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华巨城市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华巨城市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送达回证

济任行审撤字〔2023〕24号

当事人:华巨城市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8LKBF8Q;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翠都国际B座1619室;

法定代表人:寇天宇;

成立日期:2023年2月21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咨询策划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城市公园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租赁;节能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工业设计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劳务分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华巨城市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伪造其公章取得公司登记的投诉举报后,立即对华巨城市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2023年2月21日取得公司登记事项进行了调查。经查,华巨城市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涉嫌伪造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伪造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2023年2月21日设立登记。

执法人员登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查询了华巨城市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和企业影像档案资料。经查询,华巨城市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寇天宇;监事:汤亭。股东发起人:1、张尧,认缴出资额:*****万,认缴出资比例:50%;2、寇天宇,认缴出资额:*****万,认缴出资比例:50%。

执法人员查阅了华巨城市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相关资料,1、《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时间: 2023年2月21日),显示股东(发起人)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2、《企业名称申报告知书》(时间:2023年2月20日),显示投资人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3、《企业名称申报使用承诺书》(时间: 2023年2月21日),有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吴爱国”的签字;4、《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时间: 2023年2月21日)中显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吴爱国”的签名。以上四个材料均证明华巨城市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时的股东(投资人)是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询,华巨城市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为掩盖设立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伪造“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吴爱国”签字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4月14日进行了股东变更。变更前内容: 股东(发起人)名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证件(照)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认缴出资额: *****万,认缴出资比例:100%,认缴出资方式: 货币。变更后内容:股东(发起人): 张尧,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认缴出资额: *****万,认缴出资比例:50%;股东(发起人): 寇天宇,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认缴出资额:*****万,认缴出资比例:50%。

执法人员对华巨城市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寇天宇进行了问询,寇天宇表示公司登记相关材料和股权变更一事均由王朔一手操办,寇天宇没有具体参与,只负责签字。据寇天宇介绍,王朔于2023年6月2日被大连警方以诈骗罪逮捕,股东张尧于2023年6月15日同样以诈骗罪逮捕。

综上,华巨城市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涉嫌伪造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伪造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2023年2月21日设立登记。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调查结论后,于2023年6月26日将调查结果推送我局。

上述事实,已经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并作出调查结论,由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华巨城市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调查结论的函》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济任行审撤听告〔2023〕24号),我局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决定:

撤销华巨城市发展投资(山东)有限公司2023年2月21日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上述四法院的其中之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济任行审撤字〔2023〕24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8月15日


标签: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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