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闽0302破14号关于《和解协议草案》表决结果公示
2023闽0302破14号关于《和解协议草案》表决结果公示
关于《和解协议草案》表决结果公示
莆田市本家鞋材有限公司债权人:
莆田市本家鞋材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3年7月20日召开,管理人拟定莆田市本家鞋材有限公司的《和解协议草案》已由2023年7月20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为:
这次表决发出选票1张,收回选票1张。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人同意,0人不同意,0人弃权,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为超过半数,同意人数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为100%。以上方案表决通过。根据和解协议草案,股东陈清炜同意优先清偿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税收债权金额6600.61元、普通债权金额7765.62元、劣后债权金额2200元)和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普通债权金额6692.1元)的款项,合计*****.33元,该款项现已全部结清(详见付款凭证)。
特此公示。
莆田市本家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 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草案
一、和解协议当事人
债务人:莆田市本家鞋材有限公司
和解债权人:陈国平、方雅丽、侯永定、莆田市城厢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莆田市本家鞋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8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华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59******D,法定代表人:陈清炜。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陈清炜认缴285万元,占股95%,股东廖志权认缴15万元,占股5%。
三、和解债权情况
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陈国平等6位债权人对本家公司享有的8笔债权,债权金额合计******.044元。经全体职工债权人同意,股东陈清炜个人出资优先清偿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税收债权金额6600.61元、普通债权金额7765.62元、劣后债权金额2200元)和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普通债权金额6692.1元)享有的4笔债权金额合计*****.33元,款项已汇至管理人银行账户内,经法院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后立即清偿,偿还款项汇至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权相应清偿。剩余未清偿的破产债权如下:
编号 | 姓名 | 本金 | 孳息 | 其他 | 确认金额(元) |
1 | 陈国平 | *****.00 | 0 | 0 | *****.00 |
2 | 方雅丽 | 4000.00 | 0 | 0 | 4000.00 |
3 | 侯永钉 | 9665.00 | 0 | 0 | 9665.00 |
4 | 莆田市城厢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48 | *****.2335 | 0 | ******.174 |
合计 | ******.48 | *****.2335 | 0 | ******.174 |
四、和解方案
如在前述的情况下推进破产清算程序,本家公司将无产可破,全体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为0%。在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债权人的大力支持下,经多方努力,最终本家公司提出和解方案如下:
(一)和解清偿财产范围
本家公司股东陈清炜自愿为本家公司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由其提供资金用于清偿本家公司的债务。
(二)清偿方案
1.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清偿方案
(1)本案已发生的由管理人垫付的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150元。
(2)破产案件受理费2626.8元。
(3)管理人报酬。
本次和解,管理人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及管理人向一债会提交并通过的《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的计算标准,以和解金额******.174元为计算基数,管理人同意一定程度的减少,最终以法院确定的报酬为准。
(4)其他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以实际发生为准, 由本家公司随时支付。
上述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由本家公司在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法院裁定认可后一次性清偿。
2.和解债权清偿方案
和解债权人4户,债权总金额******.174元,其中陈国平*****元,方雅丽4000元,侯永钉9665元、莆田市城厢区工业和信息化局******.174元。本家公司在2025年8月20日前分期清偿债务:
(1)债权人陈国平、方雅丽和侯永钉的债权金额合计*****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付清。
(2)债权人莆田市城厢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债权金额******.714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23年9月30日支付5万元;第二期,于2024年8月20日前支付13万元;第三期,余款******.714元于2025年8月20日前付清。
每期应付款项汇至管理人账户内,由管理人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金额进行清偿。
管理人将根据各债权人在本次会议召开前填写的银行账户确认书或微信确认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若各债权人需要修改账户信息的,请在本协议获得法院裁定认可2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交修改后的银行账户信息。逾期未提出则视为没有异议,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序号 | 清偿对象 | 债权金额(元) | 清偿金额(元) | 清偿比例 |
1 | 陈国平 | 100% | ||
2 | 方雅丽 | 4000 | 4000 | 100% |
3 | 侯永钉 | 9665 | 9665 | 100% |
4 | 莆田市城厢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174 | ******.174 | 100% |
总计 | ******.174 | ******.174 | 100% |
五、和解协议的执行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经人民法 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与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公司运营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 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3.债务人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和解协议无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4.和解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 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 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六、和解协议的表决和认可
1.和解协议草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 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 过。
2.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和解协议方生效。
3.和解协议生效后对和解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和解协议的效力及于和解债权人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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