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柯城区级机关档案数字化质监服务二次招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柯城区级机关档案数字化质监服务二次招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柯城区级机关档案数字化质监服务(二次招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JZH********-2
二、项目名称:2023年柯城区级机关档案数字化质监服务(二次招标)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安徽快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绿地瀛海国际大厦D座1015室
被投诉人:衢州市柯城区档案馆
地 址:衢州市柯城区浮石路188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2023年柯城区级机关档案数字化质监服务(二次招标)(项目编号:ZJZH********-2)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未提供投诉书副本,本机关通知投诉人补充,于2023年4月23日收齐相关资料后受理,投诉书副本已送达相关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已经提交投诉回复意见。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收到书面质疑后没有针对我方提出的质疑问题明确的答复我方。并且投诉人因此提出质疑后被投诉人的回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删除相关内容。
事实依据:被投诉人书面答复称“评分标准中“投标人具有国家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印制资质的0.5分”,并无不妥,因本次招标项目为档案数字化监理服务,由于档案馆档案类项目的专业性,特殊性,政治性,确实有保密方面需求,有该资质可以更好的保障项目整体服务……故本条内容不作修改”该答复无法让人信服。
本项目不是涉密项目,如果是涉密项目,应该在保密局备案,进行涉密招标,而公开招标的不应该是涉密项目,不应该要求监理方具有保密资质。
法律依据:1、《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以下简称涉密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涉密印制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法定资格。”
相关法律法规是针对档案数字化加工方的从事载体复制的行为的法定资格。数字化项目监理方没有对数字化档案进行任何复制行为。所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对监理方不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提到: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国库司在20年06月12日回复9801-*******号留言提问中明确提到“如果不涉密,就不应该将该资质设为资格条件,也不应列为评审因素”。
(二)投诉请求
删除项目评分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家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印制资质。
二、被投诉人一衢州市柯城区档案馆答复称
投诉事项1。经确认,本项目主要包括对全区档案数字化项目数字化成果进行质量检测、项目管理及馆藏档案和新进馆单位档案的质检、整改等内容,本项目为非涉密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本着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障采购人和供应商权益,依法以公开方式进行采购。
根据本项目服务内容,需对全区档案数字化项目数字化成果进行质量检测、项目管理及馆藏档案和新进馆单位档案的质检、整改等。供应商在提供档案数字化成果质检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接触、使用采购人及新进馆单位提供的存有大量档案数据的存储载体,对里面的档案数据进行检查、核对、处理、挂接、整改、复制、备份及可能的密级档案区分等操作。根据《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2017),档案质检项目为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的组成部分,适用《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要求。
本项目,档案来源比较复杂,有数字化加工档案、馆藏档案和新移交进馆档案,特别针对新进馆单位的档案数据,采购人无法确定里面是否有涉密档案数据,来源多样、情况复杂、具有很强的不可控性。
为更好的维护国家和群众切实利益、提高档案安全规范水平、确保本项目档案安全,根据《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2017)“4.5 应加强纸质档案数字化各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的安全”“5.7.1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如需外包档案部门应从企业性质、股东组成、安全保密、企业规模等方面严格审查数字化加工企业的相关资质……如需审查数字化加工企业的保密资质,档案部门应按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等文件要求执行)”等规定,参照省市档案数字化和档案质检类似项目做法,经综合考虑,设置了“投标人具有国家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印制资质得0.5分”条款。同时本条款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也保障了各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权利。
三、本机关调查查明
该项目为2023年柯城区级机关档案数字化质监服务(二次招标)(项目编号:ZJZH********-2),磋商公告发布时间:2023年4月4日;开标时间:2023年04月17日 14:30时;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间:2023年4月18日。
投诉人认为因该项目属于非涉密项目,不应在评分标准中加“投标人具有国家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印制资质的0.5分”。该项目设置了“投标人具有国家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印制资质得0.5分”条款,该条款为非资格条件,仅作为投标人具有国家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印制资质的可以加0.5分的加分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提到: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该项目供应商在提供档案数字化成果质检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接触、使用采购人及新进馆单位提供的存有大量档案数据的存储载体,对里面的档案数据进行检查、核对、处理、挂接、整改、复制、备份及可能的密级档案区分等操作。该分值的设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通过该项目投标开标情况来看,四家投标供应商中有三家提供了国家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印制资质,该评分项不属于排他性评审因素,也不影响不具备国家保密部门颁发的保密印制资质的投标供应商参与该项目。
投诉人提到的国库司在20年06月12日回复9801-*******号留言提问中明确提到“如果不涉密,就不应该将该资质设为资格条件,也不应列为评审因素”。9801-*******号留言提问中提的问题是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可以作为政府采购招标评审中的加分项么?与本项目的保密印制资质不具有相关性。
综上所述,安徽快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处理结果: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或衢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5月06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衢州市柯城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蒋先生
3、联系电话: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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