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沙市开福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开福公安特勤队租赁运兵车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中共长沙市开福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开福公安特勤队租赁运兵车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CS-202*****0024-1
采购人(全称): 中共长沙市开福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开福公安特勤队租赁运兵车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002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开福公安特勤队租赁运兵车项目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详见文件采购需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伍万柒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服务名称

计量单位

具体说明

单价

(元)

数量

小计(元)

保险

每辆车的全年保险

8800

2

*****

保养维修

每辆车全年保养

5700

2

*****

折旧

车辆折旧按每年每辆计算

*****

2

******

租金

每辆车每年租金

*****

2

******

其他

每辆车的全年GPS及年检

2000

2

4000

税费

/

*****

2

*****

油费

每辆车全年油费

*****

2

*****

合计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7-08 —— 2024-07-07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磋商文件要求,租赁车辆两辆交付采购人使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每半年支付总金额的5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每半年支付总金额的5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侯家塘支行(长沙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431*****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磋商文件要求执行,本项目为简易程序验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车辆标准:17座-19中型客用汽车2台,参考车型:晶马、五菱

(2)所提供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必须为供应商自有车辆)

(3)车况良好,手续齐全(含保险等),必须配备完善的消防和安全设备。

(4)保险手续齐全。供应商除购买交强险外,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座位险的个数应与车辆登记座位数一致),不计免赔险等,租赁车辆发生事故时,由中标人按保单所示险种及保额负责赔偿事宜,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担负相应法律责任,采购人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提供车辆购买保险凭证复印件)

(5)车辆手续齐全,正规合法,车况较好,车容美观,性能可靠,年检合格,配置冷暖空调。

(6)车容车貌整洁,未经采购方许可,不得粘贴、标注宣传广告,车辆外观颜色严谨、整齐,不得出现外观改装等情况。

(7)车辆需24小时待命及随时在省内出差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本项目采用项目包干方式进行,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况情况,详细列明并承担车辆购置、上牌、保险、税费、规费、租赁期内维修、保养、油费等所有费用。采购人只负责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高速公路使用费、过路桥费、使用期间产生的交通违章费用,在使用期间如出现重大交通事故对车辆产生重大影响导致保险费不够支付维修费用时,该部分差额由采购人补足。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构成违约。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拒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通过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政府七楼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99号鑫天鑫城6栋1003房
法定代理人: 张春雄 法定代理人: 周新强
委托代理人: 罗锟 委托代理人: 刘锦
电话: 0731-******** 电话: 135*****575
传真: 0731-******** 传真:



标签: 运兵车 特勤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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