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长沙县行政执法涉案车辆扣留、拖拽及其停放保管等服务2023年-2025年合同公告

长沙县公安局长沙县行政执法涉案车辆扣留、拖拽及其停放保管等服务2023年-2025年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001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公安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金盾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行政执法涉案车辆扣留、拖拽及其停放保管等服务(2023年-2025年)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1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长沙县行政执法涉案车辆扣留、拖拽及其停放保管等服务 其他道路运输服务长沙县行政执法涉案车辆扣留、拖拽及其停放保管等服务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零肆拾捌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6-01 —— 2025-05-3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为甲方提供长沙县行政执法车辆拖曳、称重、卸载、车辆及货物的保管等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结合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甲方及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有权随时根据附件考核实施细则对乙方进行考核,甲方有权在每季度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核算上一季度应付款项,乙方根据甲方核算金额开具合法合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季度款项。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结合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甲方及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有权随时根据附件考核实施细则对乙方进行考核,甲方有权在每季度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核算上一季度应付款项,乙方根据甲方核算金额开具合法合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季度款项。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结合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甲方及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有权随时根据附件考核实施细则对乙方进行考核,甲方有权在每季度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核算上一季度应付款项,乙方根据甲方核算金额开具合法合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季度款项。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结合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甲方及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有权随时根据附件考核实施细则对乙方进行考核,甲方有权在每季度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核算上一季度应付款项,乙方根据甲方核算金额开具合法合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季度款项。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结合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甲方及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有权随时根据附件考核实施细则对乙方进行考核,甲方有权在每季度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核算上一季度应付款项,乙方根据甲方核算金额开具合法合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季度款项。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结合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甲方及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有权随时根据附件考核实施细则对乙方进行考核,甲方有权在每季度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核算上一季度应付款项,乙方根据甲方核算金额开具合法合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季度款项。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结合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甲方及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有权随时根据附件考核实施细则对乙方进行考核,甲方有权在每季度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核算上一季度应付款项,乙方根据甲方核算金额开具合法合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季度款项。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结合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甲方及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有权随时根据附件考核实施细则对乙方进行考核,甲方有权在每季度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核算上一季度应付款项,乙方根据甲方核算金额开具合法合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季度款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长沙金盾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有限公司:596*****707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场地要求

5.2.1.1 乙方需在长沙县范围(星沙城区、唐田安沙青山铺北山片区、榔梨黄兴片区、高桥路口金井片区、黄花春华江背片区)内自有或租赁(租赁期要大于本项目服务有效期)建立停车场(含施救站)的5块场地,停车场具体覆盖区域见附件1;另外根据甲方要求还需配备货物卸场3个(即在青山铺、江背、金井区域各配备卸载场一个)。场地面积不少于66亩(其中星沙城区设立一个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亩,榔梨黄兴片区设置一个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0亩,唐田安沙青山铺北山片区设置一个停车场,面积不少于5亩,黄花春华江背片区设置一个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0亩,高桥路口金井片区设置一个停车场,面积不少于5亩,江背卸载场不少于2亩,青山铺卸载场不少于2亩、金井卸载场不少于2亩)(详见附件1)。场地的面积及所在区域应充分满足车辆停车保管工作需要并全部用于建设停车场(含施救站),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根据甲方需求,每个停车场(含卸载场)需安装120吨以上的地磅各一个,计量设备须达到国家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定期进行检测,不允许出现计量不准的情况,如出现计量不精准的情况,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5.2.1.2 停车场(含施救站)、卸载场须统一形象建设,统一标牌标识,所有场地进入主干道上须有统一明确的停车场指示标牌标识(方便群众查找识别);所有场地需有2.5米以上围墙进行四面封闭,所有停车场需安装足够的夜间照明设备(即高探照灯),且照明设备能覆盖整个停车场区域。场内地面需硬化,无积水沉陷,无杂草,被扣留车辆实行分类、分区、分期停放。

5.2.1.3 停车场(含施救站)城区中心站应设置办公区、员工生活区、驻站执法人员办工区、保安室、群众接待室、会议室、值班室、卫生间,以上面积综合不少于250平方米;农村站必须设置有群众接待室和办公区、员工生活区3个以上办公用房,以上面积不得少于120平方米,并且每个站需配置一台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

5.2.1.4 每个场地须在大门口设置公告公示栏,公告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费标准、收费内容、投诉电话等。

5.2.1.5 施救站(含停车场)应设置一个指挥管理中心和统一施救服务平台。

5.2 .2停车场车辆、设备要求

5.2.2.1车辆配备:乙方需配备各类车辆不少于25台(详见附件2),其中拖车15台(其中:50吨重型拖车1台, 25吨拖车2台,小型背负式拖车12台)、中型平板转货车1台、吊车3台(其中:50吨以上的吊车1台,30吨以上的吊车2台)、叉车2台、皮卡清障车1台、铲车3台。上述车辆中50吨重型拖车、50吨吊车、30吨吊车、中型平板转货车、铲车可为租赁,其它车辆须为乙方自有,所有机动车辆须统一外观标识,确保车况良好、手续齐全、所有机动车需按照法律规定购买相关保险。

5.2.2.2 施救辅助设备:自有切割机、警示牌、警示带、锥形筒、拖车辅助轮、摄像摄影器材、工作记录仪、通讯器材、破拆器材、应急物品及其他必备的辅助设备(见附件3)。

5.2.2.3 安全消防设施设备:每个停车场(含施救站)、卸载场需根据场地大小配备消防沙池、消防栓或消防水车、灭火器、防水手套、防盗视频监控系统、手电筒、雨衣、反光作业背心、雨布等(见附件3)。

5.2.3 人员配备要求

5.2.3.1 停车场(含施救站、卸载场)管理员、施救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不少于36人,其中星沙城区及榔梨停车场(施救站)岗位编制及配备(配备站长、副站长、会计核算员、施救队员、安全员、录入员);高桥、唐田、黄花停车场(施救站)岗位编制及配备(配备站长、施救队员、安全员录入员);(详情见附件1)

5.2.3.2 要有指挥和统一呼叫管理停车场平台指挥管理中心,配备管理人员、接线员等相关人员。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需要按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参数,对场地、人员、设备设施满足甲方需求。

6.2乙方要按甲方的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车辆拖曳、称重、卸载、车辆及货物的保管进行管理。

6.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须维护甲方形象。

6.4服务履行期间,乙方应与所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及社会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统一着装(服装须区别交警制服及行政执法制服,服装上统一显示中标单位标识)、统一佩戴作业上岗证。乙方须配备专业的施救队伍(应具备基本的施救常识和施救服务能力)和专业搬运队伍,所聘的施救司机应持有“B”及以上驾驶证,大型吊车、重型拖车(涵牵引车)和其它特种车辆,均需要有相应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和驾驶特种车辆的应持有特种车辆驾驶证。停车场所有聘请的人员需严格劳动法的年龄要求进行招聘工作人员,施救服务的驾驶员必须文明规范,不得聘请有毒驾、酒醉驾等前科的驾驶员。

6.5甲方对乙方的所有工作有知情权及监督指导权,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但不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自主权。

6.6 甲方对乙方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服务质量具有指导监督权,乙方的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必须有利于车辆拖拽、停放、保管,符合甲方的使用要求,并按工作需要要求乙方适时无条件增加场地、人员、设施设备。

6.7 乙方进行施救、警保卫等任务时必须使用手续齐全的车辆,不得私自使用涉案车辆,所有执行施救服务的驾驶员必须文明规范,不得酒驾、毒驾,不得疲劳驾驶,不得与当事人有不当交流及不当往来。

6.8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每个站点安装配备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系统和平台,并做到甲方可随时通过网络远程查看、审核和监督。停车场车辆管理的维护、运营费用由乙方承担。

6.9乙方必须要求每个停车场及卸载场安装内部监控防盗系统,并要做到甲方可随时通过网络远程查看和监督,监控视频资料必须保存3个月,建设费、维护费等由乙方承担。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工作人员在拖移与施救时必须按规定将所拖移与施救的车辆车牌、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内外观、车内物品及拖移与施救过程摄像或拍照记录清晰,车辆损坏部位和车内储物箱、尾箱等可存放物品部位重点清晰记录或拍照固定,所记录的视频、相片资料及时上传湘交扣平台系统。

6.10如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再增设1个停车场(含施救站)的,甲方须提前与乙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按采购程序报批通过,乙方应予以增加,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6.11乙方须对原施救单位场地购置、站点建设、场地租赁、设备收购、人员安置、滞留车辆等相关问题做好处理并提供相关承诺。

6.12甲方所有扣留的车辆放行只能由甲方开具《扣押物品返还凭证》才能放行。乙方对甲方开具的车辆放行单无否决权,但必须要对《扣押物品返还凭证》进行核实。对超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和无主车辆,由甲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清理、登记、移交、搬迁及台账整理等相关工作。

6.13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好车辆保管台账,严格执行车辆出入登记管理制度,对甲方委托扣留保管的车辆均需开具《收车保管凭证》给甲方。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扣留车辆发放规定,不得私自放车、私自处理车辆,如私自放车及私自处理车辆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赔偿由乙方承担。

6.14乙方所有场地的安全、消防等软硬件设施必须达到本招标文件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标准和要求。

6.15乙方所有场地必须配备一名消防安全员,每月定期组织并对场内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每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6.16 乙方须确保扣留车辆的安全,对停放在停车场(施救站)场地内的车辆要做好防火、防盗等保管工作,停车场(施救站)内不得停放与乙方无关的车辆及货物等。乙方在着手拖拽涉案车辆至涉案车辆被依法放行的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车辆,因乙方原因造成保管车辆及保管车载物品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损失。

6.17乙方停车场(含施救站)和卸载场必须有24小时专人值班执勤,确保快速联动及车辆安全。

6.18乙方施救工作必须迅速及时、安全文明。无特殊情况下,交通违法拖车城区内接通知20分钟内赶到现场高效作业,农村接通知20公里内不超过半小时,20公里以外不超过1小时。交通事故城区范围内须在30分钟内达到现场拖移车辆,农村30公里内须在35分钟内达到现场拖移车辆,长沙县范围内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到达现场拖移车辆。

6.19如遇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治安、警保卫工作,(短期)需要临时征用拖车、吊车或其他设备时,乙方必须在甲方的指挥下无条件开展救援和清障工作。

6.20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共同对超期滞留车辆进行清理,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乙方承担。

6.21甲方扣留的改型车辆,要求恢复原状,需要切割的由乙方在施救单位场地进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22乙方在中标后需与原中标单位办理和交接好采购单位扣留车辆,需在甲方的监督下造册登记滞留车辆清单,双方清点确认后签字盖章,原乙方车辆转移车辆费用由现乙方承担。

6.2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制定的《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管理制度》进行统一管理,严禁违反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发生。如果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则根据情节轻重,对乙方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违约金处罚;情节较重的,并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追求其刑事责任及违约金处罚。

6.24涉案车辆从车辆拖拽(救援),到车辆停放保管、车辆放行或者处置整个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含车载物资货物)损坏丢失、交通事故等所产生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25 乙方提供的所有停车场(含卸载场)只允许停放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扣留车辆,不得停放其他任何车辆,也不得挪作他用。

6.26甲方开具的放行单上应当注明投诉电话及处理部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修改、涂抹。

6.27乙方须每季度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操作、服务态度、安全预防、紧急处理等。

6.28停车场、卸载场严禁停放载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的车辆,如果涉案车辆有载货物或贵重物品的,乙方须在该车辆入场前,要求并督促车主及时转运,不允许货物或贵重物品在停车场、卸载场过夜。

6.29无人认领的车辆,乙方须协助甲方在三十天内进行处置。

6.30涉案车辆由甲方出具放行条后,如果车主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取走,达到甲方处置期限,该车辆由甲方进行处置,该时间段的停车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6.31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配停车场、卸载场的人员、设备,达到各场地(停车场、卸载场)资源共享。

6.32乙方在服务期间内,必须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设备及操作人员发生事故时,由乙方担负相应法律责任(包括损害甲方及第三方的利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33乙方须按照甲方制定的《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管理制度》(附件4)依法依规履行权利与义务;甲方根据《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及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与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挂钩。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义务,乙方累计扣款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或经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未进行整改或整改3次仍不合格的或累计三次(含)以上发生同种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额的10%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乙方应予以补足。

7.5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除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保函费、担保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双方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有《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长沙县公安局及交通警察大队施救站(停车场)管理制度》、《长沙县交警大队施救站考核细则》、《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扣押车辆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以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1.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合同;

11.3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系接收文件、函告、通知、法律文件以及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开庭通知、举证通知等)的合法途径,一方向上述地址送达,专人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邮寄三日后即视为送达(非通知方原因导致的拒收、拒签、退件、第三方代收均视为送达),电子邮箱发出的,自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一方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地址变更的法律后果。

11.5附件附件1《长沙县停车场招标需求场内/人员/车辆需求表》附件2《长沙县停车场招标施救辅助设备配置与分配需求表》附件3《长沙县停车场招标安全消防设备配置与分配需求表》附件4《长沙县行政执法局、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站(停车场、卸载场)管理制度》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796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311号富兴世界金融中心T3栋写字楼41楼
法定代理人: 刘广 法定代理人: 罗宁
委托代理人: 熊炬 委托代理人: 李永波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附件列表
  1.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pdf
  2. 长沙县附件.pdf



标签: 行政执法 涉案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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