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合同公告

房屋评估合同公告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人名称:达州市第一中学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大道439号

受托人名称:四川铭昊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街道祥福苑大厦西楼四层

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如下:

一、委托内容:

L.评估目的:为达州市第一中学所提供的房地产做市场价值评估参考。

2.评估咨询对象和评估范围:白塔路长城装饰城达一中产权部分面积2775.01平方米,朝阳东路204212号门市面积224.2平方米进行市场价值评估。

3.评估基准日:2023年 7月 1 日

4.评估咨询报告使用者:委托方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使用人使用。

5.评估咨询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以委托人提供评估所需全部资料之次日起, 15 日内完成评估工作。提交报告方式为资产类资产评估咨询报告纸质版共2份及电子版1份。

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有权根据评估目的使用受托方出具的资产评估咨询报告。

2.依法提供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恰当使用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是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3.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申报评估咨询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如果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或者其他相关资料的,资产评估机构有权拒绝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4.委托人应向资产评估师及其助理人员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派熟悉情况的人员配合受托人工作,回答受托人就评估咨询对象现场判断所提出的问题。

5.委托人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负责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

6.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咨询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约定的服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时足额收取评估费用。

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资产评估师的责任;

3.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委托人提交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书。

4.受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工作成果。

5.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评估费用及支付办法:

1.经乙方报价确定为,评估费用按照川发改价格〔2012〕827号文件及竞价下浮比例计算包干价:*****元(大写贰万元整)

3.评估费用支付时间:提交报告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方式:一次性银行转账。

4.账号信息

单位全称:四川铭昊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南支行

账号:125*****3821

五.中止履行和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情形

1.委托人提前终止资产评估业务、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2.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论情形的,资产评估机构有权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3.因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原因导致资产评估程序受限,资产评估机构无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咨询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因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受托方已尽到明确的通知义务的,委托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补正或回复而导致评估结果失真、不准确,受托人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不承担责任。

2.受托人未按约定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容及其他要求完成评估咨询任务,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但由于委托人未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和工作条件或在工作过程中不与受托人配合,致使受托人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任务,则受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应照常收费。

3.各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评估咨询报告书的使用:

1.评估咨询报告仅供委托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咨询报告使用者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评估咨询报告书仅供委托人为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

3.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咨询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咨询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约定使用资产评估咨询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4.应在载明的评估咨询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咨询报告。

八、效力

1、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订立后发现相关事项存在遗漏、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中约定内容发生变化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要求与委托人订立补充合同或者重新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或者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对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2.评估目的、评估咨询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3.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执贰份,受托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达州市第一中学校 受托人:四川铭昊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约时间:2023年 月 日

房地产评估机构(国资)

区块链已存证

存证时间:
2023-07-11 16:07:13
存证哈希值:
5477B042FE3AF5AB4B51A15ED8197BA*****D16F79CDDFD4AC19C889C31CD401
区块高度: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房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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