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妇幼保健院中医科装修工程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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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妇幼保健院中医科装修工程YZLFC2023-C2-
030-FCQT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ZLFC2023-C2-030-FCQT
二项目名称:中医科装修工程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西添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群星路1036-1号
成交金额: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叁佰陆拾柒元陆角捌分257,367.68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中医科装修工程
施工范围:中医科装修工程包括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施工工期:40日历天
项目经理:唐佳新
执业证书信息:桂245161657185
五评审专家名单:梁祯莫怀业梁宝槺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收费标准: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伍仟元整收取,由成交人在领取通知书之前一次性向招标代理
机构支付。
2.收费金额: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网上查询地址: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防城港市防城区妇幼保健院
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慈爱路117号
联系方式: 汪崇轶,0770-327108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海悦华府一单元12楼1203室
联系方式:陈义廷包文杰 0770-28828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义廷包文杰
电话:0770-2882899
十附件
采购文件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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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 YZLFC2023-C2-030-FCQT项 目 名 称 : 中 医 科 装 修 工 程采 购 单 位 :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妇 幼 保 健 院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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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妇 幼 保 健 院 中 医 科 装 修 工 程YZLFC2023-C2-030-FCQT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项 目 概 况中 医 科 装 修 工 程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应 在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3 室 云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并 于 2023年 8月 15日 9 时 30 分 北 京 时 间 前 提 交响 应 文 件 。一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1.项 目 编 号 : YZLFC2023-C2-030-FCQT2.项 目 名 称 : 中 医 科 装 修 工 程3.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磋 商4.建 设 地 点 :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慈 爱 路 117 号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妇 幼 保 健 院 中 医 科 。5.采 购 内 容 : 中 医 科 装 修 工 程 包 括 拆 除 工 程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电 气 工 程 等 , 具 体 详 见 工 程 量 清 单及 图 纸 。6.合 同 履 行 期 限 施 工 工 期 : 40日 历 天 。7.质 量 要 求 :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8.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
9.上 限 控 制 价 : 人 民 币 贰 拾 伍 万 玖 仟 壹 佰 壹 拾 伍 元 壹 角 叁 分 259,115.13 。二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要 求 :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2.落 实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无 。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1 具 备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以 上 含 贰 级 资 质 ,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有 相 应 能 力 的 施 工 企 业 2 拟 派 驻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以 上 含 贰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并 获 得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证 ,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
4.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采购 活 动 。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加 本 项 目 上 述 服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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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被 列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与 采 购 活 动 。三 获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1.时 间 : 自 2023 年 8 月 4 日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发 出 之 时 起 至 2023 年 8 月 11 日 , 每 天 上 午 8 时 00分 至 12 时 00 分 , 下 午 3 时 00 分 至 6 时 00分 北 京 时 间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2.地 点 :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3 室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3.售 价 : 每 本 300 元 不 含 其 它 资 料 费 ,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售 后 不 退 。四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1.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起 止 时 间 : 2023年 8月 15日 9时 00分 至 9时 30分 北 京 时 间 2.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8月 15日 9时 30分 北 京 时 间 3.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6 室 云 之 龙 咨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注 :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五 开 启1.时 间 :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2.地 点 :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6 室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六 公 告 期 限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七 其 他 补 充 事 宜1.网 上 查 询 地 址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网 www.cebpubservice.com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2.磋 商 保 证 金 : 无 。八 凡 对 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1.采 购 人 信 息名 称 :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妇 幼 保 健 院
地 址 :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慈 爱 路 117号联 系 方 式 : 汪 崇 轶 , 0770-3271083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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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3室联 系 方 式 : 陈 义 廷 包 文 杰 0770-28828993.项 目 联 系 方 式项 目 联 系 人 : 陈 义 廷 包 文 杰电 话 : 0770-2882899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23年 8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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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卷 磋 商 须 知 合 同 6第 一 章 磋 商 须 知 6前 附 表 6一 总 则 9二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9三 磋 商 报 价 说 明 10四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12五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15六 响 应 文 件 评 审 程 序 16七 磋 商 16八 授 予 合 同 19
九 其 他 事 项 21第 二 章 合 同 格 式 23第 二 卷 技 术 规 范 24第 三 章 技 术 规 范 68第 三 卷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68第 四 章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 69第 五 章 报 价 文 件 格 式 81第 六 章 技 术 文 件 格 式 86第 七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图 纸 另 附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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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卷 磋 商 须 知 合 同 格 式第 一 章 磋 商 须 知前 附 表项 号 条 款 号 内 容 规 格1 1.1 建 设 地 点 :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慈 爱 路 117 号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妇 幼 保 健 院 中 医 科 。采 购 内 容 : 中 医 科 装 修 工 程 包 括 拆 除 工 程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电 气 工 程 等 , 具 体 详见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图 纸 。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施 工 工 期 : 40日 历 天 。质 量 要 求 :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2 1.1 合 同 名 称 : 中 医 科 装 修 工 程 项 目 承 包 合 同3 2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4 3 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2.落 实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无 。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1 具 备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以 上 含 贰 级 资 质 , 并 在 人 员 设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能 力 的 施 工 企 业 2 拟 派 驻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以 上 含 贰 级 注 册建 造 师 资 格 并 获 得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证 ,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施 建 设 工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4.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一 合 同 项 下 的 采 购 活 动 。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过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本 项 目 上 述 服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5.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采 购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与 采 购 活 动 。5 13.1 磋 商 有 效 期 为 :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90 天 日 历 天 6 15.3 补 遗 文 件 领 取 时 间 : 若 有 , 接 电 话 通 知 后 于 磋 商 截 止 前 领 取 。地 点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楼 1203 室 云 之 龙 咨 询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联 系 及 传 真 电 话 : 0770-2882899 0770-28828187 16.1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二 份 。8 17.5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楼 1206室 云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由 本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签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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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1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起 止 时 间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 详 见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首 次 响 应 文 件提 交 地 点 。 在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文 件 , 采 购 代理 机 构 应 当 拒 收 。10 20.1 磋 商 时 间 :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具 体 时 间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另 行 通 知 。磋 商 地 点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楼 1206 室 云 之 龙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1 27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12 29 成 交 结 果 将 在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网 www.cebpubservice.com 中 国 采购 与 招 标 网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13
15 现 场 踏 勘 : 本 项 目 不 组 织 集 中 踏 勘 ,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踏 勘 。14 33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 按 成 交 金 额 的 5%。履 约 保 证 金 提 交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的 保 函 等 非 现 金 方 式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方 式 时 间 及 条 件 :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向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取 单 位 提 供 合 同 验 收 书 及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付 意 见 书 , 保 证 金 收 取 单 位 在 收 到 合 格 材 料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不 计 利 息 。履 约 保 证 金 指 定 账 户 : 签 订 合 同 前 由 采 购 人 提 供 。1.履 约 保 证 金 不 足 额 缴 纳 的 , 或 者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额 度 不 足 的 或 者保 函 有 效 期 低 于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即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之 日 起 至 履 行 完 合 同 约 定 的 权利 及 义 务 之 日 止 的 , 不 予 签 订 合 同 。2.采 用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的 , 必 须 为 无 条 件 保 函 , 否 则 不 予 签 订 合 同 。
15 36.1 代 理 服 务 费 : 本 项 目 代 理 服 务 费 按 伍 仟 元 整 收 取 , 由 成 交 人 在 领 取 通 知 书 之 前一 次 性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16 注 意 事项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时 : 法 定 代 表 人 前 来 的 须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法 定 代 表 人身 份 证 委 托 代 理 人 前 来 的 须 携 带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上 述 事 项 有 不符 合 的 或 无 效 的 , 不 予 接 收 响 应 文 件 , 按 无 效 响 应 文 件 处 理 。17 上 限 控 制价 本 工 程 上 限 控 制 价 为 : 人 民 币 贰 拾 伍 万 玖 仟 壹 佰 壹 拾 伍 元 壹 角 叁 分 259,115.13 。18 本 项 目 计税 方 法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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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在 对 供 应商 资 格 审查 时 进 行信 用 查 询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天 至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 ,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信 用 查 询 。查 询 渠 道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 。信 用 查 询 截 止 时 点 :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天 至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前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方 式 : 在 查 询 网 站 中 直 接 打 印 查 询 记 录 , 打 印 材 料 作 为 评 审资 料 保 存 。信 用 信 息 使 用 规 则 : 对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名 单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 不 得 参 与 采 购 活 动 。20 接 收 质 疑 函 方 式 : 以 书 面 形 式质 疑 联 系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联 系 电 话 : 0770-2882899通 讯 地 址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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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l.工 程 说 明1.1 工 程 的 说 明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以 下 称 前 附 表 第 1 项 所 述 。2.资 金 来 源 及 落 实 情 况本 工 程 的 资 金 来 源 为 财 政 资 金 , 资 金 已 落 实 , 并 将 资 金 用 于 本 工 程 合 同 项 下 的 合 格 支 付 。3.供 应 商 资 质 与 合 格 条 件 的 要 求3.1 有 资 格 获 得 本 合 同 的 供 应 商 , 至 少 应 满 足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4 项 所 列 得 最 低 资 格 标 准 。4.采 购 范 围按 照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第 四 卷 所 提 供 工 程 量 清 单 要 求 。
5.磋 商 费 用5.1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其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与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 不 管 磋 商 结 果 如 何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对 上 述 费 用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5.2 本 文 件 资 料 需 收 取 成 本 费 300 元 人 民 币 不 含 图 纸 资 料 费 。6.现 场 考 察建 议 供 应 商 按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4项 确 定 的 内 容 对 工 程 现 场 和 其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考 察 和 检 查 , 以 获 取 有 关 编 制响 应 文 件 和 签 署 实 施 工 程 合 同 所 需 的 各 种 资 料 。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现 场 考 察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 考 察 现 场 的 费 用 由 供应 商 自 己 承 担 。 二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7.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7.1 本 合 同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文 件 及 所 有 按 本 须 知 第 9 条 发 出 的 补 充 通 知 和 第 15 条 所 述 的补 遗 文 件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第 一 卷 磋 商 须 知 合 同 条 件 及 合 同 格 式第 一 章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和 磋 商 须 知第 二 章 合 同 格 式第 二 卷 技 术 规 范第 三 章 技 术 规 范
第 三 卷 响 应 文 件 格 式第 四 章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第 五 章 报 价 文 件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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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格 式第 四 卷 工 程 量 清 单第 六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另 附 评 标 办 法 和 标 准7.2 供 应 商 应 认 真 审 阅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磋 商 须 知 合 同 条 件 规 定 格 式 技 术 规 范 或 技 术 要求 工 程 量 清 单 。 如 果 供 应 商 编 制 的 响 应 文 件 不 能 符 合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 责 任 由 供 应 商 自 负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拒 绝 。8.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解 释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采 购 需 求 , 如 发 现 需 求 中 有 误 或 要 求 不 合 理 的 ,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9.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修 改9.1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磋 商 文 件 进 行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者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3 个 工 作 日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接 收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足 3 个 工 作 日 的 ,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止 之 日 。 三 磋 商 报 价 说 明
10.磋 商 价 格10.1 本 工 程 磋 商 报 价 采 用 综 合 单 价 的 方 式 , 以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 经 审 计 部 门 审 核 后 按 实 际 工 程 量 结 算 。10.1 本 工 程 采 用 单 价 合 同 。10.1.2 供 应 商 所 填 报 的 各 分 项 工 程 量 综 合 单 价 在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不 因 市 场 价 格 变 化 因 素 而 变 动 , 供 应 商在 填 报 综 合 单 价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各 种 风 险 因 素 和 自 己 的 承 受 能 力 。10.1.3 本 项 目 采 用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方 式 , 因 设 计 变 更 引 起 工 程 项 目 工 程 量 变 化 的 , 变 更 合 同 价 款按 下 列 方 法 进 行 : 1 合 同 中 已 有 适 用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按 合 同 已 有 的 价 格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2 合同 中 只 有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可 以 参 照 类 似 价 格 变 更 合 同 价 款 3 合 同 中 没 有 适 用 或 类 似 于 变更 工 程 的 价 格 , 由 建 设 单 位 将 预 算 清 单 及 变 更 的 相 关 资 料 送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 经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后 , 按 磋 商 时 成 交 价 与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统 一 下 调 比 例 调 整 确 定 价 格 。 4 变 更 部 分 增 加 的 投 资 不 得超 过 合 同 价 的 10%, 且 变 更 后 的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项 目 总 投 资 。10.1.4 供 应 商 应 认 真 填 写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所 列 的 所 有 各 细 目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 填 写 时 应 注 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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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工 程 数 量 的 项 目 应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无 工 程 数 量 的 项 目 不 报 价 3 除 非 采 购 人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予 以 修 改 , 供 应 商 应 按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工 程 项 目和 工 程 量 填 报 单 价 和 合 价 。 每 一 项 目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 供 应 商 未 填单 价 或 合 价 的 工 程 项 目 , 在 实 施 后 , 采 购 人 将 不 予 以 支 付 , 并 视 为 该 项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其 他 有 价 款 的 单价 或 合 价 内 , 承 包 人 必 须 按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完 成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未 填 入 单 价 或 总 价 的 工 程 细 目 , 但 不能 得 到 支 付 与 结 算 。10.1.5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应 认 为 已 包 括 完 成 本 招 标 工 程 范 围 的 所 有 项 目 。 凡 设计 图 纸 已 指 明 的 工 程 或 图 纸 所 示 的 附 属 工 程 相 关 工 程 衔 接 与 后 续 工 程 所 需 的 费 用 , 供 应 商 应 计 入
相 关 项 目 的 单 价 中 。10.1.6 承 包 人 的 临 时 占 地 含 预 制 厂 料 厂 拌 和 站 借 弃 土 场 项 目 部 驻 地 等 租 用 费 含 拆 迁 补偿 临 时 用 地 的 环 保 恢 复 及 所 有 临 时 性 占 地 的 青 苗 补 偿 及 地 面 附 着 物 发 生 的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工 期 延 长 造 成 承 包 人 临 时 占 地 的 租 用 费 增 加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以 上 费 用 在 磋 商 报 价中 自 行 考 虑 。10.1.7 供 应 商 在 报 价 中 所 报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 以 及 磋 商 报 价 汇 总 表 中 的 价 格 均 包 括 完 成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成本 利 润 税 金 开 办 费 技 术 措 施 费 大 型 机 械 进 出 场 费 风 险 费 政 策 性 文 件 规 定 费 用 等 所 有 费用 。10.1.8发 包 人 不 提 供 取 土 点 弃 土 点 , 土 石 方 单 价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费 用 :
1 有 关 土 石 方 挖 填 弃 含 超 运 等 一 切 作 业 的 费 用 2 取 弃 土 场 的 租 用 青 苗 补 偿 场 地 的 恢 复 平 整 压 实 检 测 等 一 切 作 业 的 费 用 3 土 石 方 作 业 的 其 他 费 用 , 含 政 府 临 时 性 管 制 政 策 影 响 因 素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 如 城 乡 清 洁 工 程 管 理 要求 等 因 素 4 土 石 方 单 价 按 市 场 报 价 。土 石 方 单 价 以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 运 距 由 供 应 商 按 所 能 承 受 能 力 自 行 考 虑 。 结 算 时 不 对 运 距 和 土 方 类 别 进行 费 用 签 证 。10.1.9 承 包 人 承 建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水 电 报 装 含 设 备 的 购 买 安 装 维 修 使 用 拆 除 维 护 及 场 地 租用 恢 复 等 一 切 与 此 相 关 的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以 上 费 用 在 磋 商 报 价 中 综 合 考 虑 。
10.1.10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涉 及 混 凝 土 的 细 目 , 供 应 商 应 综 合 考 虑 现 行 地 方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 自 行 报 价 。10.1.11因 施 工 产 生 的 污 水 废 水 建 筑 垃 圾 以 及 噪 音 扰 民 等 的 处 置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相 关 费 用 结 合 工 程 量清 单 综 合 考 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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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供 应 商 可 先 到 工 地 踏 勘 以 充 分 了 解 工 地 位 置 情 况 道 路 储 存 空 间 装 卸 限 制 及 任 何 其 他 足以 影 响 承 包 价 格 的 情 况 , 任 何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工 地 情 况 而 导 致 的 索 赔 或 工 期 延 长 申 请 将 不 被 批 准 。 由 供应 商 自 行 考 虑 主 要 材 料 价 格 涨 跌 的 风 险 。 因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及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等 建 设 单 位 原 因 , 在 采 购 后延 迟 开 工 或 中 途 停 建 重 新 复 工 的 施 工 工 期 内 , 按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10.1.13供 应 商 应 充 分 考 虑 沿 路 单 位 及 过 路 车 辆 行 人 的 交 通 疏 导 问 题 , 因 交 通 管 理 导 致 的 费 用 由 供 应商 自 行 承 担 。10.2 计 算 依 据 :10.2.1计 价 定 额 及 取 费 标 准 : 详 见 发 出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10.2.2本 工 程 的 磋 商 报 价 不 准 使 用 报 价 调 整 函 磋 商 函 中 的 报 价 必 须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汇 总 表 一 致 , 否 则
作 无 效 磋 商 处 理 。10.2.4其 它 说 明 详 见 本 工 程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说 明 。10.3 上 限 控 制 价 的 公 布 和 修 改10.3.1 供 应 商 应 认 真 对 照 施 工 图 纸 等 文 件 核 对 建 设 单 位 公 布 的 上 限 控 制 价 , 发 现 上 限 控 制 价 明 显 误差 的 , 必 须 在 磋 商 截 止 时 间 三 天 前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或 修 正 要 求 。10.3.2 建 设 单 位 在 收 到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书 面 异 议 或 修 正 要 求 后 , 将 对 异 议 或 修 正 要 求 进 行 核 实 。 如 建设 单 位 认 为 有 必 要 对 工 程 上 限 控 制 价 进 行 修 正 的 , 将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3 个 工 作 日 前 重 新 公 布修 正 后 的 工 程 上 限 控 制 价 。10.5 磋 商 货 币
响 应 文 件 报 价 中 的 单 价 和 合 价 全 部 采 用 人 民 币 表 示 。10.6 磋 商 报 价 中 不 含 预 留 金 。 四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11.响 应 文 件 的 语 言响 应 文 件 及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之 间 往 来 的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通 知 函 件 和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12.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12.1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12.1.1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 有 效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 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相 关 材 料 2023年 1 月 至 2023 年 7 月 内 连 续 3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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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复 印 件 依 法 免 税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5 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2023 年 1 月 至 2023 年 7 月 内 连 续 3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社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缴 费 凭 证 专 用 收 据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依 法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月 数 的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6 供 应 商 2022 年 度 经 财 务 报 表 供 应 商 属 于 成 立 时 间 在 规 定 年 度 之 后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需 提 供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的 月 报 表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7 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8 竞 标 声 明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9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0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1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材 料 员 具 有 相 应 施 工 现 场 专 业 人 员 职 业 培训 合 格 证 书 及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2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专 职 安 全 员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类 复 印 件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必 须 提 供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3 项 目 经 理 和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2023 年 1 月 2023 年 7 月 内 连续 3 个 月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凭 证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4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无 骗 取 成 交 或 严 重 违 约 如 无 不 正 当 理 由 拖 延 工 程 超 过 合 同 总 工 期 三 分 之 一 以 上的 , 不 按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的 等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承 诺 书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处 理 15 供 应 商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承 诺 书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6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7 拟 派 的 项 目 经 理 不 在 其 他 项 目 服 务 的 承 诺 书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8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除 自 然 人 竞 标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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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9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委 托 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0 除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以 外 ,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注 : 1.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处 理 。12.1.2报 价 文 件 1 磋 商 函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2 磋 商 报 价 书 文 件 。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报 价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3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注 : 1.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处 理 。12.1.3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2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3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注 : 以 上 标 明 必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属 于 复 印 件 的 , 必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应 处 理 。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和 顺 序 , 另 行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 但 表 格 可 以 按同 样 格 式 扩 展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编 制 目 录 及 页 码 , 且 目 录 与 页 码 应 保 持 一 致 。13.磋 商 有 效 期13.l 响 应 文 件 在 前 附 表 第 5 项 规 定 的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13.2 在 原 定 磋 商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 如 果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 采 购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供 应 商 提 出 延 长 磋 商 有效 期 的 要 求 。 供 应 商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 供 应 商 可 以 拒 绝 这 种 要 求 而 不 被 进 行 任 何 处 罚 。 同 意 延长 磋 商 有 效 期 的 供 应 商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响 应 文 件 , 在 延 长 期 内 前 附 表 第 6 条 的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14.磋 商 保 证 金 :无 。
15.勘 察 现 场 和 磋 商 答 疑15.1 采 购 人 向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有 关 施 工 现 场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 是 采 购 人 现 有 的 能 使 供 应 商 利 用 的 资 料 。采 购 人 对 供 应 商 由 此 而 作 出 的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概 不 负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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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任 何 问 题 须 在 收 到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后 2 天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送 达 采 购代 理 机 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通 过 补 遗 文 件 的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 如 果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出 的 问题 未 得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书 面 解 答 的 ,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采 购 单 位 , 否 则 , 将 视 为 提 出 的 问 题 不再 需 要 答 复 。15.3 采 购 补 遗 文 件 包 括 所 有 问 题 和 答 复 , 将 迅 速 提 供 给 所 有 获 得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供 应 商须 在 前 附 表 所 列 的 地 点 领 取 采 购 补 遗 文 件 。16.响 应 文 件 的 份 数 和 签 署16.l 供 应 商 按 本 须 知 第 12 条 的 规 定 , 编 制 一 份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和 前 附 表 第 8 项 所 述 份 数 的 副 本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如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正 本 为 准 。
16.2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与 副 本 均 应 使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打 印 或 书 写 ,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亲 自 按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进 行 签 署 注 : 签 字 章 不 等 同 于 亲 笔 签 名 盖 印 鉴 及 加 盖 法 人 单 位 公 章 , 无 额外 要 求 处 必 须 逐 页 加 盖 法 人 单 位 公 章 。16.3 全 套 响 应 文 件 应 无 涂 改 和 行 间 插 字 , 除 非 这 些 删 改 是 根 据 采 购 人 指 示 进 行 的 , 或 者 是 供 应 商 造成 的 必 须 修 改 的 错 误 , 但 修 改 处 应 由 响 应 文 件 签 字 人 签 字 证 明 并 加 盖 印 鉴 , 否 则 修 改 无 效 。五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17.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装 订 与 标 志17.1 响 应 文 件 装 订 要 求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文 件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分 开 装 订 。 响 应 文 件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文 件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应 分 别 密 封 在 响 应 文 件 袋 中 , 并 注 明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报 价 文 件 商务 技 术 文 件 字 样 (正 本 壹 份 , 副 本 肆 份 ), 再 密 封 在 一 个 外 层 包 封 袋 中 即 采 用 双 层 包 封 法 密 封 ,外 层 包 装 袋 及 封 口 处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或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17.2 内 层 和 外 层 包 封 都 应 写 明 供 应 商 名 称 和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工 程 名 称 , 并 注 明 开 标 时 间 以 前 不 得开 封 , 以 便 磋 商 出 现 逾 期 送 达 时 能 原 封 退 回 。17.3 如 果 内 外 层 包 封 没 有 按 上 述 规 定 密 封 并 加 写 标 志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不 承 担 响 应 文 件 错 放 或 提 前开 封 的 责 任 , 由 此 造 成 的 提 前 开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 并 退 还 供 应 商 。17.4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的 内 外 层 密 封 袋 的 封 口 处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人 签 字 。
17.5 在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供 应 商 将 响 应 文 件 送 到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9 项 规 定 的 地 点 ,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签 收 。 凡 逾 期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作 为 无 效 的 响 应 文 件予 以 拒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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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磋 商 截 止 期18.1 供 应 商 应 在 前 附 表 第 10 项 规 定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之 前 , 并 按 前 附 表 须 知 第 17 项 规 定 , 将 响 应 文 件递 交 给 工 作 人 员 , 凡 逾 期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视 为 无 效 响 应 文 件 处 理 。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递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前 来 的 须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委 托 代理 人 前 来 的 须 携 带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18.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按 本 须 知 第 9 条 规 定 以 补 充 通 知 方 式 , 酌 情 延 长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日 期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与 供 应 商 在 磋 商 截 止 期 以 前 拥 有 的 全 部 权 力 责 任 和 义 务 , 将 适 用 于 延长 后 新 的 磋 商 截 止 期 。18.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磋 商 截 止 期 以 后 收 到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予 以 拒 绝 , 并 原 封 退 给 供 应 商 。
19.响 应 文 件 的 撤 回19.1 供 应 商 可 以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以 后 , 在 规 定 的 磋 商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递交 撤 回 其 响 应 文 件 的 通 知 。19.2 供 应 商 的 撤 回 通 知 , 应 按 本 须 知 第 17 条 规 定 编 制 密 封 标 志 和 递 交 在 内 层 包 封 标 明 撤回 字 样 。19.3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14 条 的 规 定 , 在 磋 商 有 效 期 内 , 供 应 商 不 能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六 响 应 文 件 评 审 程 序20.磋 商 小 组 组 建20.1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3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其 中 评 审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 2/3。20.2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从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取 。 属 于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项 目 , 或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 或 情 况 特 殊 通 过 随 机 方 式 难 以 确 定 合 适 的 评 审 专 家 的 项 目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 可 以 自 行 选 定 评 审 专 家 。 技 术 复 杂 专 业 性 强 的 采 购 项 目 , 评 审 专 家 中 应 当 包含 1 名 法 律 专 家 。20.3 评 审 程 序20.3.1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向 磋 商 小 组 移 交 接 收 所 有 的 响 应 文 件 。20.3.2磋 商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七 磋 商
21.磋 商 内 容 的 保 密21.1直 到 宣 布 授 予 成 交 人 合 同 为 止 , 凡 属 于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磋 商 的 有 关 资 料 及 有 关 授 予 合 同的 信 息 , 都 不 应 向 供 应 商 或 与 磋 商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泄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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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在 响 应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 和 磋 商 小 组 成 员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 都 将 导 致 被 取 消 磋 商 资 格 。22.资 格 审 查22.1本 项 目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的 方 式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参 加 本 次 磋 商 的 单 位 均 要 通 过 资 格 后 审 才 能 获 得 磋 商资 格 。22.2资 格 审 查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资 格 审 查 内 容 详 见 12.1.1条 中 的 规 定 22.3 资 格 审 查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有 疑 问 的 , 有 权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供 有 关 证 件 的 原 件 核 对 ,如 供 应 商 无 法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超 过 两 小 时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或 原 件 与 复 印 件 不 一 致 的 , 将 判 定 为 资 格审 查 不 合 格 , 作 无 效 磋 商 处 理 。
22.4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资 格 审 查 不 通 过 而 导 致 其 竞 标 无 效 : 1 不 具 备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的 注 : 其 中 信 用 查 询 由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信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对 供 应 商 资 格 审 查 时进 行 , 查 询 规 则 见 磋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2 未 购 买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3 未 取 得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必 须 获 得 的 行 政 许 可 证 或 者 行 政 审 批 的 经 营 范 围 4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格 内 容 的 。23.响 应 文 件 的 符 合 性 鉴 定23.1 在 资 格 审 查 之 后 详 细 评 审 之 前 , 磋 商 小 组 将 首 先 审 定 每 份 响 应 文 件 是 否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24.响 应 文 件 的 澄 清24.1磋 商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中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正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24.2磋 商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者 更 正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应 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权 书 。25.磋 商
出 席 评 审 的 有 关 人 员 为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 磋 商 单 位 的 所 有 应 答 文 件 须 经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同 时 验 证 后 方 能拆 封 , 任 何 个 人 不 得 私 自 拆 封 。 磋 商 时 , 磋 商 单 位 的 法 人 代 表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参 加 磋 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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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程 序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等 与 实 质 性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进行 磋 商 。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告 知 有 关 供 应 商 。 磋 商小 组 所 有 成 员 应 当 按 已 确 定 的 磋 商 顺 序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 并 给 予 所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竞 争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 。 磋 商 小 组 将 根 据 磋 商 单 位 的 响 应 文 件 磋 商 应 答 文 件 尚 未 明 晰 或 需 要 进 一 步 了 解 的 细 节 向 磋 商 单 位询 问 , 必 要 时 要 求 磋 商 单 位 对 其 磋 商 内 容 补 充 方 案 或 修 改 意 见 做 出 书 面 澄 清 。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作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磋 商 的 供 应 商 。 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逾 时 不 交 的 , 视 同 放 弃 磋 商 。
磋 商 中 , 磋 商 小 组 不 得 透 露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资 料 价 格 和 其 他 信 息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竞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项 目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竞 争 性 磋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 须 经 采 购 人 代 表 确 认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磋 商 过 程 和 重 要 磋 商 内 容 进 行 记 录 , 磋 商 双 方 在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磋 商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要 求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密 封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供 应 商 不 得 少 于 3家 。 如 供 应 商 维 持 磋 商 报 价 不 变 , 以 原 磋 商 报 价 作 为 供 应 商 最 后 报 价 如 供 应 商 需 要 改 变 原磋 商 报 价 时 , 供 应 商 应 采 用 综 合 单 价 进 行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 不 得 采 用 总 价 让 利 或 以 百 分 比 让 利 等 形 式 进 行 报价 , 磋 商 报 价 格 式 必 须 符 合 相 应 的 清 单 规 范 。 供 应 商 应 预 先 准 备 好 调 整 后 的 报 价 清 单 计 价 表 并 提 供 纸 质 版 作
为 应 答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一 并 递 交 报 价 文 件 应 自 行 装 在 盖 有 公 章 的 密 封 袋 内 , 如 供 应 商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改 变原 报 价 且 未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报 价 清 单 计 价 表 纸 质 版 的 , 其 报 价 不 予 认 可 , 视 供 应 商 维 持原 磋 商 报 价 不 变 。 已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书 面 退 出 磋 商 逾 时 不 交 的 ,视 同 维 持 原 磋 商 报 价 。 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26.磋 商 原 则26.1 必 须 公 平 公 正 客 观 , 不 带 任 何 倾 向 性 和 启 发 性 26.2 磋 商 人 员 不 得 向 外 界 透 露 任 何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内 容
26.3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干 扰 影 响 磋 商 的 正 常 进 行 26.4 磋 商 人 员 不 得 私 下 与 磋 商 单 位 接 触 。26.5 响 应 文 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将 视 为 磋 商 无 效 :26.5.1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规 定 密 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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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2 磋 商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签 字 26.5.3 磋 商 单 位 未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26.5.4 未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或 者 字 迹 模 糊 辨 认 不 清 26.5.5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未 按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26.5.6 磋 商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26.5.7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不 真 实 。26.5.8 响 应 文 件 不 满 足 供 应 商 最 低 资 质 等 级 营 业 执 照 和 项 目 经 理 要 求 。26.5.9 不 实 质 性 响 应 磋 商 条 件 书 的 要 求 的 。26.5.10 供 应 商 不 按 要 求 对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交 纳 与 使 用 承 诺 的 。
27.错 误 的 修 正27.1磋 商 小 组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校 核 ,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上 或累 计 上 的 算 术 错 误 ,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27.1.1 如 果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表 示 的 数 额 与 用 汉 语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不 一 致 时 , 以 汉 语 文 字数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为 准 。27.1.2 当 单 价 与 工 程 量 的 乘 积 与 合 价 之 间 不 一 致 时 , 以 标 出 的 单 价 为 准 。 除 非 磋 商 小 组 认 为 有 明 显 的小 数 点 错 位 , 此 时 应 以 标 出 的 合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27.2 按 上 述 修 改 错 误 的 方 法 , 调 整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磋 商 报 价 。 经 供 应 商 确 认 同 意 后 , 调 整 后 的 报 价 对 供应 商 起 约 束 作 用 。 如 果 供 应 商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磋 商 报 价 则 其 磋 商 将 被 拒 绝 , 视 为 无 效 磋 商 。
27.3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与 响 应 文 件 副 本 不 符 的 以 正 本 为 准 。28.响 应 文 件 的 评 价 与 比 较28.1磋 商 小 组 将 仅 对 依 照 本 须 知 第 22 23条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即 资 格 及 符 合 性鉴 定 合 格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与 比 较 。28.2 磋 商 小 组 将 依 照 本 须 知 第 27条 对 通 过 符 合 性 鉴 定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磋 商 报 价 进 行 校 核 与 修 正 。29.确 定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结 果 的 原 则 : 综 合 评 分 法八 授 予 合 同30.合 同 授 予 标 准采 购 人 将 把 本 合 同 授 予 其 响 应 文 件 实 质 上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和 按 本 须 知 第 29条 规 定 评 选 出 的 供
应 商 , 确 定 为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必 须 具 有 实 施 本 工 程 合 同 的 能 力 和 资 源 。31.磋 商 结 果 公 示31.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磋 商 工 作 完 成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磋 商 结 果 送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确 认 后 , 成 交 结 果 将 在 竞 争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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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 商 公 告 发 布 的 媒 体 公 告 。31.2 供 应 商 如 对 磋 商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在 成 交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提 出 质 疑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收 到 供 应 商 的 书 面 质 疑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答 复 ,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商业 秘 密 。31.3质 疑 供 应 商 必 须 首 先 经 过 质 疑 程 序 , 在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定 的 时 间 内 做 出 答 复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向 采 购 人 投 诉 。32.成 交 通 知 书32.1成 交 人 确 定 后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发 布 的 媒 体 发 布 成 交 公 告 。 在 发 布 成 交 公 告 同 时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向 成 交 人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 应 当 对 成 交 供 应
商 信 用 进 行 查 询 , 对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并 确 定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排 名 第 二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因 前 款 规 定 的 同 样 原 因 被 取 消 成 交 资 格 的 ,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排 名 第 三 的 成 交 候选 人 为 成 交 人 。以 上 信 息 查 询 记 录 及 相 关 证 据 与 采 购 文 件 一 并 保 存 。32.2 确 定 出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后 , 在 磋 商 有 效 期 截 止 前 , 采 购 人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其 磋 商 被接 受 。 在 该 通 知 书 以 下 合 同 条 件 中 称 成 交 通 知 书 中 给 出 采 购 人 对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按 本 合 同 施 工 竣 工 和 保 修 工 程 的 成 交 标 价 以 下 合 同 条 件 中 称 为 合 同 价 格 , 以 及 工 期 质 量 和 有 关 合 同 签 订 的
日 期 地 点 。32.3 成 交 通 知 书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32.4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及 时 将 未 成 交 的 结 果 通 知 其 他 供 应 商 。33 履 约 保 证 金33.1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提 交 方 式 退 付 的 时 间 和 条 件 详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成 交 供 应 商 未 按规 定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视 为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名单 排 序 , 确 定 下 一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也 可 以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33.2签 订 合 同 后 , 如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按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规 定 履 约 , 则 没 收 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 履 约 保 证金 不 足 以 赔 偿 损 失 的 , 按 实 际 损 失 赔 偿 。
33.3 在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 日 期 前 , 若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开 户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有 变 动 的 , 请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取 单 位 ,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34.合 同 协 议 书 的 签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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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成 交 人 应 按 成 交 通 知 书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前 往 与 采 购 人 进 行签 订 合 同 。 九 其 他 事 项36.代 理 服 务 费36.1签 订 合 同 前 , 成 交 供 应 商 向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一 次 付 清 代 理 服 务 费 , 其 金 额 详 见 前 附 表 第 15项规 定 。37.解 释 权
37.1本 采 购 文 件 解 释 权 属 于 采 购 人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38. 询 问 质 疑 和 投 诉38.1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询 问 。38.2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或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应 当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 具 体 计 算 时 间 如 下 : 1 对 可 以 质 疑 的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收 到 采 购 文 件 之 日 2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3 对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质 疑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同 级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投 诉 。
38.3 质 疑 投 诉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质 疑 书 投 诉 书 均 应 明 确 阐 述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成 交 结 果 中 使 自己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提 供 相 关 事 实 明 确 的 请 求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便 于 有 关 单 位 调 查 答 复 和 处 理 。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2 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编 号 3 具 体 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 4 事 实 依 据 5 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6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38.4 质 疑 接 收接 收 质 疑 函 方 式 : 以 书 面 形 式质 疑 联 系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联 系 电 话 : 0770-2882899, 通 讯 地 址 : 广 西 防 城 港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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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特 别 说 明 :39.1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 取 其 中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参 加 评 审 当 报 价 相 同 时 , 则 由 采 购 人 自 主 选 择 确 定 一 个 参 加 评 审 的 供 应 商 , 其 他 磋 商 无 效 : 1 提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参 加 单 一 产 品 的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采 购 活 动 的 。 2 非 单 一 产 品 采 购 项 目 中 , 多 家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核 心 产 品 品 牌 相 同 的 。 核 心 产 品 的 名 称 应 当 在 采 购 文件 中 载 明 。39.2 供 应 商 磋 商 所 使 用 的 资 格 信 誉 荣 誉 业 绩 与 企 业 认 证 必 须 为 本 法 人 所 拥 有 。 供 应 商 磋 商 所 使 用 的采 购 项 目 实 施 人 员 必 须 为 本 法 人 员 工 或 必 须 为 本 法 人 或 控 股 公 司 正 式 员 工 。39.3 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采 购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对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39.4 供 应 商 在 磋 商 活 动 中 提 供 任 何 虚 假 材 料 ,其 磋 商 无 效 , 并 报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成 交 后 发 现 的 ,成 交 供 应 商须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49 条 之 规 定 双 倍 赔 偿 采 购 人 , 且 民 事 赔 偿 并 不 免 除 违 法 供应 商 的 行 政 与 刑 事 责 任 。39.5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磋 商 ,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或 不 同 供 应 商 报 名 的 IP地 址 一 致 的 2 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磋 商 事 宜 3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员 为 同 一 个 人 4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5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39.6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恶 意 串 通 行 为 : 1 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 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信 息 并 修 改 其 响 应 文 件 : 2 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3 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 术 方 案 等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5 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一 致 抬 高 或 者 压 低 报 价 ,或 者 在 采 购 项 目 中 事 先 约 定 轮 流 以 高 价 位 或 者 低 价 位 成 交 ,或 者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 然 后 再 参 加 磋 商 6 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放 弃 成 交 7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成 交 或 者 排 斥 其 他 供 应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
39.7关 联 供 应 商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采 购 活 动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采 购 活动 2 生 产 厂 商 授 权 给 供 应 商 后 自 己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采 购 活 动 生 产 厂 商 对 同 一 品 牌 同 一 型 号 的 货物 , 仅 能 委 托 一 个 代 理 商 参 加 磋 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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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有 关 事 宜所 有 与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有 关 的 函 电 请 按 下 列 通 讯 地 址 联 系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桃 花 湾 广 场 海 悦 华 府 一 单 元 12 楼 1203室邮 编 : 538001电 话 : 0770-2882899 传 真 : 0770-2882818联 系 人 : 陈 义 廷 包 文 杰户 名 : 云 之 龙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防 城 港 分 公 司开 户 行 : 中 信 银 行 南 宁 东 葛 支 行
账 号 : 8113001014000157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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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合 同 格 式工 程 施 工 合 同 项 目 编 号 :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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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合 同 协 议 书发 包 人 全 称 :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妇 幼 保 健 院承 包 人 全 称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双 方 就 工 程 施 工 及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 共 同 达 成 如 下 协议 : 一 工 程 概 况1.工 程 名 称 :2.工 程 地 点 :
3.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4.资 金 来 源 :5.工 程 承 包 范 围 :二 合 同 工 期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具 体 开 工 日 期 由 发 包 人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 以 发 包 人 书 面 通 知 开工 的 日 期 作 为 工 期 起 算 日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天 。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与 根 据 前 述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计 算 的 工 期 天 数 不 一 致 的 ,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为 准 。三 质 量 标 准工 程 质 量 : 。四 签 约 合 同 价 与 合 同 价 格 形 式1. 签 约 合 同 价 为 :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其 中 : 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2 暂 估 价 金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3 暂 列 金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2.合 同 价 格 形 式 : 。五 项 目 经 理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 。六 合 同 文 件 构 成本 协 议 书 与 下 列 文 件 共 同 构 成 本 合 同 统 称 本 合 同 或 合 同 , 均 是 本 合 同 条 款 内 容 要求 约 定 的 组 成 部 分 :
1.成 交 中 选 中 标 通 知 书 2.承 包 人 响 应 投 标 文 件 澄 清 响 应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3.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4.通 用 合 同 条 款 采 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GF 2017 0201 中 的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5.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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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7.图 纸 8.其 他 合 同 文 件 。上 述 文 件 互 为 补 充 和 解 释 , 如 有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之 处 以 所 列 顺 序 在 前 的 为 准 , 与 本 协 议 书 相 冲 突的 以 本 协 议 书 为 准 。上 述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上 述 文 件 中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件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背 离 本 工 程 经 政 府 采 购 确 定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除 外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须 经 相 应 合 同 当 事 人 签 字 并 盖 章 。合 同 协 议 书 正 文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正 文 与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正 文 共 同 构 成 合 同 主 文 正 文 。七 承 诺1 .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筹 集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支 付 合 同 价 款 。2 .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 不 进 行 转 包 及
违 法 分 包 , 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及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工 程 维 修 责 任 。3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通 过 招 投 标 形 式 签 订 合 同 的 , 双 方 理 解 并 承 诺 不 再 就 同 一 工 程 另 行 签 订 与 合 同实 质 性 内 容 相 背 离 的 协 议 。八 词 语 含 义本 协 议 书 中 词 语 含 义 与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赋 予 的 含 义 相 同 。九 签 订 时 间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十 签 订 地 点本 合 同 在 签 订 。十 一 补 充 协 议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合 同 当 事 人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背 离 本 工 程 经 政 府采 购 确 定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除 外 。十 二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十 三 合 同 份 数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发 包 人 执 份 , 承 包 人 执 份 , 代 理 机 构 执 份 ,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力 。 以 下 无 合 同 协 议 书 主 文 发 包 人 公 章 : 承 包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签 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地 址 :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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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电 子 信 箱 : 电 子 信 箱 :户 名 : 户 名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账 号 : 注 : 若 本 合 同 文 件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的 , 应 附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全 套 授 权 委 托 材 料 作 为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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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本 工 程 的 施 工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按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和 建 设 部 颁 布 的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GF-2017-0201 通 用 条 款 执 行 。第 三 部 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1. 一 般 约 定1.1 词 语 定 义1.1.1 合 同1.1.1.10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 磋 商 文 件 含 补 充 通 知 和 答 疑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缴 纳 证 明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书 面 确 认 的 对 合 同 内 容 有 实 际 性 影 响 的 补 充 协 议 签 证 合 计 变 更 等 资 料 。1.1.2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方1.1.2.4 监 理 人 :名 称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1.1.2.5 设 计 人 :
名 称 :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1.1.3 工 程 和 设 备1.1.3.7 作 为 施 工 现 场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包 括 : 。1.1.3.9 永 久 占 地 包 括 : 详 见 施 工 平 面 图 。1.1.3.10 临 时 占 地 包 括 : 实 施 工 程 需 要 临 时 占 用 的 土 地 。1.1.6 其 他
1.1.6.2 合 同 主 文 是 指 合 同 协 议 书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与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包 括 合 同 主 文 在 内 的 合 同 文件 以 及 本 工 程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中 若 有 以 下 词 语 的 , 含 义 为 : 招 标 文 件 等 于 采 购 文 件 , 投 标 文 件 等 于 响 应文 件 , 中 标 等 于 成 交 或 中 选 , 投 标 人 等 于 供 应 商 , 投 标 等 于 响 应 。1.3 法 律适 用 于 合 同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现 行 的 国 家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 工 程 所 在 地 政 府 的 有 关 法 规 和 规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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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标 准 和 规 范1.4.1 适 用 于 工 程 的 标 准 规 范 包 括 : 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及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等 。1.4.2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无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份 数 : 无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无 。1.4.3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功 能 要 求 的 特 殊 要 求 : 无 。1.5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以 下 组 成 合 同 的 各 项 文 件 互 相 解 释 互 为 说 明 互 为 补 充 , 各 项 文 件 内 容 均 为 本 合 同 合 同 要求 约 定 依 据 : 1 合 同 协 议 书
2 成 交 中 选 中 标 通 知 书 3 承 包 人 投 标 文 件 澄 清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4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5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采 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GF 2017 0201 中 的 通 用 合 同 条款 6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7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8 图 纸 9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含 所 有 的 澄 清 和 补 正 10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
上 述 文 件 若 有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之 处 以 所 列 顺 序 在 前 的 为 准 , 与 合 同 协 议 书 相 冲 突 的 以 合 同 协 议 书为 准 。上 述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上 述 文 件 中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件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背 离 本 工 程 经 政 府 采 购 确 定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除 外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须 经 相 应 当 事 人 签 字 并 盖 章 。1.6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1.6.1 图 纸 的 提 供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期 限 : 合 同 生 效 后 7 天 内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数 量 : 肆 套 承 包 人 需 要 增 加 图 纸 套 数 的 , 发 包 人 可 代 为 复 制 , 复 制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内 容 : 。因 发 包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提 供 图 纸 的 , 承 包 人 可 相 应 顺 延 工 期 , 但 发 包 人 不 因 此 承 担 增 加 的费 用 或 工 期 延 误 的 损 失 。1.6.4 承 包 人 文 件需 要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 包 括 :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期 限 为 :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文 件 后 天 内 审 查 完 毕 , 监 理 人 对 承 包 人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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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有 异 议 的 , 承 包 人 应 予 以 修 改 , 并 重 新 报 送 监 理 人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数 量 为 : 按 实 际 需 要 提 供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形 式 为 : 纸 质 及 电 子 光 盘 电 子 版 文 件 要 至 少 包 含 PDF和 CAD 两 种 格 式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期 限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安 全 专 项 方 案 为 7 天 , 其 他 文 件 以 实 际 需 要 为准 。1.6.5 现 场 图 纸 准 备关 于 现 场 图 纸 准 备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保 留 一 份 完 整 的 设 计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成 交 通 知 书 本 合 同 , 供 发 包 方 及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工 程 检 查 或 现 场 会 议 时 使 用 。1.7 联 络1.7.1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天 内 将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批 准 证 明 证 书 指 示 指
令 要 求 请 求 同 意 意 见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书 面 函 件 送 达 对 方 当 事 人 。1.7.2 发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承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监 理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1.10 交 通 运 输1.10.1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关 于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的 约 定 : 由 承 包 人 按 发 包 人 要 求 负 责 取 得 出 入 施 工 现 场 所 需 的 批 准 手 续 。
1.10.3 场 内 交 通关 于 场 外 交 通 和 场 内 交 通 的 边 界 的 约 定 : 。关 于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免 费 提 供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的 场 内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的 约 定 : 签 订 合 同 时 约定 。 1.10.4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11 知 识 产 权1.11.1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的 图 纸 发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自 行 编 制 或 委 托 编 制 的 技 术 规 范 以 及反 映 发 包 人 关 于 合 同 要 求 或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归 发 包 人 所 有 , 承 包 人 承 诺 不 得 向他 人 转 借 出 售 或 泄 露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上 述 文 件 资 料 情 况 。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仅 限 用 于 本 项 目 建 设 。1.11.2 关 于 承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所 编 制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归 承 包 人 所 有 。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仅 限 用 于 本 项 目 建 设 。1.11.4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采 用 的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的 使 用 费 的 承 担 方 式 : 承 包 人 自行 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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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的 修 正本 工 程 在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时 已 明 确 要 求 , 请 承 包 人 自 行 按 本 工 程 的 内 容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 对 工 程 现 场和 其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考 察 和 检 查 , 以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实 施 工 程 合 同 所 需 的 各 种 资 料 , 特 别是 ,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参 照 图 纸 核 对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工 程 量 , 在 提 交 投 标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定期 限 具 体 见 项 目 采 购 文 件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或 修 正 要 求 。 因 此 :工 程 量 清 单 存 在 缺 项 漏 项 的 , 或 工 程 量 清 单 偏 差 超 出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工 程 量 偏 差 范 围 的 ,或 未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计 量 规 范 强 制 性 规 定 计 量 的 出 现 工 程 量 清 单 工 程 量 偏 差 时 , 虽 然 可 予 以 修 正 , 但 不增 加 合 同 价 格 除 非 发 包 人 同 意 因 此 增 减 工 程 量 并 发 出 签 证 的 , 则 可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0.4项 执 行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偏 差 的 责 任 。不 执 行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13 及 其 项 下 约 定 。2. 发 包 人
2.1 许 可 或 批 准因 发 包 人 过 错 未 能 及 时 办 理 完 毕 法 律 规 定 由 其 办 理 的 许 可 批 准 或 备 案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的 费 用 和 延 误 的 工 期 , 但 不 需 支 付 承 包 人 任 何 利 润 。2.2 发 包 人 代 表发 包 人 代 表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职 务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发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除 以 下 事 项 以 外 , 发 包 人 代 表 有 权 处 理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与发 包 人 有 关 的 事 宜 : 1 发 布 暂 停 施 工 命 令 2 同 意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3 签 认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4 签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5 签 发 缺 陷 责 任 终 止 证 书 6 签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2.4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和 基 础 资 料 的 提 供
2.4.1 提 供 施 工 现 场关 于 发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的 期 限 要 求 : 发 包 人 应 最 迟 于 开 工 日 期 天 前 向 承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场 。 。 2.4.2 提 供 施 工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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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全 部 施 工 条 件 为 : 1 将 施 工 用 水 电 力 通 讯 线 路 等 施 工 所 必 需 的 条 件 接 至 施 工 场 地 红 线 50 米 范 围 内 2 保 证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正 常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交 通 出 入 口 3 协 助 承 包 人 处 理 施 工 现 场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作 , 相 关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4 其 他 设 施 和 条 件 : 无 。2.4.3 提 供 基 础 资 料对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基 础 资 料 的 判 断 推 论 和 决 策 后 果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2.4.4 逾 期 提 供 的 责 任因 发 包 人 过 错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基 础 资 料 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延 误 的 工 期 , 但 不 需 支 付 承 包 人 任 何 利 润 。2.5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及 支 付 担 保发 包 人 提 供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的 期 限 要 求 : 无 。发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 无 。发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形 式 : 无 。3. 承 包 人3.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5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内 容 : 。承 包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套 数 : 待 定 。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费 用 承 担 :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移 交 时 间 : 待 定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形 式 要 求 : 待 定 。 6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 。3.2 项 目 经 理3.2.1 项 目 经 理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等 级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号 : 建 造 师 执 业 印 章 号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号 : 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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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承 包 人 对 项 目 经 理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代 表 承 包 人 履 行 义 务 的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签 署 的 与 本 项 目 有关 的 资 料 均 有 效 。关 于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时 间 要 求 : 不 少 与 2 1 天 。承 包 人 未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 以 及 没 有 为 项 目 经 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的 违 约 责 任 : 处 以 3万 元 罚 款 该罚 款 在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 责 令 限 期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并 补 缴 社 会 保 险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批 准 ,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岗 带 班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当 月 施工 时 间 的 8 0 %。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或 正 当 理 由 ,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岗 带 班 时 间 少 于 当 月 施 工 时 间 8 0 %的 ,
少 在 岗 带 班 一 天 , 发 包 人 有 权 处 违 约 金 5 0 0 元 /日 人 民 币 。3.2.2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与 承 包 人 投 标 时 所 承 诺 的 人 员 一致 , 并 在 本 项 目 开 工 前 到 任 。 在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颁 发 完 工 证 书 前 , 项 目 经 理 不 得 同 时 兼 任 其 他 任 何 项目 的 项 目 经 理 符 合 桂 建 管 2 0 1 3 1 7 号 和 桂 建 管 2 0 1 4 2 5 号 文 除 外 。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承包 人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视 为 违 约 , 违 约 金 处 2 0 0 0 0 元 /人 次 人 民 币 。3.2.3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因 承 包 人 项 目 经 理 不 称 职 , 发 包 人 要 求调 换 而 未 及 时 调 换 的 , 视 为 承 包 人 违 约 , 必 须 向 发 包 人 交 纳 处 罚 金 20000 元 /人 次 人 民 币 。3.3 承 包 人 人 员
3.3.1 承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安 排 报 告 的 期 限 : 承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开 工 前 5天 内 。3.3.2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因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不称 职 , 发 包 人 要 求 调 换 而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或 未 及 时 调 换 的 , 视 为 承 包 人 违 约 , 必 须 向 发 包 人 交 纳处 罚 金 , 处 罚 标 准 : 技 术 负 责 人 2 0 0 0 0 元 /人 次 人 民 币 专 业 工 程 师 1 0 0 0 0 元 /人 次 人 民 币 。3.3.3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批 准 要 求 : 提 前 2 天 报 发 包 人 审 批 。3.3.4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员 及 其 承 诺 的其 它 在 场 管 理 人 员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不 准 擅 自 更 换 ,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处 2 0 0 0 0 元 /人 次 人民 币 违 约 金 擅 自 更 换 专 职 安 全 员 处 1 0 0 0 0 元 /人 次 人 民 币 违 约 金 擅 自 更 换 其 它 在 场 管 理 人 员
处 1 0 0 0 0 元 /人 次 人 民 币 违 约 金 。3.3.5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擅 自 离 岗 的 , 视 为 承 包 人 违 约 , 发 包 人 有 权 处 违 约 金 5 0 0 元 /人 次 人 民 币 发 包 人 有 权 处 违 约 金 3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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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人 次 人 民 币 其 它 在 场 管 理 人 员 擅 自 离 岗 的 , 视 为 承 包 人 违 约 , 发 包 人 有 权 处 违 约 金 3 0 0 元 /人 次 人 民 币 。3.4 分 包3 .4 .1 分 包 的 一 般 约 定禁 止 分 包 的 工 程 包 括 : 本 项 目 禁 止 所 有 工 程 分 包 。主 体 结 构 关 键 性 工 作 的 范 围 : 。3 .4 .2 分 包 的 确 定允 许 分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包 括 : 。
其 他 关 于 分 包 的 约 定 : 1 除 前 款 约 定 的 分 包 内 容 外 , 经 过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同 意 , 承 包 人 可 以 将 其 他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工 作 分 包 给 第 三 人 , 但 分 包 人 应 当 经 过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审 批 。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承 包 人 的 分 包请 求 和 承 包 人 选 择 的 分 包 人 。 本 项 目 分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详 见 合 同 附 件 6 。 2 在 相 关 分 包 合 同 签 订 并 报 送 有 关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7 天 内 , 承 包 人 应 当 将 一 份 副 本 提交 给 监 理 人 , 承 包 人 应 保 障 分 包 工 作 不 得 再 次 分 包 。 3 未 经 承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审 批 同 意 的 分 包 工 程 和 分 包 人 , 承 包 人 有 权 拒 绝 验 收 分 包 工 程 和 支 付 相应 款 项 , 由 此 引 起 的 发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4 承 包 人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并 视 情 况 扣 除 其 履 约 保 证 金 :
个 人 承 包 工 程 , 包 括 本 人 单 位 及 外 单 位 人 员 承 包 , 发 包 人 不 承 认 其 个 人 拥 有 任 何 资 质 等 级 及 营业 许 可 资 格 。 没 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 几 个 人 联 合 承 包 工 程 , 就 地 组 织 暗 分 包 队 伍 , 不 具 备 完 成 本 工 程 的 技 术 机 械 能 力 , 被 发 包 人判 定 为 没 有 能 力 履 行 的 承 包 人 。 没 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 就 地 转 包 全 部 的 工 程 , 以 谋 取 高 额 转 让 费 管 理 费 的 承 包 人 。 没 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 承 包 人 有 部 分 分 包 现 象 其 中 包 括 冒 充 承 包 人 下 属 单 位 的 挂 勾 单 位 , 凭 口 头 协 议 参 与 施 工 的 分包 人 及 其 他 暗 分 包 个 体 户 , 一 经 发 现 核 实 , 发 包 人 将 采 取 驱 逐 该 暗 分 包 人 措 施 。 没 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3 .4 .3 分 包 合 同 价 款关 于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支 付 的 约 定 : 分 包 工 程 价 款 由 承 包 人 与 分 包 人 包 括 专 业 分 包 人 结 算 。 发 包
人 未 经 承 包 人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分 包 人 包 括 专 业 分 包 人 支 付 相 关 分 包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工 程 款项 。 因 发 包 人 未 经 承 包 人 同 意 直 接 向 分 包 人 包 括 专 业 分 包 人 支 付 相 关 分 包 合 同 项 下 的 任 何 工 程 款项 而 影 响 承 包 人 工 作 的 , 所 造 成 的 承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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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工 程 照 管 与 成 品 半 成 品 保 护承 包 人 负 责 照 管 工 程 及 工 程 相 关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起 始 时 间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3.6执 行 。3.6 履 约 担 保承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 待 定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金 额 及 期 限 的 : 履 约 担 保 为 成 交 金 额 的 5%,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银 行 保 险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 履 约 担 保 期 限 为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止 。3.7 联 合 体本 合 同 无 联 合 体 。
4. 监 理 人4.1监 理 人 的 一 般 规 定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内 容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4.1 执 行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权 限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4.1 执 行 。关 于 监 理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办 公 场 所 生 活 场 所 的 提 供 和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4.1 执行 。 4.2 监 理 人 员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姓 名 : 职 务 :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号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其 他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4.2 和 4.3执 行 。4.3监 理 人 的 指 示因 监 理 人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发 出 指 示 指 示 延 误 或 发 出 了 错 误 指 示 而 导 致 承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和 或
工 期 延 误 的 , 由 发 包 人 协 助 承 包 人 向 监 理 人 索 赔 。监 理 人 对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工 作 工 程 或 其 采 用 的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未 在 约 定 的 或 合 理 期 限 内 提 出 意 见的 , 不 视 为 批 准 , 也 不 免 除 或 减 轻 承 包 人 对 该 工 作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等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4.4 商 定 或 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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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时 , 监 理 人 无 权 对 任 何 事 项 进 行 决 定 确 定 。5. 工 程 质 量5.1 质 量 要 求5.1.1质 量 标 准 和 要 求 :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关 于 工 程 奖 项 的 约 定 : 无 。5.3 隐 蔽 工 程 检 查5.3.2承 包 人 提 前 通 知 监 理 人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工 程 隐 蔽 或 中 间 验 收 前 1 2 小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验 收 的 内 容 时 间 地 点 , 承 包 人 准 备 验 收 记 录 单 最 好 是 印 制 的 表 格
由 双 方 签 证 。 验 收 合 格 , 承 包 人 可 进 行 隐 蔽 和 继 续 施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 双 方 商 定 时 限 内 修 改 后 按 上 述循 序 重 新 验 收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检 查 时 , 应 提 前 24 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48 小 时 。6.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与 环 境 保 护6.1安 全 文 明 施 工6.1.1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的 达 标 目 标 及 相 应 事 项 的 约 定 : 要 求 达 到 建 设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标 准 JGJ59-2011 的 标 准 和 符 合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及 使 用 管 理 细 则
桂 建 质 安 2015 16号 文 的 要 求 。关 于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奖 项 的 约 定 : 无 。6.1.4 关 于 治 安 保 卫 的 特 别 约 定 :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施 工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及 非 夜 间 施 工 照 明 的 责 任 , 承包 人 应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预 防 措 施 , 防 止 人 员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事 故 ,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人 生 活 设施 及 施 工 场 应 自 费 配 备 消 防 设 备 , 防 止 火 灾 发 生 。关 于 编 制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的 约 定 : 开 工 前 3 天 内 提 供 。6.1.5 文 明 施 工合 同 当 事 人 对 文 明 施 工 的 要 求 : 要 求 达 到 建 设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标 准 JGJ59-2011 的 标 准 和 符 合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及 使 用 管 理 细 则 桂 建 质 安 2006 22号 文
的 要 求 。6.1.6 关 于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支 付 比 例 和 支 付 期 限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6.1.6 执 行 。6.2 环 境 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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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施 工 需 要 ,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 由 承 包 人 办 理 有 关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环 卫 和 施 工 噪 音 管 理 等 手 续 , 费用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经 过 城 市 道 路 的 施 工 车 辆 , 必 须 按 交 警 城 管 运 输 等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施 工 车 辆 造 成 的道 路 环 境 等 污 染 , 其 责 任 和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7. 工 期 和 进 度7.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7.1.1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包 括 的 其 他 内 容 : 1 施 工 方 案 2 施 工 现 场 平 面布 置 图 3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保 证 措 施 4 劳 动 力 及 材 料 供 应 计 划 5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的 选 用 6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及 措 施 7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8 环 境 保 护 成 本 控 制 措 施 9 合 同 当 事人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7.1.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提 交 和 修 改承 包 人 提 交 详 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条 执 行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详 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条 执行 。 7.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7.2.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修 订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条 执行 。 7.3 开 工7.3.1 开 工 准 备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交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的 期 限 : 开 工 前 7 天 。关 于 发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开 工 前 7 天 。关 于 承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开 工 前 7 天 。7.3.2开 工 通 知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监 理 人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之 日 起 60 天 内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提 出价 格 调 整 要 求 ,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7.4 测 量 放 线7.4.1发 包 人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的 期 限 : 开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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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3 天 。7.5 工 期 延 误7.5.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7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其 他 情 形 : 。7.5.2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按 逾 期 竣 工 的 单 项 工 程 罚 款 , 每 延误 一 天 ,按 单 项 工 程 应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结 算 造 价 的 万 分 之 四 处 罚 ,罚 款 直 接 从 结 算 款 中 扣 除 。 误 期 时 间从 规 定 竣 工 日 期 起 直 到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的 天 数 扣 除 发 包 人 批 准 顺 延 的 工 期 如 果 不 是 按 单 项 工 程 分 别
竣 工 验 收 的 .前 述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以 整 体 工 程 的 结 算 造 价 作 为 计 算 基 数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上 限 : 合 同 价 的 10%。7.6 不 利 物 质 条 件不 利 物 质 条 件 的 其 他 情 形 和 有 关 约 定 : 无 。7.7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同 意 以 下 情 形 视 为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施 工 地 点 所 遭 遇 的 日 平 均 气 温 超 过 40 含 摄 氏 度 的 高 温 大 于 3 天 含 日 平 均 气 温 低 于 零摄 氏 度 的 严 寒 大 于 3 天 含 8级 含 以 上 大 风 一 日 内 降 雨 达 200mm 含 的 暴 雨 根 据 气 象 部
门 公 布 的 数 据 造 成 的 工 程 损 坏 的 冰 雹 和 大 雪 灾 害 。对 上 述 几 种 形 式 , 应 以 造 成 灾 害 和 影 响 施 工 为 准 。7.8 暂 停 施 工7.8.1发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暂 停 施 工 的 , 监 理 人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后 , 应 及 时 下 达 暂 停 施 工 指 示 。 情 况 紧 急 且监 理 人 未 及 时 下 达 暂 停 施 工 指 示 的 ,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7.8.4 项 紧 急 情 况 下 的 暂 停 施 工 执 行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 , 工 期 可 顺 延 ,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 但 不 需 支 付 承 包 人任 何 利 润 。7.8.2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 , 承 包 人 应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造 成 的 各 方损 失 , 承 包 人 在 收 到 监 理 人 或 发 包 人 复 工 通 知 令 指 示 后 15天 内 仍 未 复 工 的 , 视 为 通 用 合 同 条 款第 16.2.1 项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第 7 目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情 形 。7.8.4 紧 急 情 况 下 的 暂 停 施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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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紧 急 情 况 需 暂 停 施 工 , 且 监 理 人 未 及 时 下 达 暂 停 施 工 指 示 的 , 承 包 人 可 先 暂 停 施 工 , 并 及 时 通知 监 理 人 。 监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24小 时 内 发 出 指 示 , 逾 期 未 发 出 指 示 , 不 视 为 同 意 承 包 人 暂 停 施 工 。监 理 人 不 同 意 承 包 人 暂 停 施 工 的 , 应 说 明 理 由 , 承 包 人 对 监 理 人 的 答 复 有 异 议 , 由 发 包 人 决 定 是 否 暂停 施 工 。紧 急 情 况 下 的 暂 停 施 工 , 工 期 可 顺 延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各 承 担 50%, 发 包 人 不 需支 付 承 包 人 任 何 利 润 。7.8.6 暂 停 施 工 持 续 180天 以 上监 理 人 发 出 暂 停 施 工 指 示 后 180 天 后 未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复 工 通 知 , 除 该 项 停 工 属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的 暂 停 施 工 或 本 合 同 不 可 抗 力 约 定 的 情 形 外 , 承 包 人 可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书 面 通 知 , 要 求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30 天 内 准 许 已 暂 停 施 工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继 续 施 工 , 发 包 人 逾 期 不 予 批 准 的 , 不 复 工 , 工 程受 影 响 的 部 分 也 不 视 为 可 取 消 的 工 作 发 包 人 减 少 工 程 量 。暂 停 施 工 持 续 180 天 以 上 不 复 工 的 , 且 不 属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 或 本 合 同 不 可 抗 力 约 定的 情 形 , 并 影 响 到 整 个 工 程 以 及 合 同 目 的 实 现 的 , 承 包 人 可 以 与 发 包 人 就 解 除 合 同 事 宜 或 增 加 的 费用 承 担 以 及 延 误 的 工 期 处 理 进 行 协 商 , 但 发 包 人 不 需 支 付 承 包 人 任 何 利 润 。7.8.7 暂 停 施 工 期 间 的 工 程 照 管暂 停 施 工 期 间 ,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妥 善 照 管 工 程 并 提 供 安 全 保 障 ,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 因 紧 急 情 况 导 致的 暂 停 施 工 ,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各 承 担 50%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因 承 包 人原 因 引 起 的 暂 停 施 工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7.8.8 暂 停 施 工 的 措 施暂 停 施 工 期 间 ,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及 安 全 , 防 止 因 暂 停 施 工 扩 大 损 失 。7.9 提 前 竣 工7.9.2提 前 竣 工 赶 工 增 加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 无 。本 工 程 不 设 提 前 竣 工 赶 工 奖 励 无 提 前 竣 工 赶 工 增 加 费 。8. 材 料 与 设 备8.4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管 与 使 用8.4.1发 包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设 备 以 及 保 管 费 用 的 承 担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8.4.2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设 备 的 约 定 : 本 合 同 工 程 实 行 承 包 人 材 料 设 备 包 干 方 式 , 由 承 包 人 自 购 。 所购 材 料 必 须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 实 验 或 检 验 报 告 , 并 由 发 包 人 派 驻 的 工 程 师 验 证 后 才 能 进 入 施 工 。8.6 样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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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样 品 的 报 送 与 封 存需 要 承 包 人 报 送 样 品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 样 品 的 种 类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要 求 : 主 要 材 料 涉 及 品种 款 式 颜 色 等 方 面 内 容 的 , 承 包 人 应 提 交 准 备 合 格 的 材 料 样 品 送 发 包 人 选 定 。8.8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8.8.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关 于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的 费 用 , 需 要 临 时 占 地 的 ,应 由 承 包 人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9. 试 验 与 检 验
9.1试 验 设 备 与 试 验 人 员9.1.2 试 验 设 备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置 的 试 验 场 所 :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备 的 试 验 设 备 :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具 备 的 其 他 试 验 条 件 : 无 。9.4 现 场 工 艺 试 验现 场 工 艺 试 验 的 有 关 约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10. 变 更
10.1变 更 的 范 围关 于 变 更 的 范 围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0.1 执 行 。10.4 变 更 估 价10.4.1 变 更 估 价 原 则10.4.1 变 更 估 价 原 则关 于 变 更 估 价 的 约 定 : 1 合 同 中 已 有 相 同 清 单 项 目 的 , 按 合 同 该 清 单 项 目 价 格 进 行 计 算 。 2 合 同 中 只 有 类 似 清 单 项 目 的 , 参 照 该 类 似 清 单 项 目 价 格 进 行 计 算 。 3 合 同 中 没 有 适 用 或 类 似 清 单 项 目 的 : 有 定 额 的 套 定 额 , 并 乘 以 下 浮 系 数 合 同 签 约 价 /经 审
定 的 工 程 采 购 控 制 价 计 算 , 材 料 价 格 按 防 城 港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在 http://fcgzbzj.cn 公 布 的 2023年 第 7 期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相 应 价 格 信 息 进 行 计 算 无 定 额 可 套 的 , 2023 年 第 7 期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中 没 有 发 布 信 息 价 的 , 参 考 同 期 南 宁 信 息 价 或 市 场 询 价 , 或 者 由 发 包 人 委 托 具 备 工 程 造 价 资 质 的 第 三方 机 构 审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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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变 更 估 价 程 序承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变 更 指 示 后 5 天 内 ,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变 更 估 价 申 请 。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变 更 估 价 申 请 后 7 天 内 审 查 完 毕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 监 理 人 对 变 更 估 价 申 请 有 异 议 , 通 知 承 包 人 修 改 后 重新 提 交 。 发 包 人 应 在 承 包 人 提 交 变 更 估 价 申 请 后 14 天 内 审 批 完 毕 , 发 包 人 逾 期 未 完 成 审 批 或 未 提 出 异议 的 , 不 视 为 认 可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变 更 估 价 申 请 。经 过 发 包 人 审 批 确 认 的 变 更 价 款 : 1 若 本 工 程 有 进 度 款 的 , 按 本 合 同 有 关 进 度 款 支 付 约 定 执 行支 付 事 宜 2 若 本 工 程 无 进 度 款 的 , 在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审 价 或 审 计 完 成 且 双 方 完 成 结 算 后 支付 。 对 于 双 方 在 价 格 上 有 争 议 的 材 料 或 设 备 , 发 包 人 有 权 自 购 , 承 包 人 必 须 无 条 件 执 行 且 继 续 履 行 施工 义 务 , 若 承 包 人 拒 绝 施 工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立 即 组 织 第 三 方 进 场 施 工 , 所 发 生 费 用 造 成 的 各 方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人 不 因 此 免 除 对 工 程 的 保 修 义 务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的 维 修 义 务 。10.5承 包 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监 理 人 审 查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收 到 后 7 天 内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收 到 后 7 天 内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降 低 了 合 同 价 格 或 者 提 高 了 工 程 经 济 效 益 的 奖 励 的 方 法 和 金 额 为 : 无 。10.7 暂 估 价暂 估 价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明 细 详 见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格 及 调 整 表 和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表 。10.7.1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对 于 依 法 必 须 磋 商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确 认 和 批 准 采 取 第 1 种 方 式 确 定 。
10.7.2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对 于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磋 商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确 认 和 批 准 采 取 第 2 种 方 式 确 定 。第 3 种 方 式 : 承 包 人 直 接 实 施 的 暂 估 价 项 目承 包 人 直 接 实 施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约 定 : 无 。10.8 暂 列 金 额合 同 当 事 人 关 于 暂 列 金 额 使 用 的 约 定 : 暂 列 金 额 是 发 包 人 为 可 能 发 生 的 工 程 变 更 , 或 用 于 提 供 不可 预 见 的 货 物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等 因 素 发 生 的 工 程 价 款 调 增 , 以 及 经 确 认 的 索 赔 现 场 签 证 , 或 用 于提 供 相 关 服 务 或 意 外 事 件 等 而 预 留 的 金 额 , 并 非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实 际 费 用 。 暂 列 金 额 只 能 按 照 发 包 人的 指 示 使 用 。 结 算 时 , 暂 列 金 额 应 按 实 际 发 生 的 情 况 进 行 结 算 , 剩 余 部 分 仍 归 发 包 人 所 有 , 不 支 付 给承 包 人 。
11. 价 格 调 整11.1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市 场 价 格 波 动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约 定 : 不 调 价 , 承 包 人 所 填 报 的 各 项 基 价 中 的 各 种 材 料 单 价 及综 合 单 价 在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不 因 市 场 价 格 变 化 因 素 而 变 动 , 报 价 人 在 填 报 综 合 单 价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各 种 风险 因 素 和 自 己 的 承 受 能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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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合 同 价 格 计 量 与 支 付12.1 合 同 价 格 形 式本 工 程 采 用 单 价 合 同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的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 合 同 价 格 包 含 增 值 税 , 本 工 程 计 价时 采 用 的 增 值 税 计 税 方 法 为 : 一 般 计 税 法 简 易 计 税 法 。工 程 量 按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承 包 人 三 方 确 认 的 竣 工 图 结 算 。 单 价 合 同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是 除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政 策 性 调 整 这 两 个 风 险 以 外 的 其 他 一 切 风 险 包括 但 不 限 于 人 工 设 备 材 料 物 料 等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以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有 错 漏 偏 差 等 一 切 风 险 。 单 价 合 同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以 外 以 及 发 包 人 要 求 增 加 减 少 工 程 量 的 合 同 价 格 的 调 整 方 法 : 因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或 发 包 人 要 求 增 加 减 少 工 程 量 , 并 且 发 包 人 因 此 发 出 工 程 签 证 的 : 以 合 同
范 围 内 工 程 签 证 范 围 内 实 际 发 生 的 工 程 量 为 准 进 行 计 价 , 结 算 时 从 签 约 合 同 价 中 增 加 或 扣 除 相 应 款项 该 相 应 款 项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0.4.1 项 确 定 。 政 策 性 调 整 : 按 自 治 区 或 防 城 港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布 的 文 件 执 行 , 若 有 冲 突 的 , 按 优于 发 包 人 的 执 行 。12.2 预 付 款12.2.1 预 付 款 的 支 付预 付 款 支 付 比 例 或 金 额 : 合 同 价 30%。预 付 款 支 付 期 限 : 无 。12.2.2 预 付 款 担 保
承 包 人 提 交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期 限 : 无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形 式 为 : 无 。12.3 计 量12.3.1 计 量 原 则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 。12.3.2 计 量 周 期关 于 计 量 周 期 的 约 定 : 。12.3.3 单 价 合 同 的 计 量
关 于 单 价 合 同 计 量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12.3.3 执 行 。12.4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12.4.1 付 款 周 期关 于 付 款 周 期 的 约 定 : 采 用 分 期 付 款 方 式 , 自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10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预 付 合 同 金 额的 30%, 项 目 完 工 并 验 收 合 格 后 , 结 算 经 采 购 人 委 托 第 三 方 造 价 公 司 进 行 工 程 结 算 审 核 , 施 工 方 按 照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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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 结 算 价 开 具 全 额 发 票 , 采 购 人 在 收 到 发 票 即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至 实 际 结 算 金 额 的 97%, 尾 款 在竣 工 验 收 之 日 起 质 保 期 满 后 的 10个 工 作 日 内 付 清 结 算 金 额 的 3% 自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 不 计 息 。工 程 款 支 付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或 电 汇 。12.4.2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编 制关 于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编 制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12.4.3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提 交 1 单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12.4.4 进 度 款 审 核 和 支 付 1 监 理 人 审 查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发 包 人 完 成 审 批 并 签 发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2 发 包 人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发 包 人 逾 期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式 : 无 。12.4.6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3 单 价 合 同 的 总 价 项 目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13. 验 收 和 工 程 试 车13.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验 收13.1.2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验 收 时 , 应 提 前 24 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
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48 小 时 。13.2 竣 工 验 收13.2.2竣 工 验 收 程 序关 于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发 包 人 不 按 照 本 项 约 定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 无 。13.2.5移 交 接 收 全 部 与 部 分 工 程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移 交 工 程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发 包 人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接 收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无 。
承 包 人 未 按 时 移 交 工 程 的 ,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 。13.3 工 程 试 车13.3.1 试 车 程 序工 程 试 车 内 容 : 试 车 内 容 应 与 承 包 人 承 包 范 围 相 一 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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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 机 无 负 荷 试 车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2 无 负 荷 联 动 试 车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3.3.3 投 料 试 车关 于 投 料 试 车 相 关 事 项 的 约 定 : 无 。13.6 竣 工 退 场13.6.1 竣 工 退 场承 包 人 完 成 竣 工 退 场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14. 竣 工 结 算
14.1 竣 工 付 款 申 请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应 包 括 的 内 容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14.2 竣 工 结 算 审 核发 包 人 审 批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报 告金 额 发 包 人 审 查 时 间1 5 0 0 万 元 以 下 从 接 到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 2 0 天
2 5 0 0 万 元 -2 0 0 0 万 元 从 接 到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 3 0 天3 2 0 0 0 万 元 -5 0 0 0 万 元 从 接 到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 4 5 天4 5 0 0 0 万 元 以 上 从 接 到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 6 0 天5 5 0 0 0 万 以 上 每 增 加 0 .5亿 (不 足 0 .5 亿 不 增 加 ) 增 加 1 0 天因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结 算 资 料 不 完 整 而 需 要 补 充 或 承 包 人 不 按 时 对 账 耽 误 时 间 时 , 审 查 时 间 应 相 应 顺延 。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约 定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经 发 包 人 认 可 后 天 内 ,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递 交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资 料 及 完 整 的 结 算
资 料 和 报 告 , 双 方 按 照 本 工 程 合 同 约 定 的 价 格 形 式 及 价 款 调 整 办 法 进 行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发 包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递 交 的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及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 天 内 委 托 第 三 方 造 价 公 司 进 行 工 程结 算 审 核 。 发 包 人 逾 期 且 经 催 告 后 未 委 托 第 三 方 造 价 公 司 进 行 工 程 结 算 审 核 的 视 为 发 包 人 已 同 意 承 包人 提 交 的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及 结 算 价 款 , 并 以 此 作 为 竣 工 结 算 的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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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竣 工 结 算 完 毕 之 日 起 天 内 , 发 包 人 按 审 定 后 的 竣 工 结 算 价 款 , 通 知 经 办 银 行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结算 价 款 。备 注 : 对 于 国 有 投 资 项 目 结 算 审 核 约 定 , 双 方 可 结 合 各 地 政 府 或 有 关 部 门 出 台 的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局部 调 整14.4 最 终 结 清14.4.1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份 数 : 四 份 。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算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14.4.2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和 支 付
1 发 包 人 完 成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审 批 并 颁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的 期 限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2 发 包 人 完 成 支 付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应 在 颁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后 14天 内 完 成 支 付 。15. 缺 陷 责 任 期 与 保 修15.2缺 陷 责 任 期缺 陷 责 任 期 的 具 体 期 限 : 12个 月 。15.3 质 量 保 证 金关 于 是 否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约 定 : 是 。15.3.1 承 包 人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方 式
质 量 保 证 金 采 用 以 下 第 2 种 方 式 : 1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 保 证 金 额 为 : 2 发 包 人 按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总 额 的 3 % 预 留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金 , 待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后 返 还 3 其 他 方 式 : / 。15.3.2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 采 取 以 下 第 2 种 方 式 : 1 在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时 逐 次 扣 留 , 在 此 情 形 下 ,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计 算 基 数 不 包 括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扣 回 以 及 价 格 调 整 的 金 额 2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时 一 次 性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3 其 他 扣 留 方 式 : / 。关 于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补 充 约 定 : / 。15.4保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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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 保 修 责 任工 程 保 修 期 为 : 见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15.4.3 修 复 通 知承 包 人 收 到 保 修 通 知 并 到 达 工 程 现 场 的 合 理 时 间 : 见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16. 违 约16.1 发 包 人 违 约16.1.1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发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 无 。
16.1.2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发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前 7 天 内 下 达 开 工 通 知 的 违 约 责 任 : 工 期 顺 延 。 2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 3 发 包 人 违 反 第 10.1款 变 更 的 范 围 第 2 项 约 定 , 自 行 实 施 被 取 消 的 工 作 或 转 由 他 人 实施 的 违 约 责 任 : 无 。 4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规 格 数 量 或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 或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交货 日 期 延 误 或 交 货 地 点 变 更 等 情 况 的 违 约 责 任 : 工 期 顺 延 。 5 因 发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造 成 暂 停 施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 工 期 顺 延 。
6 发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没 有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发 出 复 工 指 示 , 导 致 承 包 人 无 法 复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 工期 顺 延 。 7 其 他 : 无 。16.1.3 因 发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承 包 人 按 16.1.1项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约 定 暂 停 施 工 满 28天 后 发 包 人 仍 不 纠 正 其 违 约 行 为 并 致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16.2 承 包 人 违 约16.2.1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 1 承 包 人 未 经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事 先 同 意 , 擅 自 更 换 合 同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或 其 他 主 要管 理 人 员 。 2 将 工 程 预 付 款 进 度 款 以 及 发 包 人 支 付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其 他 费 用 挪 作 他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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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 同 工 程 竣 工 后 , 经 两 次 验 收 仍 不 能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4 承 包 人 拒 绝 执 行 发 包 人 或 监 理 人 发 出 的 关 于 本 工 程 的 指 令 的 或 以 磋 商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措 施项 目 出 现 错 误 缺 项 漏 项 情 况 为 由 , 拒 绝 执 行 相 应 部 分 内 容 施 工 的 或 以 变 更 或 增 加 部 分 与 本 合 同无 实 质 性 关 联 为 由 , 拒 绝 执 行 的 或 以 变 更 或 增 加 部 分 子 目 单 价 低 或 超 出 施 工 能 力 范 围 等 为 由 拒 绝 施工 的 或 拒 绝 执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 5 如 果 承 包 人 或 承 包 人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论 承 包 人 是 否 知 晓 以 贿 赂 或 变 相 贿 赂 的 方 式 , 谋 取 不当 利 益 或 损 害 发 包 人 权 益 的 。 6) 未 经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 擅 自 进 行 隐 蔽 工 程 的 覆 盖 或 其 他 工 程 下 道 工 序 的 施 工 , 或 验 收 合 格后 到 隐 蔽 施 工 前 对 通 过 隐 蔽 验 收 的 合 格 部 分 有 任 何 改 动 。
7 承 包 人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 未 能 对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发 生 的 缺 陷 进 行 修 复 而 又 拒 绝 按 发 包 人 或 监 理人 指 示 再 进 行 修 补 或 同 一 部 位 出 现 二 次 以 上 维 修 的 。 8 承 包 人 无 法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依 据 , 而 未 能 按 期 开 工 暂 停 施 工 或 以 暂 停 施 工 相 威 胁 , 连 续 或 累计 超 过 7 天 含 7 天 。 9 承 包 人 的 雇 员 或 其 分 包 人 的 雇 员 或 承 包 人 的 供 应 商 扰 乱 发 包 人 生 产 生 活 秩 序 的 。16.2.2承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承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1 承 包 人 未 按 本 合 同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5 .1 条 内 容 完 成 的 , 承 包 人 无 条 件 返 工 处 理 , 修 复 至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 并 在 发 包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返 工 , 否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扣 罚 该 分 项 工 程 1 0 %的 工 程 款 作 为 处 罚 。 或 经 监 理 人 检 验 认 为 修 复 质 量 不 合 格 而 承 包 人 拒 绝 再 进 行 修 补 的 , 发 包 人 将 扣 除承 包 人 全 部 质 量 保 修 金 。 2 承 包 人 有 本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3 .2 3 .3 条 违 约 责 任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扣 除 承 包 人 的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金 额 均 在 承 包 人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及 计 量 支 付 款 内 扣 除 。 监 理 人 预 先 下 发 含 有 罚 款 意 向 的 指 令 , 如 承 包 人不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纠 正 , 则 在 指 令 下 达 后 十 五 天 下 发 罚 款 通 知 书 不 再 陈 述 罚 款 理 由 。 承 包 人 履 约 保证 金 被 罚 款 后 由 发 包 人 从 最 后 一 次 计 量 支 付 时 扣 除 相 应 金 额 补 足 履 约 保 证 金 。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期 内 , 完成 合 同 规 定 的 全 部 工 程 , 且 质 量 合 格 , 在 本 工 程 施 工 竣 工 验 收 后 十 五 天 内 可 申 请 返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罚 款 ,返 还 金 额 由 监 理 人 审 核 , 发 包 人 批 准 。 罚 款 金 额 返 还 时 不 包 括 银 行 利 息 。
16.2.3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关 于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的 特 别 约 定 : 承 包 人 有 违 反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并没 收 其 全 部 履 约 保 证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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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按 开 工 通 知 的 要 求 及 时 进 场 组 织 施 工 和 不 按 签 订 协 议 书 时 商 定 的 进 度 计划 有 效 地 开 展 施 工 准 备 ,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2)承 包 人 私 自 将 合 同 或 合 同 的 任 何 部 分 或 任 何 权 利 转 让 给 其 他 人 , 或 私 自 将 工 程 或 工 程 的 一 部分 分 包 出 去 的 3)未 经 监 理 人 批 准 , 承 包 人 私 自 将 已 按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进 入 工 地 的 工 程 设 备 施 工 设 备 临 时 工程 或 材 料 撤 离 工 地 的 4)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拒 绝 按 合 同 进 度 计 划 及 时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程 , 而 又 未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赶 上 进度 ,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的 5)承 包 人 否 认 合 同 有 效 或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承 包 人 义 务 , 或 由 于 法 律 财 务 等 原 因 导 致 承 包
人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或 实 质 上 已 停 止 履 行 合 同 的 义 务 的 6)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 承 包 人 无 法 按 合 同 规 定 及 投 标 文 件 的 承 诺 进 场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认 可的 全 部 人 员 和 机 械 的 。发 包 人 继 续 使 用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材 料 设 备 临 时 工 程 承 包 人 文 件 和 由 承 包 人 或 以 其 名 义编 制 的 其 他 文 件 的 费 用 承 担 方 式 : 无 。17. 不 可 抗 力17.1 不 可 抗 力 的 确 认除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之 外 , 视 为 不 可 抗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 地 震 海 啸 瘟 疫 骚 乱 戒 严 暴 动 战 争 及 13 级 以 上 台 风 , 但 由 于 承 包 人 及 其 分 包 商 的 雇 员 的 原 因 引 起 的 骚 乱 及 其 他 灾 难 性
事 件 不 属 于 不 可 抗 力 。17.4 因 不 可 抗 力 解 除 合 同合 同 解 除 后 , 发 包 人 应 在 商 定 或 确 定 发 包 人 应 支 付 款 项 后 120 天 内 完 成 款 项 的 支 付 。18. 保 险18.1 工 程 保 险关 于 工 程 保 险 的 特 别 约 定 : 本 项 目 工 程 一 切 险 或 安 装 工 程 一 切 险 和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由 承 包 人 投保 , 投 保 产 生 的 保 险 费 和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8.3 其 他 保 险
关 于 其 他 保 险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必 须 为 施 工 现 场 从 事 施 工 的 自 有 作 业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保 险 , 并 支 付 其 保 费 , 保 险 期 限 为 项 目 建 设 期 内 。承 包 人 是 否 应 为 其 施 工 设 备 等 办 理 财 产 保 险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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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通 知 义 务关 于 变 更 保 险 合 同 时 的 通 知 义 务 的 约 定 : 按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执 行 。19. 索 赔19.2 对 承 包 人 索 赔 的 处 理发 包 人 应 在 监 理 人 收 到 索 赔 报 告 或 有 关 索 赔 的 进 一 步 证 明 材 料 后 的 15 天 内 , 由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出具 经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索 赔 处 理 结 果 。 发 包 人 逾 期 未 予 答 复 的 , 不 视 为 认 可 承 包 人 的 索 赔 要 求 。20. 争 议 解 决
20.3 争 议 评 审合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同 意 将 工 程 争 议 提 交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决 定 : 否 。 双 方 约 定 , 在 履 行 合 同 进 程 中 产 生争 议 时 , 请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调 解 , 调 解 不 成 时 ,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20.3.1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确 定争 议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确 定 : / 。选 定 争 议 评 审 员 的 期 限 : /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报 酬 承 担 方 式 : / 。其 他 事 项 的 约 定 / 。
20.3.2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决 定合 同 当 事 人 关 于 本 项 的 约 定 : / 。20.4仲 裁 或 诉 讼因 合 同 及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发 生 的 争 议 , 按 下 列 第 2 种 方 式 解 决 : 1 提 请 防 城 港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该 会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合 同 双 方 均 有约 束 力 。 2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注 : 若 本 合 同 文 件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的 , 应 附 授 权 委 托 书 作 为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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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本 工 程 采 购 时 列 出 的 以 下 附 件 仅 作 为 样 式 , 由 双 方 根 据 本 工 程 政 府 采 购 结 果 结 合 本 工 程 合 同与 实 际 取 用 其 中 需 要 的 相 关 样 式 , 以 便 形 成 本 合 同 签 订 时 签 订 后 应 具 备 采 用 的 附 件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附 件 :附 件 1: 廉 政 合 同附 件 2: 安 全 生 产 合 同附 件 3: 项 目 经 理 委 任 书附 件 4: 安 全 施 工 生 产 责 任 书附 件 5: 项 目 无 欠 薪 承 诺 书附 件 6: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附 件 7: 主 要 建 设 工 程 文 件 目 录
附 件 8: 承 包 人 用 于 本 工 程 施 工 的 机 械 设 备 表附 件 9: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表附 件 10: 履 约 担 保 格 式附 件 11: 预 付 款 保 函 独 立 保 函 格 式附 件 12: 支 付 保 函 独 立 保 函 格 式附 件 13: 暂 估 价 一 览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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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廉 政 合 同根 据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廉 政 建 设 的 规 定 , 为 做 好 工 程 建 设 中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 保 证 工 程 建 设 高效 优 质 , 保 证 建 设 资 金 的 安 全 和 有 效 使 用 以 及 投 资 效 益 , 建 设 工 程 的 项 目 法 人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与施 工 单 位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特 订 立 如 下 合 同 。1.甲 乙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严 格 遵 守 党 和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纪 委 监 察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 2 严 格 执 行 的 工 程 合 同 文 件 ,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 3 双 方 的 业 务 活 动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诚 信 透 明 的 原 则 法 律 认 定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合 同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和 集 体 利 益 ,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4 建 立 健 全 廉 政 制 度 , 开 展 廉 政 教 育 , 设 立 廉 政 告 示 牌 , 公 布 举 报 电 话 , 监 督 并 认 真 查 处 违 法违 纪 行 为 。 5 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反 廉 政 规 定 的 行 为 , 有 及 时 提 醒 对 方 纠 正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6 发 现 对 方 严 重 违 反 本 合 同 义 务 条 款 的 行 为 , 有 向 其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建 议 给 予 处 理 并 要 求告 知 处 理 结 果 的 权 利 。2.甲 方 的 义 务 1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索 要 或 接 受 乙 方 的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和 贵 重 物 品 , 不 得 在 乙 方 报 销 任 何应 由 甲 方 或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等 。 2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乙 方 安 排 的 超 标 准 宴 请 和 娱 乐 活 动 不 得 接 受 乙 方 提 供 的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和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等 。 3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要 求 或 者 接 受 乙 方 为 其 住 房 装 修 婚 丧 嫁 娶 活 动 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 安排 以 及 出 国 出 境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等 。 4 甲 方 工 作 人 及 其 配 偶 子 女 不 得 从 事 与 甲 方 工 程 有 关 的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工 程 分 包 劳 务 等 经济 活 动 等 。 5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乙 方 推 荐 分 包 单 位 或 推 销 材 料 , 不 得 要 求 乙 方 购 买 合 同规 定 外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 6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要 秉 公 办 事 , 不 准 营 私 舞 弊 , 不 准 利 用 职 权 从 事 各 种 个 人 有 偿 中 介 活 动 和 安 排个 人 施 工 队 伍 。3.乙 方 义 务
1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或 馈 赠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礼 品 。 2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为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报 销 应 由 甲 方 单 位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任 何 费 用 。 3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安 排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超 标 准 宴 请 及 娱 乐 活 动 。 4 乙 方 不 得 为 甲 方 单 位 和 个 人 购 置 或 提 供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和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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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 约 责 任 1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一 二 条 , 按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或 组织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给 乙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 2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一 三 条 , 按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或 组织 处 理 给 甲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情 节 严 重 的 , 甲 方 建 议 工 程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乙方 一 至 三 年 内 不 得 进 入 其 主 管 的 工 程 建 设 市 场 的 处 罚 。5.双 方 约 定 : 本 合 同 由 双 方 或 双 方 上 级 单 位 的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负 责 监 督 执 行 。 由 甲 方 或 甲 方 上 级 单位 的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约 请 乙 方 或 乙 方 上 级 单 位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对 本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提 出 在 本 合 同规 定 范 围 内 的 裁 定 意 见 。6.本 合 同 有 效 期 为 甲 乙 双 签 署 之 日 起 至 该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后 止 。
7.本 合 同 作 为 施 工 合 同 的 附 件 , 与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经 合 同 双 方 签 署 立 即 生 效 。甲 方 : 盖 章 乙 方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 签 字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 签 字 地 址 : 地 址 :电 话 : 电 话 :
日 期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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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 安 全 生 产 合 同为 在 施 工 合 同 的 实 施 过 程 中 创 造 安 全 高 效 的 施 工 环 境 , 切 实 搞 好 本 项 目 的 安 全 管 理 工作 , 本 项 目 业 主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与 承 包 人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特 此 签 订安 全 生 产 合 同 :一 甲 方 职 责1.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 认 真 执 行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中 的 有 关 安 全 要 求 。2.按 照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和 坚 持 管 生 产 必 须 管 安 全 的 原 则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做 到 生产 与 安 全 工 作 同 时 计 划 布 置 检 查 总 结 和 评 比 。
3.重 要 的 安 全 设 施 必 须 坚 持 与 主 体 工 程 三 同 时 的 原 则 , 即 : 同 时 设 计 审 批 , 同 时 施 工 , 同时 验 收 , 投 入 使 用 。4.定 期 召 开 安 全 生 产 调 度 会 , 及 时 传 达 中 央 及 地 方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精 神 。5.组 织 对 乙 方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 监 督 乙 方 及 时 处 理 发 现 的 各 种 安 全 隐 患 。二 乙 方 职 责1.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建 筑 工 程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规 定 , 认 真 执 行 工 程 承 包 合同 中 的 有 关 安 全 要 求 。2.坚 持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和 管 生 产 必 须 管 安 全 的 原 则 ,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 增 强全 员 安 全 生 产 意 识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的 管 理 机 构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 配 备 专 职 及 兼 职 安 全 检
查 人 员 , 有 组 织 有 领 导 地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活 动 。 各 级 领 导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具 体 操 作 人员 , 必 须 熟 悉 和 遵 守 本 条 款 的 各 项 规 定 , 做 到 生 产 与 安 全 工 作 同 时 计 划 布 置 检 查 总 结 和 评 比 。3.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从 派 往 项 目 实 施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到 生 产 工 人 包 括 临 时 雇 请 的 民 工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系 统 必 须 做 到 纵 向 到 底 , 一 环 不 漏 各 职 能 部 门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做 到 横 向 到边 , 人 人 有 责 。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安 全 生 产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现 场 设 置 的 安 全 机 构 , 应 按 施 工 人 员 的 1%3%配 备 安 全 员 , 专 职 负 责 所 有 员 工 的 安 全 和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及 预 防 事 故 的 发 生 。 安 全 机 构 人 员 , 有 权 按 有关 规 定 发 布 指 令 , 并 采 取 保 护 性 措 施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4.乙 方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应 采 取 各 种 合 理 的 预 防 措 施 , 防 止 其 员 工 发 生 任 何 违 法 违 禁 暴 力 或 妨 碍治 安 的 行 为 。
5.乙 方 必 须 具 有 劳 动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证 书 , 参 加 施 工 的 人 员 , 必 须 接 受 安 全 技 术 教育 , 熟 知 和 遵 守 本 工 种 的 各 项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考 核 , 合 格 者 方 准 上 岗 操 作 。 对于 从 事 电 气 起 重 建 筑 登 高 架 设 作 业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焊 接 机 动 车 船 艇 驾 驶 爆 破 潜 水 瓦斯 检 验 等 特 殊 工 种 的 人 员 ,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 获 得 安 全 操 作 合 格 证 后 , 方 准 持 证 上 岗 。 施 工 现 场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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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现 特 种 作 业 无 证 操 作 现 象 ,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承 担 管 理 责 任 。6.对 于 易 燃 易 爆 的 材 料 除 应 专 门 妥 善 保 管 之 外 , 还 应 配 备 有 足 够 的 消 防 设 施 , 所 有 施 工 人 员 都 应熟 悉 消 防 设 备 的 性 能 和 使 用 方 法 乙 方 不 得 将 任 何 种 类 的 爆 炸 物 给 予 易 货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转 让 给 任 何其 他 人 , 或 允 许 容 忍 上 述 同 样 行 为 。7.操 作 人 员 上 岗 , 必 须 按 规 定 穿 戴 防 护 用 品 。 项 目 经 理 和 安 全 检 查 员 应 随 时 检 查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穿 戴 情 况 , 不 按 规 定 穿 戴 防 护 用 品 的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8.所 有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和 高 空 作 业 的 设 备 均 应 定 期 检 查 , 并 有 安 全 员 的 签 字 记 录 , 保 证 其 经 常 处 于完 好 状 态 不 合 格 的 机 具 设 备 和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严 禁 使 用 。9.施 工 中 采 用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设 备 新 材 料 时 , 必 须 制 定 相 应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具 有 相 关 的 安 全 标 志 牌 。10.乙 方 必 须 按 照 本 工 程 项 目 特 点 , 组 织 制 定 本 工 程 实 施 中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如 果 发生 安 全 事 故 , 应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行 政 责 任 追 究 的 规 定 以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 及 时 上 报有 关 部 门 , 并 坚 持 四 不 放 过 的 原 则 , 严 肃 处 理 相 关 责 任 人 。三 违 约 责 任如 因 甲 方 或 乙 方 违 约 造 成 安 全 事 故 , 将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本 合 同 作 为 主 合 同 附 件 , 正 本 和 副 本 份 数 与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第 19.2条 的 约 定 相 同 。 由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署 与 加 盖 公 章 后 生 效 , 全 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失 效 。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签 字 或 盖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地 址 : 地 址 :日 期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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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3: 项 目 经 理 委 任 书 承 包 人 全 称 合 同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经 理 委 任 书致 : 业 主 全 称 承 包 人 全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务 姓 名 代 表 本 单 位 委 任 职 务 姓 名 为 合 同 工 程 名 称 的 项 目 经 理 。 凡 本 合 同 执 行 中 的 有 关 技 术 工 程 进 度 现 场 管 理 质 量 检 验 结 算 与 支 付 等 方 面 工 作 ,由 姓 名 代 表 承 包 人 本 单 位 全 面 负 责 。
承 包 人 : 全 称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职 务 姓 名 签 字 年 月 日附 件 4: 安 全 施 工 生 产 责 任 书
承 包 人 全 称 合 同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承 接 责 任 书致 : 业 主 全 称 承 包 人 全 称 为 合 同 工 程 名 称 的 承 包 人 。 凡 本 合 同 执 行 中 的 有 关 技 术 工 程 进 度 现 场 管理 质 量 检 验 结 算 与 支 付 等 , 在 施 工 生 产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一 切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问 题 包 括 突 发 问 题 , 事故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 由 承 包 人 本 单 位 全 部 承 担 负 责 。承 包 人 : 全 称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职 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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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5: 项 目 无 欠 薪 承 诺 书项 目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 /开 工 时 间 : 2023年 月 日项 目 所 属 行 业 :项 目 地 址 :为 切 实 维 护 施 工 工 人 合 法 权 益 , 规 范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劳 动 用 工 和 工 资 支 付 行 为 , 根 据 广 西 壮 族 自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治 理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问 题 的 实 施 意 见 桂 政 办 发 2016 113号 相 关
要 求 , 就 工 程 项 目 根 治 欠 薪 工 作 承 诺 如 下 :一 建 设 单 位 严 格 依 法 施 工 , 不 进 行 违 法 发 包 指 定 分 包 。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项 目 不 要 求 施 工 企 业 带资 垫 资 施 工 。二 建 设 单 位 严 格 按 合 同 约 定 规 范 工 程 款 支 付 和 施 工 全 过 程 结 算 。 严 格 落 实 农 民 工 实 名 制 工 人工 资 分 账 管 理 等 根 治 欠 薪 相 关 工 作 制 度 。三 工 程 项 目 开 工 建 设 后 , 建 设 单 位 于 每 月 约 定 时 间 将 上 月 工 资 性 工 程 款 (工 程 价 款 中 的 人 工 费用 )拨 付 到 农 民 工 工 资 专 用 账 户 , 不 迟 延 拨 付 。 按 月 拨 付 工 资 性 工 程 款 数 额 由 建 设 单 位 与 施 工 企 业 合 同约 定 。 一 般 情 况 下 , 由 施 工 企 业 结 合 上 月 用 工 人 数 情 况 根 据 项 目 实 名 制 考 勤 记 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工人 名 单 等 综 合 确 定 。四 施 工 企 业 严 格 依 法 规 范 工 程 承 包 行 为 , 严 禁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和 挂 靠 。
五 施 工 企 业 按 规 定 缴 存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开 设 专 项 用 于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的 银 行 账 户 。 严 格 执行 实 名 制 管 理 工 人 工 资 专 用 账 户 管 理 企 业 通 过 银 行 代 发 工 资 等 各 项 工 资 支 付 管 理 制 度 。六 施 工 企 业 依 法 与 招 用 的 农 民 工 先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后 进 场 施 工 在 施 工 现 场 配 备 劳 资 专 管 员 , 如实 建 立 所 有 施 工 人 员 花 名 册 考 勤 册 工 资 册 等 实 名 管 理 台 账 , 记 录 施 工 人 员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教育 培 训 劳 动 考 勤 工 资 结 算 等 信 息 , 并 进 行 信 息 化 管 理 。七 施 工 企 业 对 本 工 程 项 目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负 总 责 , 监 督 管 理 劳 动 用 工 和 工 资 支 付 行 为 。 严 格 落实 企 业 代 发 工 资 制 度 , 由 承 包 企 业 通 过 其 工 资 专 用 账 户 按 时 足 额 将 工 资 直 接 划 入 施 工 工 人 个 人 工 资 账户 , 不 以 任 何 理 由 拖 欠 工 资 , 确 保 无 欠 薪 。八 建 设 单 位 督 促 施 工 承 包 企 业 每 月 按 时 完 成 工 资 支 付 表 编 制 审 核 公 示 , 承 包 企 业 通 过 工 人工 资 专 用 账 户 按 时 足 额 将 工 资 直 接 划 入 施 工 工 人 个 人 工 资 账 户 监 理 单 位 对 承 包 企 业 未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 及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监 管 责 任 人 报 告 。九 施 承 包 企 业 在 施 工 现 场 醒 目 位 置 设 立 维 权 信 息 告 示 牌 内 容 齐 全 。十 不 发 生 因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引 发 50 人 以 上 群 体 性 事 件 不 发 生 因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引 发 极 端 事件 。 十 一 主 动 接 受 配 合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执 法 机 构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工 资 支 付 违 法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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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处 理 处 罚 , 积 极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对 欠 薪 投 诉 举 报 信 访 群 体 性 事 件 极 端 事 件 的 调 查 处 置 。 自 愿 接受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劳 动 保 障 守 法 诚 信 等 级 评 价 重 大 劳 动 保 障 违 法 行 为 社 会 公 布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黑名 单 建 筑 市 场 黑 名 单 等 管 理 政 策 开 展 的 对 欠 薪 失 信 行 为 的 监 管 和 联 合 惩 戒 。十 二 本 责 任 书 一 式 四 份 , 委 托 代 理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各 留 存 一 份 。建 设 单 位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2023年 月 日施 工 企 业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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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6: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发 包 人 全 称 :承 包 人 全 称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经 协 商 一 致 就 工 程 全 称 签 订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一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和 内 容承 包 人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包 括 防 城 区 妇 幼 保 健 院 门 诊 综 合 楼 消 防 整 改 项 目 主 要 施 工 内 容 应 急 照 明 火 灾 自 动报 警 消 火 栓 喷 淋 等 , 以 及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项 目 。具 体 保 修 的 内 容 , 双 方 约 定 如 下 : 。二 质 量 保 修 期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及 有 关 规 定 , 工 程 的 质 量 保 修 期 如 下 :1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工 程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2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卫 生 间 房 间 和 外 墙 面 的 防 渗 为 2 年 3 装 修 工 程 为 2 年 4 电 气 管 线 给 排 水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为 2 年
5 供 热 与 供 冷 系 统 为 2 个 采 暖 期 供 冷 期 6 住 宅 小 区 内 的 给 排 水 设 施 道 路 等 配 套 工 程 为 2年 7 其 他 项 目 保 修 期 限 约 定 如 下 : 。质 量 保 修 期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三 缺 陷 责 任 期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为 24个 月 , 缺 陷 责 任 期 自 工 程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之 日 起 计 算 。 单 位 工 程 先 于 全 部 工 程进 行 验 收 , 单 位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自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算 。缺 陷 责 任 期 终 止 后 , 发 包 人 应 退 还 剩 余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四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1 属 于 保 修 范 围 内 容 的 项 目 ,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接 到 保 修 通 知 之 日 起 7天 内 派 人 保 修 。 承 包 人 不 在约 定 期 限 内 派 人 保 修 的 , 发 包 人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修 理 。2 发 生 紧 急 事 故 需 抢 修 的 , 承 包 人 在 接 到 事 故 通 知 后 , 应 当 立 即 到 达 事 故 现 场 抢 修 。3 对 于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质 量 问 题 , 应 当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 立 即 向 当 地 建 设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并 由 原 设 计 人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人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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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保 修 方 案 , 承 包 人 实 施 保 修 。4 质 量 保 修 完 成 后 , 由 发 包 人 组 织 验 收 。五 保 修 费 用保 修 费 用 由 造 成 质 量 缺 陷 的 责 任 方 承 担 。六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事 项 :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共 同 签 署 , 作 为 施 工 合 同 附 件 , 其 有 效 期 限至 保 修 期 满 。发 包 人 (公 章 ): 承 包 人 (公 章 ):地 址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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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7: 主 要 建 设 工 程 文 件 目 录文 件 名 称 套 数 费 用 元 质 量 移 交 时 间 责 任 人
附 件 8: 承 包 人 用 于 本 工 程 施 工 的 机 械 设 备 表序 号 机 械 或 设 备 名称 规 格 型号 数 量 产 地 制 造 年 份 额 定 功 率 (kW) 生 产 能 力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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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9: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表名 称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主 要 资 历 经 验 及 承 担 过 的 项 目一 总 部 人 员项 目 主 管其 他 人 员 二 现 场 人 员项 目 经 理项 目 副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造 价 管 理质 量 管 理材 料 管 理计 划 管 理安 全 管 理其 他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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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0: 履 约 担 保 发 包 人 名 称 :鉴 于 发 包 人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发 包 人 已 于年 月 日 发 放 中 标 通 知 书 , 明 确 承 包 人 名 称 以 下 称 承包 人 于 年 月 日 为 工 程 名 称 的 中 标 人 。 我 方愿 意 无 条 件 地 不 可 撤 销 地 就 承 包 人 履 行 与 你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 向 你 方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
1. 担 保 金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2. 担 保 有 效 期 自 你 方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你 方 签 发 或 应 签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之 日 止 。3. 在 本 担 保 有 效 期 内 , 因 承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给 你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时 , 我 方 在 收 到 你 方 以书 面 形 式 提 出 的 在 担 保 金 额 内 的 赔 偿 要 求 后 , 在 7 天 内 无 条 件 支 付 。4. 你 方 和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合 同 时 , 我 方 承 担 本 担 保 规 定 的 义 务 不 变 。5.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 可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提 请 仲 裁 委 员 会仲 裁 。6.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担 保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 年 月 日 备 注 : 银 行 保 险 公 司 和 担 保 公 司 出 具 的 保 函 格 式 和 文 本 可 以 自 拟 , 但 是 必 须 包 含 以 上 条 款 所 列 全
部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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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1: 预 付 款 保 函 独 立 保 函 申 请 人 :地 址 :受 益 人 :地 址 :开 立 人 :
地 址 : 受 益 人 名 称 :鉴 于 以 下 简 称 受 益 人 与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于 年 月 日 就工 程 以 下 简 称 本 工 程 施 工 和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签 订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或 合同 , 我 方 即 开 立 人 根 据 主 合 同 了 解 到 申 请 人 为 主 合 同 项 下 之 承 包 人 , 受 益 人 为 主 合 同 项 下 之发 包 人 , 基 于 申 请 人 的 请 求 , 我 方 同 意 就 申 请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正 确 和 合 理 地 为 合 同 目 的 使 用 预 付 款 , 向贵 方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不 可 转 让 的 见 索 即 付 独 立 保 函 以 下 简 称 本 保 函 。一 本 保 函 担 保 范 围 : 申 请 人 未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正 确 和 合 理 地 为 合 同 目 的 使 用 预 付 款 , 应 当 向 贵 方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和 赔 偿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利 息 律 师 费 诉 讼 费 用 等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二 本 保 函 担 保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三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自 开 立 之 日 起 至 发 包 人 全 额 扣 回 预 付 款 后 日 止 , 最 迟 不 超 过 年 月日 。 四 我 方 承 诺 , 在 收 到 受 益 人 发 来 的 书 面 付 款 通 知 后 的 日 内 无 条 件 支 付 , 前 述 书 面 付 款 通 知 即为 付 款 要 求 之 单 据 , 且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1 付 款 通 知 到 达 的 日 期 在 本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内 2 载 明 要 求 支 付 的 金 额 3 载 明 申 请 人 违 反 合 同 义 务 的 条 款 和 内 容
4 声 明 不 存 在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或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免 除 申 请 人 或 开 立 人 支 付 责 任 的 情 形 5 付 款 通 知 应 在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内 到 达 的 地 址 是 : 。 注 : 该 地 址 的 任 何 自 然 人 或 机构 签 收 均 属 有 效 签 收 签 收 即 送 达 , 若 无 人 签 收 拒 绝 签 收 被 退 件 的 , 自 受 益 人 向 该 地 址 发 出 邮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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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 递 之 日 起 的 第 三 日 为 送 达 。受 益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付 款 通 知 应 由 其 为 鉴 明 受 益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章 。 五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权 利 不 得 转 让 , 不 得 设 定 担 保 。 贵 方 未 经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转 让 本 保 函 或 其 项 下 任何 权 利 , 对 我 方 不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六 与 本 保 函 有 关 的 基 础 合 同 不 成 立 不 生 效 无 效 被 撤 销 被 解 除 , 不 影 响 本 保 函 的 独 立 有 效 。七 贵 方 应 在 本 保 函 到 期 后 的 七 日 内 将 本 保 函 正 本 退 回 我 方 注 销 , 但 是 不 论 贵 方 是 否 按 此 要 求 将 本保 函 正 本 退 回 我 方 , 我 方 在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均 在 保 函 有 效 期 到 期 后 自 动 消 灭 。八 本 保 函 适 用 的 法 律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争 议 裁 判 管 辖 地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九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开 立 人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
开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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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2: 支 付 保 函 独 立 保 函 申 请 人 :地 址 :受 益 人 :地 址 :开 立 人 :地 址 :
受 益 人 名 称 :鉴 于 以 下 简 称 受 益 人 与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于 年 月 日就 工 程 以 下 简 称 本 工 程 施 工 和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签 订 以下 简 称 基 础 合 同 , 我 方 即 开 立 人 根 据 基 础 合 同 了 解 到 申 请 人 为 基 础 合 同 项 下 之 发 包人 , 受 益 人 为 基 础 合 同 项 下 之 承 包 人 , 基 于 申 请 人 的 请 求 , 我 方 同 意 就 申 请 人 履 行 与 贵 方 签 订的 基 础 合 同 项 下 的 工 程 款 指 基 础 合 同 约 定 的 除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金 以 外 的 工 程 款 付 款 义 务 , 向贵 方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不 可 转 让 的 见 索 即 付 独 立 保 函 以 下 简 称 本 保 函 。一 本 保 函 担 保 范 围 : 申 请 人 未 履 行 基 础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支 付 义 务 , 应 当 向 贵 方 承 担 的违 约 责 任 和 赔 偿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利 息 律 师 费 诉 讼 费 用 等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二 本 保 函 担 保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
三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自 开 立 之 日 起 至 基 础 合 同 约 定 的 除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金 以 外 的 全 部 工 程 结 算款 项 支 付 之 日 后 日 止 , 最 迟 不 超 过 年 月 日 。四 我 方 承 诺 , 在 收 到 受 益 人 发 来 的 书 面 付 款 通 知 后 的 日 内 无 条 件 支 付 , 前 述 书 面 付款 通 知 即 为 付 款 要 求 之 单 据 , 且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1 付 款 通 知 到 达 的 日 期 在 本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内 2 载 明 要 求 支 付 的 金 额 3 载 明 申 请 人 违 反 合 同 义 务 的 条 款 和 内 容 4 声 明 不 存 在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或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免 除 申 请 人 或 开 立 人 支 付 责 任 的 情 形 5 付 款 通 知 应 在 本 保 函 有 效 期 内 到 达 的 地 址 是 : 。 注 : 该 地 址 的 任 何 自然 人 或 机 构 签 收 均 属 有 效 签 收 签 收 即 送 达 , 若 无 人 签 收 拒 绝 签 收 被 退 件 的 , 自 受 益 人
向 该 地 址 发 出 邮 件 快 递 之 日 起 的 第 三 日 为 送 达 。受 益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付 款 通 知 应 由 其 为 鉴 明 受 益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并 加 盖 公 章 。五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权 利 不 得 转 让 , 不 得 设 定 担 保 。 贵 方 未 经 我 方 书 面 同 意 转 让 本 保 函 或其 项 下 任 何 权 利 , 对 我 方 不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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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与 本 保 函 有 关 的 基 础 合 同 不 成 立 不 生 效 无 效 被 撤 销 被 解 除 , 不 影 响 本 保 函 的独 立 有 效 。七 贵 方 应 在 本 保 函 到 期 后 的 七 日 内 将 本 保 函 正 本 退 回 我 方 注 销 , 但 是 不 论 贵 方 是 否 按 此要 求 将 本 保 函 正 本 退 回 我 方 , 我 方 在 本 保 函 项 下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均 在 保 函 有 效 期 到 期 后 自 动 消灭 。 八 本 保 函 适 用 的 法 律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争 议 裁 判 管 辖 地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九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开 立 人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开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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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3: 11-1: 材 料 暂 估 价 表序 号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元 合 价 元 备 注11-2: 工 程 设 备 暂 估 价 表序 号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元 合 价 元 备 注
11-3: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表序 号 专 业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内 容 金 额小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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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卷 技 术 规 范第 三 章 技 术 规 范本 工 程 应 该 认 真 按 照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要 求 进 行 施 工 , 同 时 也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的 专 业 现 行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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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卷 响 应 文 件 格 式第 四 章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格 式响 应 文 件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本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供 应 商 地 址 :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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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 有 效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3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4 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相 关 材 料 2023年 1月 至 2023年 7 月 内 连 续 3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税 收 的 凭 据 复 印 件 依 法 免 税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到 响 应 文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必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5 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2023年 1月 至 2023年 7 月 内 连 续 3 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缴 费 凭 证 专 用 收 据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 件 依 法 不 需 要 缴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到 响 应 文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应 证 明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6 供 应 商 2022年 度 财 务 报 表 供 应 商 属 于 成 立 时 间 在 规 定 年 度 之 后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需 提 供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的 月 报 表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处 理 7 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应 处 理 8 竞 标 声 明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9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0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1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材 料 员 具 有 相 应 施 工 现 场 专 业人 员 职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及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2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专 职 安 全 员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类 复 印 件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必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3 项 目 经 理 和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2023年 1 月 2023年 7 月 内 连 续 3 个 月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凭 证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4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无 骗 取 成 交 或 严 重 违 约 如 无 不 正 当 理 由 拖 延 工 程 超 过 合 同 总 工 期 三分 之 一 以 上 的 , 不 按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的 等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承 诺 书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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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供 应 商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承 诺 书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6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必 须 提 供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7 拟 派 的 项 目 经 理 不 在 其 他 项 目 服 务 的 承 诺 书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应 处 理 18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除 自然 人 竞 标 外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19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格 式 后 附 委 托 时 必 须 提 供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0 除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以 外 ,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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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二 有 效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三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四 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相 关 材 料 2023 年 1 月 至 2023 年 7 月 内 连 续 3 个 月 的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凭 据 复 印 件 依 法 免 税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其 依 法 免 税 。 从成 立 之 日 起 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的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五 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2023 年 1 月 至 2023年 7月 内 连 续 3个 月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缴 费 凭 证 专 用 收 据 或 者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复 印件 依 法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资 金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不 足 要 求 月 数 的 只 需 提 供 从 成 立 之日 起 的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响 应 处 理 六 供 应 商 2022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供 应 商 属 于 成 立 时 间 在 规 定 年 度 之 后 的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需 提 供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的 月 报 表 必 须 提 供 , 否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七 供 应 商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信 息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无 效 响 应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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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竞 标 声 明致 : 采 购 人 名 称 : 供 应 商 名 称 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供 应 商 , 经 营 地址 。我 方 愿 意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的 竞 标 , 为 便 于 贵 方 公 正 择 优 地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及 其 竞 标 产 品 和 服 务 , 我 方 就 本 次 竞 标 有 关 事 项 郑 重 声 明 如 下 :1.我 方 向 贵 方 提 交 的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资 料 都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2.我 方 不 是 为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3.在 此 , 我 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将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2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磋 商 文 件 , 包 括 澄 清 或 者 更 正 公 告 如 有 3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者 资 料 4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竞 标 有 效 期 。4.我 方 承 诺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5.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我 方 在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重 大 违 法 记 录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是 指 供 应 商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完 全 符 合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我 方 对 此 声 明 负 全 部 法律 责 任 。6.我 方 就 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注 明 如 下 : 两 项 内 容 中 必 须 选 择 一 项 我 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中 未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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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方 本 次 响 应 文 件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有 : 7.与 本 磋 商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信 函 请 寄 : 邮 政 编 号 :电 话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8.以 上 事 项 如 有 虚 假 或 者 隐 瞒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 并 不 再 寻 求 任 何 旨 在减 轻 或 者 免 除 法 律 责 任 的 辩 解 。特 此 承 诺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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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复 印 件 及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印 件 十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项 目 经 理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复 印 件 十 一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材 料 员 具 有 相 应 施 工 现场 专 业 人 员 职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及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十 二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的 专 职 安 全 员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类 复 印 件 且 在 有效 期 内
十 三 项 目 经 理 和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材 料 员 2023 年 1月 2023 年 7 月 内 连 续 3 个 月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凭 证 复 印 件 十 四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无 骗 取 成 交 或 严 重 违 约 如 无 不 正 当 理 由 拖 延 工 程 超 过 合 同 总工 期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 不 按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的 等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承 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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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供 应 商 的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承 诺 书致 采 购 人 名 称 :作 为 参 与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的 竞 标 方 , 根 据 国 家 自 治 区 相 关 文 件 规定 , 我 方 在 此 向 采 购 人 承 诺 :1 一 旦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按 照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 在 成 交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保 障 农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条 例 规 定 及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农 民 工 工 资 专 用 账 户 , 并 按 要 求 比 例将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存 入 帐 户 , 专 项 用 于 支 付 本 工 程 提 供 劳 动 的 农 民 工 被 拖 欠 的 工 资 。 按 照 与
农 民 工 依 法 约 定 的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和 具 体 支 付 日 期 支 付 工 资 , 保 证 每 月 至 少 向 农 民 工 足 额 支 付 一次 工 资 。2 一 旦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严 格 执 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费 使 用 管 理 细 则 桂 建 质 2015 16 号 的 有 关 规 定 , 确 保 建 设 工 程 各 项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措 施 落 实 到 位 。 如 我 方 在 该 项 目 的 承 包 中 出 现 未 按 桂 建 质 2015 16 号 文 附 件 一 规 定 执 行 的 情形 , 我 方 愿 意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接 受 建 设 单 位 及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3 一 旦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严 格 执 行 散 装 水 泥 和 预 拌 混 凝 土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保 建 设 工 程 按 规 定 使 用 散 装 水 泥 和 预 拌 混 凝 土 。 如 我 方 在 该 项 目 的 承 包 中 出 现 未 按 规 定 执 行
的 情 形 , 我 方 愿 意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接 受 建 设 单 位 及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4 一 旦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严 格 执 行 关 于 禁 止 使 用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的 竹 脚 手架 的 通 知 桂 建 管 字 2003 40 号 的 有 关 规 定 , 不 使 用 竹 脚 手 架 。 如 我 方 在 该 项 目 的 承 包 中出 现 未 按 规 定 执 行 的 情 形 , 我 方 愿 意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接 受 建 设 单 位 及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5 一 旦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严 格 执 行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建 办 质 201831 号 的 规 定 , 强 化 对 深 基 坑 高 切 坡 高 大 模 板 人 工 挖 孔 桩 起 重 吊 装 临 时 活 动 板 房 等重 大 危 险 源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编 制 论 证 审 批 实 施 检 测 的 风 险 管 理 。
供 应 商 : 盖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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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内 容 桂 建 质 2015 16 号 文 附 件 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建 设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内 容类 别 项 目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和 要 求
文 明施 工与环 境保 护 安 全 警 示标 志 牌 在 易 发 伤 亡 事 故 或 危 险 处 设 置 明 显 的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的 安 全 警示 标 志 牌 。现 场 围 挡 1. 现 场 采 用 封 闭 围 挡 , 高 度 不 小 于 1.8m。2. 围 挡 材 料 可 用 彩 色 定 型 钢 板 , 砌 块 等 墙 体 。七 牌 二 图 在 进 门 处 悬 挂 工 程 概 况 现 场 出 入 制 度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及 监 督 电 话 安全 生 产 规 定 文 明 施 工 消 防 保 卫 节 能 公 示 等 七 牌 以 及 施 工 现 场 总 平面 图 工 程 效 果 图 。企 业 标 志 现 场 出 入 的 大 门 应 设 有 本 企 业 标 志 或 企 业 标 识 。场 容 场 貌 1. 道 路 畅 通 。2. 排 水 设 施 齐 全 畅 通 。3. 工 地 地 面 硬 化 处 理 办 公 区 生 活 区 现 场 道 路 材 料 堆 放 混 凝土 搅 拌 砂 浆 搅 拌 钢 筋 加 工 等 场 地 和 外 脚 手 架 基 础 等 。材 料 堆 放 1. 材 料 构 件 料 具 等 堆 放 时 , 应 有 名 称 品 种 规 格 等 标 牌 。2. 水 泥 和 其 它 易 飞 扬 细 颗 粒 建 筑 材 料 应 封 闭 存 放 或 采 取 覆 盖 等 措 施 。3. 易 燃 易 爆 和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分 类 存 放 。现 场 防 火 消 防 器 材 配 置 合 理 , 符 合 消 防 要 求 。垃 圾 清 运 1. 施 工 现 场 应 设 置 密 闭 式 垃 圾 站 , 施 工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应 分 类 存 放 。2. 施 工 垃 圾 必 须 采 用 相 应 容 器 或 管 道 运 输 。宣 传 栏 环 保 及 不 扰民 措 施 宣 传 栏 安 全 宣 传 标 语 等 , 洗 车 防 止 污 染 市 区 道 路 粉 尘 噪 声 控制 和 排 污 污 水 废 气 措 施 等 。
临 时设 施 现 场 办 公生 活 设 施 1. 施 工 现 场 办 公 生 活 区 与 作 业 区 分 开 设 置 ,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2. 工 地 办 公 室 现 场 宿 舍 食 堂 厕 所 饮 水 沐 浴 休 息 场 所 等 符合 卫 生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配 电 线 路 1. 按 照 TN-S 系 统 要 求 配 备 五 芯 电 缆 四 芯 电 缆 和 三 芯 电 缆 。2. 按 要 求 架 设 临 时 用 电 线 路 的 电 杆 横 担 瓷 夹 瓷 瓶 等 , 或 电 缆 埋地 的 地 沟 。3. 对 靠 近 施 工 现 场 的 外 电 线 路 , 设 置 木 质 塑 料 等 绝 缘 体 的 防 护 设 施 。配 电 箱开 关 箱 1. 按 三 级 配 电 要 求 , 配 备 总 配 电 箱 分 配 电 箱 开 关 箱 三 类 铁 质 标 准 电 箱 , 开 关 箱 应 符 合 一 机 一 箱 一 闸 一 漏 , 三 类 电 箱 中 的 各类 电 器 应 是 合 格 品 。2. 按 两 级 保 护 的 要 求 , 选 取 符 合 容 量 要 求 和 质 量 合 格 的 总 配 电 箱 和 开关 箱 中 的 漏 电 保 护 器 。3. 对 大 型 落 地 式 分 配 电 箱 开 关 箱 设 置 防 护 棚 和 通 透 式 围 挡 。接 地 装 置 施 工 现 场 应 设 置 不 少 于 三 处 的 重 复 接 地 装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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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场 变 配 电 装置 总 配 电 房 建 筑 材 料 必 须 达 到 消 防 防 火 要 求 , 室 内 做 硬 地 坪 电 缆 沟 。类 别 项 目 名 称 主 要 内 容 和 要 求安 全
施 工 高处作业防护 楼 层 屋 面 阳 台 等 临 边 设 两 道 防 护 栏 杆 和 18cm 高 的 踢 脚 板 ,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立 网 全 封 闭 。通 道 口 设 防 护 棚 , 防 护 棚 应 为 不 小 于 5cm 厚 的 木 板 或 两 道 相 距 50cm 的 竹 笆 。两 侧 应 沿 栏 杆 架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网 封 闭 。预 留 洞 口 用 硬 质 材 料 全 封 闭 , 短 边 超 过 1.5m 长 的 洞 口 , 除 封 闭 外 四 周 还 应 设 有防 护 栏 杆 。电 梯 井 口 设 置 定 型 化 工 具 化 的 防 护 门 , 在 电 梯 井 内 每 隔 2 层 不 大 于 10m设 置 一 道 水 平 防 护 。楼 梯 边 设 1.2m 高 的 定 型 化 工 具 化 的 防 护 栏 , 18cm 高 的 踢 脚 板 。垂 直 方 向 交 叉作 业 设 置 防 护 隔 离 棚 或 其 它 设 施 。高 处 作 业 有 悬 挂 安 全 带 的 悬 索 或 其 它 设 施 , 有 操 作 平 台 , 有 上 下 的 梯 子 或 其 它 形式 的 通 道 。基 坑 物 料 平台 设 1.2m 高 标 准 化 的 防 护 栏 ,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立 网 封 闭 , 悬 挂 标 识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安 全 帽 安 全 带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电 工 焊 工 架 子 工 等 防 护 服 装 用 品 等 。
其 它 机械设备防护 中 小 型 机 械 设 防 护 棚 同 通 道 口 防 护 并 有 防 雨 措 施 。垂 直 运 输 设 备 1. 垂 直 运 输 设 备 检 测 检 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等 。2. 物 料 提 升 机 施 工 电 梯 等 物 料 平 台 搭 设 外 侧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立 网 全封 闭 , 有 安 全 通 道 安 全 防 护 门 防 护 棚 等 。专 家 论 证 审 查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家 论 证 审 查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救 援 器 材 准 备 及 演 练 等 。非 正 常 情 况 施 工 其 它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防 护 费 用 , 如 : 城 市 主 干 道 人 流 密 集 河 边 等 处 施工 及 文 物 古 建 筑 古 树 保 护 等 。注 : 本 表 所 列 建 筑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 是 依 据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及 标 准 规 范 确 定 的 。 如 法 律法 规 和 标 准 规 范 修 订 , 本 表 所 列 项 目 应 按 照 修 订 后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范 进 行 调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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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十 七 拟 派 的 项 目 经 理 不 在 其 他 项 目 服 务 的 承 诺 书 十 八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单 位 名 称 :
地 址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 职 务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参 加 工 程 的 磋 商 活 动 。 为施 工 业 务 , 签 署 上 述 工 程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合 同 磋 商 签 署 合 同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特 此 证 明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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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致 : 采 购 人 名 称 :我 姓 名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自 然 人本 人 , 现 授 权 姓 名 以 我 方 的 名 义 参 加 项 目 的 竞 标 活 动 , 并 代表 我 方 全 权 办 理 针 对 上 述 项 目 的 所 有 采 购 程 序 和 环 节 的 具 体 事 务 和 签 署 相 关 文 件 。我 方 对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事 项 负 全 部 责 任 。本 授 权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在 撤 销 授 权 的 书 面 通 知 以 前 , 本 授 权 书 一 直 有 效 。委 托 代 理 人 在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所 有 文 件 不 因 授 权 的 撤 销 而 失 效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或 者 电 子 签 名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供 应 商 电 子 签 章 :年 月 日二 十 除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以 外 ,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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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报 价 文 件 格 式响 应 文 件报 价 文 件 本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供 应 商 地 址 :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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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磋 商 函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2 磋 商 报 价 书 文 件 报 价 表 格 式 后 附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已 标 价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必 须 提 供 , 否 则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处 理 3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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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磋 商 函采 购 人 名 称 :1.根 据 已 收 到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 我 单 位 经 考 察 现 场 和 研 究 上 述 项 目 名 称 竞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磋 商 须 知 合 同 条 件 技 术 规 范 图 纸 和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后 , 我 方 愿 以 人民 币 大 写 小 写 : 的 总 价 , 按 上 述 合 同 条 件 技 术 规 范 图 纸 的 条 件 承 包 项 目名 称 采 购 范 围 内 全 部 工 程 的 施 工 竣 工 和 保 修 。2.一 旦 我 方 成 交 , 我 方 保 证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天 内 开 工 , 天 日 历 天 内 竣 工 并 移交 整 个 工 程 , 并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
3.我 方 同 意 所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在 磋 商 须 知 第 15 条 规 定 的 磋 商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 在 此 期间 内 我 方 的 磋 商 有 可 能 成 交 , 我 方 将 受 此 约 束 。4.除 非 另 外 达 成 协 议 并 生 效 , 你 方 的 成 交 通 知 书 和 本 响 应 文 件 将 构 成 约 束 我 们 双 方 的 合同 。 竞 标 人 : 盖 章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盖 章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
传 真 :开 户 行 名 称 :银 行 帐 号 :开 户 行 地 址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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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磋 商 报 价 书 文 件1.报 价 表 币 种 : 人 民 币磋 商 报 价 万 元 备 注
其 中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万 元规 费 中 的 建 安 劳 保 费 万 元发 包 人 提 供 材 料 如 有 万 元承 包 人 提 供 材 料 设 备 暂 估 价 如 有 万 元暂 估 专 业 工 程 如 有 万 元暂 列 金 额 如 有 万 元主 要 材 料 钢 筋 吨水 泥 不 含 商 品 混 凝 土 用 量 吨商 品 混 凝 土 m
3供 应 商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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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1.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按 相 关 表 格 及 磋 商 报 价 说 明 填 写 。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的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单 包 括 有 关 工 程 量 清 单 投 标 报 价 以 及 其 他 说 明 的 内 容 。2. 一 般 计 税 法 建 设 工 程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表 格 按 关 于 建 筑 业 实 施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广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的 通 知 桂 建 标 2016 17 号 附 件 增 值 税 一 般 计 税方 法 工 程 计 价 表 要 求 提 供 , 简 易 计 税 法 表 格 按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 GB5050-201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细 则 要 求 的 表 格 提 供 , 但 规 费 和 税 费 按 照 关 于 建 筑 业
实 施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调 整 的 通 知 桂 建 标 2016 17号 调 整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1.1 投 标 总 价 封 -31.2 投 标 总 价 扉 -31.3 总 说 明 表 -011.4 建 设 项 目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表 -021.5 单 项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表 -031.6 单 位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汇 总 表 表 -041.7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单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表 -081.8 工 程 量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分 析 表 表 -09
1.9 总 价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表 -111.10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汇 总 表1.11 税 前 项 目 清 单 与 计 价 表 表 -141.12 规 费 增 值 税 计 价 表 表 -151.13 承 包 人 提 供 主 要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一 览 表备 注 : 1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表 格 要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给 出 的 表 格 要 求 和 内 容 填 报 。
三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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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商 务 技 术 标 格 式响 应 文 件商 务 技 术 标 本
工 程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供 应 商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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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格 式 自 拟 2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情 况 格 式 自 拟 3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一 施 工 组 织 设 计1.供 应 商 应 编 制 完 整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说 明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施 工 方 法 和布 置 , 编 制 具 体 要 求 是 : 编 制 时 应 采 用 文 字 并 结 合 图 表 形 式 说 明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施 工 方 法 结 合 招 标 工 程 特 点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文 明施 工 工 程 进 度 技 术 组 织 措 施 , 同 时 应 对 关 键 工 序 复 杂 环 节 重 点 提 出 相 应技 术 措 施 , 如 雨 季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 减 少 扰 民 噪 音 降 低 环 境 污 染 技 术 措 施 地下 管 线 及 其 他 地 上 地 下 设 施 的 保 护 加 固 措 施 等 。2.施 工 组 织 设 计 除 采 用 文 字 表 述 外 须 附 下 列 图 表 , 图 表 及 格 式 要 求 附 后 。2.1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表 表 9.12.2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2.3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表 9.32.4 临 时 用 地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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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表招 标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工 程 表9.1序号 机 械 或设 备 名 称 型 号规 格 数 量 国 别产 地 制 造 年 份 额 定 功 率 KW 生 产能 力 用 于 施工 部 位 备 注 2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表 9.31.供 应 商 应 提 交 的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或 施 工 进 度 表 , 说 明 按 招 标 文 件要 求 的 工 期 进 行 施 工 的 各 个 关 键 日 期 。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还 应 按 合 同 条 件 有关 条 款 的 要 求 提 交 详 细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2.施 工 进 度 表 可 采 用 网 络 图 或 横 道 图 表 示 , 说 明 计 划 开 工 日 期和 各 分 项 工 程 各 阶 段 的 完 工 日 期 和 分 包 合 同 签 订 的 日 期 。3.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应 与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相 适 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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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1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表项 目 名 称 工 程 表 9.6职 务 姓 名 职 称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承 担 完 工工 程 情 况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原 服 务 单 位 项 目 数 主 要 项 目 名 称
一 旦 我 单 位 成 交 , 将 实 行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 我 方 保 证 并 配 备 上 述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上 述 填 报 内 容 真 实 ,若 不 真 实 , 愿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处 理 。 项 目 管 理 班 子 机 构 设 置 职 责 分 工 等 情 况 另 附 资 料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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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 目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项 目 名 称 表9.7姓名 性 别 年 龄职务 职 称 学 历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年 限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已 完 工 工 程 项 目 情 况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已 完 工 工程 工 程 质 量
上 述 填 报 内 容 与 实 际 相 符 , 若 不 真 实 愿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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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项 目 名 称 表 9 8姓 名 性 别 年 龄职 务 职 称 学 历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担 任 技 术 负 责 人 年 限在 施 工 和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在 建 或 已
完 工 工 程 质 量上 述 填 报 内 容 与 实 际 相 符 , 若 不 真 实 愿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处 理 。 4 主 要 竣 工 工 程 情 况 表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规 模 开 竣 工 日 期 合 同 价 款
注 : 请 在 开 标 时 携 带 合 同 原 件 备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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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 助 说 明 资 料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注 : 1.辅 助 说 明 资 料 主 要 包 括 有 关 复 印 证 明 资 料 以 及 供 应 商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资 料 。 辅 助 说 明资 料 格 式 不 做 统 一 规 定 ,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设 计 。2.项 目 管 理 班 子 配 备 情 况 辅 助 说 明 资 料 , 可 另 附 与 本 响 应 文 件 一 起 装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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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图 纸 另 附 工 程 量 清 单 已 经 包 含 在 发 出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中 附 件 一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一 评 标 原 则1.磋 商 小 组 构 成 : 本 项 目 的 磋 商 小 组 分 别 由 依 法 组 成 的 评 审 专 家 采 购 单 位 代 表 共 三 人 或 三 人
以 上 单 数 构 成 , 其 中 专 家 人 数 不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2.评 标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3.评 标 依 据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以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为 评 标 依 据 ,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对 供 应 商 的磋 商 报 价 技 术 文 件 等 内 容 按 百 分 制 打 分 。4.评 标 方 式 : 以 封 闭 方 式 进 行 。 评 标 时 , 对 于 带 有 主 观 因 素 的 评 分 , 由 各 评 委 独 立 进 行 评 价 打 分 , 不 允 许 讨 论 。二 评 标 方 法本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确 定 成 交 人 。 供 应 商 的 最 终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上 限 控 制 价 , 磋 商 小 组 评 定 供
应 商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 报 价 严 重 不 平 衡 不 合 理 , 其 磋 商 作 无 效 处 理 。 凡 高 于 上 限 控 制 价 的 最 终 报价 作 无 效 处 理 。(一 ) 磋 商 小 组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资 格 及 符 合 性 审 查 , 对 实 质 上 不 响 应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的 响 应文 件 予 以 拒 绝 。(二 磋 商 小 组 对 通 过 资 格 及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详 细 评 审 包 含 资 信 评 审 标 准 技 术 标 评 审 和 商 务 标 评 审 , 详 细 评 审 如 下 :详 细 评 审 内 容 分 值 构 成 总 分 100分 资 信 评 分 标 准 : 10分技 术 标 评 审 : 60分商 务 标 评 审 : 30分
资 信 评 审 标 准 (满 分 10 分 )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满 分 10分 : 2020年 至 今 从 签 订 施 工合 同 之 日 起 至 本 项 目 磋 商 截 止 之 日 止 承 接 过 类 似 业 绩的 , 每 有 一 个 得 2 分 , 最 多 计 10分 须 提 供 施 工 合 同 复印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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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标 评 审 满分 60 分 项 目 管 理机 构 15分
项 目 经 理 8 分 1 项 目 经 理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工 程 师 职 称 的 得 3 分 。 须提 供 职 称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2 2020年 至 今 从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之 日 起 至 本 项 目 磋 商截 止 之 日 止 具 有 承 担 过 类 似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的 , 每有 一 个 得 1 分 , 最 多 计 5 分 须 提 供 施 工 合 同 复 印 件 并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技 术 负 责人 3分 技 术 负 责 人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工 程 师 职 称 的 得 3 分 。 须 提 供职 称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其 他 主 要人 员 4分 基 本 要 求 : 人 员 齐 备 专 业 配 套 应 , 且 具 备 相 关 培 训 合格 证 拟 派 驻 本 项 目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职称 证 件 ,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材 料 员 应 具 有 相 应施 工 现 场 专 业 人 员 职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且 拟 投 入 的 项 目管 理 人 员 符 合 国 家 及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的 规 定 评 分 内 容 :优 4分 :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完 全 满 足 施 工 需要 ,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齐 全 且 有 经 验 及 综 合 素 质 优 秀 良 2分 : 投 入 本 工 程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齐 全 差 1 分 : 拟 投 入 本 工 程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不 能 满 足 施 工 需要 ,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不 齐 。
施 工 组 织设 计 45分 设 备 配 置 满 分 5分 优 5 分 :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辅 助 施 工 设 备 器 具 齐 全且 配 备 科 学 合 理 , 设 备 型 号 数 量 完 全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良 4 分 :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辅 助 施 工 设 备 器 具 基 本齐 全 无 重 大 缺 漏 , 设 备 型 号 数 量 基 本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差 2 分 :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辅 助 施 工 设 备 器 具 不 齐全 存 在 重 大 缺 漏 , 设 备 型 号 数 量 不 能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总 体 概 述 施 工 程序 总 体 设 优 (5 分 ): 对 项 目 总 体 有 深 刻 认 识 , 表 述 清 晰 完 整 严 谨 合 理 , 措 施 先 进 具 体 有 效 成 熟 施 工 段 划分 呼 应 总 体 表 述 , 划 分 清 晰 合 理 ,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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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 及 施 工段 划 分 满 分 5分 良 (4 分 ): 对 项 目 总 体 有 一 定 认 识 , 表 述 清 晰 完 整 ,措 施 具 体 有 效 施 工 段 划 分 呼 应 总 体 表 述 , 划 分 清 晰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中 (3 分 ): 对 项 目 总 体 有 认 识 , 有 一 定 的 措 施 但 部 分 不具 体 : 施 工 段 划 分 较 合 理 ,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差 (2 分 ): 对 项 目 认 识 不 足 , 表 述 不 清 晰 , 措 施 不 具 体 施 工 段 划 分 不 合 理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和 各阶 段 进 度的 保 证 措施 及 违 约责 任 承 诺 满 分 5分 优 (5 分 ): 关 键 线 路 清 晰 准 确 完 整 , 计 划 编 制 合 理 可 行 , 关 键 节 点 的 控 制 措 施 有 力 合 理 可 行 , 进 度 违约 责 任 承 诺 具 体 。 良 (4 分 ): 关 键 线 路 清 晰 准 确 完 整 , 计 划 编 制 可 行 ,关 键 节 点 的 控 制 措 施 合 理 可 行 , 进 度 违 约 责 任 承 诺 具体 。 中 (3 分 ): 关 键 线 路 基 本 准 确 , 计 划 编 制 基 本 合 理 , 关键 节 点 的 控 制 措 施 基 本 可 行 , 进 度 违 约 责 任 承 诺 具 体 。 差 (2 分 ): 关 键 线 路 不 准 确 , 计 划 编 制 不 合 理 , 关 键 节点 的 控 制 不 可 行 。
劳 动 力 和材 料 投 入计 划 及 其保 证 措 施 满 分 5分 优 (5 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调 配 投 入 计 划 合 理 准 确 。 良 (4 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较 好 满 足 施 工 要求 。 中 (3 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基 本 满 足 施 工 要求 , 调 配 投 入 计 划 基 本 合 理 。 差 (2 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不 呼 应 , 不 能 满 足 施 工要 求 。机 械 设 备投 入 计 划
及 检 测 设备 满 分 优 (5 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满 足 施 工 要 求 ,采 用 较 先 进 机 械 设 备 。 良 (4 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较 好 满 足 施 工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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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中 (3 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呼 应 , 基 本 满 足 施 工 要求 。 差 (2 分 ): 投 入 计 划 与 进 度 计 划 不 呼 应 , 不 能 满 足 施 工要 求 。施 工 平 面布 置 和 临时 设 施 布置 满 分
5分 优 (5 分 ): 总 体 布 置 有 针 对 性 合 理 ,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符 合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要 求 。 良 (3 分 ): 总 体 布 置 有 针 对 性 合 理 , 较 好 满 足 施 工 需要 , 符 合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要 求 。 中 (2 分 ): 总 体 布 置 基 本 合 理 , 基 本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差 (1 分 ): 总 体 布 置 不 合 理 , 不 符 合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要求 。关 键 施 工技 术 工艺 及 工 程项 目 的 重点 难 点和 解 决 方
案 满 分5分 优 (5 分 ): 对 项 目 关 键 技 术 工 艺 有 深 入 的 表 述 , 对 重点 难 点 有 先 进 合 理 的 施 工 措 施 并 有 可 行 的 安 全 措 施 ,解 决 方 案 完 整 经 济 安 全 切 实 可 行 , 措 施 得 力 。 良 (3 分 ): 对 项 目 关 键 技 术 工 艺 有 深 入 的 表 述 , 对 重点 难 点 有 合 理 的 建 议 , 解 决 方 案 经 济 安 全 基 本 可行 。 中 (2 分 ): 对 项 目 关 键 技 术 有 一 定 了 解 , 对 重 点 难 点有 建 议 , 解 决 方 案 基 本 可 行 。 差 (1 分 ): 对 项 目 关 键 技 术 表 述 不 清 , 对 重 点 难 点 有一 定 的 建 议 , 解 决 方 案 不 可 行 。安 全 文 明施 工 措 施 满 分 5分 优 (5 分 ):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 有 先 进 具 体 完 整 可 行 的 实 施 措 施 , 采 用 规 范 正 确 清 晰 。 良 (3 分 ):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 有 合 理 的 措 施 且 具 体 完 整 , 采 用 规 范 正 确 。 中 (2 分 ): 有 基 本 合 理 的 措 施 , 采 用 规 范 正 确 。 差 (1 分 ): 安 全 文 明 措 施 不 得 力 , 采 用 规 范 不 正 确 。
质 量 保 证与 承 诺 优 (5 分 ):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提 出 先 进 可 行 具 体 的 保 证措 施 , 高 于 招 标 文 件 的 质 量 要 求 及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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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分 5分 良 3 分 ):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提 出 先 进 可 行 具 体 的 保证 措 施 ,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质 量 要 求 。 中 (2 分 ): 具 体 措 施 可 行 ,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质 量 要 求 。 差 (1 分 ): 措 施 不 可 行 。商 务 标 评 审 满分 30 分 磋 商 报 价评 分 满分 30分 1 满 足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且 最 终 磋 商 报 价 最 低 为 基 准 价 , 基 准价 报 价 得 分 为 30分 。 2 价 格 分 计 算 公 式 :价 格 分 (基 准 价 供 应 商 最 终 磋 商 报 价 ) 30分
供 应 商 综 合 得 分 供 应 商 综 合 得 分 资 信 得 分 技 术 标 得 分 商 务 标 得 分四 成 交 候 选 人 推 荐 原 则由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3 名 以 上 成 交 候 选 供 应商 , 并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照 最 后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推 荐 。 评 审 得 分 且 最 后报 价 相 同 的 , 按 技 术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排 序 。 评 审 得 分 最 后 报 价 技 术 得 分 均 相 同 的 , 由 磋 商 小组 随 机 抽 取 推 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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