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自然资源局长沙县“一住两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服务项目标段一合同公告

长沙县自然资源局长沙县“一住两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服务项目标段一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004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自然资源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一住两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服务项目(标段一)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4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长沙县“一住两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服务项目(标段一)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贰拾叁万伍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宗地规模 数量 单价(元) 服务年限 总价(元)
1 100亩(含)及以下 20 *****.00 两年 ******.00
2 100-200亩 10 *****.00 两年 *****0.00
3 200亩(含)及以上 6 *****.00 两年 ******.00
*******.00
除合同另有规定,合同单价和总报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所需的直接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编制费、技术服务费、设备费、人工费、税金、保险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7-03 —— 2025-07-02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服务要求、质量和标准

本项目服务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是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通过这一阶段的工作,若确认场地内以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编制调查报告。

本项目服务需完成地块的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出具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送至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并通过专家评审会议获得专家评审意见表,最后将所有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提交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http://114.251.10.109/page/landuserlogin.html)。

3.3.2工作范围

本项目采购服务为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工作内容为通过对地块的用地历史与活动现状、自然环境与周边污染源情况等资料收集与分析,结合现场踏勘等方式开展调查,识别分析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可能性,以及地块可能存在的污染区域与潜在污染物种类,确认地块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潜在环境污染问题。

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7月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其中规定了地块调查中地块土壤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以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调查的工作内容与程序按图1-1执行。

图1-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内容与程序

3.3.3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包含:湘龙街道、北山镇、青山铺镇、福临镇、开慧镇、安沙镇。

若一个“一住两公”国有建设用地项目跨两个(含两个)以上乡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服务机构根据占地面积最大的那个乡镇所在的标段进行选取。

乙方严格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结合国内类似污染场地调查的相关经验和实际情况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工作。按国家规范要求及时提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如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发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新的技术标准,本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新的规定履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开展工作,服务费每半年度按实结算支付一次(共4次支付完毕),乙方凭通过评审并经甲方确认的调查报告及有效足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支付。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环保支行(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科科技有限公司:800*****750801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报告编制,并通过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与长沙县自然资源局的专家评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本项目按照长财采[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5.3.2 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5.3.3 乙方提交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须满足甲方需求的全部服务内容,乙方须配合完成甲方组织的专家评审和政府采购验收等工作。

5.3.4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属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因此导致产生的所有费用。

5.3.5 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乙方向甲方申请项目验收,乙方应当对项目验收所需一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与义务:

6.1.1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调查服务内容定期进行考核,对于不符合甲方服务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根据《长沙县“一住两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第一阶段调查服务项目考核实施方案》(附件1)扣分,并根据(附件1)扣除乙方相应的服务费,乙方须及时整改到位。

6.1.2 协调相关部门配合乙方收集资料,及时提供项目所需资料;

6.1.3在项目准备及进行过程中,给予乙方协助及支持;

6.1.4甲方保证项目款按时到位,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6.1.5允许乙方内部使用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调查成果。

6.2乙方权利与义务:

6.2.1 乙方应当根据合同要求确保项目工期和成果质量;

6.2.2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6.2.3 允许甲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合同所提供的属乙方所有的成果;

6.2.4 未经甲方允许,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属于甲方的成果,乙方有义务保密,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全部或部分向第三方转让,否则,甲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不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合同内容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承担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以上的(含三十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实际结算总金额3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其它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7.5 合同签订后,由于甲方原因或项目中止、终止而终止合同的,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技术服务费。

7.6 乙方进场前应向甲方提供所需要的资料清单,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收集资料。由于甲方相关资料提供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7.7 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实际损失的30%计算。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额外赔偿。

7.8 乙方提供的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整改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而又非甲方提供的资料所造成后果时,乙方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

7.9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调查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支付合同费用,乙方还应按合同金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10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自身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11因乙方多次违反本协议约定(2次以上含2次),经甲方要求整改后仍存在或发生同种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有权根据实际发生且经验收合格的调查报告以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按80%予以结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7.12 乙方对提交的报告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报告错误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7.13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应赔偿给甲方损失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主张权利产生的差旅费、保全费、诉讼费等。

7.14因不可抗力或上级政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本协议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望仙东路59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第四期11栋604 房
法定代理人: 周创 法定代理人: 张涛
委托代理人: 曹小娉 委托代理人: 文亦敏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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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长沙县“一住两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第一阶段调查服务项目.docx



标签: 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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