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鄌郚镇乡村连片治理项目三、四标段施工中标结果

昌乐县鄌郚镇乡村连片治理项目三、四标段施工中标结果

副 本

昌乐县镇乡村连片治理项目第三标段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乐采合字[2015]32号

昌乐县镇人民政府

2015年5月

发包人(全称):昌乐县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昌乐县镇乡村连片治理项目施工

工程地点:包括北村、南村、东庄、河西、刘庄、郑家庄、前孔、后孔8个村

工程内容: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

资金来源:村级自筹、县级配套及申请市级以上财政资金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包工包料

三、 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硬化道路建设等工程要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人员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要求。依据现行的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和《昌乐县镇2015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乡村连片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施工及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陆佰肆拾玖万伍仟肆佰贰拾捌元陆角;

¥(RMB):*******.60元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 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5月4日

合同签订地点:昌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后生效。

发包人:昌乐县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昌乐县新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住所:昌乐县镇人民政府驻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固定 电话: 固定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中介评估审计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预算价格,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形象进度预付的款项。

1.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3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4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图件: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件(和有关资料)。

1.17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件

(8)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图件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件。承包人需要增加图件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项目施工负责人

7.1项目施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施工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按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图件以及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施工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施工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施工负责人。

8 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负责与上级行政主管及业务管理部门的联系协调;

(2)对项目进行全面宏观管理,协助乙方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情况按时请、拨工程款;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件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如与当地政府及村民工作协调、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

(6)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 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施工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规划设计及有关施工图设计的内容,经项目终验合格后,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分项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 工期延误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图件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规划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不可抗力;

(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2承包人在1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3 工程竣工

13.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3.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4 工程质量

14.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5 检查和返工

15.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5.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6.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7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8 安装工程试车

18.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8.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8.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五、安全施工

19 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0 安全防护

20.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1 事故处理

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1.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 合同价款及调整

22.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2.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2.3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价款发包人预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工程结算总造价按照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决算书,经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计后的工程定案值为准。

23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4 工程量的确认

24.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4.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4.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5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5.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5.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5.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6.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6.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6.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6.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6.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6.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7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7.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7.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7.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7.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规划设计变更

28. 规划设计变更

28.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8.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规划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件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9 竣工验收

2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9.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部门自查或初验,自查或初验合格后,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29.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29.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移交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后期管护。  

30 竣工结算

30.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决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计,以审计后的工程造价定案值为结算价格同承包人结算。

30.2发包人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工程竣工款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0.3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 质量保修

  31.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1.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1.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理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2 违约

  32.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3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5.3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0.2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2.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3.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4.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2.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3 索赔

  33.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3.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工程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2.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2.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3 争议

  33.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4 工程分包

  34.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4.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4.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5 不可抗力

  35.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5.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5.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5.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6 保险

  36.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6.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6.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6.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6.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6.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7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7.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7.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8 合同解除

 38.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8.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5.3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8.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4.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8.5一方依据38.1、38.2、38.3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8.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8.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9 合同生效与终止

  39.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9.2除本通用条款第31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9.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0 合同份数

  40.1本合同正本伍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督管理机构分别保存。

  40.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1. 补充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

  3.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现行国家、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有关行政法规及规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工程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地方通用做法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 图件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1套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周宗全_职务:项目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无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战培新

职权: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7.项目施工负责人
  姓名:赵玉兵 职务: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使项目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同当地有关部门协调的情况及完成的时间:完成时间在2015年5月6日前。

(2)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

9 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三款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四款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五款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六款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七款

(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1)监督承包人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执行情况。

(2)对承包方在投标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任何项目的投标活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每月15日前。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每月20日前。

 12 工期延误

12.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期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工程名称:执行通用条款,按有关规定程序验收。

18 安装工程试车

18.5试车费用地承担: / 。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 合同价款及调整

22.3本合同价款采用由发包人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中确定。

23.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

24. 工程量确认

24.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按工程进度及发包人要求

25.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付款方式:按照《昌乐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乐财农改[2014]1号)具体要求实行报账提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6.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执行通用条款26.4条

26.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7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其标准、质量需经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特殊材料设备需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单位共同签字认可。

八、规划设计变更

隐蔽工程和变更工程:发包人组织施工、认证、勘察、设计、监理、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勘查做好记录,签字盖章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9 竣工验收

  29.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供给发包人。

(2)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

(3)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承包人重新绘制竣工图

并承担相应费用。

(4)发包人组织施工、认证、勘察、设计、监理、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单位组织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部分由监理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由承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建设单位施工、认证、勘察、设计、监理、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单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再由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5)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15日内提供全套竣工资料,具备验收条件,达不到要求时,不予验收,并每天处以承包总价2‰的罚款。

(6)竣工验收后,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限期整改,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施工,工程费用按实结算,由承包人支付费用。

(7)一年保修期后,由发包人及时通知组织施工、认证、勘察、设计、监理、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8)工程决算:以评审后的结算为准。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2 违约

  32.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5.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0.2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定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

32.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

33 争议

33.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潍坊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4 工程分包

34.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35 不可抗力

35.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6 保险

 36.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无

  40 合同份数

  40.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5正4副

41 补充条款

(1)本工程营业税金需在工程建设所在地交纳。

(2)每月工程进度报告应包括:①材料运到现场、施工、安装、试验和试运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说明;②反映施工文件、采购订单、施工等状况的图表;③各主要工程材料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率;④材料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⑤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与作业的详细情况;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会影响本工程按期竣工的各种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所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3)承包人须与所用民工和材料、机械等供应单位签订劳动和供货合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对于因此而造成的影响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4)项目部组成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中提报的人员,开工后必须到场,如有特殊原因需更换,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才能更换同资质的人员,并缴纳5000元人民币。项目经理或其他项目部组成人员每缺岗1天,罚款500-2000元;项目经理连续3次缺岗,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

(5)项目经理证及其他项目部成员证书开标时交招标代理公司,中标后转交发包人保管。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要求后退还。

(6)严禁中标企业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一旦发现,发包人有权中止施工或责令其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影响由中标方承担。

(7)工程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规范标准及发包方的要求。

(8)施工期内不论哪级部门规定的费用调整规定,本工程一律不做调整。

(9)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配合好其他专业的工程施工,并服从发包人协调和调度。

(10)中标企业在接到中标通知30日内与发包人、监督管理机构签订《施工合同》,本招标文件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一并执行。

42.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65万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无异议后5日内无息退还。(退还时必须携带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收款收据、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发包人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退款意见、竣工验收报告)。

合同履行期内,中标人如果拒绝履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其履约保证金将全部没收。

副 本

昌乐县镇乡村连片治理项目第四标段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乐采合字[2015]33号

昌乐县镇人民政府

2015年5月

发包人(全称):昌乐县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山东龙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昌乐县镇乡村连片治理项目施工

工程地点:包括北村、南村、东庄、河西、刘庄、郑家庄、前孔、后孔8个村

工程内容: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

资金来源:村级自筹、县级配套及申请市级以上财政资金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包工包料

三、 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栽植绿化苗木工程中采购的所有苗木,必须达到招标文件及图纸规定的品种、质量、规格要求,有现场技术人员检验,做到栽植保活。依据现行的绿化工程验收标准和《镇2015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乡村连片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施工及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叁佰贰拾捌万玖仟柒佰柒拾陆元肆角捌分(RMB),

¥: *******.48 元。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 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5月4日

合同签订地点:昌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后生效。

发包人:昌乐县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山东龙翔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住所:昌乐县镇人民政府驻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固定 电话: 固定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监督管理机构:(公章)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中介评估审计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预算价格,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形象进度预付的款项。

1.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3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4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图件: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件和有关资料。

1.17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件

(8)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图件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件。承包人需要增加图件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项目施工负责人

7.1项目施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施工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按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图件以及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施工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施工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施工负责人。

8 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负责与上级行政主管及业务管理部门的联系协调;

(2)对项目进行全面宏观管理,协助乙方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情况按时请、拨工程款;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件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如与当地政府及村民工作协调、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

(6)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 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施工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规划设计及有关施工图设计的内容,经项目终验合格后,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分项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 工期延误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图件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规划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不可抗力;

(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2承包人在1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3 工程竣工

13.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3.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4 工程质量

14.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5 检查和返工

15.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5.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6.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7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8 安装工程试车

18.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8.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8.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五、安全施工

19 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0 安全防护

20.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1 事故处理

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1.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 合同价款及调整

22.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2.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2.3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价款发包人预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工程结算总造价按照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决算书,经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计后的工程定案值为准。

23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4 工程量的确认

24.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4.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4.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5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5.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5.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5.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6.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6.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6.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6.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6.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6.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7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7.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7.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7.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7.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规划设计变更

28. 规划设计变更

28.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8.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规划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件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9 竣工验收

2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9.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部门自查或初验,自查或初验合格后,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29.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29.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移交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后期管护。  

30 竣工结算

30.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决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计,以审计后的工程造价定案值为结算价格同承包人结算。

30.2发包人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工程竣工款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0.3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 质量保修

  31.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1.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1.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理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2 违约

  32.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3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5.3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0.2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2.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3.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4.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2.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3 索赔

  33.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3.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工程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2.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2.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3 争议

  33.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4 工程分包

  34.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4.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4.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5 不可抗力

  35.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5.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5.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5.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6 保险

  36.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6.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6.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6.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6.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6.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7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7.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7.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8 合同解除

 38.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8.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5.3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8.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4.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8.5一方依据38.1、38.2、38.3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8.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8.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9 合同生效与终止

  39.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9.2除本通用条款第31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9.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0 合同份数

  40.1本合同正本伍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督管理机构分别保存。

  40.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1. 补充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

  3.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现行国家、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有关行政法规及规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工程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地方通用做法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 图件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1 套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周宗全职务:项目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无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战培新

 职权: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7.项目施工负责人
  姓名:郭锴职务: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使项目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同当地有关部门协调的情况及完成的时间:完成时间在2015年5月6日前。

(2)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

9 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三款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四款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五款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六款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七款

(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1)监督承包人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执行情况。

(2)对承包方在投标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任何项目的投标活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每月15日前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每月20日前

 12 工期延误

12.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期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工程名称:执行通用条款,按有关规定程序验收。

18 安装工程试车

18.5试车费用地承担: / 。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 合同价款及调整

22.3本合同价款采用由发包人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中确定。

23.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

24. 工程量确认

24.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按工程进度及发包人要求

25.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付款方式:按照《昌乐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乐财农改[2014]1号)具体要求实行报账提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6.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执行通用条款26.4条

26.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7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其标准、质量需经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特殊材料设备需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单位共同签字认可。

八、规划设计变更

隐蔽工程和变更工程:发包人组织施工、认证、勘察、设计、监理、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勘查做好记录,签字盖章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9 竣工验收

  29.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供给发包人。

(2)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

(3)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承包人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

(4)发包人组织施工、认证、勘察、设计、监理、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单位组织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部分由监理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由承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建设单位施工、认证、勘察、设计、监理、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单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再由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5)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15日内提供全套竣工资料,具备验收条件,达不到要求时,不予验收,并每天处以承包总价2‰的罚款。

(6)竣工验收后,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限期整改,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施工,工程费用按实结算,由承包人支付费用。

(7)一年养护期后,由发包人及时通知组织施工、认证、勘察、设计、监理、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8)工程决算:以评审后的结算为准。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2 违约

  32.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5.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0.2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定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

32.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

33 争议

33.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潍坊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4 工程分包

34.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35 不可抗力

35.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6 保险

 36.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无

  40 合同份数

  40.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5正4副

41 补充条款

(1)本工程营业税金需在工程建设所在地交纳。

(2)每月工程进度报告应包括:①材料运到现场、施工、安装、试验和试运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说明;②反映施工文件、采购订单、施工等状况的图表;③各主要工程材料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率;④材料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⑤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与作业的详细情况;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会影响本工程按期竣工的各种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所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3)承包人须与所用民工和材料、机械等供应单位签订劳动和供货合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对于因此而造成的影响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4)项目部组成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中提报的人员,开工后必须到场,如有特殊原因需更换,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才能更换同资质的人员,并缴纳5000元人民币。项目经理或其他项目部组成人员每缺岗1天,罚款500-2000元;项目经理连续3次缺岗,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

(5)项目经理证及其他项目部成员证书开标时交招标代理公司,中标后转交发包人保管。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要求后退还。

(6)严禁中标企业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一旦发现,发包人有权中止施工或责令其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影响由中标方承担。

(7)工程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规范标准及发包方的要求。

(8)施工期内不论哪级部门规定的费用调整规定,本工程一律不做调整。

(9)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配合好其他专业的工程施工,并服从发包人协调和调度。

(10)中标企业在接到中标通知30日内与发包人、监督管理机构签订《施工合同》,本招标文件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一并执行。

42.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32万。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无异议后5日内无息退还。(退还时必须携带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收款收据、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发包人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退款意见、竣工验收报告)。

合同履行期内,中标人如果拒绝履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其履约保证金将全部没收。

标签: 乡村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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