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0611破1号关于第二次提请债权人补充核查债权及小棚、车库权利核查结果公示的报告
2018鲁0611破1号关于第二次提请债权人补充核查债权及小棚、车库权利核查结果公示的报告
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及全体债权人:
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管理人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异议债权调整、未尽债权及补充申报债权继续补充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本次补充审查情况如下:
1、一债会异议债权调整确认情况:确认烟台万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成立,确认债权金额2865.6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确认计会茹、赵亮申报债权成立,确认债权金额******.22元,其中******.3元为人身损害赔偿债权,*****.92元为普通债权。
2、确认福山区清洋大地园林工程处等24位债权人申报的28笔债权成立,确认债权总额*********.98元。其中,确认消费者购房户优先权1笔,确认债权总额*****元;确认普通债权28笔(含1笔消费者购房户优先权利息),确认债权总额*********.98元;。
3、确认申报人梁小军申报的1笔债权(涉及申报债权额*******.8元)因系重复申报,已在购房债权中申报确认,对其申报请求不予确认。
详见《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第二次补充核查债权表》
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本次补充审查结果提交债权人核查,核查期限截止到2023年8月18日17时。债权人如对自身债权或其他人债权确认结果有异议,应于核查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说明异议理由并附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核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债权人逾期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无异议。本次管理人提请核查前已经收到书面债权审查意见的,债权人对自身债权核查期限以书面审查意见载明的时间为准。
另经业主申报、管理人审查,破产前万盛公司已将玉森明珠小区内全部小棚、车库进行处置并交付,无剩余破产财产。现将管理人对相关权利核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详见《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玉森明珠小区小棚权利核查结果》、《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玉森明珠小区车库权利核查结果》。
特此报告
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8月16日
附: 1、《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第二次补充核查债权表》
2、《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玉森明珠小区小棚权利核查结果》
3、《烟台万盛实业有限公司玉森明珠小区车库权利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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