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一、事项基本编码
二、事项简述
已依法建立企业年金方案,并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批复函,且与具有法定资格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签订企业年金管理合同后需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职业年金代理人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后,受托机构与托管、投管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后,需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
三、服务对象
单位办事。
四、服务渠道
大厅、互联网电脑端。
五、受理条件
1.已依法建立企业年金方案,并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批复函,且与具有法定资格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签订企业年金管理合同。
2.职业年金代理人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受托管理合同,受托机构与托管、投管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六、申请材料
1.单位申办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2.业务申请单。
3.附件材料:
(1)企业年金计划备案申请函。
(2)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
(3)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相关授权文件。
(5)企业年金计划方案备案函复印件。
(6)理事会受托模式的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需报送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简历等相关材料。
七、网上经办流程与审核层级
一般情况下,单位可通过垂直系统网上办理。
1.登录:单位登录垂直系统互联网或专网电脑端。
2.申请:单位网上录入并生成业务申请表单,上传附件材料扫描件,单位电子签章后网上提交。
3受理:系统进行身份核验和受理条件检查;通过的,系统实时受理业务,限时业务直接推送后台;未通过的,系统显示未受理原因。
4.办理:后台柜员通过垂直系统审核申请信息、附件材料;执行系统办理操作;通过的,转交业务复核;未通过的,录入未通过原因并结束业务。
5.复核:后台主管通过垂直系统复核申请信息、附件材料、办理结果;执行系统复核操作;通过的,生成结果信息;未通过的,录入未通过原因并结束业务。
6.反馈:办结后或业务未通过,垂直系统网上反馈办理结果,服务对象可网上自行下载打印业务结果单。
本业务为中风险、限时业务,系统自动受理后,实行后台2级审核:办理、复核。
八、窗口经办流程与审核层级
特殊情况下,单位可到大厅窗口办理。
1.申请:单位打印业务申请单(加盖单位实体印章),连同纸质附件材料,到大厅排队叫号,窗口提交单位申办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业务申请单、附件材料。
2.受理:综合柜员刷卡确认单位申办人身份;审核业务申请单与附件材料;执行统一经办平台系统操作;通过的,生成业务受理回执;未通过的,录入未受理原因。
3.确认:单位申办人通过交互终端预览结果并手写电子签名确认;根据业务不同,综合柜员分别打印业务受理回执/不予受理告知单/材料补正告知单;单位申办人通过交互终端进行服务好差评。
4.传递:综合柜员扫描附件材料并进行申请材料的电子归档,将业务受理数据与申请材料扫描件通过统一经办平台传递后台办理。
5.办理:后台柜员通过统一经办平台审核申请信息、附件材料;通过的,导出申请信息与附件材料到垂直系统,使用垂直系统办理业务。
6.复核:后台主管通过垂直系统在线复核;通过的,垂直系统将业务结果回传统一经办平台。
7.反馈:办结后或业务未通过,统一经办系统和垂直系统均实时网上反馈办理结果,服务对象可从两个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业务结果单。
本业务为中风险、限时业务,前台业务受理后,实行后台2级审核:办理、复核。
九、反馈结果与送达
反馈结果:受理回执/材料补正告知单/不予受理告知单/业务回单/制式文书/纸质或电子证书证照。
结果送达方式:大厅自取、互联网电脑端下载。
十、办理时限
本业务为限时业务:15个工作日办结。
十一、政策规则和经办要点
1.核查申办人身份证件,确认人证相符。
2.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材料种类与页数)。
3.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业务单、附件材料的签章)。
4.审核申报材料的准确性(业务单信息与附件材料是否相符)。
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完整、用印与申报单位一致、填报信息全面的予以受理;存在遗漏或明显错误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确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符合条件的,履行审批程序,出具年金计划确认函。
十二、归档要求
归档材料:全部申请材料、受理回执/材料补正告知单/不予受理告知单/业务回单/制式文书/纸质或电子证书证照。
档案分类:按档案管理规定。
保管期限:10年/30年/50年/100年/永久。
十三、政策目录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
2.《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6号令)。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44号)。
4.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10号)。
5.《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监司函〔2013〕18号)。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年金计划备案和编码规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68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
标签: 金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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