 不 向 其 他 任 何 人 泄 露 有 关 账 号密 码手 机 验证 码 等 相 关 信 息 。 对 于 因 账 号密 码手 机 验 证 码 泄 露 所 致 的 损 失 , 由 您 自 行 承 担 。 如 您
发 现 有 他 人 冒 用 或 盗 用 本 人 账 号密 码手 机 验 证 码 或 任 何 其 他 未 经 您 合 法 授 权 之 情 形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贷 款 人 , 要 求 其 暂 停 相 关 服 务 。 同 时 , 您 理 解 贷 款 人 对 相 应 的 请 求 采 取 行 动 需要 合 理 期 限 , 在 贷 款 人 对 您 相 应 的 请 求 采 取 行 动 之 前 , 针 对 向 该 账 户 已 执 行 的 指 令 及 /或 所导 致 的 您 的 损 失 , 贷 款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10.12在 本 合 同 终 止 之 前 , 您 变 更 姓 名户 籍 所 在 地经 常 居 住 地通 讯 地 址邮 政 编 码 住 宅 电 话单 位 电 话移 动 电 话 号 码 或 其 他 个 人 信 息 的 , 均 须 通 过 贷 款 人 网 站或 APP 微信 公 众 号或 客 服 电 话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通 知 贷 款 人 , 并 经 贷 款 人 确 认 。10.13您 承 诺 配 合 贷 款 人 进 行 贷 款 支 付 管 理贷 后 管 理 及 相 关 检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接 受 贷 款人 对 本 合 同 项 下 贷 款 使 用 情 况 和 您 财 务 活 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 并 为 贷 款 人 的 前 述 监 督 和
检 查 提 供 工 作 方 便 。10.14 您 承 认 与 贷 款 人 间 借 款 法 律 关 系 完 全 独 立 于 您 与 商 家 之 间 的 买 卖 或 服 务 等 基 础 合 同关 系 。 该 基 础 合 同 关 系 的 无 效 或 变 更 并 不 影 响 您 与 贷 款 人 借 款 合 同 的 法 律 效 力 。 您 不 得 以您 与 商 家 之 间 的 任 何 纠 纷 为 由 拒 绝 履 行 借 款 合 同 项 下 任 何 义 务 。10.15 您 死 亡 或 被 宣 告 死 亡失 踪 或 被 宣 告 失 踪成 为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丧 失 民 事 行 为能 力 的 , 应 由 您 的 合 法 继 承 人受 遗 赠 人监 护 人 或 财 产 代 管 人 在 您 的 财 产 范 围 内 继 续 履行 已 借 款 项 的 还 款 义 务 , 若 您 无 继 承 人受 遗 赠 人监 护 人 或 财 产 代 管 人 , 或 继 承 人受遗 赠 人监 护 人 或 财 产 代 管 人 拒 绝 或 者 怠 于 履 行 借 款 合 同 的 , 贷 款 人 有 权 停 止 支 付 您 尚 未使 用 的 贷 款 , 单 方 面 宣 布 合 同 项 下 贷 款 提 前 到 期 , 并 要 求 继 承 人受 遗 赠 人监 护 人 或 财
产 代 管 人 立 即 偿 还 所 有 到 期 贷 款 本 金 并 结 清 利 息 。第 十 一 条 违 约 事 件 与 违 约 责 任11.1以 下 任 一 事 件 均 构 成 本 条 款 所 称违 约 事 件:11.1.1您 未 能 完 全 适 当 地 履 行 您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承 诺保 证义 务 或 责 任 11.1.2您 没 有 按 时 足 额 偿 还 贷 款 的 贷 款 本 金利 息 或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的 11.1.3您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用 途 使 用 贷 款 或 将 资 金 用 于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禁 止 领 域 11.1.4 您 使 用 虚 假 的 身 份财 产 证 明 , 或 提 供 任 何 虚 假 信 息 获 得 本 合 同 项 下 贷 款或 者 您隐 瞒 真 实 的 重 要 情 况 , 或 您 不 配 合 贷 款 人 的 调 查审 查 和 检 查
11.1.5 您 违 反 与 贷 款 人 或 其 他 任 何 第 三 方 签 订 的 其 他 合 同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授 信 合 同贷 款合 同担 保 合 同 等或 发 生 其 它 偿 债 责 任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的 情 形 , 或 与 您 相 关 的 纠 纷 已 进 入诉 讼 /仲 裁 或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 或 您 的 房 屋车 辆 等 重 要 财 产 被 公 检 法行 政 机 关 查 封冻 结
或 扣 押 的 11.1.6您 卷 入 或 即 将 卷 入 重 大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程 序 及 其 他 法 律 纠 纷 , 足 以 影 响 您 的 偿 债 能 力 11.1.7您 转 移 资 产 以 逃 避 债 务 的您 被 采 取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或 追 究 刑 事 责 任您 的 信 用 状 况下 降 的 11.1.8 您 明 确 表 示 或 以 自 己 的 行 为 表 明 您 将 不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11.1.9 其 他 对 贷 款 人 债 权 产 生 严 重 不 利 影 响 的 事 件 或 行 为 。11.2有 违 约 事 件 发 生 时 , 贷 款 人 有 权 采 取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述 措 施 :11.2.1要 求 您 限 期 纠 正 违 约 行 为 11.2.2停 止 贷 款 的 发 放
11.2.3宣 布 部 分 或 全 部 贷 款 提 前 到 期 , 要 求 您 立 即 提 前 清 偿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债 务 11.2.4处 分 抵 押 /质 押 财 产 或 要 求 保 证 人 承 担 担 保 责 任如 有, 实 现 贷 款 人 的 债 权 11.2.5采 取 公 告 催 收委 托 代 理 机 构 催 收诉 讼 催 收 等 方 式 进 行 清 收 11.2.6按 本 合 同 约 定 计 收 逾 期 罚 息 利 率 和 挪 用 罚 息 利 率 , 直 至 本 息 清 偿 为 止 11.2.7要 求 您 偿 还 债 务 并 承 担 贷 款 人 为 实 现 债 权 而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11.2.8 您 有 逃 避 贷 款 人 监 管拖 欠 贷 款 本 金 及 利 息恶 意 逃 废 债 务 等 行 为 时 , 贷 款 人 有 权将 该 行 为 向 您 所 在 单 位 及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通 报 , 并 在 媒 体 及 网 络 平 台 上 公 告 。11.2.9贷 款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有 权 采 取 的 其 他 违 约 救 济 措 施 。
第 十 二 条 通 知 与 送 达12.1您 应 确 保 您 向 贷 款 人 及 在 业 务 平 台 上 提 供 的 通 讯 地 址家 庭 住 址工 作 单 位 及 地 址 手 机 号 码电 子 邮 箱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 完 全 准 确有 效 。 上 述 地 址 均 为 本 合 同 涉 及和 有 关 的 各 类 通 知 以 及 就 本 合 同 发 生 纠 纷 时 相 关 文 件 和 法 律 文 书 送 达 时 的 送 达 地 址 。 电 子 送达 与 书 面 送 达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12.2贷 款 人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发 出 的 通 知 或 文 件 , 以 及 与 本 合 同 相 关 的 争 议 解 决 机 构包 括 但不 限 于 法 院 和 仲 裁 机 关 等发 出 的 仲 裁 或 诉 讼 文 书 等 , 如 采 用 亲 自 或 委 托 递 交 的 方 式 , 则 以您 或 您 收 件 代 理 人 签 收 之 日 为 送 达 日 期如 采 用 快 递 或 挂 号 信 进 行 邮 递 的 方 式 , 则 以 邮 件 寄出 之 日 后 的 第 五 个 工 作 日 为 送 达 日 期如 采 用 短 信APP 微 信 公 众 号 或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
则 贷 款 人 或 争 议 解 决 机 构 系 统 记 录 的 发 出 信 息 或 电 子 邮 件 的 时 间 即 为 送 达 时 间 。 同 时 您 不 可撤 销 地 的 授 权 及 同 意 贷 款 人 可 向 相 关 短 信 发 送 平 台 公 司通 信 运 营 商 调 取 相 关 短 信 发 送 凭 证 。12.3上 述 送 达 地 址 适 用 范 围 包 括 非 诉 时 各 类 通 知协 议 等 文 件 以 及 就 本 合 同 发 生 纠 纷 时 相
关 文 件 和 法 律 文 书 的 送 达 , 同 时 包 括 在 争 议 进 入 仲 裁民 事 诉 讼 程 序 后 的 一 审二 审再 审和 执 行 程 序 。12.4您 的 送 达 地 址 需 要 变 更 时 应 当 按 贷 款 人 要 求 履 行 通 知 义 务 。 如 您 未 按 贷 款 人 要 求 履 行通 知 义 务 , 上 述 所 确 认 的 送 达 地 址 仍 视 为 有 效 送 达 地 址 , 因 您 提 供 或 者 确 认 的 送 达 地 址 不 准确送 达 地 址 变 更 后 未 及 时 依 程 序 告 知 贷 款 人 和 争 议 解 决 机 构您 或 您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拒 绝 签收 等 原 因 , 导 致 法 律 文 书 未 能 被 您 实 际 接 收 的 , 依 然 产 生 送 达 的 法 律 后 果 : 1.因 您 提 供 或 者确 认 的 送 达 地 址 不 准 确 的2.送 达 地 址 变 更 后 未 及 时 书 面 告 知 贷 款 人 和 仲 裁 机 构人 民 法 院等 争 议 解 决 机 构 的3.您 或 有 权 签 收 人 拒 绝 签 收 的 。12.5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邮 寄 送 达 的 , 以 文 书 退 回 之 日 视 为 送 达 之 日直 接 送 达 的 , 送 达 人
当 场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记 明 情 况 之 日 为 送 达 之 日如 采 用 短 信APP 微 信 公 众 号 或 电 子 邮 件 的方 式 , 则 贷 款 人 或 争 议 解 决 机 构 系 统 记 录 的 发 出 信 息 或 电 子 邮 件 的 时 间 即 为 送 达 之 日 。 已 履行 送 达 地 址 变 更 通 知 义 务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送 达 地 址 为 有 效 送 达 地 址 。 对 于 您 在 本 合 同 中 明 确约 定 的 送 达 地 址 , 争 议 解 决 机 构 进 行 送 达 时 可 直 接 邮 寄 送 达 , 即 使 您 未 能 收 到 邮 寄 送 达 的 文书 , 也 应 当 视 为 送 达 。12.6纠 纷 进 入 仲 裁民 事 诉 讼 程 序 后 , 如 您 应 诉 并 直 接 向 仲 裁 机 构法 院 提 交 送 达 地 址 确认 书 , 该 确 认 地 址 与 诉 前 确 认 的 送 达 地 址 不 一 致 的 , 以 向 仲 裁 机 构法 院 提 交 确 认 的 送 达 地址 为 准 。 送 达 地 址 确 认 书 中 载 明 的 送 达 地 址 为 律 师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地 址 的 , 诉 前 确 认 的 送 达 地址 同 时 有 效 。
12.7合 同 送 达 条 款 为 独 立 条 款 , 不 受 合 同 整 体 或 其 他 条 款 的 效 力 的 影 响 。第 十 三 条 信 息 收 集使 用分 享 与 保 护13.1收 集 您 的 信 息为 客 观准 确 地 评 判 您 的 信 用 情 况 和 额 度 ,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要 求 我 行 应 当 履 行 的 法 定义 务 , 您 了 解 并 同 意 当 您 访 问 业 务 平 台 或 您 使 用 业 务 平 台 的 服 务 时 , 您 须 向 贷 款 人 提 供 一些 必 要 的 信 息 , 且 您 同 意 并 授 权 贷 款 人 或 贷 款 人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为 本 合 同 之 目 的 通 过 以 下 途径 获 取核 验 您 的 信 息 , 且 您 同 意 并 授 权 下 述 个 人企 业 或 其 他 组 织 根 据 贷 款 人 的 指 示 提供 您 的 信 息 :
13.1.1 收 集 您 留 存 在 业 务 平 台 和 贷 款 人 关 联 公 司 处 与 贷 款 相 关 的 必 要 信 息 , 如 姓 名身 份证 号身 份 证 复 印 件扫 描 件 或 照 片联 系 电 话联 系 地 址资 产 信 息日 志 信 息履 约信 息 等
13.1.2 收 集 您 留 存 在 业 务 平 台 和 贷 款 人 合 作 伙 伴 , 如 贷 款 服 务 机 构数 据 服 务 机 构合 作金 融 机 构 等 处 与 贷 款 相 关 的 必 要 信 息 , 如 房 产车 辆 等 您 的 财 产 信 息 , 您 同 意 并 确 认 , 您在 将 前 述 信 息 提 供 给 贷 款 人 之 前 已 清 楚 知 晓 可 能 带 来 的 不 利 后 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于 前 述信 息 对 您 做 出 的 负 面 评 价 13.1.3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 资 信 评 估 机 构 或 有 关 法 律监 管 机 构 许可 的 类 似 机 构以 下 统 称信 用 服 务 机 构 查 询核 实打 印留 存 您 的 信 用 信 息 和 信用 报 告 13.1.4 向 行 政 机 关司 法 机 关 及 公 共 事 业 单 位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公 积 金 管 理中 心 等查 询打 印留 存 您 与 贷 款 相 关 的 必 要 信 息 , 如 社 保 信 息公 积 金 信 息诉 讼 信
息 等 13.1.5向 合 法 留 存 您 信 息 的 自 然 人法 人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收 集 您 与 贷 款 相 关 的 必 要 信 息 。13.2使 用 您 的 信 息为 了 更 好 地 为 您 提 供 服 务 , 也 为 了 贷 款 人 自 身 的 信 贷 风 险 防 控 以 及 对 您 履 约 能 力 的 评 估 ,您 同 意 并 授 权 贷 款 人 及 /或 业 务 平 台 将 您 的 信 息 用 于 如 下 用 途 :13.2.1为 保 护 您 的 账 户 及 资 金 安 全 , 对 您 的 身 份 进 行 识 别验 证 等 13.2.2创 建 数 据 分 析 模 型 , 为 您 提 供 适 合 于 您 的 金 融 服 务 , 并 维 护改 进 这 些 服 务 13.2.3合 理 评 估 您 的 财 务 状 况 , 防 控 风 险 13.2.4 为 使 您 知 晓 贷 款 人 的 服 务 情 况 或 了 解 贷 款 人 的 服 务 , 通 过 电 子 邮 件业 务 平 台 站 内
信 息手 机 短 信 或 传 真 等 方 式 向 您 发 送 服 务 状 态 的 通 知 13.2.5 因 您 与 贷 款 人 的 纠 纷 未 能 够 协 商 解 决 而 需 要 通 过 借 助 催 收 及 法 律 途 径 解 决 的 , 贷 款人 会 将 您 的 信 息 提 供 给 催 收 公 司律 师 事 务 所法 院仲 裁 委 员 会 和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13.2.6预 防 或 阻 止 非 法 的 活 动 13.2.7经 您 许 可 的 其 他 用 途 。13.3分 享 您 的 信 息贷 款 人 对 您 的 信 息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 不 会 为 满 足 第 三 方 的 营 销 目 的 而 向 其 出 售 或 出 租 您 的 任何 信 息 , 贷 款 人 会 在 下 列 任 一 情 况 下 才 将 您 的 信 息 与 第 三 方 分 享 :13.3.1 某 些 服 务 和 产 品 由 贷 款 人 和 /或 合 作 伙 伴 单 独 或 共 同 提 供如 联 合 贷 款, 贷 款 人 会
与 其 合 作 伙 伴 共 享 并 使 用 您 的 必 要 信 息您 同 意 并 授 权 贷 款 人 可 在 合 作 伙 伴 平 台 向 您 展 示相 关 信 息 并 提 供 相 应 服 务 内 容 。13.3.2 为 建 立 信 用 体 系 , 您 同 意 并 授 权 贷 款 人 及 合 作 伙 伴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信 用 服 务 机 构行 业 自 律 组 织 或 其 他 合 法 有 权 机 构 发 送 您 的 信 息包 括 不 良 信息13.3.3 当 您 违 反 与 贷 款 人 的 约 定 时 , 为 维 护 贷 款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您 同 意 贷 款 人 可 向 合 作 的律 师 事 务 所催 收 公 司法 院仲 裁 机 构司 法 鉴 定 中 心 等 和 其 他 有 权 机 关 , 及 贷 款 人 认为 可 向 您 传 达 信 息 的 联 系 人 等 披 露 您 的 违 约 信 息 13.3.4 您 同 意 贷 款 人 根 据 有 关 监 管 及 行 业 协 会 的 要 求 , 将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信 息 和 您 其 他 相关 信 息 向 监 管 部 门行 业 自 律 组 织 和 监 管 信 息 系 统 报 送 , 供 监 管 部 门 使 用 13.3.5 为 了 更 好 地 处 理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 您 同 意 贷 款 人 将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提 供 给 贷 款 人 委 托 的数 据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处 理 。 贷 款 人 对 受 托 机 构 的 资 质能 力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13.3.6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13.3.7获 得 您 的 同 意 或 授 权 的 其 他 情 形 。13.4您 的 信 息 保 护贷 款 人 将 尽 合 理 努 力 保 护 您 的 个 人 信 息 , 采 取 合 适 的 安 全 措 施 和 技 术 手 段 保 护 您 的 个 人 信息 , 以 防 止 丢 失被 误 用受 到 未 授 权 访 问 或 泄 漏被 篡 改 或 毁 坏 。第 十 四 条 合 同 变 更解 除 和 转 让14.1 贷 款 人 可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不 时 对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进 行 修 订 。 但 相 关 修 改 不 会 加 重 您在 贷 款 金 额利费率 和 期 限 方 面 的 责 任 。
14.2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强 制 性 规 定 外 , 贷 款 人 将 就 修 订 内 容 在 贷 款 人 网 站APP 微 信 公 众 号 提 前 公 告 , 公 告 期 满 即 为 生 效 , 无 须 另 行 通 知 您 。 您 可 在 公 告 期 内 自 行 选 择 是 否 继 续 使 用贷 款 人 提 供 的 贷 款 服 务 , 一 旦 您 继 续 使 用 本 贷 款 服 务 即 被 视 为 您 已 接 受 了 修 改 后 的 合 同 内容如 不 同 意 有 关 变 更 , 可 在 向 贷 款 人 全 额 还 清 本 合 同 项 下 所 有 应 付 款 项 后 , 停 止 使 用 贷款 人 提 供 的 贷 款 服 务 。14.3本 合 同 生 效 后 ,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或 另 行 协 商 确 认 外 , 您 不 得 要 求 单 方 变 更 或 解 除 本合 同 。14.4您 未 经 贷 款 人 同 意 , 不 得 将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权 利 义 务 转 让 给 第 三 方您 确 认 , 贷 款 人 基于 自 身 经 营 需 要 , 有 权 将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权 利包 括 贷 款 债 权 收 益 权及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 该 转 让 行 为 无 需 另 行 征 得 您 同 意 , 但 贷 款 人 转 让 权 利 时 将 通 知 您 , 通 知可 以 书 面短 信邮 件 等 形 式 通 知 或 在 贷 款 人 网 站APP 微 信 公 众 号或 其 他 公 开 媒 体 上
发 布 公 告 等 形 式 通 知 。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转 让 后 , 您 同 意 与 债 权 受 让 人 之 间 基 于 本 合 同 权 利 义务 转 让 发 生 的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适 用 本 合 同 第 十 八 条 的 约 定 。第 十 五 条 特 别 约 定15.1 贷 款 发 放 前 , 如 因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颁 布 的 法 律法 规规 章规 定指 引通 知包 括口 头 通 知 政 策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导 致 贷 款 人 不 能 发 放 本 合 同 项 下 贷 款 的 , 贷 款 人 有 权停 止 发 放 贷 款 或 解 除 本 合 同 , 不 视 为 贷 款 人 违 约 , 贷 款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5.2 若 贷 款 人 软硬件 系 统 出 现 下 列 任 一 状 况 而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致 使 无 法 向 您 提 供 本 服务 的 , 贷 款 人 均 不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或 赔 偿 责 任 , 该 状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5.2.1在 贷 款 人 网 站 或 业 务 平 台 维 护 或 升 级 期 间 15.2.2电 信 设 备 出 现 故 障 不 能 进 行 数 据 传 输 的 15.2.3 因 台 风地 震海 啸洪 水停 电战 争恐 怖 袭 击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 造 成 贷 款人 服 务 运 行 系 统 障 碍 不 能 执 行 业 务 的 15.2.4 由 于 黑 客 攻 击电 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信 息 技 术 依 赖 的 相 关 部 门企 事 业 单 位 技 术 调 整或 故 障网 站 升 级 方 面 的 问 题 等 原 因 而 造 成 的 服 务 中 断 或 者 延 迟 15.2.5您 操 作 不 当 或 通 过 非 贷 款 人 授 权 或 认 可 的 方 式 使 用 贷 款 平 台 服 务 的 15.2.6其 他 非 贷 款 人 原 因 导 致 的 故 障 。15.3 您 保 证 , 不 向 其 他 任 何 人 泄 露 在 注 册 时 向 贷 款 人 提 交 的 电 子 邮 箱用 户 名密 码 及 安
全 问 题 答 案 等 信 息 , 上 述 信 息 是 您 在 贷 款 人 处 的 唯 一 身 份 识 别 信 息 。 您 知 晓 应 妥 善 保 管 用户 名密 码 及 与 账 户 有 关 的 一 切 信 息 。 如 非 因 贷 款 人 原 因 造 成 您 账 户 密 码 或 相 关 信 息 泄 露的 , 由 此 导 致 的 您 损 失 需 由 您 自 行 承 担 。15.4 您 理 解 本 合 同 所 涉 服 务 有 赖 于 业 务 平 台 系 统 的 准 确 运 行 及 操 作 。 若 出 现 业 务 平 台 系 统差 错故 障 或 其 他 原 因 引 发 了 展 示 错 误您 或 贷 款 人 不 当 获 利 等 情 形 的 , 您 同 意 贷 款 人 可以 自 行 或 通 过 第 三 方 机 构 采 取 更 正 差 错扣 划 款 项暂 停 服 务 等 适 当 纠 正 措 施 。第 十 六 条 合 同 组 成本 合 同 由 本 合 同 条 款您 在 业 务 平 台 填 写 的 所 有 信 息 以 及 业 务 平 台 各 项 规 则 以 及 与 本 贷 款 相
关 的 网 络 页 面 信 息 组 成 , 各 组 成 部 分 均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与 本 合 同 条 款 有 冲 突 的 以 本 合 同 条 款为 准 。
第 十 七 条 合 同 生 效17.1您 在 业 务 平 台 勾 选 并 点 击 确 认 同 意 和 /或 手 写 和 /或 电 子 签 名 方 式 签 订 本 合 同 后 , 本 合 同即 在 您 和 贷 款 人 之 间 生 效 。 但 贷 款 资 金 仅 在 您 经 过 贷 款 人 审 核 通 过 后 才 会 划 入 本 合 同 约 定 的收 款 账 户 。17.2 您 与 贷 款 人 一 致 同 意 本 合 同 以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订 立 并 认 同 其 效 力 。第 十 八 条 适 用 法 律 与 争 议 解 决本 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法 规 。 本 合 同 项 下 及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双 方 首 先 应 协 商解 决协 商 不 成 的 , 双 方 同 意 将 争 议 提 交 至 贷 款 人 住 所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解 决 。
第 十 九 条 其 他 约 定19.1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条 款 或 内 容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时 , 其 它 条 款 和 内 容 的 效 力 不 受影 响 , 仍 为 有 效 。19.2 在 贷 款 人 的 债 权 尚 未 得 到 全 部 清 偿 前 , 您 出 现 逾 期 等 任 何 违 约 行 为 时 , 贷 款 人 在 任 何时 间 所 给 予 的 宽 容宽 限 或 延 缓 行 使 权 利 , 均 不 损 害影 响 或 限 制 贷 款 人 应 享 的 一 切 权 利 ,亦 不 能 解 释 为 贷 款 人 对 任 何 违 约 行 为 的 许 可 , 更 不 能 视 为 贷 款 人 放 弃 现 在 或 将 来 对 上 述 违约 行 为 采 取 行 动 的 权 利 。19.3 无 论 您 的 贷 款 是 否 被 批 准 或 贷 款 期 限 是 否 已 终 止 , 您 同 意 贷 款 人 可 保 留 您 的 个 人 相 关资 料 , 贷 款 人 可 不 予 退 还 , 同 时 承 诺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
19.4 您 同 意 贷 款 人 对 与 您 沟 通 的 电 话语 音文 字图 像视 频 等 进 行 记 录 , 并 且 您 同 意将 该 等 文 字语 音 文 件图 像视 频 文 件 等 用 于 贷 款 人 认 为 合 适 且 必 要 的 目 的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将 其 在 针 对 您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的 争 议 解 决如 诉 讼仲 裁 等中 用 作 证 据 。19.5除 非 有 确 实 且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 否 则 业 务 平 台 及 /或 贷 款 人 系 统 生 成 的 电 子 记 账 凭 证 流 水 记 录 等 是 本 合 同 项 下 贷 款 发 放 及 款 项 偿 还 情 况 的 有 效 证 据 。19.6 您 声 明 , 已 完 全 理 解 本 合 同 的 条 款 (尤 其 是 黑 体 字 部 分 )及 其 他 相 关 交 易 文 件 且 同 意 受其 约 束 , 并 同 意 承 担 由 此 带 来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贷 款 人签 章: 借 款 人签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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