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测合同公告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测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0063-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测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06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测 其他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零叁万捌仟伍佰贰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中标单价

样点数量

单位

总价(元)

1

表层混合样品测试化验(30项指标)

2105

1176

*******

2

剖面分层样品测试化验(43项指标)

2760

204

******

合计

1380

*******

合同金额小写: *******.0元

大写:叁佰零叁万捌仟伍佰贰拾元整(人民币)

注:上表中,样点数量和检测指标为预估数量,最终数量以湖南省三普办下达任务为准,最终结算价格按照实际样点数量和检测指标及中标单价据实结算。

3.服务内容

在湖南省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指导下,按照检测任务要求和本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样品检测工作,按时报送检测结果。及时填写原始记录,原始记录经三级审核无误后,并上报至土壤普查工作平台。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修订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修订版)》对土壤三普样品的测试化验等做好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严格执行空白试验、仪器设备定量校准、精确度控制、正确度控制、异常样品复检、检测数据记录与审核等内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配合做好能力验证、留样抽检、飞行检查等外部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土壤普查样品检测数据质量。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

3.2 履行地点:具体地点以甲方通知为准。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履行合同所规定的项目任务,按时完成并交付项目工作成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5.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人: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2)付款条件:再无任何经济、民事等纠纷的情况下,根据本年度省级布置任务按进度付款,中标供应商完成测试化验工作并通过省级和国家质控确认合格后按结算价支付该批次合同价款的70%,剩余30%在完成省级成果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付款时中标供应商须出具正式发票及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资料等其他相关项目资料。

(3)结算方式:国库集中支付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凌路支行(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430*****36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严格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修订版)》开展样品检测工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暨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及时发现和预见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自觉接受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外部质量监督检查。经综合评价确认相关数据符合要求,通过省级和国家质控确认合格后付款。未通过质控验收的样品制备流转工作由乙方按照甲方及省市和国家要求完成,不再增加费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6.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

甲方在乙方完成土壤样品检测工作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6.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在乙方完成所有服务后由甲方组织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6.2 质量要求: 严格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修订版)》开展样品检测工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暨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及时发现和预见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自觉接受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外部质量监督检查。经综合评价确认相关数据符合要求,通过省级和国家质控确认合格后付款。未通过质控验收的样品制备流转工作由乙方按照甲方及省市和国家要求完成,不再增加费用。

6.3工期要求:收到样品制备供应商流转的样品后15天内完成土壤样品检测化验及结果上报工作。未通过质控验收的测试化验批次样品需在10天内完成土壤样品重检及结果上报工作。

6.4工作执行标准: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修订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修订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修订版)等标准完成检测任务。

6.5保密要求:必须有保密工作环境和健全的保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提供的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做好版权保护工作。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1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完成服务所必须的基础资料。

7.2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上级文件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等,对项目具体内容提出整改意见。

7.3甲方有权在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的行为时按第8条之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有权在任意一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予以扣除。

7.4乙方承诺保证相关服务质量满足所声明的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提交资料真实、准确,并就有关内容,接受甲方的咨询。

7.5乙方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严格执行甲方的工期要求,按时完成合同工作内容,项目完成后,乙方必须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移交甲方。

7.6本项目形成的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引用或发表评价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评价成果。

7.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从规程,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三方向甲方主张赔偿责任,甲方支付相应费用后,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并且优先在任意一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予以扣除。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违约责任

8.1对中小微企业合同费用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8.2如乙方系中小微企业,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未付款项的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5%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8.3乙方所交的技术报告质量不符合合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如乙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支付乙方任何款项。

8.4乙方逾期交付技术结果,每逾1日向甲方偿付合同款总额3‰的违约金。逾期交付评价结果超过15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5乙方因质量问题延迟交付服务,经整改符合要求的,自应当交付之日起到整改完毕之日止,每日向甲方偿付合同款总额3‰的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春城北路221号行政第一办公区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8号
法定代理人: 罗健 法定代理人: 王国文
委托代理人: 严卫华 委托代理人: 王琦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0731-********

附件列表
  1. 宁乡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样品检测合同.doc



标签: 土壤样品 国土 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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