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202*****0015-1 发包人(全称): 长沙县路口镇人民政府 (甲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嘉和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麻林村低镉阻隔水稻实验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麻林村低镉阻隔水稻实验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长沙县 (3)资金来源:上级+自筹 (4)工程内容:具体以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施工内容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上述工程内容,详见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工程任务书(附件一)所包含的所有内容,具体包括从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到施工过程中按施工图纸要求、清单和任务书工作内容,完工后竣工验收、场地清理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06-28 计划竣工日期:2022-08-02 工期总日历天数:35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01元
采购预算:*******.73元(控制价)。 报价形式:采用单价优惠率报价,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基础上进行优惠率报价。 成交优惠率: 2.09%。签约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叁万叁仟壹佰陆拾叁元零壹分(人民币小写 *******.01元 ) 2.付款方式及验收: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项目无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可按月实际进度的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资料在投资评审中心进窗后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 70%;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再支付20%,即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0%;剩余10%部分应结合合同及县内文件政策规定支付(该期限内不计息)。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有效发票,否则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且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提供监理核定的工程量完成清单 。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按长沙县相关报账程序提供所有资料;2、按规定提供农民工资担保,施工单位按要求开设农民工结算账户、专人进行管理;3、承包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竣工决算付款前必须付清农民工工资,否则不予结算。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5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无。 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整理好验收资料及时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自接到承包人竣工验收通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承接移交手续。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算违约金。1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完成后10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5000元/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承包人负责看管并维护本合同所包含的工程量内容,并承担责任。 其他说明:合同工期1.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06 月 28 日。(具体以监理人下达的开工令为准)2.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 08 月 02 日。3.工期总日历天数:35日历天。4.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总工期日历天数为准。 3.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以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和审计局审定的价格为准。 4.付款人: 长沙县路口镇人民政府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刘艳龙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 长沙县路口镇签订。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全称): | 长沙县路口镇人民政府(公章) | 承包人(全称): | 湖南嘉和建设有限公司(公章) | 地址: | 长沙县路口镇锦绣路89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新华村门前屋组318号 | | | 开户银行: |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沙支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