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医疗康养中心北厅一纵一横道路初步设计-合同签订

区域医疗康养中心北厅一纵一横道路初步设计-合同签订

区域医疗康养中心(配套道路)

初步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区域医疗康养中心(配套道路)初步设计

工 程 地 点 : 大足区

证 书 等 级 :设计甲级

发 包 人:重庆大足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承 包 人: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签 定 日 期 : 20235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重庆大足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人: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区域医疗康养中心(配套道路)初步设计(项目名称) 设计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如果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项目名称、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招标内容填写)

①项目名称:区域医疗康养中心(配套道路)初步设计

②规模(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投资估算金额约*****万元;包括北厅西侧一纵市政道路5500米,路幅宽度36米;北厅一横市政道路605米,路幅宽度30米 ;包括道路、涵洞、综合管廊、桥梁、排水、照明、交通设施和绿化工程等。

(以上内容须根据工程特点自行填写)

③项目地点:重庆市大足区。

④项目立项:。

⑤资金来源:。

⑥工作内容: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并取得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审查意见和批复,以及完成上述工作所需的相关配合及服务工作。

4.签约合同价:取费比例: 68.60% ,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陆万叁仟壹佰零壹元伍角)(¥*******.5元,其中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5.项目负责人:陶秋生。

6.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工程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质量标准,设计成果须通过招标人认可和政府相关部门审核,且设计内容及深度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7.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工作。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9.设计人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实际日期以发包人在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为准。设计服务期限从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其中:方案设计/ 天;初步设计25 天;施工图设计/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1)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采用保函形式递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

(3)。

11.本合同协议书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重庆大足实业发展 设计人: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Y

地 址: 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一号世纪加州一幢一单元四至六楼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023-********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成都银行望江支行 

账 号:  账 号:100*****008*****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时间:年月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设计方案:指设计人提供的方案设计文件。

1.1.1.9 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和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的工程。

1.1.3.2 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 暂停设计:是指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止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4 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5 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设计人开始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3 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第 6.4 款和第 6.6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设计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 12.5 款的规定使用。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如果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投标文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7)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图纸;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合同专用章或法定名称章,依法生效。

1.7 文件的提供

1.7.1 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7.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7.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8 联络

1.8.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8.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8.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9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10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发包人要求

1.13.1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3.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3.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7.2 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等事项。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发包人同意更换发包人代表的,按通用条款3.1.3项执行。发包人不同意更换发包人代表的,设计人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法定名称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名确认。

3.3.2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1 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

4.1.4 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的违约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设计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3.5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项目负责人

4.5.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法定名称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 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 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

5.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5.1.4 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设计依据。

5.3 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设计文件要求

5.4.1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 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1 开始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 完成设计

6.5.1 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6.5.2 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5.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法定名称章、单位设计资质章和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6.6 提前完成设计

6.6.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6.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 7 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

6.6.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暂停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 设计人违约;

(2) 设计人擅自暂停设计;

(3) 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8.设计文件

8.1 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 14 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

8.3.1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

8.3.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

9.1.4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7.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设计责任主体

9.3.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设计责任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 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施工期间配合

10.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包括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3 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设计范围、内容、标准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

(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1.3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设计变更、投资超概等应按程序报批。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计算方式、支付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本合同的价款实行分阶段支付,即设计人完成阶段设计文件后,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方式支付。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计费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设计、编制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设计工作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 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

12.5 暂列金额

12.5.1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12.5.2 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

13.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2)设计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

(3)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4)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5)设计人无故停止履行合同的;

(6)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7)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合同履行中发生14.1.1项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在发包人限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未解除合同的,设计人的违约状态持续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在发包人限定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1.3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3)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履约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合同;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4.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15.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3.1 工程名称:区域医疗康养中心(配套道路)初步设计

1.1.3.2 设计服务: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并取得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审查意见和批复,以及完成上述工作所需的相关配合及服务工作。

1.1.4.5 基准日:(招标发包的设计以投标截止日之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设计以合同签订日之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3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

1.4 技术标准

1.4.1:(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等)

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1.4.3:(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1.7文件的提供

1.7.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时间见下表(市政公用工程):

序号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时间

备注

1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1

2023.5.13

2

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的具体要求)

1

2023.5.13

3

厂址选择报告、土地使用协议、建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

1

2023.5.13

4

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1

2023.5.13

5

自然资源、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及工程详细地质勘察报告

1

2023.5.13

6

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1

2023.5.13

7

初步设计确认单

1

2023.5.13

8

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

1

2023.5.13

9

交通、原料、外部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等位置、标高、坐标、管径或能力等资料

1

2023.5.13

10

11

12

13

说明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1.8 联络

1.8.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送达地点:电子邮箱:电话:。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杨云雁 送达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龙头寺树兰路178号晶瑞大厦2栋6楼电子邮箱:*********@qq.com电话:186*****819

1.9 转让

设计人不得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1.11.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1.11.4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设计人承担

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保密期限:10年,保密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2.发包人义务

2.3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办理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

2.6 其他义务

2.6.1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设计周期。

2.6.2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应负的责任。

3.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3.1.1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如下: 

3.2 监理人(如有):

总监理工程师:;

身份证号:  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监理范围:;

职责权限:。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4监理人(如有)指示:。

3.4 决定或答复

3.4.2发包人应在(3 )日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明确答复;逾期没有做出书面明确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设计人义务

4.1.4其他义务

4.1.4.1设计人应在满足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地方的设计规范基础上,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提交全部设计成果,并对其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4.1.4.2设计人在进行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对于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4.1.4.3设计人为完成设计任务,应购买发包人所投保险以外的其他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设计任务顺利进行。设计人将全部保险费(如工程设计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4.4施工服务期内,设计人指定现场设计服务人员,定期负责到施工现场提供设计技术服务;积极配合解决施工中涉及的设计问题和现场的相关技术问题。

4.1.4.5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关键节点和出现关键性技术问题时,应及时赶到现场。

4.1.4.6设计开始至保修期内,设计人须配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检查、审查、稽察、审计、事故调查处理、后评估等;

4.1.4.7发包人在办理专用合同条款2.3款的相关证件和批件时,设计人应履行协助义务。

4.1.4.8施工过程中、缺陷责任期、工程的合理设计使用寿命年限内,因设计缺陷或设计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4.1.4.9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所需的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4.1.4.10本项目设计变更的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除本合同第11条规定之外的设计变更,其设计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2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天内合同签订

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施工图审查合格之日止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无违约,施工图审查合格后14天内退还;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无违约,施工图审查合格后14天内退还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2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包括:全部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4.3.3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设计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 支付

4.3.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4.4 联合体

4.4.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此处由发包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向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支付设计费用)。

4.5 项目负责人

姓 名:陶秋生  

身份证号:512*****640******* 

职称及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水工结构  

执业资格及等级: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证书号:*********、S*********、AY*********

联系电话:023-********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头寺树兰路178号晶瑞大厦2栋6楼

4.5.1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7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连续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项目负责人连续 5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连续 14 天及以上不能履行职责,且设计人不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该状态每持续1天,设计人减收签约合同价的(0.05%-0.2%)。该状态持续21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5.4项目负责人不可以授权其他人员履行的职责:。

4.6 设计人员的管理

设计人员基本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专业

职务

注 册 情 况

职 称 情 况

联系电话

本项目

拟任职务

1

詹飞

桥隧

技术人员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桥隧工程师

023-********

造价专业设计负责人

2

赵宏振

给排水

技术人员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给排水工程师

023-********

给排水专业设计负责人

3

郭永秋

电力电气

技术人员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电力电气高级工程师

023-********

电气专业设计负责人

4

张文进

路桥

技术人员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路桥高级工程师

023-********

道路专业负责人

设计项目机构组成人员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更换,但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设计人合同签订时提供的设计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5.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收到建议函后7 天内未发出指示的,默认同意遵守新规定。

5.2 设计依据:(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设计依据。

5.3 设计范围

5.3.2工程范围:包括北厅西侧一纵市政道路 5500 米,路幅宽度 36 米;北厅一横市政道路 605 米,路幅宽度 30 米 ;包括道路、涵洞、综合管廊、桥梁、排水、照明、交通设施和绿化工程等。

5.3.3阶段范围:初步设计及概算

5.3.4工作范围: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并取得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审查意见和批复,以及完成上述工作所需的相关配合及服务工作

5.4 设计文件要求

5.4.2 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0年,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设计文件的深度,根据工程特点填写,并以最新规范为准,以下供参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

5.4.5设计人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5.5设计成果获奖要求及奖励:

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1 开始设计

6.1.1开始设计条件:设计人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合同约定的设计基础资料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按专用合同条款14.1.6项执行。

6.6 提前完成设计

6.6.1 提前完成设计,调整设计费用

6.6.3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奖励:

8.设计文件

8.1 设计文件接收

8.1.3 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提交文件名称、份数和时间见下表: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23年512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2365日。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备注

1

初步设计

8

2023.6.5

2

3

4

5

6

7

说明

1.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法定名称章、单位设计资质章和规定的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格式、图形为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2.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3.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增加的工本费。

8.1.4设计文件纸质版的送达时间:,送达形式:。

设计文件电子版的送达时间:,送达形式:。

到达指定地点或邮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指定联系人: 电话:通讯地址: 邮箱:。

8.2 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8.2.1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范围、内容:初步设计文件 ,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8.2.2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送达之日起不应超过天。因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需延期提供审查意见的,发包人应书面通知设计人。具体延长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9.设计责任与保险

9.4 设计责任保险

9.4.1设计人购买保险类型:不采用 ,购买时间:/,保额:/

发包人购买保险类型:不采用,购买时间:/,保额:/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设计服务期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

11.2 合理化建议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合同价格:按以下第种方式结算。

方式一:固定费率结算。

双方商定,设计费按固定费率 %,根据设计费计费基数 元,计算设计费暂定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最终结算价=结算设计费计费基数×中标固定费率+□BIM技术费用+□专项设计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结算设计费计费基数为:□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扣除预留金),□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中的工程费,□经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工程费

方式二:固定单价结算。

双方商定,设计费按 元/(计量单位)。根据暂定工程量 ,计算设计费暂定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最终结算价=∑验收合格的工量×中标固定单价+□BIM技术费用+□专项设计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方式三:固定总价结算。双方商定,设计费按中标固定总价元(大写:人民币 元)包干使用。最终结算价=中标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此之外,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方式四:工程设计费按实结算,设计费取费比例包干,不因任何原因调整。

初步设计设计费结算金额=设计费收费基价(以主管部门批准的概算批复中的建安工程费为基数,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规定计算)×阶段设计费比例(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30%计算)×相关调整系数×中标设计费取费比例。

注:专业调整系数、复杂程度系数、附件系数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规定计取:

专业调整系数:0.8(道路)

复杂调整系数:1.0

附加调整系数:1.0。

特别说明:若工程设计费按实结算金额大于招标暂定最高限价金额,按招标暂定最高限价金额结算。

12.1.2 本合同设计费按以下阶段分批次支付:

本项结算及支付的签约合同价应扣除暂列金额。

(1)乙方提交初步设计和概算成果并通过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合同金额的70%;

(2)施工图审查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项目设计费结算金额的100%,不留尾款。

注:因设计单位工作原因以及现场实际情况导致项目合同变更的,增加的设计工作量由原设计单位自行承担,不再追加设计费用。

12.1.3本项目合同设计费包含:完成本次设计范围内的所有费用

12.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的相应费用包含在本项目合同设计费中。

12.4费用结算

12.4.2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

发包人以承兑汇票/转账支票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于每次支付前向发包人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设计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12.5 暂列金额

12.5.1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 /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2 设计人未按合同条款要求,发生违约情况时,将根据以下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14.1.2.1项目主要设计人员配备,违反合同文件及相关约定

(1)经发包人同意,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②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每更换一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3%)。

(2)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①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

②擅自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每更换一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③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主要设计人员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设计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因下列原因之一,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主要设计人员。

①严重过失行为的;②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③涉嫌犯罪的;④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⑤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⑥其他不能履约的情形;

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

②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每更换一名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③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主要设计人员变更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4.1.2.2 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违反合同约定期限及相关规定

(1)因设计人原因,延迟提交设计成果或变更图纸及意见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①第一次延迟提交设计成果或变更图纸及意见的,每逾期一天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2%);影响开工时间或工程进度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且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撤换项目负责人;

②第二次及以上延迟提交设计成果或变更图纸及意见的,每逾期一天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影响开工时间或工程进度的,可根据情况拒付全部或部分设计费用,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设计人出现设计成果文件未盖章、责任人未签名或签名不全、盖章不规范,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①重新提交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25%)

②两次重新提交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③连续出现三次及以上出现设计成果文件未盖章、责任人未签名或签名不全、盖章不规范的情形,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设计人对提交的设计成果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被查证属实:

①未造成不良后果,并限时纠正,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

②造成不良后果,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项目负责人,追究设计人责任,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

(4)因设计人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超过概算5%的,视情节轻重扣除5000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0%)的设计费,并报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5)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的。一经查实,设计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设计人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0%),同时发包人报请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设计人进行罚款、限制投标、降低资质等处罚、公开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设计人串通或参与串通其他参建方,谋取非法利益的,由监察部门、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4.1.2.3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存在明显不合理,较大缺漏项及设计错误

(1)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阶段经专家评审时,发现设计有存在明显不合理或存在较大缺漏项及错误,导致送审的设计方案调整较大,设计人负责补充或修改,最终概算调整超过上报概算5%的,且视情节轻重扣除该阶段50000元(不超过该阶段签约合同价的30%)的设计费,并记入履约不良行为记录。

(2)对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进行定期抽查,发现仍有设计明显不合理或缺漏项及错误的,设计人负责补充或修改。同时,每发现一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3)因设计人原因,施工图与初步设计差异较大,最终清单控制价高于初步设计概算5%的,设计人负责补充或修改,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未经业主同意,设计人私下调整施工图纸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4)工程施工阶段,发现设计人的设计文件有缺漏项或设计错误的,设计人除负责补充或修改外,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并接受违约处理:

①施工图设计文件本身存在漏项、缺项、错误而产生设计变更,设计人负责补充修改,当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累计变更超过施工合同总价5%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

②由于设计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0%)、采取补救措施、向发包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外,还需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14.1.2.4项目服务期内,设计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1)设计人须根据发包人要求,积极配合完成方案汇报及审批工作,专题会议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缺席参会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①第一次缺席参会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不超过5000元)

②第二次缺席参会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不超过*****元)

③第三次缺席参会的,设计人除按照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0元)

(2)施工服务期内,设计人指定的现场设计服务人员达不到现场工作要求的,应在(4~24)小时内另行指派能解决问题的现场设计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不超过5000元)

(3)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关键节点和出现关键性技术问题时,应及时赶到现场。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每发生一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不超过*****元)

(4)设计人现场勘查、交底、验收缺位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①第一次不到位,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不超过*****元)

②第二次及以上每发生一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0元)

③连续发生三次的将书面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5)设计人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缺位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①未造成不良后果,记录在案,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05%)

②造成不良后果,撤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3%)

(6)设计人未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变更设计文件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限时纠正,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0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05%)

②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变更不予认可,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3%)

14.2 发包人违约

14.2.3发包人违约其他情形

14.2.3.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1天,应按照当期应支付违约金 /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2%),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28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4.2.3.2在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设计人已完成的设计工作不足该阶段的一半时,发包人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发包人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1)发包人需支付的设计费的计费依据按下列方式确定:(下列方式与合同方式对应选择一种)

方式一、合同价格采用费率包干形式的:

①方案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立项批复建筑安装工程费与设备购置费之和为计费额。

②初步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批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与设备购置费之和为计费额。

③施工图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与设备购置费之和为计费额。

方式二、合同价格采用单价包干形式的:

①方案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立项批复建设规模为依据。

②初步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为依据。

③施工图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为依据。

方式三、合同价格采用总价包干形式的:

以签约合同价格为依据。

(2)设计各阶段工作费用比例:

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施工配合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

14.2.3.3发包人逾期提交资料及文件的,超过的期限相应顺延,但不增加设计费用。若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有误或违法违规要求造成设计修改,发包人应承担修改部分相应设计费(70%~100%),超过的期限相应顺延。

14.2.3.4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专用合同条款2.3款的相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15.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向 大足区人民法院起诉。

16.补充条款

16.1 低价风险担保

设计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情形: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时。

设计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方式、金额、提交退还时间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方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且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

(3)低价风险担保的提交时间:从招标人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候选人之日起 / 工作日内。

(4)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提交低价风险担保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合同履行期间允许设计人用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进行置换;采用银行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

(5)低价风险担保的扣减:

①因设计人原因导致设计工作停止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出设计成果文件,给发包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拒绝承担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50~100%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②设计成果文件不符合发包人要求,且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低价风险担保金额的50~100%扣减,直至解除合同;

③因设计人原因被解除合同的,低价风险担保将全额扣除;

④因设计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情形: /

合同附件

附件1: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2:支付保函格式
附件3:廉洁从业合同


件1: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申请人:

地 址:

受益人:

地 址:

开立人:

地 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就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设计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根据本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了解到申请人为本工程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本工程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即“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本工程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的《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受益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工期截止日后天,最迟不超过年月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索赔通知和本保函原件后的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前述书面索赔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索赔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索赔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保函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点:;核验方式:。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个人名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支付保函(如有)

[注:参照《建市〔2021〕1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中“支付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执行。]


附件3:

廉洁从业合同(参考格式)

发包人:重庆大足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人: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设计人与发包人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洁从业合同。

一、总则

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设计的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设计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设计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设计人安排的宴请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建设管理行为有影响的其他活动;不得接受设计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设计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

4、发包人工作人员的家属、亲戚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三、 设计人的责任

应与发包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设计法规,认真履行设计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1、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4、设计人不得与工程承包人联合作假,如计量、验收,提供虚假资料,接收好处或提成。

5、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接受工程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工程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设计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6、设计人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工程承包人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工程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

8、设计人不准向工程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9、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设计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发包人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同时必须履行向发包人承诺的上述其他的廉政义务。

10、设计人如果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发包人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发包人均不得找任何借口对设计人进行报复。

四、违约责任及相关处罚

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设计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设计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将自觉接受发包人相应的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2.1 发现设计人接受工程承包人的宴请或娱乐活动,第一次给予警告;发现第二次,参与宴请或娱乐活动的设计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并接受500元/人的经济处罚,设计项目负责人接受1000元的经济处罚;发现第三次,参与宴请或娱乐活动的设计人员清退出场,设计人接受5000元的经济处罚。

2.2 发现设计人工作人员接受工程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的行为,发现一次处罚一次。第一次发现,对设计人处以****元的罚款,对设计人警告,相关人员写出书面检查;以后每发现一次,对设计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设计人员。

2.3 设计人不得索要或接受工程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若情况属实,设计人除了退还所收物品外,还要接受发包人的处罚,即:第一次发现,对设计人警告,相关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第二次发现,对设计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设计人员。

2.4 设计人不得介绍建筑材料或介绍劳务单位参与工程建设。若情况属实,发现一次处罚一次,每发现一次对设计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3、设计人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接受以上第2条处罚外,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重庆大足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人: 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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