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008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教育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森之荣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松树中学课桌椅、办公家具、厨具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8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县松树中学课桌椅、办公家具、厨具采购 | 其他家具 | 详见招标文件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 套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陆拾肆万捌仟玖佰玖拾柒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分项报价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采购人通知交货之日起45天到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中标人免费将所有货物(含辅材、附件、备品备件、原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送达采购指定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项目所有货物到货安装调试完毕,并完成整体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7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验收合格一年后付合同金额的25%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质保期满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纠纷等问题)付合同金额的5%。凭中标人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福元路支行(湖南森之荣销售有限公司:430*****40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三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投标人出具有法人签字的整体质保三年服务承诺书。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设备的详细保修范围。中标人承诺的质保期内,应对所供货产品的质量负责,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保和售后服务的,采购人有权上报财政主管部门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其中标资格。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采购人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要求严格组织履约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投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货物在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用户前48小时通知采购人,以准备接收验货,验收方式为到货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瑕疵担保 1.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知识产权保护 2.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熟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补救和索赔 (1)如果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集中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延迟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详见附件: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兴联路669号高岭国际商贸城一期1号交易中心308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