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农业农村局长沙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长沙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008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所(湖南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中心)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8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1:1万比例尺外业工作底图制作 其他农业服务《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底图制作与采样点布设技术规范 (修订版)》1******
2 土壤类型校核 其他农业服务《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类型名称校准技术规范(修订版)》1*****
3 样点室内外核实 其他农业服务《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底图制作与采样点布设技术规范 (修订版)》683******
4 表层样点外业调查及采样 其他农业服务《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野外调查与采样技术规范(修订版)》683******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壹拾陆万柒仟陆佰柒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全面查明查清以农用地为主的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准确掌握长沙县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

圆满完成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任务,通过省级和国家级验收。加强普查成果凝练,为推进乡村振兴、农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全新的土壤基础数据支撑。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6-26 —— 2023-12-3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外业调查团队不得少于7组(含本数),每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每组需设技术负责人1名,质控负责人1名,其中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土壤学专业背景并且持有国务院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并取得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技术培训结业证书。质控负责人持有国务院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并取得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技术培训结业证书。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在无任何经济、民事等纠纷的情况下,根据本年度省级布置任务按进度付款,乙方完成1:1万外业工作底图制作、土壤类型校核、样点室内外核实、表层样点外业调查采样、做好样点调查数据、表格移交和土壤样品送检与样品流转工作,通过省级和国家质控确认合格后按结算价支付已完成工作量合同价款的70%,剩余30%在完成所有外业调查工作并通过省级和国家质控确认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付款时乙方须出具正式发票及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资料等其他项目资料。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黄兴北路支行(湖南省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所(湖南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中心):430*****50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外业工作底图制作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开展底图制作工作,遵循土壤普查的全面性、科学性原则,以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为支撑,以二普土壤图、国土三调土地利用现状图、DEM等为基础图件,按照规范要求,统一制作满足普查精度与面积计算统计要求和不同层级使用的土壤三普工作底图。

2、土壤类型校核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根据土壤类型名称的校准总则与方法、工作组织方式、高级与基层分类校准重点进行校准。

3、样点室内外核实

长沙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样点优化布设与室内外校核服务的任务目的是对国家平台组布设的长沙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调查采样点位(约683个)进行室内校核和野外实地验证确认,完成不合理点位调整与优化布设,重新生成点位矢量文件上报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1)土壤母质图制作及土壤图土种土属核对与修正

1)利用长沙县二普土壤图,采用土种归并及领域法制作土壤母质图(1:*****);

2)利用三调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样点数据,参考遥感影像及EDM数据,对二普土壤图的耕地部分进行土种核校。

(2)预布设样点室内核校

1)对于耕地调查样点,比较样点属性与所在点位座落的综合单元的属性,利用空间运算方法,判断是否落在耕地范围内、是否落在相应土种内等情况;

2)对于林地、草地等调查样点,利用空间运算方法和土壤分类理论,参考遥感影像及DEM数据,判断下发样点属性是否与其座落单元属性一致。对不一致的调查样点,修正其下发属性;

3)参考地理标志农产品区和设施农用地属性数据,对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已布设点位进行校核。

4)对全国土壤普查办下发样点布设方案,结合长沙县实际,进行优化调整,确保满足省级、地市级、县级成果汇总要求,同时对室内校核认定设置不合理点位进行优化调整。

4、表层样点外业调查及采样

按照规范要求对土壤三普样品的采集、保存、流转、数据审核等做好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乙方要做好全程质量控制。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规范,外业调查采样的样品采集必须在省技术专家或土壤学相关专业专家教授的现场指导下完成,做好采样点土壤性状、类型、立地条件及利用现状调查,通过在采样点各混样点处挖掘表层土壤小剖面,然后按要求分别采集表层土壤混合样、表层土壤容重样、表层土壤水稳性大团聚体样;同时按要求做好样点调查数据、表格移交和土壤样品送检与样品流转工作。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要求:在省专家技术指导组等相关机构和单位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相关技术规范对乙方调查采样涉及的相关数据审查符合要求后,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按照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执行。

验收标准:《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修订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类型名称校准技术规范(修订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底图制作与采样点布设技术规范(修订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技术规范(修订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修订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类型图编制技术规范(修订版)》等。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相关技术资料,并积极协助乙方联系各乡镇相关人员,确保项目野外调查顺利实施;

乙方必须组织开展相关的技术培训和现场实训,全覆盖培训普查工作人员,确保普查人员尽快掌握相关技术规程和规范及操作要领;

项目实施期间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并提供24小时技术咨询服务,重要农业生产时期、节假日须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项目实施期间所有安全生产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开展各项工作,并按时提交各项成果资料,如果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验收,甲方有权从合同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合同金额0.5%每一周计收,直至完成验收为止。如延期超过3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不允许转让,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承担本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8号
法定代理人: 石争 法定代理人: 刘拥军
委托代理人: 徐泽 委托代理人: 何恒程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调查 普查 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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