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冠脉导引导管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冠脉导引导管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青医保局函〔2023〕174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费用负担,我省参与组建浙江等十六省(自治区)省际联盟,开展了冠脉导引导管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现就执行中选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开展相关手术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与报量的各类医疗机构。鼓励未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

  (二)产品范围

  浙江等16省(自治区)联盟冠脉导引导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目录(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及协议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

  冠脉导引导管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计算。协议到期暂未续签时,继续按原协议执行。

  (二)协议采购量

  首年约定采购量按各医疗机构在浙江省际联盟冠脉导引导管和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报量系统(网址:http://122.224.212.214:*****/)确认的协议采购量为准。首年采购周期结束后,综合考虑采购使用、市场供应、临床需求等情况开展协议续签工作,第二年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度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采购要求

  (一)配送关系维护和组织签订协议。省药品采购中心要督促中选企业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按中选价格挂网,及时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并做好平台购销协议维护设置工作。参加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签订三方协议由医疗机构发起,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医疗机构及时签订中选产品购销协议。采购协议原则上每年一签。

  (二)严格执行中选价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消化清理原有库存,做好中选品种的调价、备货等衔接工作,执行之日起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以中选价格进行采购,不得再次议价。

  (三)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中选产品直接纳入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目录,不得以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使用品种数量、器械委员会评审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其他中选产品,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强化履约情况监测监管。中选企业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及时与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通过“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监管模块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同时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发生。

  (五)其他事项。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公立医疗机构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货款直接结算。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履约监管,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附件:浙江等16省(自治区)联盟冠脉导引导管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中选产品目录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医用耗材 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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