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关于世界技能大赛工业4.0训练基地工业4.0学习工厂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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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永康市财政局关于世界技能大赛工业4.0训练基地(工业4.0学习工厂)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3]294号-CJCG*****
二、项目名称:世界技能大赛工业4.0训练基地(工业4.0学习工厂)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8幢230室
被投诉人:永康五金技师学院;金华市创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永康市九龙北路396号;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世贸中心南2-1405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杭州志杭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星尚发展大厦1幢604室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就世界技能大赛工业4.0训练基地(工业4.0学习工厂)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3]294号-CJCG*****,以下简称本项目)对永康五金技师学院和金华市创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5月3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投诉称:
投诉事项1:投诉人结合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的评审记录发现,本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未依据采购文件和事实情况进行打分的情形,存在明显的不公正现象。
事实依据1:质疑人依法参与本项目,依据项目采购要求对产品参数进行相应。结合项目参数要求的内容,质疑人完全满足技术参数的要求,但评审结果出来后,却发现得分非常低。在中标公示了评审打分记录后才得知质疑人在本项目技术部分得分为0分!事实依据2:见附件3(截图略):评审打分记录。事实依据3:对上述问题被投诉人回复称:“......项目总体方案中表示所投产品由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犀浦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定制,即所投产品原厂商为上海犀浦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故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佐证材料不被认定为“原厂商的官方技术白皮书(或产品说明书)或原厂商的技术参数说明或原厂商网站链接及网站产品说明的截图等详细技术资料。根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带★重要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一项不满足扣2分,扣完为止。故上海博显实业有限公司的技术参数部分扣分后评分为0分。”事实依据4:对上述回复,投诉人不予认可。首先,结合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评分时要求:“带★为重要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需逐条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可包括所投产品彩页原件或原厂商或总代理商的官方技术白皮书(或产品说明书),或原厂商或总代理商所作的技术参数说明或原厂商网站链接及网站产品说明的截图等详细技术资料’,即不论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为何种,只要与产品彩页、原厂商或总代理商的技术参数说明、网站产品说明截图有同样的证明产品参数作用的详细技术资料即可。那么投诉人提供的制造商的技术参数说明函应当获得有效得分,评审委员应依照其内容合理评标。其次,如果被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中此项内容的意思为:有且只有原厂家或其总代理商提供的参数说明资料、产品彩页原件才是有效响应,那本项目就存在明显的指向性、排他性,并且应当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结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得通过将除进已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果招标文件此项内容的意思是必须要提供原厂家或其总代理商的技术说明资料,那么就相当于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就必须获得原生产厂家的授权或证明资料,即使该内容未做资格要求对投标人进行限制,但无授权或证明就将丧失本项得分30分,这实质上也已经构成对投标人的差别待遇和限制性条件。而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此内容就相当于以原厂厂家授权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略)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略)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略)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略)。
投诉事项 2: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且内容中存在泄露投诉人招标文件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已明确违反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1.首先,质疑回复应当包含质疑答复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应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其次,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中也规定:质疑回函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而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函中称向“上海犀浦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发送了《征询函》,询问“是否存在上海灵鹰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司定制产品或与贵司达成相关合作事宜;贵司是否授权‘犀浦制造’品牌给上海灵鹰信息有限公司用于制造生产”。且不说以上内容为被投诉人主观猜测,被投诉人如此堂而皇之将投诉人投标文件涉及的商业信息的泄露了出去,该做法也是明显违法的。其次,综合被投诉人的回函内容可知,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提供的厂家技术参数说明函不符合其要求的主要原因是投标人的制造商并非原厂商。这一点认知本就是违反市场常理的。以“联想”品牌电脑为例,“联想”本身从来不生产电脑,而是由其它的生产厂商进行加工生产的。但是“联想”公司在参与投标时提供的都是“联想”公司的资料文件,从来不是背后的生产厂商的。可见,制造商和生产厂商完全不是一个概念的,显然被投诉人混淆了相关概念。事实依据 2:《质疑回复函》附件内容。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略),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略)。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请求:
请求1:本项目明显存在打分不公平、不合理现象,被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明目张胆的违反法律规定,就是为了保证中标单位能顺利控标,可见采购人、代理机构及中标单位是在私下里就达成一致。为防止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与个别供应商串通一气,再次修改评标办法和技术参数来达成控标目的,请求监督部门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原评标基础上重新组织评标,保障投诉人合法权益。
请求2:请求监管部门对评审委员未依据招标文件进行评审的违法行为,依法报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请求3:请求监管部门对被投诉人违法回函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请求4:请求监管部门对被投诉人与中标单位恶意通的控标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被投诉人永康五金技师学院辩称:
世界技能大赛工业 4.0训练基地 (工业 4.0学习工厂) 建设项目 (招标编号:[2023]294 号-CJCG*****) 关于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函,我单位已于 2023 年 5月17日进行了回复。现对投诉内容说明如下:
回复1: 1、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响应情况进行评分,设备的技术参数规格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30分;带★为重要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需逐条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如不提供佐证材料或属负偏离或缺漏项的,一项不满足扣2分。然而,投标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佐证材料”,只是复制带★招标技术参数。显然没有按照“需逐条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故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评分规则扣除相应分数,并质疑其提交材料的严肃性和客观性。2、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评分细则的要求“技术参数响应程度”的评分标准,评标委员会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评审中发现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技术响应表所响应品牌为犀浦制造、制造厂商为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项目总体方案中表示所投产品由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犀浦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定制,即所投产品原厂商为上海犀浦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项目总体方案和产品的优势等多处提出产品向上海犀浦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定制。故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佐证材料不被认定为“原厂商的官方技术白皮书(或产品说明书) 或原厂商的技术参数说明或原厂商网站链接及网站产品说明的截图等详细技术资料”。
回复 2:代理公司针对上海博是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涉及厂家进行合理合法征询,不存在泄露商业机密。
2023年6月21 日,被投诉人永康五金技师学院补充答辩如下意见:
一、为了保证采购质量、防范采购风险、最大限度防止投标人虚假响应,同时更为了评标委客观准确评审,采购人针对“产品技术参数”类评分因素,提供佐证材料是避免供应商复制粘贴招标参数进行虚假响应。重要参数提供佐证材料是本次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是相关的,是对重要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的补充和说明。2、佐证材料的获取的渠道:1)制造厂家提供 2)制造厂家网站 3)总经销商4)代理商等多个渠道,因此不具有排它性。二、佐证材料可包括所投产品彩页原件或原厂商或总代理商的官方技术白皮书(或产品说明书),或原厂商或总代理商所作的技术参数说明或原厂商网站链接及网站产品说明的截图等详细技术资料。应该包含以下(不仅限以下)内容,比如:能够证明重要参数的品牌型号、产品功能、产品图文、产品参数、产品特点、配置要求等。(举例截图略)
被投诉人金华市创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世界技能大赛工业 4.0训练基地 (工业 4.0学习工厂) 建设项目(招标编号:[2023]294号-CJCG*****)关于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我公司提出书面质疑函,我公司已于 2023 年5月17日进行了回复。现对投诉内容说明如下:
回复 1: 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评分细则的要求“技术参数响应程度: 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响应情况进行评分,设备的技术参数规格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30 分;带★为重要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需逐条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如不提供佐证材料或属负偏离或缺漏项的,一项不满足扣 2分;非重要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属负偏离或缺漏项的每项扣 1分;扣完为止。佐证材料可包括所投产品彩页原件或原厂商或总代理商的官方技术白皮书(或产品说明书),或原厂商或总代理商所作的技术参数说明或原厂商网站链接及网站产品说明的截图等详细技术资料。”;评标委员会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评审中发现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技术响应表所响应品牌为犀浦制造、制造厂商为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项目总体方案中表示所投产品由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犀浦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定制,即所投产品原厂商为上海犀浦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故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佐证材料不被认定为“原厂商的官方技术白皮书(或产品说明书) 或原厂商的技术参数说明或原厂商网站链接及网站产品说明的截图等详细技术资料”。根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带★重要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一项不满足扣 2分,扣完为止。故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的技术参数部分扣分后评分为0分。
回复 2:我公司向上海博是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涉及厂家进行合理合法征询,征询内容和征询公司如下(征询函、回复函截图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经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2023]294号-CJCG*****,2023年4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预算金额497.2万元,2023年4月26日开标,本项目共有杭州志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2023年4 月27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志杭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3年5月8日,永康五金技师学院、金华市创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提出的质疑。永康五金技师学院、金华市创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对永康五金技师学院、金华市创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5.1技术商务分:2技术参数响应程度(30分)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响应情况进行评分,设备的技术参数规格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0分;带★为重要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需逐条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如不提供佐证材料或属负偏离或缺漏项的,一项不满足扣2分;非重要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属负偏离或缺漏项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佐证材料可包括所投产品彩页原件或原厂商或总代理商的官方技术白皮书(或产品说明书),或原厂商或总代理商所作的技术参数说明或原厂商网站链接及网站产品说明的截图等详细技术资料。”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服务要求及服务需求一览表:
四、投诉处理阶段,本机关向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核实,5名评标委员会成员于2023年6 月21日出具书面意见,主要内容为:
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的“技术参数响应程度”要求为: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响应情况进行评分,设备的技术参数规格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30 分;带★为重要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需逐条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如不提供佐证材料或属负偏离或缺漏项的,一项不满足扣 2 分;非重要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属负偏离或缺漏项的每项扣 1分;扣完为止。佐证材料可包括所投产品彩页原件或原厂商或总代理商的官方技术白皮书(或产品说明书),或原厂商或总代理商所作的技术参数说明或原厂商网站链接及网站产品说明的截图等详细技术资料。
投标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佐证材料”未按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程度”要求提供“所投产品彩页原件或原厂商或总代理商的官方技术白皮书《或产品说明书),或原厂商或总代理商所作的技术参数说明或原厂商网站链接及网站产品说明的截图等详细技术资料”的相应佐证材料。专家组一致确定投标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程度”的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该项评分为零。
五、2023年6月29日,本机关组织三名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主要内容为:
根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技术参数响应程度:“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响应情况进行评分,设备的技术参数规格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30 分;带★为重要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需逐条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如不提供佐证材料或属负偏离或缺漏项的,一项不满足扣 2分;非重要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属负偏离或缺漏项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经查阅投标文件,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未逐条提供带★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调查期间,经本机关向被投诉人永康五金技师学院调查取证,未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投诉人所述的“相当与以原厂厂家授权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经向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核实,结合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其他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专家评审打分等具体情况,以及专家论证出具的书面意见,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之规定评审。投诉人主张的“本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未依据采购文件和事实情况进行打分的情形,存在明显的不公正现象”、“被投诉人与中标单位恶意串通”缺乏事实依据。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且内容中存在泄露投诉人招标文件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已明确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是指针对质疑答复的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不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行为本身。据此,该投诉事项不属于投诉范围。
另,关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回复质疑的问题,已责令限期整改。
综上,投诉人所提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属于投诉范围。据此对投诉人所提出的投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或金华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7月10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永康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宋女士
3、联系电话: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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