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购置20kNm液压扭矩传感器、零气发生器校准装置、OBD校准装置履约验收公告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购置20kNm液压扭矩传感器、零气发生器校准装置、OBD校准装置履约验收公告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购置20kNm液压扭矩传感器、零气发生器校准装置、OBD校准装置 验收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 2023年08月07日
一、合同编号: JH23-******-*****-003-01
二、合同名称: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购置20kNm液压扭矩传感器、零气发生器校准装置、OBD校准装置(003包)
四、项目名称: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购置20kNm液压扭矩传感器、零气发生器校准装置、OBD校准装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地 址: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
联系方式: 138*****627
供应商(乙方): 广州市腾畅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北路63号3209房
联系方式: 137*****942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 交货/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 ★ 交货/交付地点: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巷9号 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 付款方式及条件: 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0%。采购单位在支付款项前,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单位开具合法的全额发票(原则上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采购单位有权不支付(任何一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 验收 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 ★ 质量保证期: 不少于(3)年 ★ 保修期内上门免费服务,终身维修,提供配件: 不少于(3)年 ★ 支持: 热线支持:提供 现场支持:(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达 ★ 维修技术人员及设备方面的保证措施及收费标准的要求: 1、可远程售后指导客户操作,问题解答以及技术讲解等支持 2、可现场协助安装、调试、测试以及验收工作 3、我公司承诺自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为质量保证期。遇到售后问题,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可到达现场,72小时内排除故障,确保仪器长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在保修期内我司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设备的本身质量原因),并保证所用配件的质量好于或同于原有的,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4、坚持终身服务原则,在保修期满后,本公司仍坚持设备可终身维修,并且只收取用户主要配件费。每一次维修结束,我公司都由专业人员分析设备故障原因、维修措施及维修的可靠性等 ★ 备品备件供应及优惠价格要求: 我公司具有备件库及专业维修服务人员,质保期内上门免费系统扩展、升级服务服务,终身维修,提供配件。质保期外,我公司提供免费售后服务,耗品、备品、备件按成本价格提供。设备维修周期超过10天,我司免费提供同型备用机服务,以保证采购人单位的正常使用,直至设备维修好能正常使用。 ★ 培训人员现场培训(操作、维护等): 提供免费现场培训
履约要求: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JH23-******-*****);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价格明细表)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合同的总金额为:******元(壹拾陆万玖仟玖佰元整)。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货到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需方需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即****** 元。 需方付款前,供方应预先向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需方有权拒绝付款,需方开票信息为: 单位名称: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纳税人识别号:12******MB*******C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 开户行:建行沈阳皇姑支行 银行账号:210*****001*********-0002 联系电话:024-********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 交货地点: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巷9号 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 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对应金额的0.05%作为惩罚性违约金,逾期15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供方应按照合同总额的10%的标准另行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2. 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供方应按照合同总额的10%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需方执肆份,供方执贰份,双方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履约期限: 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供货
履约地点: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巷9号 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七、验收日期: 2023年08月02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高奎贺 吴晶 鞠启明
九、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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