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十堰市相邻区域评标专家共享使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十堰市相邻区域评标专家共享使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十堰区域库抽取使用效率,促进相邻区域之间专家资源共建共享,根据《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21〕6号)、《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相邻区域专家共享使用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十堰市相邻区域评标专家共享使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方式反馈,并注明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8月5日

联系电话∶0719-*******(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科)

传真∶0719-*******

邮箱:********@qq.com

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

十堰市相邻区域评标(评审)专家共享使用方案

(征求意见)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十堰区域库评标专家利用效率,推动县域评标专家建设使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相邻区域专家共享使用工作指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十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评标专家抽取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相邻区域专家共享使用工作(以下简称“共享工作”)的统筹部署及综合协调。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享工作协调督办。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共享工作提供平台技术支持及场所服务。

第四条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依据地域,以评标专家1.5个小时到达的距离为半径,划定专家共享区域。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按照各市州相邻区域共享使用方案,在省综合专家库系统设置绑定相互关联的区域。我市各共享区域使用范围如下:

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项目,应在茅箭区、张湾区、郧阳区、郧西县范围内随机抽取专家。

郧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项目,应在郧阳区、茅箭区、张湾区、郧西县范围内随机抽取专家。

郧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项目,应在郧西县、茅箭区、张湾区、郧阳区范围内随机抽取专家。

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项目,应在房县、竹山县、竹溪县范围内随机抽取专家。

竹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项目,应在竹山县、房县、竹溪县范围内随机抽取专家。

竹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项目,应在竹溪县、房县、竹山县范围内随机抽取专家。

丹江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项目,应在丹江口市、老河口市、谷城县范围内随机抽取专家。

第五条远程异地评标主场设在市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应按照本方案第四条划定的共享区域范围抽取评标专家。我市远程异地评标客场原则上应通过湖北省远程异地协调系统从全省范围内抽取产生,如项目主客场均在同一共享区域内,抽取客场评标专家时,应回避主场所在地。

第六条在十堰市内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原则上不得拒绝主场的申请。因评标场地、机位人员等特殊原因无法承接的,应通过湖北省远程异地协调系统填写拒绝原因,并及时联系主场工作人员告知相关情况。

第七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十堰区域库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线上提交所需评标专家的专业、人数、回避条件等信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岗操作人员通过“省综合专家库子系统”完成专家随机抽取和自动语音通知。专家抽取岗操作人员、项目见证和监管工作人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等应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严禁查询、修改和泄漏保密信息。

第八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抽取共享区域使用范围专家时,应合理设置专家到达时间。评标专家0.5小时车程到达的,专家签到时间应设置在1小时以内;评标专家1小时车程到达的,专家签到时间应设置在2小时以内。评标专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评估签到时间要求,决定是否参加评标。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的,应采用安全、便捷、可靠的交通方式自行前往评标地点。评标专家在收到语音通知后如确定不能按时到达评标地点,应在半小时内通知抽取部门。

第九条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在评标现场出现因评标专家明确告知不能到场,或因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被取消当次评标资格,或因故不能完成评标,或需要依法回避的情况时,应当及时补抽专家。

第十条项目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按照《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21〕6号)的规定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评,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客场专家的考评由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其中,在共享使用区域内跨县(市、区)参加评标的专家(不含同一设区市下辖区与区之间),交通费按照50公里以内每人100元、50公里以上每人200元的标准包干发放。评标结束时间晚于22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异地评标专家安排住宿,异地评标专家一般应在评标地留宿,第二天返回。各地应将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予以公示,评标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评标专家劳务费。

第十二条评标活动结束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相关规定将评标项目的视频监控音视频数据和评标电子资料备份存档。

第十三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完善相邻区域专家共享使用安全管理及保密等制度,建立专家共享使用评标活动管理台账,做到环节把关、过程留痕,确保专家共享使用评标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本方案自2023年月 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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