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力都置业有限公司长沙经开区楚天世纪城住宅销售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力都置业有限公司长沙经开区楚天世纪城住宅销售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CS-F202*****008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力都置业有限公司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中驰营销代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经开区楚天世纪城住宅销售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F202*****008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长沙经开区楚天世纪城住宅销售服务采购项目 房地产中介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陆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6-08 —— 2024-06-07

3.2 履行地点:长沙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为楚天世纪城东苑项目56套住宅提供销售渠道服务,本协议的服务区域为长沙,合作为非排他性合作。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互利原则统计业绩归属。销售服务业绩归属以营销中心现场首次接待登记并经甲方指定对接人书面确认为准。甲方指定对接人李霞(联系电话 138*****963作为确认人,乙方指定对接人:冯丹(联系电话187*****088作为确认人,由双方指定确认人填写《渠道带客登记表》(详见附件1)。

3.3.1经由乙方销售渠道到访的客户,乙方应于客户进入销售状态(销售状态指甲方工作人员通过直接方式接待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会见、电话、短信等方式)前半个小时将其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系方式、到访时间、意向产品、注意事项)以短信或其他书面形式报备提交甲方指定的对接人。如甲方收到短信或其他书面形式报备前无相应客户的接待记录,则该客户界定为乙方所属客户并签字确认,合作期限内成交后计入乙方业绩。如甲方收到短信报备前已有相应客户的接待记录,则该客户不能界定为乙方所属客户,成交不计入乙方业绩。3.3.2客户进入销售状态前,如乙方未向甲方指定对接人提交《渠道带客登记表》,则该客户不能界定为乙方所属客户。

3.3.3乙方所属客户以亲属名义(仅限客户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须提供有效证明)成交的(指签订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缴交房款),计入乙方业绩。

3.3.4客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如有“换房”情形,甲方向乙方提供客户换房的相关证明文件,并以换房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交价为准核算销售服务业绩并支付销售服务费。

3.3.5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客户解约,解约后的客户不计入销售服务业绩,甲方无需支付销售服务费。若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该笔销售服务服务费,甲方有权选择于次月应付销售服务费(若有)中直接扣除或要求乙方在三日内全部退还。

3.3.6基于上述约定甲方要求乙方退还已付对应销售服务费的,乙方需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交纳应退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3.7如由乙方销售渠道到访的客户被确认为非乙方所属客户,乙方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渠道、方式或手段干扰该客户成交,一经发现有此行为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及其相关人员在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的一切权益,乙方须赔偿甲方该客户意向房源拟成交的等额销售服务费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选择于次月应付销售服务费(若有)中直接扣除或要求乙方在三日内全部支付。

3.3.8甲方确认:协议期限内,已确认为乙方客户的,甲方不得再行确认乙方客户为其他销售服务人的客户,否则,无论该客户是否通过乙方与甲方成交,均视为乙方销售服务业绩。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销售服务费标准:销售服务费根据销售套数按档位结算,首次结算皆按最低档位成交单价结算,待销售套数达到跳点时则全部按达到跳点时的相应户型的成交单价结算,并补足前期未达到跳点时已结算的差额成交单价。总销售服务费根据核定的销售业绩结算(包含税金)。具体成交单价档位标准如下:

(2)销售服务费支付

  • 支付依据:销售服务费以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购房人支付首付款、一次性购房人支付全额房款为支付依据。
  • 支付流程:自正式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20日内结算该套住宅销售服务费,乙方在此时间节点前提交销售服务费结算申请表(详见附件2)至甲方指定对接人,经甲方核定无误后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销售服务费:

①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按揭首付的,乙方可申请全额结算该笔销售服务费。

②甲方根据乙方报送的销售服务业绩报表核定乙方的销售服务业绩,并以此为基础向乙方支付上一自然月的销售服务费。

③乙方须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自然月的销售服务费结算申请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销售服务费结算申请表及发票并核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销售服务费以转账的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④甲方指定对接人李霞(联系电话 138*****963作为确认人,乙方指定对接人:冯丹(联系电话187*****088 作为确认人,由双方指定确认人在《销售服务费结算申请表》(详见附件2)上签字。

4.1.3经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须承担本项目招标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并在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销售服务费中分四次予以扣除。如本协议提前解除/终止,剩余未结算销售服务费不足以支付招标费用,则由乙方在本协议提前解除/终止时予以补齐。甲方支付销售服务费用前,乙方应出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并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甲方开票信息:

名称:长沙力都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二号综合楼9楼

纳税人识别号: 914*****093******D

(5)购房款必须由甲方收取,且由购房人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不得私自收取购房人任何购房款项。甲方指定信息如下:

户名:湖南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账号:5937 7986 1446

开户行:中国银行长沙市板仓路支行

(6)双方合作关系到期后,若双方不再续约,则甲方依据经核定的销售服务费结算申请表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未结算的销售服务费。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长沙砚瓦池支行(湖南中驰营销代理有限公司:190*****09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合法经营销售全部真实有效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以上文件和资料,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5内向乙方提供。如为复印件均需加盖甲方单位公章。

(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近一个月本项目可以成交的条款、条件。

(3)如本项目区域内存在多个服务分销机构或个人,甲方必须确保其与客户的销售价格、成交条款、条件与乙方保持一致。

(4)甲方派遣工作人员向乙方人员进行本项目的专业培训,培训方式可通过书面、电话或现场等方式进行。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日常业务工作的协调和联系。

(5)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完成乙方客户在本项目的接待程序,并保证接待质量。

6.1.6甲方应按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销售服务费。

6.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充分利用自身平台及资源积累,多渠道对本项目进行重点宣传和专项推广。

(2)乙方对本项目的一切宣传资料、口径均须经由甲方书面确认,未经确认的资料及口径所造成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与客户沟通时必须真实对客户进行介绍,不得夸大、隐瞒或越权承诺。

(3)甲方的销售策略、销控情况等作为商业机密,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有义务保密并保证不得告知第三方,如有泄露,甲方有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乙方责任。

(4)乙方在服务本协议项目过程中,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政策的行为,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处理,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6)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向甲方交还剩余的为推广用途而由甲方制作的文件正副本或复制品、资料、图纸、底片及磁盘等资料及市场推广计划等。

(7)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甲方或自身的名义向客户做出超出本协议约定内容的承诺,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任意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或有故意隐瞒、迟延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7.5甲方应保证如期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间支付销售服务费。甲方延迟支付销售服务费超过15日的,自第16天起,每迟延一日,甲方按应支付而未支付部分销售服务费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15日内向乙方全额支付已成交客户的销售服务费。

7.6关于业绩归属界定,如有发现故意隐瞒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该笔隐瞒业绩可结算的销售服务费金额2倍的违约金。

7.7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无条件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所有已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

(1)乙方在提供销售服务过程中擅自收取客户购房款或以其他名义收款的;

(2)乙方在营销服务过程中擅自与购房者签订有损甲方利益的购房协议;

(3)在销售服务过程中擅自向购房者作出虚假承诺的;

(4)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5)违反协议第七条约定进行销售服务行为的。

7.8一方违约除需按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须向另一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双方均对履行本协议的对方可得利益表示预见),以及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其中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服务费、差旅费、调查费、评估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拍卖费、鉴定费等。

7.9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1)本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协议终止后的相关事宜,完结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

(2)经甲、乙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委托乙方分销的物业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长期停工导致销售服务无法进行,且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弥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乙方违反约定义务,造成甲方损失或经甲方提出后仍不予以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本协议期限内乙方对本项目所派出营销团队人员应达到5人以上,须保证每月带访的有效客户不少于15组,如连续两月未完成带访考核,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6)依据本协议约定或法定事由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自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达到对方之日起本协议解除。

(7)除本协议约定或法定事由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须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8)本协议期限内若销售情况不容乐观,客户服务满意度测评较低(具体测评标准由双方另行商议),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1)协议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协议双方均不得向合作方或合作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3)协议双方严格禁止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经办人员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将受到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协议双方郑重提示:各方均反对一方或一方经办人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之规定,给合作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协议双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协议双方经办人的亲友。

11.2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无法避免、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且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协议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果一方在履行本协议时直接受到某一不可抗力事实的影响、迟延或阻碍,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5天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的详细信息和证明。

(2)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迟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的除外。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尽快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3)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协议的责任时,双方另行协商协议履行事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不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届时协商解决遗留问题。

11.3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11.4附件

(1)《渠道带客登记表》

(2)《销售服务费结算申请表》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二号综合楼9楼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沙湾路239号紫台名苑8栋206号
法定代理人: 姚涛 法定代理人: 许滔
委托代理人: 李霞 委托代理人: 许滔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附件列表
  1. 《渠道带客登记表》、《销售服务费结算申请表》.docx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住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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