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尾气排放监督性抽测服务项目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尾气排放监督性抽测服务项目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尾气排放监督性抽测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08月11日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编号:邵财采计【2023******

采购人(全称):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甲方)

供应商(全称):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邵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尾气排放监督性抽测服务项目

(2)政府采购编号:邵财采计【2023******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人民币柒拾肆万玖仟伍百元整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包干价

3.履行合同的内容、地点及方式

(1)履行内容:2023年12月底前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上新增共计500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编码登记,并挂牌。在服务期限(签订合同后一年内)持续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编码登记工作。

对邵阳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和尾气检测(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和叉车等),检测量按照检测台数计算,2023年12月底前完成不少于1500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抽测任务。

(2)地点:邵阳市

(3)方式:在邵阳市范围内,以甲方指定辖区为工作范围,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督性抽测。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过程严格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2018)执行,现场提供检测数据,并按要求出具CMA检验报告。

乙方应保证检测结果的时效性,原则上应完全满足甲方规定的时间,每批次检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CMA检验报告。

4.甲方权力和义务

(1)有权随时抽查乙方按照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2)有配合乙方开展监督抽测工作并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

(3)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向乙方支付费用;

5.乙方权力和义务

(1)成立项目服务部,明确项目成员及责任分工,遵守保密规定,未经甲方同意,相关资料数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安排具有相应的资格技术能力的检测人员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流程、工作量和工作时限完成工作任务;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业务分包给其他公司;

(3)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不得向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借抽查名义,或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行业部门的名义,附带从事任何营利性收费活动;

(4)保证在未得到甲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工作情况信息;

(5)在每一阶段的抽测工作计划实施之前,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6)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各种原因在服务管理过程中,造成自身或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独自承担其法律和经济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五个月内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作任务,乙方若提前完成可提前邀请甲方进行验收。

6.付款

本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0%的费用,即******.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柒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50%的费用,即******.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柒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

7.纠纷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

7.1纠纷解决方式: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如因甲方未及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造成报告延误,所造成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承诺保证相关技术服务质量满足国家、省厅的规范和要求,并就报告的有关内容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甲方的咨询。

8.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专用合同

(6)政府采购通用合同

(7)磋商文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9)其他合同文件。

9.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日期起生效。

10.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邵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执副本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地点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甲 方: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公章) 乙方: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林佑星

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 王 鸿

电 话: 电 话: 0731-********

传 真: 传 真: 0731-********

签订时间 : 签订时间:

开户银行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艺支行

帐 号:810*****724*******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盖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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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非道路移动机 尾气排放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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