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三明采购联盟省际中药材采购联盟首次中药饮片联合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三明采购联盟省际中药材采购联盟首次中药饮片联合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青医保局函〔2023〕173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推动三明采购联盟省际中药(材)采购联盟首次中药饮片联合采购中选结果(以下简称“首次中药饮片联采”)顺利落地实施,根据《三明采购联盟省际中药(材)采购联盟中药饮片联合采购文件(ZY-YP2022-1)》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三明采购联盟省际中药(材)采购联盟采购办公室公布的中药饮片联合采购中选结果中供应我省的21类中药饮片(详见附件1)。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2023年9月1日起,全省参加首次中药饮片联采的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首次中药饮片联采中选结果,面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采购周期为1年,视情况可延长1年。
省药品采购中心8月25日前将中选企业供应清单内中选药品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按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码(山东互联网中药材交易中心编码)、中选企业、中选价格挂网,并做好平台购销协议维护设置工作(详见附件2),督促生产企业及时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供医疗机构购进适量中选药品备货,确保中选产品及时配送到位,保障使用。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参加中药饮片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8月31日前必须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详见附件3),签订三方协议由医疗机构发起,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产品,并完成协议采购量。
三、主要配套措施
(一)落实约定用量。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药品入院并按协议采购量采购(详见附件4)。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对于中选药品不入院、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的医疗机构,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提醒、通报、约谈督导。
(二)强化主体责任。生产企业是中药饮片质量的责任主体,应保证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对供应药品的质量负责,严格按购销协议约定的质量要求保障供应。医疗机构应承担中药饮片的验收责任,对所购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购销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和使用。
(三)及时结算药款。严格落实集采政策,引导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将首次中药饮片联采中选药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减轻供货企业压力,提高企业供应积极性。
(四)强化供应监管。各地医保部门密切监测中选企业供应情况,对不能及时足量保障供应的企业,要及时督导。对供应不稳定、到货率低的中选企业,报联采办视情在后续中药饮片集采中给予扣分处置;对不签订购销协议或不按协议履行供货、督导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视情采取取消中选资格、限制参加后续中药饮片集采、纳入失信评价等措施。对按照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保障约定采购量和剩余用量供应的企业,将在后续中药饮片集采中予以加分激励。
(五)及时响应处置。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企业供应以及供需双方争议问题的处置应对工作,发现问题要快速响应并采取措施,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省级医保部门和中药饮片联合采购办公室,上下协同,确保问题第一时间得到有效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中药饮片联合采购结果落地是保障群众享受集采成效的关键环节,社会关注度高。各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措施,确保联采结果平稳落地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4日
标签: 执行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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