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财产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岚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财产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一、合同编号:ZZCG202*****6329
二、合同名称:岚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财产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ZJXD-202*****000**********
四、项目名称:岚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财产保险服务直接选定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岚县人民检察院机关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岚县岚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焦丽炯
供应商(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地址:滨河北东路龙居轩1-2层
联系人:薛兰芳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机动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其中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商业险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执行。商业险分为主险与附加险,主险为独立险种,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采购人可根据主险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可投保的附加险。 主险为: 1.机动车损失保险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附加险为: 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5.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6.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7.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8.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9.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0.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11.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2)投保期限由采购人自行决定,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则采购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如入围供应商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将有可能影响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3)入围供应商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30日前提醒采购人。,(2)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①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元,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元以上的,在接到报案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②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③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④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⑤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3)车辆修理 ①车辆出险后,除了提供的推荐修理厂外,被保险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一般应为山西省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及其他二类以上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对于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出单公司应予以认可。 ②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 ③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应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主厂件、原配件。 ④受损车辆在推荐的修理厂,或事先已报备的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4)索赔材料递交 ①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②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5)垫付抢救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6)异地出险 入围供应商应实现投保车辆所在地与事故发生地的信息资源共享,快速便捷的提供理赔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4128.8
3、采购方式:服务类直接选定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05-29 10:30:51
八、合同发布日期:2023-05-29 10:31:30

标签: 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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