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燕桥镇高家咀水库安全鉴定服务合同公告

石燕桥镇高家咀水库安全鉴定服务合同公告

石燕桥镇高家咀水库安全鉴定服务 合同公告

【信息时间: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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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称:石燕桥镇高家咀水库安全鉴定服务

隆昌市石燕桥镇人民政府

四川精钰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甲方:隆昌市石燕桥镇人民政府

乙方:四川精钰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为了明确责任,协作分工,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石燕桥镇高家咀水库安全鉴定服务的设计单位,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甲方给乙方的委托书

2.2 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甲方要求及委托

第四条 本项目的项目名称、服务期限服务内容

4.1 项目名称:石燕桥镇高家咀水库安全鉴定服务

4.2 服务期限:60天

4.3 服务内容:提供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服务。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5.1 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提供已有的地形、地质资料,上级批准的有关文件图纸等。

5.2 协助收集社会经济资料及其它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6.1 合同签订后,60日内交付安全鉴定报告4份和电子文档1份。

第七条 费用

7.1 本工程设计费:2.8万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乙方提交成果资料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设计费2.8万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甲方责任

9.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甲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乙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5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甲方应支付赶工费。

9.1.6 甲方应为乙方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配合,费用乙方自理。

9.2 乙方责任

9.2.1 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本合同中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30%(不超过设计费总额)。

9.2.3 由于乙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4 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

第十条 保密

10.1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11.1 本建设工程计合同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3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份,甲乙各方份。

12.4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5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水库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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