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综合授信合同2021年7月修订

个人综合授信合同2021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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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2021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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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融资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联系传真:
客户:户籍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证件种类:证件编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鉴于客户向融资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遵守:第一条定义和解释除非本合同文义要求另作解释,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含义为:综合授信:指融资行以提供授信额度的方式向拟以授信方式申请资金融通的客户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有效期内及该客户可使用的授信额度内提供可循环使用贷款的业务。综合授信额度:指根据融资行核定的,客户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有效期内可以向融资行申请支用的贷款的最高金额,其不得超过抵押额度。具体授信额度:指抵押额度的总体或部分,其中:抵押额度是指融资行根据客户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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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按照融资行规定的条件授予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的限额。支用:指客户在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申请使用贷款,或在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为其他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支用应当采用支用协议(以下简称支用协议)的形式,当根据支用协议,发生具体贷款业务时,支用协议应理解为该笔贷款行为双方所签订的贷款合同。重新设定日:融资行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的重新设定的日期。信息提供者: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二条综合授信额度的构成和期限1.客户在本合同的综合授信有效期间内可向融资行请求支用的具体授信额度的最高额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并且,就每笔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而言,客户应与融资行签署支用协议并且按照融资行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综合授信额度的金额构成期限情况如下:本合同签订时客户获得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元,其中抵押额度元综合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个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以下简称综合授信有效期间。任何支用协议下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的届满之日最迟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的届满之日。若出现本合同第七条所列额度变更的情况,综合授信额度及各具体授信额度以变更后的额度为准。
2.综合授信有效期间内未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的部分或全部在综合授信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取消,客户不得再使用综合授信额度的部分或全部。3.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本合同下的融资为非承诺性的,即融资行在综合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有权基于市场情况资金情况自身业务需要客户的履行能力或财务状况等考虑,拒绝客户的具体业务申请或对本合同的展期要求或中止取消变更或者终止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融资,并要求客户立即偿还任何或全部未到期融资,即使本合同规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或针对具体业务的分项融资额尚未被完全提取使用或超越。除非客户和相关担保人如涉及妥善签署融资行发出的新的个人综合授信合同或授信额度被融资行终止或取消,否则本合同始终适用。融资行根据本合同规定终止或取消融资的,终止或取消之日为综合授信额度的有效期的届满之日,客户应当立即归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融资。若融资中止终止或被取消后客户尚有预期负债和/或有负债,则融资行有权要求客户立即为此预期负债和/或有负债提供现金担保。4.在融资期间内,客户应遵守本合同下的各项保证/承诺和其他义务,若客户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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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本合同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约定使用融资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融资资金支付未遵守承诺发生交叉违约事件如涉及和审贷文件失真等,融资行有权中止取消或终止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融资并要求客户提前归还融资。客户对该等保证/承诺和义务的遵守并不损害或影响本合同的非承诺性质及融资行的上述权利。一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客户已确认:尽管本合同包含了保证/承诺和其他义务条款,融资行仍可在任何时候中止取消或终止并要求提前归还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融资,而无论客户是否违反了任何该等保证/承诺或义务。第三条综合授信额度的支用1.综合授信额度在综合授信有效期间可以循环支用。客户可以以申请贷款的方式支用综合授信额度,也可以以为其他贷款提供担保的方式支用综合授信额度,
但是其已支用及拟支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2.综合授信额度支用的最低金额为元。3.客户获得的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贷款本金金额,与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为第三人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提供担保所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金额的累计,不得超过抵押额度金额。客户获得的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贷款本金金额,一年期以内的全部贷款剩余本金金额,与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为第三人贷款提供担保所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金额的累计,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金额。4.支用综合授信额度申请贷款的,贷款的发放日为贷款的起息日,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迟于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综合授信有效期到期日。客户担保的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迟于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综合授信有效期到期日。
5.就综合授信有效期内的每笔贷款而言,贷款利率按照支用协议的约定确定。在单笔贷款期限内,融资行对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执行固定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的1月1日为周期重定价日,从次年的1月1日起,按周期重定价日LPR利率及各方在相应的支用协议下约定的加减基点数值执行,分段计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6.客户可一次或分次向融资行书面申请支用综合授信额度。该书面申请应载明支用的金额支用用途支用期限利率计划还款方式等要素。书面申请应当采取综合授信额度支用协议的形式。融资行对客户的支用申请审查后,认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可以予以办理。第四条客户提款及提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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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根据综合授信担保方式,已与融资行签订了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办妥与本贷款有关的授权财产共有人许可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综合授信采用抵押方式担保且融资行有要求的,客户已根据融资行的要求办妥登记公证及保险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及所有权凭证保险单正本交由融资行保管。客户已向融资行提出支用综合授信额度的书面申请,并已获得融资行的批准。2.贷款支付1受托支付A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支用协议下的贷款应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由融资行根据客户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及相应支用协议约定用途的客户交易对象。客户应根据融资行的要求提交提款申请及提供下列资料,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融资行通过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的贷款资金直接支付至交易对象的账户:
a客户签订的与贷款资金使用相关的资料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b客户完整填写提款申请书借款凭证贷记凭证或电汇凭证c融资行认为必需的其他文件。B对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贷款资金的,融资行有权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客户的提款申请书中所列的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和相关的商务合同相符,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的约定并有权审核客户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条件以及客户是否满足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融资行仅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且有权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客户申请的支付,如融资行决定不同意支付,融资行无需承担由此给客户及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2自主支付
a经融资行事先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经融资行事先同意,融资行可根据客户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客户账户,并由客户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及相应支用协议约定用途的客户交易对象。b对于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发放的贷款资金,客户应按照融资行的要求定期报告或告知融资行贷款资金的支付情况。c对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资金的,融资行有权检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融资行认为合适的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3客户向融资行作出如下承诺:a其向融资行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b其应配合融资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c如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融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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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如其提供的材料信息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完整的,融资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采取一种或多种违约措施,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e其应当按照融资行要求提供申请材料身份信息等资料,并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当其向融资行提供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融资行修改或在融资行提供的渠道进行修改。如因其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合规或未及时更新已变更的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其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涉及有权机构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国等制裁时,融资行有权中止或终止向其提供金融服务。其同意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配合融资行开展尽职调查,包括提供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答复相应的问题。若在核实中发现相关异常情形,融资行有权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中止或终止向其提供金融
服务等控制措施。4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在下列情形下,融资行无需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a因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而导致融资行未及时完成支付的b因融资行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而导致融资行未及时完成支付的c任何其他因非融资行的原因而导致未能完成支付的。3.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融资行在本合同及相应支用协议约定的所列提款条件完全具备以后,如果贷款采用自主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则客户授权融资行将贷款资金划入的存款账户,账号为,开户银行为。融资行将贷款划付至客户或其交易对象的账户即视为融资行已向客户发放贷款,且视为客户已经收到相应支用协议项下的贷款。
第五条贷款的归还1.除非客户与融资行另有约定,贷款的归还采用本条所列方式。除非融资行同意,单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一经采用,在单笔贷款的还款期限内不得变更。单笔贷款期限一年以内的,应在下述还款方式中选取:1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2按月季付息,到期还本。单笔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在下述还款方式中选取: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3分期按月或按季付息分期按季或按年还本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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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应于本合同及/或支用协议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前,将当期还本付息额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融资行处的存款账户中。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融资行可从该存款账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3.客户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客户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融资行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相应支用协议的约定计收罚息。4.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还本付息的逾期罚金,应在归还预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融资行有权对客户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5.融资行因利率调整因素而对每期应付本息款额所做的调整,应提前通知客户,客户须无条件履行缴付义务。6.客户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融资行的事先同意。未取得融资行同意的,客户应当依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期限还本付息。7.客户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中有关规定计收
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客户在提前还款时应指明拟归还贷款的编号,如客户不能提供的,融资行有权按先借先还的方式办理贷款还款手续。8.客户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单笔贷款全部结欠本金的,融资行将收取当期应收本息。9.客户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起点金额为元。客户部分提前还款时,应首先归还结欠的费用违约金罚息复利应付利息,然后一次性偿还不低于六个月应还款本息总额的借款本金(如届时借款本金余额不足六个月应还款本息总额,则应偿还的本金应为全部剩余未偿还的本金)。第六条抵押物的变更1.办理抵押物的变更手续应经融资行事先书面同意。
2.融资行按变更后的抵押物价值设定新的抵押额度,抵押比例不超过原抵押额度的抵押比例。3.融资行同意变更抵押物的,客户融资行双方需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的补充协议或补充合同,并签订新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第七条授信额度的调整和变更1.在综合授信有效期间内,融资行可以根据客户的情况对其综合授信额度(包括抵押额度)进行重新设定,并且客户也可以申请融资行对其综合授信额度(包括抵押额度)进行重新设定。如果融资行对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抵押额度)进行重新设定,客户应当根据融资行的要求提交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由融资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出具的评估报告等),客户应当确保该等资料的完整真实及有效。
2.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融资行有权根据以下情形调整变更或取消综合授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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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1国家的金融政策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发生重大调整2融资行的信贷政策发生重大调整3客户所在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4客户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5客户所在行业或所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6客户还款信用下降,融资风险增加7客户抵押人违反合同,经融资行指出仍未改正8出现第十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的9其他应改变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况。
第八条担保1.本合同项下客户获得贷款形成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及本合同项下融资行担保的其他贷款形成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客户向融资行提供担保。抵押人与融资行签订编号为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2.抵押物对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实际债务和/或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第九条费用1.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公证保险等有关费用,均有客户承担登记费用
除外。2.客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融资行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概由客户承担。第十条违约事件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客户的违约:1.客户未按本合同及/或支用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授信资金2.客户未按时偿还任意一期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3.客户担保的贷款未按时偿还任意一期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的
4.客户向融资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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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客户拒绝或阻碍融资行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或担保物状况的6.未经融资行同意,客户或抵押人将设定抵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7.客户提供的担保物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综合授信所需的相应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融资行认可的相应担保8.客户或抵押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自然人签订有损融资行权益的合同协议的9.客户或抵押人涉及或即将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权利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10.客户在还款期限内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馈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馈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11.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前,客户个人资料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未在10日
内通知融资行的12.客户转移个人资产,逃避债务以及出现其他损害融资行权益的行为的13.客户未履行其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的其他到期债务14.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或支用协议条款的行为15.融资行认为足以影响客户债务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违约处理当本合同第十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融资行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相应调整各具体授信额度3.相应调整综合授信额度或有效期4.取消或冻结各具体授信额度5.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支用协议的约定计收罚息6.要求客户另行提供融资行认可的抵押或其他担保7.宣布本合同及各支用协议提前到期8.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客户立即归还有关贷款本息费用9.主动从客户开立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的全部存款账户中划扣,偿还有关借款本息费用
10.通过各种形式向客户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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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按担保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12.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13.客户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方式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融资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该笔贷款的逾期信息。上述情况下,客户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融资行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和效力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2.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
商无法解决,应提交融资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或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中立评估。第十三条其他事项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客户已向融资行通知,客户是否与融资行领导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首席总监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分支行行长副行长或行长助理,资深业务经理二级支行行长及其他对银行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存在与该等个人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相关的各类经济和业务的利益关联。如果客户未做出上述通知的,融资行将假设客户无上述利益关联。在本合同签署后若发生该等利益关联的,客户应立即通知融资行。2.在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无担保信用类的情形下,若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客户
成为融资行的关联方本条中关联方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号)以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的,则客户和融资行在此同意并确认:对于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仍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履行,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融资行有权自行决定取消发放,或在客户根据融资行要求补充提供相应充足担保后予以发放。3.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一方另行书面通知对方变更地址的,按新地址送达对方。4.客户提供的通讯地址电子终端包括移动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将作为本合同项下信息通知及争议解决机构送达地址。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争议解决阶段。5.如果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客户应及时告知融资行变更后的地址。6.除上述约定外,受诉法院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邮寄至送达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如争议解决期间送达地址变更,客户应及时告知融资行及争议解决机构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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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址。7.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受送达人本人或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8.本合同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之用,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和对本合同条款的解释。9.各方进一步认可,如签字人为自然人的,除签名盖章方式外,亦可以采用按指印方式签署。10.客户在此确认并知悉,如果因适用法律的任何颁布实施或变更,或为了遵守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的任何要求法律变动,导致或将导致融资行继续履行或维持本合同不合法不合规,融资行在知悉后尽快通知客户,且融资行有权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宣布相关融资提前到期且要求客户归还融资本息,2要求客户补足全额保证金或类似款项以备对外支付,
3取消或缩减相关授信融资额度,及4终止相关合作关系。该等权利不构成融资行在本合同下的违约事件,客户无权据此要求融资行进行任何赔偿。第十四条其他补充条款双方约定的其他补充条款:第十五条个人信息保护1.对于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客户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融资
行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3客户未按约定履行偿债义务的,融资行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需向融资行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融资行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4客户另行同意或授权融资行进行披露的。2.客户确认已签署信用信息查询和提供授权书。融资行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查询使用和保存客户的信用信息。3.在本条第1款和第2款约定的情形外,客户进一步同意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客户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
生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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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融资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为开展银行授信业务或与银行授信业务有关,例如推广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催收客户欠款转让银行授信业务债权等为融资行向客户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4.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将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5.融资行将尽可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如客户对本合同存在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客户可以向上海农商银行各网点咨询和反馈,融资行将尽快答复并提供解决方案。同时,客户同意并授权上海农商银行在业务申请阶段存续期间及后续业务管理阶段,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收集及使用其信息,并在必要范围内提供予与相应业务有关的第三方。
本条中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客户身份或反映客户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医疗健康信息行踪轨迹信息电子设备信息电子设备操作日志等。本条款不因本合同终止无效或解除而失效。第十六条附则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有效期满且本合同及各支用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自行终止。2.本合同一式份,客户执份,融资行执份,副本份备查。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为: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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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署页特别提示:融资行已提请客户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加粗下划线条款。融资行已经充分提示客户注意本合同中的加粗下划线条款,并应客户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及各条约定的含义认识一致。融资行盖章客户自然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客户配偶声明和承诺
融资行已经提请本人(作为客户配偶)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制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加粗下划线条款。融资行已经充分提示本人注意本合同中的加粗下划线条款,并且应本人的要求,融资行对相应的条款作了说明,本人对本合同的含义及各条约定的认识与本合同的签约各方一致。本人声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连带债务,本人签字或盖章后,表明本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客户借款并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客户配偶签字或盖章: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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