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2023年职业病防治项目项目二包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营口市2023年职业病防治项目项目二包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营口市2023年职业病防治项目项目二包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营口市2023年职业病防治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H23-******-*****

二、项目名称:营口市2023年职业病防治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营口市2023年职业病防治项目2包

供应商名称:辽宁华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红旗分场

中标(成交)金额:35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营口市2023年职业病防治项目2包

服务类

名称:营口市2023年职业病防治项目第002包(C********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完成营口市辖区内86家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业)、化工、冶金、机械加工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重点行业用人单位(以营口市辖区主要产业为主)的监测任务。

服务要求:完成营口市辖区内86家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业)、化工、冶金、机械加工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重点行业用人单位(以营口市辖区主要产业为主)的监测任务。用人单位应优先选择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危害因素开展监测。2022年监测结果存在超标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全部纳入本年度监测范围。如果辖区内重点行业用人单位数量无法满足监测任务要求时,应优先选择存在煤尘、矽尘、水泥粉尘、石棉尘、苯、铅、噪声等重点危害因素的其他行业用人单位(加油站除外)进行监测。若非重点行业存在重点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仍不能满足监测数量要求时,可以选取甲苯、二甲苯、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等3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监测。监测用人单位应包含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4种规模类型,除采矿业外,其他行业小微型用人单位监测数量不少于监测总数的70%。 行政部门提供2022年监测结果存在超标情况的用人单位名单,其他用人单位由监测机构依据技术方案要求自行选择确定,并在中标后10个工作日报内报监测管理机构审核。在选择监测用人单位时,除重点行业的大中型用人单位, 2022年度已开展监测的用人单位不纳入本年度的监测范围。 监测内容、方法、质量控制和进度管理,依据《2023年辽宁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方案》和《辽宁省 2023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方案》执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通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监测机构应在完成现场采样检测后1个月内完成数据上报。各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录入截止到2023年11月15日。 各监测机构应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控制的原则开展监测工作;所有参与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参加省、市监测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保证监测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监测机构在开展现场检测前,应登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至少提前1天报告拟开展监测项目的基本信息,并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查。监测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时填写采样记录。现场监测完毕,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报告,并将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一并归档备查。监测报告的格式和归档材料清单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并发布。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定期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培训有关要求书面告知被监测单位,并指导被监测单位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申报率100%。

服务时间:2023 年 10 月 1日前,完成监测任务数的 70%; 2023年 11 月 15 日前,完成监测任务数的 100%,所有数据上传、审核完成; 2023 年 12 月 10 日前, 提交监测报告、质量控制报告。

服务标准:应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控制的原则开展监测工作;所有参与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参加省、市监测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保证监测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监测机构在开展现场检测前,应登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至少提前1天报告拟开展监测项目的基本信息,并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查。监测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时填写采样记录。现场监测完毕,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报告,并将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一并归档备查。监测报告的格式和归档材料清单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并发布。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定期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培训有关要求书面告知被监测单位,并指导被监测单位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申报率1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洪作波、鲁欣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营口市2023年职业病防治项目2包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照采购文件约定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5,25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营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本级            

地址: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东10号              

联系方式:041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营口峰茂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营口市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联系方式:041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鑫           

电 话:0417*******

来源: 时间:2023-08-22 打印本页

标签: 职业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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