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血液中心定制献血者纪念品小风扇合同公告

长沙血液中心定制献血者纪念品小风扇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6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血液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美闪亮血乐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定制献血者纪念品(小风扇)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6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定制献血者纪念品(小风扇) 风扇详见附件***********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玖万玖仟伍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20日内供货。(中标人的设计方案须得到采购人认可后按甲方时间要求送到指定地点)。


3.2 履行地点:长沙血液中心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中标人派专人跟车送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包括装卸及现场转运拢堆等)直至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中标人完成50%供货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支付项目合同总金额的5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说明:中标人完成全部供货任务后,采购人支付至项目合同总金额的95%。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5%余款在采购人将全部货物使用完毕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纠纷等)再支付给中标人(无息)。,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长沙科技城支行(湖南美闪亮血乐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90*****09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

5.2.2 项目验收前,中标人所提供的产品不是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材质/工艺/尺寸/品质要求等,采购人有权认定验收不合格,中标人须在30日内返工直至验收合格。

5.2.3 验收中不符合规定质量的产品,超过合同总量的2%时,视为整批货物不合格,中标人应在30日内再次供货,采购人有权提出整批退货。若再次供货出现相同情况,采购方将立即终止采购合同,重新选取中标候选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中标人全额承担。

5.2.4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产品自身问题免费更换。

5.2.5 项目整体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内发现库存产品有任何质量问题,无条件退换。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3.2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4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在30日内重新提交产品,因重新提交产品、再行验收从而造成的损失等费用,以及给采购人额外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2 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在不影响供货周期的前提下有调整产品图案设计需求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免费进行调整并按甲方认可(以书面形式确认)的设计方案进行产品批量生产,一旦设计方案定稿批量生产时,甲方不得再要求修改。

6.3 在供货期内,当甲方须増补货物时,乙方应按合同单价进行供货。

6.4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如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甲方提出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安排专人进行解决。

6.5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6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7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査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签字确认。

6.8 甲方须依据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货物款项。

6.9 甲方提供的VI设计图案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10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在甲方要求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

6.12 乙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响应文件中“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

6.13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响应文件规定“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保存、避免暴晒潮湿储存、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具有满意的产品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6.14 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7X24小时内响应并安排专人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

6.15 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如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16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7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18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19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5 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6 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一式七份。其中甲方执五份,乙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二段509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9栋7楼A7161室
法定代理人: 晏永和 法定代理人: 周佳
委托代理人: 李文俊 委托代理人: 周佳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血液中心 纪念品 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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