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浏阳经开区污染成因排查监测项目合同公告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浏阳经开区污染成因排查监测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JCG-CS-202*****0007-1
采购人(全称):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宏润检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浏阳经开区污染成因排查监测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LJCG-202*****000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折扣率(%)
1 浏阳经开区污染成因排查监测项目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96.2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玖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合同标的:浏阳经开区污染成因排查监测项目。

2.2项目单价参照2019年《湖南省公共卫生环境检测行业协会从业行为规范和指导性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中未明确的项目双方协商定价,执法监测结算金额=单价*次数*折扣率。

2.3本项目成交折扣率为96.2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7-10 —— 2025-07-09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严格落实新《环保法》,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排污情况的环境执法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全区水、气、声、固废的环境质量执法检测,满足考核要求,确保环境安全。

3.3.1环境监测范围: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执法监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监测;上级环保部门组织的交叉执法监测及专项执法监测;甲方指派的其他监测事项。

3.3.2环境执法监测服务时间:本项目服务时间暂定为合同签订时间之日起两年内,因本项目采用费用据实结算方式,故采购预算金额使用完毕为本项目服务结束日期。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付款人: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1.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每季度据实结算且需通过甲方验收后一个月内凭增值税发票支付对应款项,年度总费用不得超过采购预算。所需费用均包含在总报价内,甲方不再额外支付费用,具体业务指派由甲方自行决定,乙方无权干涉;
4.1.3结算金额=(单价*次数)*折扣率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湖南宏润检测有限公司:810*****78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质量技术要求:

(一)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将本机构资质范围内的业务进行转包。但确因监测工作需要,经甲方同意,可将本机构资质范围外的监测项目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且一事一报,总委托金额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三)紧急情况下监测能够提供每天24小时的监测响应服务,在接到通知后3小时内能够到达现场进行监测。

(四)监测过程应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相关要求实施质控措施,确保监测质量。

(五)监测过程不得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不得编造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六)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监测活动并按时提交监测报告,保证监测结果的时效性。

(七)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等不对外提供,归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有,同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如有泄露,将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5.2.2其他要求:

一般监测:按照监测标准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现场监测工作。现场监测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供检测分析报告,每月月底根据要求提供各类原始记录。

紧急监测:中标供应商应根据委托单位提出的需求在3小时内到达采样现场。中标供应商现场采样结束后3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供检测分析报告,每月月底根据要求提供各类原始记录。

5.2.3乙方必须保证有一组人员必须24小时待命,接到甲方通知后在3小时内必须到达采样现场,未按时到达的每次扣除合同金额的1%费用。

5.2.4乙方必须分组配合执法监测。

5.2.5乙方在监测工作中出现以下错误,或连续两次未按要求满足甲方安排的一般监测或紧急监测任务,影响了采购方的正常工作开展,采购方将根据情况每次(项)扣除合同金额的1%-5%费用,累计扣款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费用,情节严重的中标方将列入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系统负面清单。

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被检验检测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冒用签名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三)超出资质证书确认的业务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报告;

(五)转包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文件禁止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检验检测程序及内容;

(七)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九)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十)私自对外提供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等;

(十一)利用本次检测服务及其影响采取威胁、逼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在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相关单位推广环境类业务;

(十二)违反服务承诺书的其它相关内容。

5.2.6乙方必须派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对接本项目,保持24小时响应服务。

5.2.7如出现下述情况,甲方可无条件自行终止本项目:一、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甲方无需再采购环境监测服务项目;二、本项目总费用支付完毕;三、其它特殊情况。

5.2.8乙方在服务期间,工作人员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甲方均不负责。仪器设备自行负责保管,发生任何损毁甲方均不负责。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加强采样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业时应配备安全防护措施,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保险。凡因各种原因在服务管理过程中,造成自身或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其法律和经济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按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监测机构监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监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不予付款,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措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6.2乙方所有服务人员应执行并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及保密制度。

6.3中标单位回避原则:乙方在本次中标区域服务过程中,如乙方与甲方安排的被检测单位曾签订有效环境类服务合同且在合同期内的,乙方应上报甲方并自动回避,由甲方自行安排指派。

6.4在服务期内,乙方须规范执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执法对象收取费用;若出现乱收费现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5乙方对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其他未尽事宜,由甲方与乙方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应采购人要求,本项目采购人(甲方)为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标供应商(乙方)为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委托单位须为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9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中青路1318号佳海工业园C6栋502号
法定代理人: 谈文昌 法定代理人: 向泽成
委托代理人: 李健 委托代理人: 任望勇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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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成交通知书.pdf



标签: 监测项目 技术开发 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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