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深圳”二期光明项目合同公示

“i深圳”二期光明项目合同公示

“i深圳”二期(光明)项目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拟对“i深圳”二期(光明)项目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采购项目名称:“i深圳”二期(光明)项目

合同金额(元):*******.00

中标供应商: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1.核减项目“光明特色专区建设”中的“疫情防控专区”,原合同要求“建设疫情防控专区主页,整合疫情防控的政策及服务,为市民群众提供疫苗预约、核酸排队状态、防疫重点区域、防控政策等高频防疫相关服务”,预计核减费用为10万元。
2.核减项目“政务服务及公共服务接入”中的“法院服务”,原合同要求“对接光明区人民法院公众号,以“i深圳”开放平台对接提供诉讼业务预约服务”,预计核减费用为15万元。
3.核减项目“政务服务及公共服务接入”中的“招商服务”,原合同要求“以“i深圳”开放平台标准对接“光明招商网”小程序,为光明区企业提供产业政策、产业空间、企业登记服务”,预计核减费用为15万元。
4.核减项目“政务服务及公共服务接入”中的“住房服务”,原合同要求“对接区住房和建设局相关服务系统,打通账号体系,提供小散工程申报备案、申报核销、法规库等服务”,预计核减费用为15万元。
5.核减项目“移动政务服务数据应用”中的“市民政务数据库”,原合同要求“同步光明区市民政务服务相关的数据目录及具体的字段到光明市民政务数据库,便于对光明区市民数据进行独立的市民数据分析与应用”,预计核减费用为10万元。
综上所述,需要对项目建设内容中的“疫情防控专区”、“法院服务”、“招商服务”、“住房服务”和“市民政务数据库”5个子模块进行核减,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预计总核减费用为65万元,最终费用以项目决算审核为准。
6.原合同4.2.1支付进度中“运维服务期(自终验合格之日起3年)满后,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并附上运维报告,经甲方验收无需扣款的情形后,支付至本项审定价或合同总价(以孰低者为准)的100%”,与4.2.2“支付里程碑和比例”序号4“质保期(3年)满后支付尾款”表述不一致,为避免产生歧义,结合招标文件和原合同整体表述,将“质保期”更正为“运维服务期”,原合同6.2(1)和11.2(3)中的“质保期”同步更正为“运维服务期”。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1.疫情防控专区:根据《光明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快调整疫情防控申请事项的通知》,疫情防控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与当前政策不相适应的项目应止尽止。需要对“光明特色专区建设”中的“疫情防控专区”模块进行核减。
2.法院服务:经调研光明区人民法院,因深圳市法院统一搭建全市法院服务系统,各区法院服务系统需下架,导致该模块无法对接。需要对“政务服务及公共服务接入”中的“法院服务”模块进行核减。
3.招商服务:经调研区工信局和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光明招商网”目前已下线,导致该模块无法对接。需要对“政务服务及公共服务接入”中的“招商服务”模块进行核减。
4.住房服务:区住房建设局发来《关于小散工程智慧纳管系统情况的函》,反馈原旧系统已停用,新系统预计2023年年底完成项目建设并开展试运行工作,所需工期长,无法在“i深圳”二期(光明)项目验收时间内完成,导致该模块无法对接。需要对“政务服务及公共服务接入”中的“住房服务”模块进行核减。
5.市民政务数据库:因市相关部门要求,电子证照数据目前仅支持调用接口,不允许库表推送及本地建库,导致该模块无法建设。需要对“移动政务服务数据应用”中的“市民政务数据库”模块进行核减。
6.原合同4.2.1支付进度中“运维服务期(自终验合格之日起3年)满后,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并附上运维报告,经甲方验收无需扣款的情形后,支付至本项审定价或合同总价(以孰低者为准)的100%”,与4.2.2“支付里程碑和比例”序号4“质保期(3年)满后支付尾款”表述不一致,为避免产生歧义,结合招标文件和原合同整体表述,将“质保期”更正为“运维服务期”,原合同6.2(1)和11.2(3)中的“质保期”同步更正为“运维服务期”。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3年07月13日至2023年07月20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一楼行政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150*****628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525

联系电话:0755-********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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