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垃圾处理中心渗沥液应急处理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冷水江市垃圾处理中心渗沥液应急处理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冷水江市垃圾处理中心渗沥液应急处理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07月17日
垃圾处理中心渗沥液应急处理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DDHB--********
甲方:冷水江市垃圾处理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中连乡
电话:151*****016
乙方:广东大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125号555室
电话: 0769-********
项目名称:冷水江市垃圾处理中心渗沥液应急处理项目
项目地点: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中连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合同背景
1、冷水江市垃圾处理中心现有垃圾渗沥液处理需求,特向乙方购买垃圾渗沥液处理服务。
第二条服务期限及产水量
1、设备调试完成,达标出水之日起开始计算并计量。
2、每日处理量不低于100 吨,服务时间为合同生效后3个月。
第三条达标产水价格及计量方式
1、产水服务费62.5 元/吨。
2、每月最后一日18点,甲乙双方共同抄表确认并在产水记录表上签名或盖章确认。产水量及总价以双方的工作邮箱传递,甲方收到乙方的对账单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复,否则视同认可乙方的对账单。
第四条 合同履行
1、合同签订,乙方7天内设备到达甲方指定的项目地点。在符合工程条件时,5-7天内调试达标产水,调试期间按实际达标排放的出水量计服务费。
2、目标产水不低于 100 吨/天,超出产量据实计算。浓缩液产生比例不高于30%。
第五条 支付方式
1、乙方每月十日前凭核准的吨数、中标单价开具发票后支付上个月的污水处理费。
2、乙方提供6%增值税服务发票。
3、收款账号:
开户名:广东大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
账号: 769*****1310388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15×9平方米硬化场地、生产用电供到乙方设备的接线端口。
2、甲方负责协助办理硫酸、盐酸备案及硫酸储存房。
3、甲方负责提供 4 个工人的食宿场所。
4、甲乙双方合同终止后,甲方应提供便利条件协助乙方将设备撤离场区。
5、对乙方的合同履行能力有合理怀疑时,应通过工作邮箱提交书面或电子邮件要求乙方整改。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
2、在工程条件符合时,出水达到规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2008表2标准。
排放标准主要指标(单位:mg/L)
序号 | 主要污染物指标 | 排放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1 | 色度(稀释倍数) | 40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2 |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 100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3 | 生化需氧量(BOD5)(mg/L) | 30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4 | 悬浮物(mg/L) | 30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5 | 总氮(mg/L) | 40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6 | 氨氮(mg/L) | 25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7 | 总磷(mg/L) | 3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8 | 粪大肠菌群数(个/L)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
9 | 总汞(mg/L) | 0.001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10 | 总镉(mg/L) | 0.01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11 | 总铭(mg/L) | 0.1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12 | 六价馅(mg/L) | 0.05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13 | 总神(mg/L) | 0.1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14 | 总铅(mg/L) | 0.1 |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
3、乙方承担设备运营的人工、药剂、电费、设备维护、技术服务、耗材等日常营运费用。
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设备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5、乙方提供的垃圾渗沥液处理设备的所有权为乙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无权侵占或移用。
6、乙方提供的垃圾渗沥液处理设备价值500万,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对设备造成破坏的,由责任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因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相应损失。
2、因甲方原因造成付款延迟的,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如超过十五日,乙方有权停止运营,如超过三十日,则构成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终止运营及设备撤场,甲方承担总价款5%违约金,并承担对方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及法院费用等。
3、乙方设备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如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因甲方原因造成停机待产的,甲方承担1000元每人每天的误工费。停机待产超过15天,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及设备撤场。
5、甲方保证交于乙方的原水水质指标如下表,乙方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原水水质超过甲方提供的指标,服务单价另立补充协议。
CODCr(mg/L) | 氨氮(mg/L) | 电导率(μs/cm) | pH值 |
≤3000 | ≤1000 | 6-9 |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
1、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本合同,但继续履行本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有关本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出水样品需经双方共同封存,由双方认同的、合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乙方垫付鉴定费。水样检测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水样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
2、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双方联系地址即为送达地址。
4、 双方工作邮箱分别甲方,乙方**********@qq.com ,产水量及总价由工作邮箱传递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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