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燕桥镇大凼田水库安全鉴定服务合同公告

石燕桥镇大凼田水库安全鉴定服务合同公告

石燕桥镇大凼田水库安全鉴定服务 合同公告

【信息时间: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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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石燕桥镇大凼田水库安全鉴定服务

项目建设地点:隆昌市石燕桥镇

隆昌市石燕桥镇人民政府

承接方:四川耘发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2


委托方(甲方):隆昌市石燕桥镇人民政府

承接方(乙方):四川耘发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为了明确责任,协作分工,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服务期限服务内容

1.1项目名称:石燕桥镇大凼田水库安全鉴定服务

1.2服务期限:60天

1.3服务内容:提供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服务。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2.1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提供已有的地形、地质资料,上级批准的有关文件图纸等。

2.2甲方协助乙方收集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

3.1 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提供安全鉴定报告纸质版4份、电子版 1 份。

3.2 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

第四条设计费支付方式

4.1本项目设计费:*****.00元(大写:叁万元整)。

4.2支付方法:乙方提交成果资料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设计费*****.00元(大写:叁万元整)。

第五条双方责任

5.1 甲方责任

5.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的,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并报甲方确认。

5.1.2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重大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经甲方确认后,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5.1.3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乙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5.1.4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5.1.5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甲方应支付赶工费。

5.1.6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5.2乙方责任

5.2.1 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5.2.2 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部份设计费,并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出设计费。

5.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5.2.4 乙方未按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交付资料,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逾期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2.5 合同生效后,乙方擅自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合同签订金额10%的违约金;

5.2.6 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必要的调整补充。乙方负责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相关会议。

5.2.7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对于知悉的甲方有关信息及资料有保密义务。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六条其他

6.1 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长期驻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6.2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6.3 由于不可抗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6.4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6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6.7 本合同一式 4 份,甲方 2 份,乙方 2 份。

(以下为签章页,无正文)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水库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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