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交通标志标识场馆周边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交通标志标识场馆周边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交通标志标识(场馆周边)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0625-********

二、项目名称:交通标志标识(场馆周边)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嘉兴唐际标识制作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洲泉镇工业鞋业区块内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楼1410室、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150号昆仑中心B座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南湖东路35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嘉兴唐际标识制作有限公司认为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交通标志标识(场馆周边)项目【编号:0625-********】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5月25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嘉兴唐际标识制作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我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是中标人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样式1(大型)标志牌报价为500元,实际支架材料成本价为714.62元,反光膜材料成本还未包含进去,属于低于成本价中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样式1(大型)标志牌中标人的实际报价是不是低于成本价?该项质疑内容是不是属于低于成本价中标?答复方并没有给出正面明确的答复,只给出答复是中标人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具体报价明细并出了份承诺函,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其投标有效,并没有将样式1(大型)标志牌实际成本价告知,是不是低于成本价作出详细说明?就该项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作出详细说明,答复中只提到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第六十条的规定,但是就同一事项效力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律效力高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部门规章效力。事实依据:公示中的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标的信息序号3临时标志牌,样式1(大型),报的单价为500元,实际该标的支架材料费市场价就需要714.62元;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图纸及材料厚度要求进行核算,支架材料Φ114钢管重量为:(114-3)*3*0.******1.2*2=19.7公斤,支架材料Φ89钢管重量为(89-3)*3*0.******2.2*2=27.99公斤,支架材料Φ76钢管重量为(76-3)*3*0.******(1.3-0.089)*3=19.62公斤,钢材按照市场价4600元每吨进行计算,钢管材料费用为:(19.7+27.99+19.62)*4.6=309.62元;标志牌底板的重量为:1.5*2.5*2*2.7=20.25公斤,铝板按照市场价*****元每吨进行计算,铝板的材料费用为:20.25*20=405.00元,结合钢管和铝板的材料价格,标志板支架材料成本价为:309.62+405.00=714.62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供应商有以上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制定和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和颁布的部门规章,就同一事项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高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文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中标人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低于成本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内容,中标人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应予以废标,将现在公示得分排名第二的嘉兴唐际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列为第一中标人。
二、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申辩
本项目(项目编号:0625-********)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2023年4月13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5月5日14:00开标。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就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两次发起询标澄清并要求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和具体材料费报价核算、报价明细。
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澄清答复(见附件),提供了具体材料费报价核算、报价明细并作了相关说明,承诺“保证按中标金额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全部采购需求,不影响亚运会保障工作。”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不存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其投标有效。经评审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023年5月9日发布中标公告。2023年5月11日收到嘉兴唐际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对评标结果的质疑函(见附件),质疑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标人)“式样1(大型)标志牌”属于低于成本价中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公司将质疑函抄送中标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标人于2023年5月18日提供了“回复函”(见附件)。
2023年5月18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事项(复核)。评标委员会根据 “质疑函”、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人的“回复函”等进行复核,复核意见具体如下:(1)单块临时标志牌样式1(大型)所需要支架材料Ф114钢管重量约20千克,支架材料Ф89钢管重量约28千克,支架材料Ф76钢管重量约20千克,底板材料铝板重量约20.25千克,钢材按市场价4600元每吨计算,铝板按市场价*****元每吨计算,单块临时标志牌样式1(大型)成本价在715元左右。本次采购临时标志牌样式1(大型)50块,临时标志牌样式1(大型)合计总价低于成本1万元左右,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总价100.95万元,评标委员会认为,临时标志牌样式1(大型)单价,无论是否低于成本,均与其报价的投标总价是否合理之间无必然联系。(2)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在“回复函”中说明其作为生产单位,有固定长期战略合作的材料供应商,能有效控制材料成本,无关市场实时涨幅,故采用不平衡报价方法,在投标总价的基础上,不追求高利润,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不存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复核报告”见附件。根据复核报告,采购人于2023年5月19日向投诉人发出了质疑答复函(见附件)。
三、采购人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述称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两次发起询标澄清并要求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和具体材料费报价核算、报价明细。
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均已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澄清答复。提供了具体材料费报价核算、报价明细并作了相关说明,承诺“保证按中标金额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全部采购需求,不影响亚运会保障工作。”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致认定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不存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其投标有效。
收到项目质疑函后,招标代理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将质疑函抄送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并请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在两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做出举证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提供“回复函”。
招标代理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协助答复,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一致认定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不存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其投标有效。相关内容已于5月22日正式回复并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
关于质疑投诉中对具体货物投标报价、成本价等内容,应以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及中标供应商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回复为准。
我单位认为该项目整个采购过程符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办法》及《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及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全过程公平公正,未出现违规操作。
四、相关供应商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述称
针对嘉兴唐际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投诉中提到我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司认为本次投标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次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是由管辖区主管部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组成,在整个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制定的评分细则进行现场打分,同时纪检监察人员、公证人员对评标现场的纪律、评标全过程给予了严格的监督。同时我司报价为当时参与竞标的单位中总价为次低价,并非最低价。并且开标过程中评委针对我司报价已提出询标,明确回复询标关于报价组成内容,且本次投标产品有 5 种,我司为方便二次报价节省时间,任选产品报价修改达成符合我司报价的总价的符合范围,造成中标公示的 5 种产品中其中临时标志牌(样式1大型) 报价低于成本。对于投诉单位提出的低于成本价,我司并不反驳,认同对方所计算的材料数量,价格,及价格来源。我司其中2种警示帽已有模具,此项费用节省25万元,扣除投诉单位所说的产品差价215元,数量50套,低于市场实时行情价总额*****元,并不影响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产品供货,因为5种产品相加总价符合报价规则,允许采用不平衡报价。我司作为长期生产单位,有固定长期战略合作的材料供应商伙伴,材料成本有效控制,无关市场实时涨幅,我司采用不平衡报价法,以总价保证项目顺利执行。我司具备完整交通设施生产设备,与质疑单位是标识行业广告门店的生产成本不同。不同行业存在报价差价。我司本着诚信经验,不追求高利润报价,合理定价的报价方针执行,现我国亚运会即将开启,我司具有社会责任感,全心全意想着做好亚运准备工作,为社会尽一份力。其次,在评分细则中,经过现场评标委员会同纪检监察和公证人员对各有效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核实,我公司综合得分名列第一。是根据投标文件并结合招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的,得分最高的预中标单位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符合采购单位实际使用需求。附明细表,报价依据。
五、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编号:0625-********),2023年4月13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5月5日开标,共16家供应商投标,5月9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质疑阶段,投诉人关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人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就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
(二)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二、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二)具体采购货物如下:采购标的包括警示帽1、警示帽2、临时标志牌样式1(大型)、临时标志牌样式2(中型)、临时标志牌样式3(圆形小型)。三、拟采购标的的商务要求12.投标报价包含为完成本项目供货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供应商的利润和应交纳的税金、项目不可预见的风险等一切费用(包括产品所需的购置费、安装施工费、包装费、运输费、搬运费、人工费、售后服务费及税金等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等)。
(三)招标文件第六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报价文件部分一、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显示:投标供应商需分别对警示帽1、警示帽2、临时标志牌样式1(大型)、临时标志牌样式2(中型)、临时标志牌样式3(圆形小型)的单价和单价汇总,以及本项目的总价进行报价。
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总价)*******元,其中临时标志牌样式1(大型)单价报价为500元。
(四)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程序3.4.4载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五)《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显示: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交通标志标识(场馆周边)项目的评审小组对你方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需要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1.评标委员会认为贵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不能诚信履约,请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2.2.若贵公司中标,是够能按中标金额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全部采购需求,不影响亚运会保障工作。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2023年5月5日18时00分前在线提交。
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回复:我司首先声明本次报价是合理的。我司从工作计划的合理性及报价的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说明:1、本项目实施的主要成本是人工费及材料费,服务人员的专业性与工作安排的合理性直接决定着工作效率,而工作效率最终影响成本。根据我公司的项目实施经验,完成本次工作累计需要20个工日,为保证在30天内完成工作并顺利交付验收,我公司为本项目配备服务人员充足,且分工明确。2、本次报价主要由人工费30%、材料费30%、税费6%、安装费10%,保障费 (差旅、房租费)4%、利润20%组成。3、近段时间由于望料及管材价格稳定,我司自行批量生产成本可控。4、我工厂固定人员有二十几个人及完整的全套生产设备,因为属于工厂承包制相对于来说在人工比同行有着很大的空间。5、我们跟原材料经销商签订了年度战略合同,在资金方面可以缓解我们的压力。6、我公司不追求高利润的报价,按照我公司的市场方针正常合理报价。7、若我司中标,保证按中标金额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全部采购需求,不影响亚运会保障工作。综上所述我公司不存在报价不合理。我司具备完成本次项目的能力,并已承诺。以上是我公司对报价合理性的说明及承诺。再次致谢贵单位对我公司认可与监督,我们期望用合理的价格提供专业的服务,协助贵单位完成本次工作。
《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显示: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交通标志标识(场馆周边)项目的评审小组对你方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需要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贵公司本次报价*******元,其中材料费30%,请提供具体材料费报价核算、报价明细。材料包含警示帽1:3500个,警示帽2:1500个,临时标志牌:样式1(大型):50套,样式2(中型):1197套,样式3(圆形小型):393套所需的所有材料。2.本项目为货物采购,贵公司能否提供13%的增值税发票。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2023年5月5日18时32分前在线递交。
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回复:1、一吨6000的国产全新弹性PVC材料可制作250个警示帽1、3500个警示帽1需要14吨,合计*****元;一吨6000元的国产全新弹性PVC材料可制作238个警示帽2、1500个警示帽2需要6.3吨,合计约*****元;临时标志牌:样式1的50套的材料成本为:1米管材大概2.415公斤,50套需要1328.25公斤,大概5000元;面板188个平方约*****元;样式2的1197套需要管材9097.2公斤,大概*****元;面板******元;样式3的392套需要管材*****元,面板*****元;合计主要材料大约需要******元;2、我司可以提供13%的增值税发票。
(六)质疑处理阶段,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出具《回复函》,并附有临时标志牌明细表、材料采购单。回复中载明:开标过程中评委针对我司报价已提出询标,明确回复询标关于报价组成内容,且本次投标产品有5种,质疑单位提出的临时标志牌(样式1大型)报价成本,我司并不反驳,认同对方所计算的材料数量,价格,及价格来源。我司其中2种警示帽已有模具,此项费用节省 25万元,扣除质疑单位所说的产品差价215元,数量50套,低于市场实时行情价总额*****元,并不影响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产品供货。我司作为长期生产单位,有固定长期战略合作的材料供应商伙伴,材料成本有效控制,无关市场实时涨幅,我司采用不平衡报价法,以总价保证项目顺利执行。我司具备完整交通设施生产设备,与质疑单位是标识行业广告门店的生产成本不同。不同行业存在报价差价。我司本着诚信经验,不追求高利润报价,合理定价的报价方针执行,现我国亚运会即将开启,我司具有社会责任感,全心全意想着做好亚运准备工作,为社会尽份力。其次,在评分细则中,经过现场评标委员会同纪检监察和公证人员对各有效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核实,我公司综合得分名列第一。是根据投标文件并结合招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的,得分最高的预中标单位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符合采购单位实际使用需求。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组织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及协助答复,并制作了《政府采购项目复核报告》。该复核报告显示:(四)复核情况:评标委员会根据嘉兴唐际标识制作有限公司的书面“质疑函”、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复函”等进行复核,复核意见具体如下:1、评标委员会认为,临时标志牌样式1(大型)单价,无论是否低于成本价,均与其报价的投标总价是否合理之间无必然联系;2、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在“回复函”中说明其作为生产单位,有固定长期战略合作的材料供应商,能有效控制材料成本,无关市场实时涨幅,故采用不平衡报价方法,在投标总价的基础上,不追求高利润,保证项目顺利执行。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不存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其投标有效。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就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以及质疑处理阶段的相关意见,本机关向其进行了核实确认。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元,评标过程中,应评标委员会要求,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报价合理性提供了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报价有效。质疑及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报价进行了解释说明,提供了临时标志牌明细表、材料采购单等资料,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存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采购人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是否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诚信履约,也未表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于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依据为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而非“成本”。另,在招标文件未就报价形式作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认定投标供应商报价是否存在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需根据投标供应商就某一政府采购项目报价的总价进行考量。本项目采购标的包括警示帽1、警示帽2、临时标志牌样式1(大型)、临时标志牌样式2(中型)、临时标志牌样式3(圆形小型)等5种货物。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临时标志牌样式1(大型)报价的单价,无论是否低于成本价,均与其报价的总价是否合理之间,无必然联系。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认定浙江盛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不合理。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交通标志标识(场馆周边)项目【编号:0625-********】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3年06月2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处
3、联系电话:0571-********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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