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竞价合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竞价合同

索引号:111*****002******K/2023-*****
主题分类:财政
发布机构:宁波海关
发文日期:2023-06-2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竞价合同

【 合同编号: HT230*****426120 】

供方:成都透明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

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采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等。

服务器

序号

品牌

产品名称

参考型号

单位

采购数量

技术指标

小计

合计

1

华三

机架式服务器

R4930

1

处理器:国产海光处理器Hygon7285处理器,单CPU性能不低于2.7GHz,32核。CPU实配数量:2颗。(海光)内存实配规格: 64GB 3200MHz DDR4*12条。内存可扩展数量:可扩展≥32个内存插槽,官方支持最大内存容量4.0TB。实配硬盘及托架:2*480GB SATA SSD+18*1.92TB SATA SSD。硬盘槽位:配置≥25个2.5英寸热插拔硬盘槽位,最高可扩展至31块硬盘。阵列控制器:≥1个SAS RAID阵列卡1G缓存含掉电保护。(9361-8i -1G)支持全服务器的25个以上硬盘的raid网络:提供≥1个网卡专用插槽,可选配千兆或万兆网卡。网络实配1块4端口千兆电网卡, 4端口万兆光口网卡含模块,2端口16Gb光纤通道网卡含模块。(华三原厂)GPU:可配置≥2块双宽或4块单宽GPU卡。接口: ≥5个USB 3.0接口;≥1个USB 2.0接口。标配1个VGA,可选配支持最高2个VGA接口;支持后部独立的管理端口;标配1个串口。冗余电源:2个1200w白金版热插拔冗余电源,支持94%能效比的白金级电源选件,配热插拔冗余6个标准风扇。嵌入式管理:配置≥1Gb独立的远程管理控制端口。标配导轨及安全面板。配置虚拟KVM功能,可实现与操作系统无关的远程对服务器的完全控制,提供服务器健康日记、服务器控制台录屏/回放功能,能够提供电源监控。配置同品牌服务器虚拟化软件平台,提供三年软件维保服务。(华三原厂软件)配置足量国产服务器操作系统授权,满足虚拟化场景使用需求,提供三年软件维保服务。配置国产商用分布式分析型数据库软件授权。(国产软件)

安全性:基于硬件的加密,可以加密虚拟机和内存,支持国密算法。

******

******

合计

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肆仟元整


******

注:1、本合同价格已包含了购买货物的价格及安装、调试、保修、售后服务及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等货物伴随服务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

2、必须注明计量货币币种,未注明者即视为人民币。若约定使用外汇必须事先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并且在本合同中应当注明批准文件文号,该外汇价格须按照批准文件内容并注明是按照固定汇率或是按照本合同需方付款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二、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

1、供方于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货物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需方指定收货人,该指定收货人出具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该文件仅证明已按现状收到若干具体单位数量的货物。

2、需方指定货物交接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马园路89号

3、需方指定的签字收货人:谭老师159*****389

4、交货方式:送货致需方指定地点并安装(含安装所必须的人工、辅料等)、服务、维修、调试完毕,至需方验收合格能够正常使用为止。

5、供方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货物备妥待运日期及装箱清单,需方应为接收货物做好前期准备。如需方不具备接收货物的条件,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并重新确定交货日期。因需方不具备接收货物的条件而导致供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货的,不视为供方逾期交货,供方不构成违约,供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交货期因此顺延,顺延时间双方协商。

此外: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及追加、更换、补充的货物(含零件、部件、配件)的风险自货物交付需方且由需方确认验收合格时转移。为此供方须与有良好信誉记录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为货物在交付需方且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取得有效的保险。否则供方仍应承担货物在交付需方且由需方确认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除非货损是由于需方明显不当的作为所直接引起的,但该作为不包括验收的行为。

三、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等事项按照下列约定:

1、验收标准:货物须同时完全符合下列各项标准及要求方为合格:

(1)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应当随箱的技术资料;

(2)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8% 。

2、对于一般不需经过开机运行即可进行验收的货物:

(1)货到后15天内,双方根据所到货物实际情形确定验收所需工作日并记载于验收记录文件中,由双方签字认可。

(2)验收所需工作日确定后的15天内双方包括各自根据需要所聘请的检验机构、检验专家开始进行验收,验收应当在所确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若未能按双方计划完成则应当在专家所确定的延长期间内完成,但该延长期间除非双方一致认为必要外最多不得超过双方原定工作日的一倍,否则应视为验收合格。

(3)若双方对验收所需工作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未适当地配合另一方共同完成验收,则除非存在合理的并可以证实的原因或验收所依赖的客观条件不足,验收最迟应当在货到后15天内完成或应当被视为完成。

(4)由于供方原因导致不能在上述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的,若需方仍需要该批次货物的,除验收及付款期限应当顺延外,供方还应当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延期交货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3、对大型或复杂货物或需经试车、运行的货物:应经过至少1至3个月的(本项目选择/个月)整套使用或整套试车、运行期方可以完成最终验收。该类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情形,或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现货物缺陷及其它质量问题或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电子竞价需求公告的要求,供方应当严格按照需方的要求免费给予合理解决直至完全符合需求公告和报价清单要求及本合同约定为止。

4、 开箱检验时双方皆应派员参加,验收后并最迟于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15日内对合格货物应签署无异议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电子验收单》);对显而易见不合格的货物应在《电子验收单》上加注表示货物不合格的文字或符号,或者以其它书面异议方式提出异议,均为有效异议,但该类异议应最迟于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否则除非供方未在接到需方异议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双方签订《验收单》或者在期限内未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

5、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双方或单方应当在发现后及时记录并最迟在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7日内签署书面证明并送达给对方一份,供方应按照该证明将需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在送达证明之日起10日内交付到需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6、 供方保证向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全部中文版本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如发现缺失,供方应在需方送达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需补足的资料交付到需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7、 对于季节性使用的货物在第一个完整的使用季节且不少于60天的期限内,或对于非季节性使用的货物在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90日内,若需方经进一步检验或在使用中发现货物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缺陷,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但并非在验收时属于显而易见(下称“A情形”);或者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下称“B情形”)、合理使用寿命期限结束前6个月内(下称“C情形”)证实货物及/或零部件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免费更换成没有缺陷的货物或零部件,并且,经过该项处理后需方待遇不得低于国家部委级别发布的“三包”规定的标准。其中:对属于A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整机、整件货物更换而不得仅更换零部件;对属于B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更换;对属于C情形的货物应当用不低于需更换货物成新的正品合格品更换。需方可以在发现该情形后尽快并且至迟应当在上述各对应期限结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15日内免费完成更换,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8、本合同各相关条款中凡与供方责任或义务相关及由供方原因所引起涉及各项货物、零件、部件、配件及资料的更、换、补、退等情形,所发生活相关的任何价款、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服务、维修、调试等,以及保险、税费等,均应当由供方承担。

9、需方应将电子验收单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需方执行了政府采购的凭证。

四、质量标准及保修:

1、 供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皆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正品合格产品,且承诺为需方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 2002 年联合发布的 24 号令)及电子竞价需求公告要求的服务,供方为需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或高于其标准。

2、供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

3、供方保证提供给需方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

4、货物的保修期或与质量相关的其它期限均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完成由需方签署了货物最终验收单并合同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算叁年。特别约定对大型或复杂货物或需经整套试车、整套运行的货物,该类包退、免费包换、免费包修、负责保修等期限,应当在约定质量保证期限、约定使用寿命、电子竞价需求公告所要求的期限或行业认可的平均使用寿命、国家部委以上文件所规定的强制适用的期限等不同的期限中。若各方对该类期限不能达成一致的确认则应当通过本合同中所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裁决出相关期限。

5、如因需方在使用中自行变更货物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缺陷,或因需方人员维护不当而损坏的货物或零部件,供方不负免费保修的责任,但供方应按照或比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供更换或保修服务,由此引起的合理费用由需方承担维修所需的部件费用以及维修人员的往返费用、食宿费用等。

6、如因供方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供方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供方应负责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更换或修理,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 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若因软件或硬件缺陷导致或引起需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供方承担。

7、在合同货物保修期内或在应当由供方负责的其他情况下,若由于供方更换、修理和续补货物,而造成货物不得不停止使用,货物保修期应依照停止使用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如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供方应负责赔偿。

8、质保期届满后,供方对本合同项下货物提供维修服务的,维修时要收取所需维修部件的成本费及维修人员的往返费用,食宿费用,服务内容应与质保期内的要求相一致。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1、本合同的款项为一次性付款的方式:

合同含税总价款小写(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整;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该价格已经包含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所有费用。

2、付款方式: 采用需方一次性支付全款方式支付,在供方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后,收到供方开具的商业发票10个工作日内将100%的货款全部付清。

3、需方在付款前供方应向需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商业发票

供方开户行名称:

供方开户行名称: 成都透明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帐 号: 583*****5200015

其 它: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六、违约责任:

1、若供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内容之要求交付合同货物或提供服务、补足或更换货物且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直接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供方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的总额不得超过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总额):

(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更换及/或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及相关的其它期限也应相应顺延或重新起算。

(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以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由供方承担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4)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已支付货款全部退还给需方,并由供方承担需方由此发生的损失和相关费用及需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此外,上述情形下需方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或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供方承担。

2、若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或类似的其它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直接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留相当于需方选择的方式计算的索赔金额包括违约金。若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供方仍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或支付责任。

3、如供方延期交货或需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按延期交货所折合的金额或延期付款金额每天 2‰ 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

上述逾期超过20天且成套集成的货物已交货套数未达合同约定套数90%的以及单套货物未能全部交足的,或非成套、非集成的货物已交货件数未达合同约定件数90%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述逾期超过20天但成套集成的货物已交货套数已达合同约定套数90%的,或非成套、非集成的货物已交货件数已达合同约定件数90%的,守约方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只有权决定解除尚未履行的部分,但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息最高限额按日计算的违约金。

如需方延期付款的情形下,在收到供方发出的违约通知书或类似其他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则供方有权要求需方额外支付合同总金额 5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需方仍需赔偿损失(本协议所上述违约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商业利润等)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差旅费、误工费、诉讼费用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以实际损失为准,不足部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上述情形下供方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或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需方承担。

5、需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应向供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 10 %的违约金。因需方无故拒绝收货导致供方不能如期按照合同约定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内容之要求交付合同货物或提供服务、补足或更换货物且符合要求,或供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此种情形下,供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需方无故逾期验收或恶意推迟验收的,参照本条第4款需方延期付款违约责任的内容承担违约责任。

7、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就每一单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 的违约金。若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给守约方带来的损失,违约方仍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或支付责任(本协议所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行政处罚款、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差旅费等。)

8、若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供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倍向需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若该赔偿未达到给需方造成损失的2倍,则供方应当支付给需方造成损失的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且并不当然免除其依法应受的其它处罚。

9、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天内向对方有效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并书面确认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延期履行、修订或终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七、权利保证:

供方同意并保证尊重任何他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承诺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均为有合法权利的,不会侵犯、导致或引起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若因本合同所提供的相关产品或服务及因履行本合同导致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所引起的任何及/或全部责任均应当由供方承担。

八、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相关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并选择采用以下方式及规则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 );

2、向中标人指定协调人反映(/ );

3、提请位于 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 );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双方同意下列约定作为规则: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上述第 3 、4项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若选择上述第3种解决方式的必需在相应空格上填写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名和仲裁委员会的准确的全称;若上述第 3 、4项均未被选择且事后未能就仲裁事项达成一致书面意见的则可以直接适用上述第4项。

九、 其它约定事项:

1、双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它权利或追究其它责任的放弃。

3、各方当事人均应尽力在最大程度上将本合同及其条款理解和解释为合法、有效、适合履行、应当履行。若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它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成为有效条款或自动适用最为接近的法规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精神。

4、电子竞价需求公告和成交人报价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但报价清单内容违背或低于需求公告要求或任何可能导致影响当次采购目的的情形,均应当被视为供方自动放弃报价清单中相应部分而同意以需求公告相应内容为准。此外,若上述文件文本的内容或含义与本合同内容含义冲突时,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在本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仅就供货数量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订单。补充订单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所有补充订单的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合同原有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对本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价格、配置、服务条款等)进行变更的补充协议无效。

6、供方及需方在此承诺:已在投标之前或签署本合同之前详细阅读并适当理解了本合同文本全文,现由合同当事一方或双方在采购中心业务网站下载使用,而供方及需方均是在完全自愿与平等法律地位基础上签署本合同,各自均承诺放弃以本合同系属于格式合同为由而提出不利于对方的合同条款的解释的相关主张权。对同一条款含义存在不同解释时,应采用与电子竞价需求公告及其目的最接近的解释。当本合同双方对同一条款含义存在不同解释时,应当以本合同版本发布者或质疑受理机构、投诉受理机构的解释为准。

7、本合同的有效法律文本为中文文本,其他语言文本与之有不同解释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合同一式陆份,供方执贰份,需方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需方(盖章):

供方(盖章):成都透明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需方代表(签字):

供方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180*****275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9、本合同经供需各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即生效。

标签: 电子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