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2023年东风路街道1片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公告
邵阳市双清区2023年东风路街道1片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公告
邵阳市双清区2023年东风路街道1片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07月28日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邵阳市双清区2023年东风路街道1片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邵阳市双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理单位:湖南省城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 7 月 6 日
第一部分 合同条款
委托人(全称): 邵阳市双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理人(全称): 湖南省城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与监理服务范围:
1. 项目名称:邵阳市双清区2023年东风路街道1片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2. 工程地点: 邵阳市双清区范围内 ;
3. 工程概况:本项目邵阳市双清区2023年东风路街道1片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改造小区8个(包含蔡锷综合楼、汽车美容城家属区、五州宾馆小区、锁厂家属区片区、富兴楼小区片区、保宁三巷家属区片区、建材家属区片区、轻纺市场家属区)、栋数57栋、户数2077户,改造内容:道路改造、雨污改造、雨污分流、围墙粉刷、停车位修建、无障碍设施等施工的监理服务等。
4. 工程造价:2178.******万元(见施工中标通知书) ;
5. 监理服务范围: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保修期)阶段的全过程监理 ;
6. 监理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
7. 监理服务期: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经施工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期限与施工合同相同(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承诺:按建设部80号令执行)。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合同条款;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7.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李娅玲 ,身份证号码:430*****891*******,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本监理合同期内监理酬金包干为人民币: 50.98 万元(大写: 伍拾万玖仟捌佰元整 )(含税价,计费标准为湘监协﹝2016﹞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优惠)。
六、期限
监理服务期: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经施工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期限与施工合同相同(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承诺:按建设部80号令执行)。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2023 年 7 月 6 日。
2. 订立地点: 邵阳市双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委托人 肆 份,监理人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住所:住所: 邵阳市北塔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5-6门面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宝城支行
账号: 账号:4305 ******** 0977 7777
电话: 电话: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九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认可后可相应顺延监理业务的时间,并给予应得的相应报酬。监理人超过三个工作日提出的要求视为无效。
第三十一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因委托人原因致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5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7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由于委托人的过错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六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第三十八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九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二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七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监理合同;
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合同图纸及说明;
合同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合同指定使用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
国家、建设部、湖南省颁布的监理法规等;
其它。
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服务范围:
1、服务范围: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
2、服务义务和责任: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7天内或根据委托人要求,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机构进场人员和设备应符合下述要求:
(1) 监理人进场监理人员的素质、数量、专业配置、执业资格及层次结构等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组织机构资源配置相吻合,满足工程进展和开展监理工作的需要。
(2)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进度的安排,于每季度初向委托人报送当年监理人员服务计划,于每月月末向委托人报送下月人员进场计划,由委托人核定,并确认执行。监理人应按双方共同确认的计划选派监理人员进场。
(3) 监理人进场后应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21天内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委托人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主要监理人员被授予的权限需要变更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
(4) 监理人进场后,需将进场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简历报送委托人审批,未经委托人审批通过的监理人员一律不准进场。
(5) 监理人需在每季度末对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和考核结果以书面方式报送委托人,在现场与委托人进行交流与沟通。
(6) 监理人应自备与其监理工程项目相适应并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设备设施。
(7) 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提出监理人员进场计划调整的要求。
3、服务目标
质量控制应达到合格工程;工程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分别为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所监理施工合同的总价。
二、监理服务的内容
1.基本工作
(1)编制监理规划;
(2)熟悉建设工程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
(3)参与设计交底工作;
(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5)主持常规工地会议;
(6)发布开(复)工令,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7)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初审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
(8)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
(9)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
(10) 保存所有的原始资料和其它应妥善保管的一切资料;
(11) 审批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
(12) 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和数量;
(13) 审批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14) 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15)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旬计划、和日计划,并督促承包人实施。
(16) 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17) 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8) 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9) 发布停工令;
(20) 对已完工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21) 签发中期支付凭证;
(22) 发布变更令;
(23) 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4) 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25) 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
(26) 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27) 签发交工证书;
(28) 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29) 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计划;
(30) 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31) 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32) 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33) 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4) 在业主与承包商(或第三方)来往中,为业主确定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建议、意见;
(35) 审核签署承包人递交的进度支付证书,并提交业主审核;
(36) 参与业主与承包人关于变更单价、索赔、有关争议、工程变更和对工程进度及质量极为关键的其它问题进行的谈判;
(37) 帮助业主解决合同文件中出现的矛盾,包括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审查并对设计图纸和规范中的实质性修改建议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38) 如果业主与第三方发生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仲裁或诉讼事件,如业主要求,监理人应在仲裁委员会或法庭上作为证人,公正地提供有关证据。
(39) 协助业主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本项目环保工作计划;
(40) 建立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监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终身(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责制。
(41) 依照法律法规,其它应当由监理人承担的工作或义务。
2.主要职责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应严格按业主和监理人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所授予的职权范围,以及按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其主要职责是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进度监理、工程费用监理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
a) 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图纸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再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一道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施工放样。
b) 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必须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并督促运出工地现场。
c) 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单;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报业主批准后通知承包人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先指令停工再报批。
d) 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e) 监理人员按施工程序实行旁站,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监督,现场检查,对重要工作跟班检查,对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f) 定期向有关职能部门填报质量报表。
(1)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工程实施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报业主批复。
(2)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根据总体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报业主批准下达。
(3)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末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承包人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4)定期向业主报告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向业主提出中止执行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决定。
(1)总监理工程师按实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报业主审批后方能支付。
(2)按合同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且质量合格的数量和价值报业主审批。
(3)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中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报业主审批,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费用,有权暂拒支付,直到上述项目的施工质量达到要求。
(4)编制财务支付月报表和材料供应、机械设备进场月报表。
1、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1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3根据《安全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2、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生产监理
2.1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并必须在开工前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为职工办理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2.2.1施工组织设计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环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情况,在防护、技术管理上制订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2.2工程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如:打桩、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爬模(滑模)施工、承重支撑搭设和拆除、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等均要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审查施工方案是否可行、安全、可靠。
2.2.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名、加盖公章,并经项目监理部审核,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2.2.4审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
2.3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书中对各分部(分项)工程、各工种及其它安全技术交底纪录。
2.3.1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按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或定期进行交底,新进班组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才能上岗。
2.3.2审查安全交底内容是否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2.3.3审查季节性施工是否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
2.3.4审查特殊作业环境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理
3.1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检,施工单位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中是否按照《安全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检查。
3.2安全检查记录是否真实反映各项检查后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是否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
3.3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采用巡视或旁站等形式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包括安全、防火和文明施工等)。
4、专项工程的安全监理
4.1脚手架安全监理
4.1.1脚手架搭设前要审查专项安全方案。
4.1.2审查钢管、扣件的生产出厂证、产品合格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4.1.2.1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和深的划道,不得自行对接加长。明显弯曲变形不应超过《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2001)2002版中表8.1.5的规定,且应做好防锈处理。
4.1.2.2扣件不得有裂缝、变形,表面大于10mm2的砂眼不应超过3处且累计面积不应大于50mm2,螺栓不得出现滑丝
4.1.2.3对承重支模系统(承重支撑架搭设)应使用力矩扳手进行抽样检测,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并对抽样检测的数量、部位和结果做好相应的记录。
4.1.3审核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设备准用证及操作人员上岗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4.1.4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挂牌,方能使用。
4.2基坑支护安全监理
4.2.1审核基坑支护安全方案和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等。4M深以上基坑支护方案,必须经当地有关专家组评审、修正后再行施工。
4.2.2审核基坑支护“变形监测”是否到位,施工过程中经常查阅“变形监测”记录和“沉降观测”记录,情况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并告诉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4.3模板工程安全监理
4.3.1审核模板工程施工方案和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是否制定针对性安全措施。
4.3.2模板拆除前必须有混凝土强度报告及审批拆模申请,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02规定。
4.4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监理
4.4.1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和电工上岗证。
4.4.2复核施工单位临时用电接地电阻。
4.4.3凡工地新购入的电缆电线、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电器装置(含插头插座、熔断器等)、低压电气(含漏电保护器、隔离开关、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电动工具(含电钻、电动砂轮机、园锯、插入式砼振动器)、电焊机等必须具备CCC认证标志并符合行业有关规范。
4.5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安全监理
4.5.1审查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
4.5.2认真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或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建筑安装监督部门核发的准用证。
4.5.3审核机械操作人员上岗证。
4.5.4在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4.5.5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空载和载重运行的试验。
4.5.6检查工地是否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
4.6外用电梯安全监理
4.6.1审核装拆单位许可证、参加装拆人员上岗证。
4.6.2查阅外用电梯使用说明及装拆方案(含基础方案)。
4.6.3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调试检测并附有验收记录,数据齐全,经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报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使用。
4.6.4核查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生产许可证,或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安全装置应每二年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有效期是否符合)。
4.6.5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基础必须做好隐检,并经监理企业签认。
4.6.6人货两用电梯每次顶升和拆降后继续使用的应重新验收。
4.7塔吊(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理
4.7.1审核装拆单位许可证、参加装拆人员上岗证、塔吊人员上岗证。
4.7.2查阅塔吊使用说明及装拆方案(含基础方案)。
4.7.3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调试检测,并有验收记录,数据齐全,在经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再报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使用。
4.7.4查阅塔吊出厂合格证。
4.7.5签认塔吊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7.6塔吊(塔式起重机)每次顶升和拆降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重新验收。
4.8起重吊装安全监理
4.8.1查阅起重机型号选择、吊装平面布置、吊装工艺及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
4.8.2审核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用证是否在有效期时间内。
4.8.3审核操作司机是否是本机型的司机操作。
4.8.4验证起重吊装作业人员上岗证。
4.8.5每次作业前应根据当天的最大起重量进行试吊、检验。
4.9打桩机械
4.9.1核查打桩机械(包括锤击、静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准用证。
4.9.2查验桩机作业人员上岗证。
5、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手段
5.1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5.2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3施工单位对监理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4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凡施工现场发生重伤、死亡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的,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当地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6、监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6.1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6.1.1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确定施工现场具体安全监理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6.1.2结合工程质量监理,审查专业分包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6.1.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签署意见。
6.1.4结合工程质量监理,在主持编写监理规划时,增加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程程序和制度、措施。
6.1.5结合工程质量监理,审批监理实施细则中增加的安全监理具体措施。
6.1.6检查和督促安全监理员的工作。
6.1.7检查监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
6.1.8参与安全事故、火警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督促事故后的现场整改。
6.1.9组织编写并签发安全监理月报、安全监理专题报告;负责签署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安全)、工程暂停令、复工报审表。
6.1.10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6.1.11定期审阅安全监理员的安全监理日记,并签署意见。
6.2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6.2.1协助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2.2协助编写监理实施细则中所需增加的安全监理具体措施。
6.2.3在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安全违规操作或安全隐患等,向施工承包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或向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反映。
6.2.4参与安全事故、火警事故涉及技术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
6.3安全监理员安全职责
6.3.1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工作。
6.3.2结合工程质量事故,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6.3.3具体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3.4负责编写监理实施细则中所需增加的安全监理具体措施。
6.3.5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6.3.6负责复核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脚手架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6.3.7在施工建设中,采用巡视或旁站等形式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包括安全、防火和文明施工等)。
6.3.8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检,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6.3.9检查分包单位安全工作,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6.3.10参与安全事故、火警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督促事故后的现场整改。
6.3.11负责编写安全监理月报、安全监理专题报告。
6.3.12负责填写安全监理日记。
6.3.13负责整理安全监理资料(包括影像资料),并及时上交公司。
(1)协助业主主持召开开工前的第一次工作会议和主持工程实施阶段的旬、月、季度生产调度会,整理并签发会议记录,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协调工地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的有关联席会议。
(2)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决定,应按变更的审批程序、权限,核实工程量及单价和价格,经业主审批后下达变更令。
(3)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延长工期和索赔款项,经由监理报业主批准后发出通知。
(4)总监理工程师初审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种的类型、数量,经审查后报业主批准。
(5)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6)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施工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更换或要求停止支付。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需要协调与当地规划、国土、城建、市政、消防、人防、环保、质监、安监、交通、城管、劳动、供水、供电、航道、水利、电信、道路、运输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关系和业务联系。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7天内。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单位的每月的进度款支付中扣回。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A:进度款的支付
(1)支付时间:按工程进度进度节点付款。
(2)支付方式:按月平均支付。
通过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款留5%在该项目的审计报告或财评报告出具后一次性付清。
B、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 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金额(万元) | 备注 |
首付款 | 监理人员进场后7天 | 支付合同价款的10%,并取整 | |
第二次进度付款 | 完成施工工程量的70% | 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并取整 | |
第三次进度付款 | 工程全部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提交完全的监理资料 | 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并取整 | |
最后 付款 | 审计报告或财评报告出具后 | 支付合同内 剩余监理费 |
C、额外工作及附加工作的酬金:本合同中工程监理酬金为费率总包干形式;本合同期限因故延长不超过2个月的,不另增酬金,超过2个月的,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十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由监理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双清区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A 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一、文件和资料
业主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与合同条款文件1份;
业主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说明1份;
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
二、决策及决定
业主根据监理人针对有关本项目或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的请示,将及时给予决策或决定。
三、办公及生活用房
现场办公用房、办公休息用房和水电费由业主提供。
四、工作设备
所需设施、设备、物品由投标人自行解决。
五、其 它
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B 工程监理安全协议
委托人:邵阳市双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监理人:湖南省城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委托人、监理人双方签订了《邵阳市双清区2023年东风路街道1片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约定监理人为委托人投资建设的邵阳市双清区2023年东风路街道1片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提供工程监理服务。为进一步明确监理人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的规定,就监理合同中未尽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邵阳 市地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 邵阳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协议。
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协议是作为监理合同的说明和相互补充。如果本协议与监理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或监理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应以本协议为准。
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同意的与本协议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权利:
1、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凡委托人或政府管理部门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而隐患未被监理人发现、制止的,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进行处罚。
2、由于监理人对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制止不力,造成四级或以上有监理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委托人除对监理人进行处罚外,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解除双方监理合同。
3、对监理人派出的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不重视、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者,或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工作,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
4、对监理人派出的监理人员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要求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
(二)监理人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监理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及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监理人和监理人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安全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人应当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人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监理人监理工作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监理人负责人对本监理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1)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确定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审核并签发有关安全监理的《监理通知》和安全监理专题报告;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审查和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签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签发《工程暂停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检查安全监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2)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①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②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③签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
④签发安全监理专题报告。
⑤签发《工程暂停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监理人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编写安全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查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核查施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核查施工起重机械拆卸、安装和验收手续,签署相应表格;检查定期检测情况;核查中小型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手续,签署相应表格;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填写监理日记,发现问题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通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工程师代表报告;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监理会议;起草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签发有关安全监理的《监理通知》;编写监理月报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4)监理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参与编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本专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核本专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检查本专业施工安全状况,对安全事故隐患按其严重程度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相应的监理指令,责令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向安全监理人员通报或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参加本专业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并在相应表格上签署意见。
(5)监理人监理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报告。
(6)监理人安全监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①监理规划中应包括安全监理方案。
②安全监理方案应根据法规的要求、工程项目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监理工作的目标、重点、制度、方法和措施,并明确给出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部位。安全监理方案应具有针对性。
③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安全监理方案由监理人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④安全监理方案应根据工程的变化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7)监理人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
①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安全监理方案的要求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具有可操作性。
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③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情况,依据安全监理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和管理要求,明确监理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手段、安全监理检查重点、检查频率和检查记录的要求。
④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⑤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工程的变化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8)监理人安全监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
①监理人应制定监理人员培训计划,按计划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业务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②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4、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中级(含)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安全监理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所有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监理资格证书。
5、监理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施工现场具体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工作。监理公司应当为监理人员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
6、监理人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审查办法》(建质[2004] 213号)规定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7、监理人在接到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资料后,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报审资料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申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监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包括按规定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签署明确意见等。
8、事故报告
一旦发生任何事故,监理人应尽快向委托人报告事故的详情。此外,在发生任何死亡或重大事故时,监理人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方法通知委托人。
四、监理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一)监理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对施工准备阶段进行安全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监理人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审查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
(2)核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4)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5)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6)核查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2、监理人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应有建设单位、监理人、施工单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人员参加。
3、监理人进行安全监理交底,项目监理部应编制施工安全监理交底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各方会签后及时发出。
4、监理人核查开工条件,项目监理部核查开工条件时,安全监理人员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准备工作是否达到开工条件,并在《工程动工报审表》审查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
(二)监理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对施工阶段进行安全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监理人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方法及要求:
(1)监理人监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时,应检查安全防护情况并做好记录;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按其严重程度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相应的监理指令,责令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监理人员应按安全监理方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写入项目监理日志;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每周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临时用电、起重机械、脚手架、施工防汛、消防设施等安全检查,并派人参加检查,检查结果应写入项目监理日志;项目监理部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发出书面监理指令。
(2)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必要时应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主持,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监理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要求与会各方会签,及时发至相关各方,并有签收手续。
(3)监理人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通过日常巡视及安全检查,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发出监理指令。监理人要求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应当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形式发出;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当以《工程暂停令》的形式发出。
(4)监理人项目监理部应每月总结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的情况,并写入监理月报,向建设单位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工程暂停令》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委托人及监理人报告,必要时应填写《安全隐患报告书》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委托人。
2、监理人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并将检查情况记入项目监理日志。
(2)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
(3)检查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审查施工单位填报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签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
(5)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
3、监理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
监理人项目监理部应指派专人负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监理工程师应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的检查项目每日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监理人员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并督促整改,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4、监理人对施工机械及安全设施的安全监理:
(1)监理人在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前,监理人员应核查拆装单位的企业资质、租赁合同、设备的定期检测报告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并在相应的表格上签字;监理人员应检查其是否编制了专项拆装方案;安装完毕后监理人员应核查施工单位的安装验收手续,并在相应的表格上签字。
(2)监理人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安装验收手续,并在相应的验收表上签字。
(3)监理人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应参加施工现场模板支撑体系的验收并签署意见,对工具式脚手架、落地工脚手架、临时用电、基坑支护等安全设施的验收资料及实物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
其它未尽事宜监理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理职责。
委托人将与监理人就本工程签署《廉政协议书》。
附件C 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邵阳市双清区2023年东风路街道1片区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工程项目地址:邵阳市双清区范围内;
建设单位(甲方):邵阳市双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理单位(乙方): 湖南省城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监理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监理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负 责 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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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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